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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义和少数者集团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美国的多元主义虽然在其源流里表现出的是对少数者问题全无关心的实际,但这却并不表示对少数者群体地位的全盘否定。甚至可以说,对于美国的多元主义而言,其作为少数者拥护的理论得以被最终构成的色彩依然是相当浓郁的。将会由多数者宗派的反复压抑的形式显示出来,这应该是几乎全无怀疑余地可言的。就这样,玛蒂松强调的多元主义,同样也对包括少数派的积极的支持,并仅以此一点就赢得了人们的注意。

第二节 多元主义和少数者集团

一、作为最初的压力政治理论家的J·马蒂松

但是,由贝或者范·迪克的共同论点所表现出来的应是在政治性决定形成过程中存在着少数集团的地位这一命题,并且两者也是通过了对这一地位所表示出的不甚关心以及否定式的追究进而发起了对多元主义的批判。但是美国的多元主义虽然在其源流里表现出的是对少数者问题全无关心的实际,但这却并不表示对少数者群体地位的全盘否定。甚至可以说,对于美国的多元主义而言,其作为少数者拥护的理论得以被最终构成的色彩依然是相当浓郁的。

在与这一点相关方面,值得作重点提及的,意即堪可作为美国最初期的有关这一方面理论的倡导者而必须列举的,自然无须怀疑的应要联系到杰姆斯·玛蒂松(James Madison)。所以作这样说明,是因为在《联邦主义者论文集》当中可以看做是由玛蒂松执笔的论文里面,仅以第十号和第五十一号为例,所表现出的观点几乎都是与本节所讨论的问题直接相关的。在这些论文当中,不断被频繁引用的是那些论证有关宗派(faction)定义的章节,以及那些从人性出发分析这些宗派的部分章节,而这些内容的中心部分则如下述所言,集中表达了玛蒂松对这一课题的基本认定。

根据宗派这一用语,我对问题所作的理解仅在于无须计较群体当中的多数者或少数者,而是指对其他一些表现为公民权利的,以及社会性的持久的,并且是被集约起来的利益所持有的反对感情,或者正是因为基于了某种利益的共同的冲动才得以实现的结合,并受这些感情或目的的驱使从而展开活动的一群人的集合[17]

宗派潜在的原因,应该说在于人性之中。我们看到,根据市民社会的不同状况,吸引着人们卷入到不同程度的宗派活动中去。……由于人类极强烈的倾向于陷入相互之间敌对关系,甚至有时连这样做的理由也没有,为了极其微不足道的差异,就足以煽动起这样的宗派敌对情感,刺激发生极其激烈的斗争[18]

由这些文章表明的,首先在玛蒂松眼里宗派本来就是这样或那样的特殊的,或者是反社会利益的表现媒介,另外,尽管如此,宗派归根结底还是由人性派生出来的基本内容,故完全可以把宗派的存在以及活动都看做是不可避免的内容来加以考虑。

如果想要排除宗派的危害,应该怎样做才更有效呢?根据玛蒂松所言,想要做到这一点的方法就应该是①首先把产生宗派的原因务必彻底涤除干净;②然后就是必须对其影响加以规制这两点。而作为要把滋生出宗派的原因涤除干净的方法,则集中在破坏作为宗派得以存在而不可欠缺的自由,以及对所有的市民给予同一的意见、同一的感情、同一的利益这三点,但由此出现的问题却表现在为医治病害而强调的第一个解决方法无异于“比病害更加可恶”;而第二个方法在实际施行方面则根本行不通[19]。也就是说,想要除去宗派危害的方法,只能在规制这一影响的手段当中去寻找。在这里,玛蒂松所提起的规制手段是只能促使一方面的党派野心和另一派的利己倾向进行对抗,据此才能衡量出对由宗派孳生出的危害的压抑和控制,即通过有效控制进而达到平衡的概念,而为了更加有效就有必要使国家的大规模化。例如,玛蒂松的第十号论文就是做了如下这样的论述的。

