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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联营体合同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每个联营体成员作为业主的合同伙伴,不仅对联营体合同规定的自己工程范围负有责任,而且与业主有合同法律关系,对其他联营体成员有连带责任,即任何一个联营体成员因某一原因不能完成他的合同责任,或退出联营体,则其他联营体成员必须共同完成整个总承包合同。各联营体成员受承包合同的制约,按承包合同和法律,各方负有连带责任和义务。

第五节 工程承包联营体合同

一、概述

1.工程承包联营体的合同关系。

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大型或特大型工程中,以联营体名义承接工程是经常发生的。联营体承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最常见的是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施工承包商)签订联营体合同,组成联营体,联合投标,共同承接业主的工程,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所以对外只有一个工程承包合同。按照主合同种类的不同,可能有设计联营体、施工联营体、工程总承包联营体等。

联营体合同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从合同,其合同关系可见图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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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 联营体合同关系

2.工程联营体承包的优点。

1)承包商可通过联营进行联合,以承接工程量大、技术复杂、风险大、难以独家承揽的工程,可以扩大业务范围,占领市场。

2)几个单位组成联营体,每个单位在联营关系上被称为联营体成员。在投标中发挥联营各方技术和经济的优势,珠联璧合,使报价有竞争力。而且联营体通常都以总承包的形式承接工程,各联营体成员具有法律上的连带责任,业主比较欢迎和放心,容易中标。

3)在国际工程中,国外的承包商如果与当地的承包商组成联营体投标,可以获得价格上的优惠。这样更能增加报价的竞争力。

4)在合同实施中,联营体各方互相支持,取长补短,进行技术和经济的总合作。这样可以减少工程风险,增强承包商的应变能力,能取得较好的工程经济效果。

5)通常,联营体承包仅在某一工程中进行,该工程结束,联营体解散,无其他牵挂。如果愿意,各方还可以继续寻求新的合作机会。所以它比合营、合资有更大的灵活性。合资成立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新公司通常费用较高,运行形式复杂,母公司仅承担有限责任,业主不信任。

联营承包已成为许多承包商的经营策略之一,在国内外工程中都较为常见。

3.联营体合同的运作方式。

1)联营体作为一个总体,有责任全面完成总承包合同确定的工程责任。每个联营体成员作为业主的合同伙伴,不仅对联营体合同规定的自己工程范围负有责任,而且与业主有合同法律关系,对其他联营体成员有连带责任,即任何一个联营体成员因某一原因不能完成他的合同责任,或退出联营体,则其他联营体成员必须共同完成整个总承包合同。所以,对联营体成员有双重合同关系,即总承包合同和联营体合同关系。

2)联营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按各自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工程款结算,按各自投入资金的比例分割利润。

3)在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联营体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工程管理组织,通常有两种形式:

(1)在联营体成员中产生一牵头的承包商为代言人,具体负责联营体成员之间,以及联营体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工程中的协调。

(2)各联营体成员派出代表组成一管理委员会,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处理与业主及其他方面的各种合同关系。

4.联营体合同的特点。联营体合同在实施和争执的解决等方面与承包合同有很大的区别。这往往被人们忽略,而容易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合同争执。

1)联营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虽然它是承包商、供应商、设计单位之间的合同,但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从合同,与工程承包合同有特殊的寄生关系。

(1)通常联营体合同需要在工程承包合同投标前签订,作为投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的一个附件。业主在资格预审时既要将联营体作为一个总体单位来考察,同时又要分别考察各成员的资质和业绩。在评标时业主也必须研究联营体合同、联营体运作的问题,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

(2)只有总承包合同签订,联营体合同才真正有效。在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中,联营体成员的法律地位、主合同责任有任何改变都必须通过业主批准。这样保证业主对联营体的总体控制。

(3)只有总承包合同结束,联营体才能解散。联营体必须完成它的总承包合同责任。

2)联营体合同在性质上区别于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工程成果和报酬的交换;而联营体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各方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和利益而联合。所以它属于一种社会契约。联营体具有团体性,但它在性质上又区别于合资公司。通常它不是经济实体,没有法人资格。

所以,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原则和一般公司法律原则都不适用于联营体合同关系,它的法律基础是民法中关于联营体的法律条文。

3)对于业主而言,由于联营体承包的主体是联营体,而联营体是临时性组织,它不是经济实体,没有法人资格,在工程结束后就解散。所以必须通过合同措施保证工程承包合同主体的不缺失。在我国目前社会信任危机和法制不健全状况下,这个问题尤为重要。

4)联营体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各方应有互相忠诚和互相信任的责任,在工程过程中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权益。

但“互相忠诚和互相信任”,往往难以具体地、准确地定义和责难。联营体成员之间必须非常了解和信赖,真正能同舟共济,否则联营体风险较大。

由于在工程中共同承担风险,则在总承包合同风险范围内的互相干扰和影响造成的损失是不能提出索赔的,所以联营体成员之间索赔范围很小。这往往特别容易被人们忽略而引起合同争执。

