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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学者的理解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依据公认会计准则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有违于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财务报告就是虚假财务报告。反之,则是虚假财务报告。这一定义从是否遵循财务会计报告标准的角度出发,着重于虚假财务报告的危害。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即使遵循财务会计报告标准,也可能是虚假财务报告。

二、其他学者的理解

美国的Jack C.Robertson(1998)认为,虚假财务报告是指通过舞弊和“虚构交易”,使财务报告对他人产生严重误导的报告。具体表现在:高估收益和资产;低估费用和负债;误导性或遗漏重要信息的附注。一般来讲,虚假财务报告显示出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比率比同期行业水平或公司本身的历史水平好。有时,公司的经营业绩恰好与管理当局在几个月前宣布的经营目标吻合。按照Robertson(1998)的观点,虚假财务报告是管理当局的积极行为。

安徽省审计学会(2002)认为,所谓“虚假财务报告”,是指财务报告中所揭示的财务会计信息存在严重不实或者财务报告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这里的“财务会计信息”,包括会计报表、相关说明及其附注;“严重不实”和“重大遗漏”,是指财务会计信息的不真实程度或者遗漏事项达到重要性水平,即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足以使信息的使用者改变原来的决策。

海南省审计学会(2002)认为,虚假财务报告是指:不符合公认会计准则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不能如实对外提供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财务报告。他们认为,定义虚假财务报告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1)界定虚假财务报告的性质。虚假就是违背真实性核算原则的行为,当事人是有意或无意地、直接或间接地掺入非客观的成分,其行为的目标和结果均是使真实性原则受到损坏,并出现或导致虚假财务报告。

(2)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依据公认会计准则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有违于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财务报告就是虚假财务报告。

(3)虚假财务报告是相对于真实财务报告而言的,真实财务报告的概念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真实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反之,则是虚假财务报告。

张以宽(2002)认为,虚假财务信息是一种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欺诈行为。

张立民(2002)认为:虚假财务报告是指未能遵循财务会计报告标准,无意识或有意识地采用各种方式和手段歪曲地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做出不实陈述的财务会计报告,其后果是将会误导信息用户的决策方向,引起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使某个(或某些)利益集团财富受损,而另一个(一些)利益集团财富增加,而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将会破坏市场游戏规则和增加市场交易费用,对经济造成巨大破坏。这一定义从是否遵循财务会计报告标准的角度出发,着重于虚假财务报告的危害。没有遵循财务会计报告标准的财务报告才可能是虚假财务报告,而遵循财务会计报告标准的,显然不属于虚假财务报告的范畴[2]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即使遵循财务会计报告标准,也可能是虚假财务报告。如李齐辉等(2002)认为,虚假会计报表应该是“有意违法造假、舞弊,利用现行法规体系不健全和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弹性进行恶性盈余操纵以及重大工作失误,以致会计报表在整体上不能如实、准确反映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基本特征的会计报表。”按照这个定义,虚假会计报表不仅包括蓄意违法造假编制的会计报表,也包括按照合法程序编制但严重失实的会计报表,却未把所有失真的报表都包括进去。同时,这一定义提到了“恶性盈余操纵”,隐含了这样一个信息:适度的盈余操纵——或者说,盈余管理——并不属于虚假财务报告。

以上认识的共同之处是:

1.虚假财务报告违反了财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虚假财务报告不能如实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

3.虚假财务报告会给信息使用者产生严重误导,造成严重危害。

4.认定虚假财务报告需要引入审计中的“重要性”原则。

5.适度的盈余管理不属于财务造假。

综上所述,笔者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定义是:管理当局有意违反或滥用公认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重大工作失误,以致财务报告在整体上不能公允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告。

判断一份财务报告是否属于虚假财务报告,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制造虚假财务报告的主体是公司管理层,而不是普通员工。如果是普通员工造假,除非串通或经管理层授意,否则,公司的内部控制均能有效预防或事后核查。

2.虚假财务报告不仅包括蓄意违法造假编制的财务报告,也包括按照合法程序编制但严重失实的财务报告,但并不是所有失真的财务报告都是虚假财务报告。

3.衡量财务报告是否虚假需要从整体上进行考虑,如果只是个别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不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不构成虚假财务报告。

4.这里所说的个别经济事项需要从重要性角度来考虑,即该经济事项不会影响到财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如果某项经济事项在财务报告中错报或漏报足以改变或影响财务信息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则该项错报或漏报就是重要的。

【注释】

[1]由于该委员会的第一任主席是James C.Treadway,因此通常称为Tread-way委员会。

[2]对于虚假财务报告的这一认识,目前在会计人士与非会计人士之间仍存在较大差异,会计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的过程,即:以会计准则为依据,不管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只要不符合会计准则,就是虚假财务报告。非会计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的结果,即:只要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出入,就是虚假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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