社会如果进一步朝小型化发展,构成社会的明确的党派以及利益恐怕也要随之变得小型化起来。……而针对这一点,如果把领域加以扩大,不仅在这之中聚集起来的党派以及利益的多样性会增大,而另一点则是作为全体当中的多数者所持有的对其他公民的利益行将侵害的共同动机的可能性,也相应会变得更小了[20]

进而,玛蒂松在大致比第十号论文迟两个半月后成文的第五十一号论文中,在以同样的论点把罗得岛州同合众国作比较的时候,是以下述这样的形式展开的。

如果罗得岛州和联邦分离,变成孤立起来,在这样狭小的范围内存在于民众政府之下的权利的不稳定性,……将会由多数者宗派的反复压抑的形式显示出来,这应该是几乎全无怀疑余地可言的。然而,作为被扩大了的州的合众国,因为包含的极其多样的利益以及党派的存在,在这些代表了不同的利益和党派之间,社会全体的多数者的联盟如果想要在正义以及普遍的善良原则以外表现出作为,则完全是不可能的[21]

在这里,E·E·沙奇奈德尔在《政党政治论》(1942年)一书当中,就把玛蒂松的研究思路简要地按照如下所示的四个要素进行了区分,在论点的整理方面发挥了显而易见的作用。

①对于社会而言,存在着把自己的竞争投影到政治当中去的多数相互争斗的利益;

②继而,在自由社会当中政治的分裂是不可避免的;

③另外,在其他方面,社会规模越是庞大,被该社会所包含的利益的数量和多样性,也会变得众多和庞大起来;

④但是,利益的数量变得越庞大,无论哪一种利益想在选民中形成多数者的可能性都是非常小的,此一结果,与社会规模的大小成比例,一种利益想压抑其他部分的利益,则越发变得困难起来[22]

另外,玛蒂松还把“对所有这些各种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的规制,是赋予立法的主要任务”[23]来看待的,即对这样的政治集团的基础也相应地寄予了极大的关心,至少在“可以把类似这样的集团之间的斗争视为政治过程的本质”[24]这一视点上,沙奇奈德尔就是把玛蒂松称之为“具有压力政治哲学的最初的美国的理论家”[25]的。而诺曼·J·奥斯汀(Norman J.Ornstein)给予玛蒂松的则是“在强调集团和美国政治关系方面的最初的卓越的美国人”和“关于集团的最初的重要美国理论家”[26]的这一显赫位置。顺便说一下,玛蒂松在对“party”和“faction”的使用几乎完全是基于了同义的理解,在实际使用中也是混用的,关于这一点,想必与当时的美国尚处于政党政治还不发达的历史情况有关,故玛蒂松有关党派的论述,基本是包含了今天意义上的政党和压力团体这两个不同概念的[27]

但无论怎么说,玛蒂松到底因为上述所表达的对宗派的多元存在的政治意义所作的强调,从而使其理论成为了位于美国多元主义的源流之一。就这样,玛蒂松强调的多元主义,同样也对包括少数派的积极的支持,并仅以此一点就赢得了人们的注意。玛蒂松的少数派支持者理论虽然在已经引用过了的第十和第五十一号论文中已被明确,但是玛蒂松通过所有这些论文想表达的却是“如果多数派能够根据共同的利益被结合起来,少数派的权利将会变得不安定”[28]的这一无法回避的事实,而在实际上如果想获得排除这样事态出现的方策,能够做的应该说除去作为联邦国家而建立起合众国之外则毫无其他方法可言。集中在这方面,玛蒂松恰是基于了上述观点对“合众国”的优点作了如下论述。即:

(在合众国内部的)社会自身因为被众多的部分、利益,以及公民的阶级完全区分开来,所以个人的权利以及少数者的权利由于多数者利益关系联合所暴露出的危险,应该说完全不存在[29]