5)联营体各方在工程过程中,为了共同的利益,有责任互相帮助,进行技术和经济的总合作,可以互相提供劳务、机械、技术甚至资金,或为其他联营体成员完成部分工程责任。但这些都应为有偿提供。则在联营体合同中应明确区分各自的责任界限和利益界限,不能有“联营即为一家人”的思想。

6)由于联营体合同风险较大,承包商应争取平等的地位。如果自身有条件,应积极地争取领导权。这样在工程中更为主动。

二、联营体合同的内容

由于工程中联营体承包的种类,承包的工程范围,联营体成员的责权利的划分不同,使联营体合同的形式、内容、简繁程度差别很大。下面介绍一个比较复杂的,同时又是比较完备的联营体合同的基本内容。

1.联营体基本情况。简要介绍联营体名称和通讯地址,工程名称,预期总工期,联营体的目的和工程范围,联营体合同的法律基础。

2.联营体成员概况。各联营体成员的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电传,邮政编码和简称。

3.各联营体成员出资比例和责任。列出联营体成员之间的出资份额比例。在联营体中,各成员权利和义务划分,特别是利润和亏损,担保责任和保险都按出资比例确定。

4.投标工作。主要确定在投标过程中联营体成员各方的义务与责任。有时这些内容不在联营体合同中出现,而是通过一个独立的协议定义。

1)由于业主已认可以联营体的名义投标,如果联营体的标书为业主所接受,则中标后以同样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各联营体成员受承包合同的制约,按承包合同和法律,各方负有连带责任和义务。

2)投标过程中的责任分担。主要为:

(1)在业主的工程量表或工程范围总框架中,按照业主提供的投标条件,联营体成员各方各自提交相应工程范围的预算报价。

(2)由联营体集中向业主提交总投标报价文件。各联营体成员的预算报价,如工地管理费、预计利润、保险费、不可预见风险费等,应由联营体认可。如果联营体成员各方对上述费用和费率不能达成一致,则本联营体合同终止。联营体成员之间相互不承担任何义务。

(3)对按承包合同要求联营体提供的投标保函,由各联营体成员按照出资比例或报价额比例提供相应份额的保函。保函可以由各方分别向业主提供,也可以由联营体集中提供。

(4)在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之前的所有准备投标文件及投标过程中的花费由各联营体成员自己承担,联营体将不予补偿。

5.联营体工程范围。

(1)为实现联营体目的,联营体成员有责任按照出资比例完成联营体的工作(如提供资金,提供担保、机械材料和劳务,完成规定的工程),以及由合同导出的责任。

(2)如果某个联营体成员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他对联营体的责任,在不损害其他联营体成员所有的合理要求及本合同赋予的权利情况下,他应清偿在从宽限期开始到工程承包合同的全部责任完成为止,因他的违约而引起的联营体的损失。

(3)如果某联营体成员未完成他的工程范围,可以通过变更出资比例,以使其他联营体成员的权益不受损害。新确定的出资比例由该联营体成员已完成的工程范围与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总工程量比例确定,并在确定的当月底有效。

(4)对于某联营体成员没完成合同责任而引起联营体损失的补偿和对违约者的履约要求,也可以通过调整支付和/或调整出资比例的要求实现。

(5)针对出资比例变更所引起的合同争执,该联营体成员可以在重新确定的当日起规定时间内按仲裁条款提出仲裁。

6.联营体的组织机构。通常联营体以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或联营体成员大会作为最高机构,而日常的管理工作分别由技术经理、商务经理、工地经理负责。

联营体合同必须规定:

(1)管委会的组织结构、权力的范围定义和运作规则。

(2)工程技术经理的承担者、权力、主要工作。

(3)商务经理的承担者、权力、主要工作。

(4)工地经理的承担者、权力、主要工作。

7.特殊工作的报酬。具体规定下列各费用的计算依据、计算范围和方法。

(1)对技术经理、商务经理以及会计、工程职能管理人员等的报酬的确定方法,如按照营业额的百分比,净工资总额的百分比,按照时间(小时,日或月)计酬,以及酬金的范围。

(2)管委会决定设计、咨询工作等的委托,及对这些工作的计酬方法和价格。

(3)施工准备工作的委托由管委会决定。合同规定施工准备工作的酬金支付方法。

(4)社会保障费用和其他工作费用的承担者和计算方法。

(5)工程过程中的一些特殊工作(如临时设施等)的委托方式和结算方式。

(6)食宿费用,包括食宿的价格水平和承担者等。

(7)联营体成员的管理费不由联营体承担。

8.联营体财务方面的规定。

(1)联营体为各联营体成员设立账户,进行财务核算,联营体所需要资金由各联营体成员提供。联营体成员提供资金的数额按照他们参股比例,并考虑他的账户状况,由商务经理确定。

