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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对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评述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法学派的早期代表人物德国学者普芬道夫指出:“自然状态下的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国际法上的人格都处在自然状态下,因而它们也是平等的。”[39]18世纪德国国际法学者沃尔夫指出:“所有国家相互间是天生平等的。因为国家被认为是像自由的个人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由于所有的人是天生平等的,因此所有国家彼此之间也是天生平等的。”

自然法学派的早期代表人物德国学者普芬道夫指出:“自然状态下的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国际法上的人格都处在自然状态下,因而它们也是平等的。”[39]

18世纪德国国际法学者沃尔夫指出:“所有国家相互间是天生平等的。因为国家被认为是像自由的个人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由于所有的人是天生平等的,因此所有国家彼此之间也是天生平等的。”[40]

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在18世纪中叶出版的名著《万国法》中,根据自然法的观点阐明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他说:“由于人是自然平等的,他们的天赋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国家作为人的集合体是自然地平等的,赋有同样的义务和权利,国之强弱在这方面没有关系。一个侏儒和一个巨人同样是人。一个小小的共和国和一个强大的王国同样是主权国家。由于平等的必要的结果,凡一个国家被允许做的事,一切其他国家也被允许做,而凡一个国家不被允许做的事,其他国家也不被允许做。”[41]

上述自然法学派的学者把国家类比为自然状态下的个人,通过人的平等论证国家的平等。

对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仅自然法学派赞成,实在法学派也支持。

19世纪末,实在法学派的学者里维尔提出:“主权国家之间是平等的;每一个主权国家以同样的名分行使其从它的主权和它的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派生出来的所有权利,只要符合它同其他国家的协定的关系。这就是国际法实践上普遍承认的而在国际法学说中一般地承认的国家平等原则的意义。”[42]

劳特派特认为:“国家,就它们的力量、领土等方面来说,本来不是平等的。但是,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尽管它们之间可以有种种差别,它们在原则上是平等的。这是由于它们在国际范围内享有主权的结果。”[43]

日本学者松田竹男认为:“国家拥有主权,不依属于他国,所以这种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必然是平等的。”[44]

概言之,主权的特性决定了作为主权者——国家之间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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