与此一论述相关连,阿尔伯特·富特文格勒(Albert Furtwangler)试图对《联邦主义者论文集》进行再评价的时候,也对第十号论文的意义做了如下的解读。

尽管还存在作为理论上的欠缺,但第十号论文依然十足的权威。也就是说这些理论完全是与需要相对应的。而正是这一点恰可以被看做是用知识的语言说明了能够被感觉了的、且作为美国生活成果之一的内容。而且,这当然也可以追溯到宪法制定的时代,由于两个世纪的政治稳定而被承认了的文书。只是其尽管被这样认识,但从终极的角度来看,将其作为确凿的理论提示却还没有获得完全的成功。不过,作为与多数者支配之下的少数者权利相关的实际智慧方面的历史声明,其在今后还将继续存在下去[30]

二、J·C·卡尔霍恩的共同多数决定论

在社会是由多样的利益构成这一观点方面,与玛蒂松同样持有,并且从对少数派的权利的支持这一角度出发,在立论方面也与玛蒂松相互贯通,且比玛蒂松迟到了一个时代之后方才登场的,因其在19世纪前半期的活动尔后被查尔斯·E·墨瑞阿姆评价为“南部的伟大哲学家”[31]以及“十九世纪前半期美国政治理论家当中最为杰出的人物之一”[32]的是约翰·C·卡尔霍恩(John C.Calhoun)。

在这里,与前述论点直接关联的不是什么其他别的内容,正是卡尔霍恩的“共同多数决定”(concurrent majority)理论。也就是说,根据卡尔霍恩的理论所言,查明社会上的意见主要方法有两个,其一是仅根据选举权进行抉择的方法,即单只把数量融汇到政治考量里面,将社会全体作为一贯和唯一的共同利益单位加以考虑,并且进而再把在全体当中占据多数的那部分人的意见当作社会意见加以集中和汇总。卡尔霍恩把这称作是根据数量而成的多数抉择(numerical majority)或者基于了绝对多数抉择(absolute majority)的方法。

另外,可与这种方法进行对比的另外一种模式,就是在以数量为基本参数的同时,也连带对利益的权衡所作的考虑,即限于与政府的活动相关的,并且是从社会由完全不同的以至相互对立的利益而组成的这样一种思考方式出发,通过多数的以及适当的机关把代表了各种各样利益的意见整理归类,进而将所有被合并了的意见作为社会全体的意见加以看待的方法。事实上卡尔霍恩就是把这作为共同多数抉择或者立宪多数抉择(constitutional majority)的方法加以称呼的[33]。完全可以确定的是,卡尔霍恩之所以把这样的共同多数抉择称之为立宪的多数抉择,在信念上完全是基于了“这样的形态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由其所反映出来的恰是所有立宪政府最本质的要素”[34]的理论。

立足在这一观点之上的卡尔霍恩,其就此所作的堪称是最为淋漓尽致的表述恰在于“把数量上的多数抉择与公民相混同,且像把这两者视为同一个内容那样使之得到完全的实行”[35]这一点上。有基于此,卡尔霍恩论及的重点更多地集中在了基于共同多数抉择方法的政治,是对于各种各样的利益被赋予在一种图谋牺牲其中某一个利益从而谋求增进其他利益的情况下,则针对类似这样的所有这些政策行使否决权,从而形成对自己加以有效保护的一种手段,并据此将压抑的可能性完全排除掉[36]的理论。对此,墨瑞阿姆于下的评论可以说是把卡尔霍恩这样的讨论重点更加简洁而明确地表现了出来。

共同多数抉择的精华总体来说就是针对多样的个别利益而被赋予的行使否决的权力。也就是说政府的活动并不是根据个人多数者的同意或者仅只据此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的,实际情况恰恰是以根据了各种各样的利益并且根据这些利益的协调而为条件的[37]