(2)联营体资金的使用范围定义。联营体资金平衡表和支付证明必须书面送达各联营体成员。

(3)如果可用的资金不足以平衡联营体成员账户,欠款的联营体成员应有责任投入现金以平衡他的账户。

(4)对于联营体成员账单只有在其账户平衡情况下才能获得联营体的支付。

(5)联营体成员完成工程所投入的资金是否计算利息,按照合同统一规定执行。

(6)在联营体名下以所有联营体成员的名义设立账户的名称和银行,每个联营体成员有两个人有权签字使用账户。

(7)到每月规定日期必须向各联营体成员提交下期的财务计划。

(8)对银行信贷、汇兑,以及按联营体要求对第三者转让,或转让给某联营体成员,需要全体联营体成员的书面同意。

9.劳务人员。

(1)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劳动力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数量由联营体成员提供。联营体成员按出资比例向联营体提供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执行联营体的指令。外雇的人员由联营体授权的组织招雇。

工作人员的资格由工地经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由管委会决定。不合格的人员应被拒绝,相关的联营体成员应按要求立即替补。若联营体成员招回人员需要经过管委会同意。

(2)联营体对联营体成员已向联营体派出人员的行为承担法律和合同确定的雇主的责任,同时对他们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原联营体成员(母公司)对这些人员的义务。

(3)对联营体成员的代表相关的法律和劳资关系方面的规定。

(4)工地经理分别作雇员、领班考勤表,并于次月规定时间向联营体成员提交。

(5)对联营体直接雇用的职员和领班,合同应规定他们的劳务关系、薪水水平及其调整、费用承担者。

(6)对由联营体成员向联营体委派的劳务人员,他们与联营体没有劳务关系,在母公司得到经常性薪水。

(7)合同应规定雇员/领班/劳务的雇用形式,接收方式,劳务关系和工资簿记,工资水平,工资的支付方法,凭证的提交程序,工资附加费的水平、承担者和支付。

(8)关于工程竣工奖、总工时节约奖、工期奖及其他奖金等的支付办法。

(9)职员和领班的假期费用,在假期和工资支付基础上的社会保障费用的计算及承担者。

(10)雇用人员疾病期间的工资和附加费的承担责任;雇员在为联营体工作过程中工伤死亡的法律责任和劳资关系问题。

(11)人员差旅费范围、支付方法、标准等。

10.材料。通常材料包括:工地上直接消耗的建筑材料、建筑用燃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建筑设施、工具、工地使用的木料和列入施工设备和施工工具表的物品、装备,机械,属于机械设备的工具以及必要的配件。

(1)购买。联营体可以向第三者或向联营体成员购买材料。应说明采购程序,价格的确定方法,以保证充分竞争和公开化。

(2)周转材料。联营体成员必须按出资比例向联营体提供周转材料。如果联营体成员没有,则由联营体向第三者购买。应确定周转材料的计价方法和价格水准。列出常用周转材料的采购和租赁价目表。在租赁情况下,应确定出现损坏时的折旧值。

(3)剩余材料的处理和评价方法的规定。

(4)材料的使用由工地经理作出入库的记录。由联营体成员采购材料的账单和供应单应由联营体认可。周转材料按月按种类列账单,并在供应单上注明新旧程度。

(5)对周转材料使用状态、运入、拒收和退还方面的规定。

11.机械。

(1)联营体成员的提供责任。对施工必要的机械,按出资比例,由联营体成员在规定的时间提供,由管委会确定各个联营体成员的设备投入量、使用时间、设备操作人员的提供。

(2)交货。机械应按技术经理/工地经理或按管委会的指令及时交货。设备在现场的安置,按管委会的指令由工地经理执行。

(3)退回。对不再使用的设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各联营体成员。

(4)对由联营体采购和出售的机械规定。包括购买方式,采购合同的签订,工程结束时设备的出售方式等。

(5)由联营体成员提供的设备。规定这些设备的运行费用组成、计算依据、酬金结算方式和时间、维修责任、争执的解决等。

(6)设备损坏的处理。即对由于操作事故、非正确使用、条件缺陷、不正确投入、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责任承担者。

(7)设备状态的规定。设备在投入、使用和退还时状态的要求,出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和责任的承担。

(8)对为本工程专门定制设备的委托,定价的规定。

(9)技术监督的费用。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时常规的技术检查,由设备所有者承担费用。对工程现场运行相关的检查,及损坏修理后的检查则由联营体承担费用。