像这样的由卡尔霍恩的共同多数抉择论所阐明的真正含义即在实际上只是为了获得少数者拥护这一点,已经完全不需要论及了。并且,对于玛蒂松来说,派别针对的是其本身不可避免的利己主义以及反社会的性质,但对于卡尔霍恩来说,则是“各种各样的有关集团的思考方式及其立场的存在,对于国家的生存而言则是不可欠缺的”[38]。在这一方面,则正如墨瑞阿姆所指出的那样,“卡尔霍恩主张的是多数者倾向于所有那些属于公民的权利均是作为宛如自己所有的东西那样,不管这些仅是公民当中的一部分而已,但多数者能否类似公民全体那样仅是一种装饰,但实际上却是作为代表了公民全体那样而在活动着。另一方面,少数者却真正是被当作全无价值的东西来对待的”[39]。立足于这一观点上的卡尔霍恩,其所尝试的无疑是附带了少数者立场的积极位置,即在其眼里所谓的共同多数抉择不如说就是作为几乎持有了“根据了少数的多数否认主义”[40]这一性质而加以评价的。

可是,针对位于政治决定形成过程当中有关由少数者集团所附带的积极位置这一点,卡尔霍恩的共同多数抉择论恰是与C·贝以及范·迪克等人的现代观点结合在一起。例如,卡尔·W·多伊奇(Karl W.Deutsch)在针对卡尔霍恩的有关共同多数抉择的概念于今天的意义这一命题上,就是以下述的论点为重心的。

如果在时间经过的同时,必须把民主政治当作更加具有活力和生命力的内容来看待,想必人们不能不做的就是必须发现或寻找到能够改善类似这样的代表方法。恐怕对位于青年阶层当中的特别激进分子来说,或许确有重新温习100年前的保守政治家约翰·C·卡尔霍恩所考虑的内容的必要。毫无疑问,确实是卡尔霍恩发展了共同多数抉择这一概念的。也就是说根据卡尔霍恩的这一思考,全国的法律就像卡尔霍恩所处时代的南部那样,最初是根据了那些特别直接地受到影响的地域或阶层的代表者的共同多数的支持才开始变得有效起来。不过,时至今日的情况应是大凡能够想像得到类似青年阶层,或者贫困者阶层,甚至像大城市的居民那样的集团,现今也都拥有了作为共同多数者的资格[41]

事实可以证明的是,历史在进入到1970年代之后,引导了渐明显起来的“卡尔霍恩的复活”这一现象的,确切来说恰是前述的在理论和实际方面均朝向了卡尔霍恩这一基本观念。基于对卡尔霍恩的著作、演说以及书简等重要部分的摘录,且在1992年因为编辑《卡尔霍恩论说精选》的克莱德·N·威尔松(Clyde.N.Wilson)表达触及这一点的时候,即在该书的序文里面做了如下这样的表述。

在过去的十年半里,作为卡尔霍恩所遗留下来的文献的管理人,笔者依然能够从特别多样的领域以及意识形态的立场出发,对持续不断地引导出卡尔霍恩的关心而由衷地感到惊讶不已。可以说,基于对现代人所具备的条件而从卡尔霍恩的思考方式里表现出的积极意义的确信程度而言,应该说不仅非常广泛,也是极其自然地发生的。而这一确信正是笔者从代表了三个大陆的历史学家、政治学家、经济学家、记者以及担任公职的人们那里亲耳听到且完全得到了证实的真实内容[42]

进而在政治学方面,卡尔霍恩得以立足在基于合意形成类型的民主政治论的源流之上,应该说完全是得益于前述的这样一种文脉。在关于这一论点方面,杰伊·M·沙夫锐茨(Jay M.Shafritz)是以下述内容作了简单扼要的说明。

既是时代的代表性州权论者又是奴隶制拥护论者的卡尔霍恩,其在自己的大作《政治论考》这部著作当中所倡导的,即存在于民主社会之中的少数者集团的拥护论是极具讽刺意味的。……事实上,卡尔霍恩所主张的仅仅是合意型政治(consensus government)[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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