12.包装费、装卸费和运输费。

(1)包装费。应规定包装费是否独立支付和包装材料的回收规定。

(2)装卸费用。装卸费用指联营体成员在运送和接收地点产生的装卸费用。应规定在各种情况下各种材料和设备装卸费的承担者,费用的范围,价格水平,账单的提交和审查。

(3)运输费。合同应规定联营体承担运输的范围,实施运输所涉及的工具、时间、费用标准、费用范围、运输过程中材料和设备损坏的责任等。

13.保险。

(1)各种保险(如工程相关的保险,人寿保险,社会保险,生病、退休、失业保险,企业责任的保险,工程车辆保险,物品保险)的责任,费用承担者,投保额度,投保名义。

(2)合同的执行,事故发生,理赔过程中一般规定。

如果联营体成员没有按照合同购买或购买足够的保险,发生损失由该联营体成员承担,其他情况下的损失由联营体承担。

(3)在损坏情况下的费用承担或分担责任。

14.税负。即涉及各种税收,如工资税、营业税(销售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其他税收的承担者和承担方式。

15.检验和监督。

(1)如果联营体成员提出要求,可以由联营体成员对联营体进行商务和技术方面的检查。这不包括商务经理所进行的现场常规性监督和修正。

(2)检验的时间、范围、形式和种类由管委会决定,检验结果向管委会提交报告。

(3)每个联营体成员有权利查阅联营体的资料。

16.担保及联营体合同权益的转让。

(1)联营体成员必须提出与出资比例相应的担保,费用由联营体成员承担,或由联营体承担。

(2)某联营体成员转让联营体合同权益的要求只有在其他联营体成员一致同意时才有效。

17.保修。

(1)技术经理组织实施保修工作,并监督、检查保修情况。当预计缺陷维修费用超过合同规定的额度时,保修工作的认可和实施需要管委会事先同意。

(2)保修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和设备费用由相应的联营体成员按出资比例承担。如果仅涉及某些联营体成员自己的工作,则按联营体成员提供特殊工作规定计酬。如联营体无足够的自有资金使用,联营体成员应按商务经理的要求支付为完成保修责任所必需的费用份额。

18.关于合同期的规定。联营体合同开始于联营体共同的业务活动的开始,结束于全部完成由它导出的以及由主合同导出的权利和义务。

19.联营体成员退出。

(1)联营体成员可出于符合民法规定的理由,提出解除合同责任。

(2)如果某联营体成员的所有者死亡,则在所有权有效时,联营体可同它的继承人继续本联营体合同关系。他的继承权力和继承程序由本合同规定。

(3)如果某联营体成员由于某种法律理由退出,则其他联营体成员在一个月内通过多数成员同意的决议将退出的联营体成员除出联营体。

(4)如果在联营体书面敦促下,某联营体成员仍没有履行他的重要合同责任,如没有提供现金款额、未提供担保、设备、材料、人员或支付费用,则可以通过其他联营体成员的一致决定将该联营体成员清除出去,并在这之前将开除决定通知他。

(5)开除决定须由所有其他联营体成员签字,并通过适当方式送达被开除的联营体成员。

(6)如果仅两个企业联营,则任一联营体成员只能通过法律裁决开除。

(7)当某联营体成员的企业申请破产,或已被执行破产,或他的债权人提出清产建议,并为法庭接收,或它的财产已进入清算程序等,可以将他开除出联营体。

(8)合同必须对开除或退出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的联营体成员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反驳,或提请仲裁或诉讼。

20.联营体成员退出和财产分配。

(1)当某联营体成员退出时,其他联营体成员有将联营体的业务进行到底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如果一个联营体成员出于某理由从联营体退出,其余的联营体成员为了计算对退出者的债权,应结算到退出之日的财产分配,并提出财产分配平衡表。

(3)在联营体成员退出情况下,如果后期工程实施和其他责任的费用,风险范围和水平不易精确估算,则联营体对退出的联营体成员财产债权,可以直到完成这些责任后再归还。

(4)退出的联营体成员有责任对所有剩下的联营体成员,按以前的出资份额,承担保修责任以及防止整个工程项目的亏损。

(5)退出的联营体成员有责任承担联营体由这种退出所引起的费用。

(6)退出的联营体成员立即支付(平衡)在财产分配平衡表上出现的亏损份额。

(7)联营体成员退出后应向银行和政府当局以及其他第三者证明,自己已退出联营体。

(8)按规定退出的联营体成员不能要求联营体及其他联营体成员解除他应该共同负担的,或尚未负担的本合同的约束责任。

(9)由退出的联营体成员在联营体合同规定的租赁关系范围内向联营体供应的机械和材料,由本合同协议的租金支付后继续留给联营体。

21.争执仲裁或法庭诉讼。这与一般的施工合同相同。

复习思考题

1.试分析设计合同的基本内容。

2.试分析项目管理合同的基本内容。

3.试分析材料供应合同的基本内容。

4.试分析劳务供应合同的基本内容。

5.试分析联营体合同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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