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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证券法概述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何种有价证券,原则上其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必须以有价证券的存在为前提。广义的证券法指一切与证券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书所取的证券法仅指狭义的证券法。在我国境内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适用我国的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证券的发行实行实质和形式双重审查,严格限制交易行为,如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概述

1.证券的概念

“证券”一词含义非常广泛,从广义上讲,凡是记载并表示一定权利的凭证都可称为证券;狭义的证券指的是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提单、仓单、汇票、本票、支票。本书所讨论的证券是指狭义上的证券。

2.证券的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调整的是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不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因此证券法上的证券具有以下特征。

(1)有价证券是财产权利的表现。有价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可以是债权,也可以是物权或者股权。

(2)有价证券是权利与证券的结合。有价证券作为一种财产价值的转化物,并不是单纯的权利的表现或者权利的证明,它是二者的统一物。对于有价证券,权利就是证券,证券就是权利。

(3)有价证券是权利运行的载体。无论何种有价证券,原则上其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必须以有价证券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证券权利的发生必须制作证券,证券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证券,证券权利的行使必须持有和出示证券。

二、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的概念与特征

1.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指一切与证券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是指专门调整证券关系的法律,即调整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书所取的证券法仅指狭义的证券法。从证券法的概念可以看出,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和证券监管关系。

2.证券法的特征

(1)证券法多为强行性规范。证券市场不仅关系到投资大众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安定,如果证券法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则会滋生出种种欺诈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计民生。

(2)证券法规定的证券行为具有要式性。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法律关系的发生、实施都必须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

(3)证券法具有技术性。证券法实际上是有关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的操作规程,是一种实用的法律技术,如证券集中竞价中的委托的方式和类型、竞价成交原则、清算交割及登记过户规则等。

(4)证券法具有国际性。证券法属于国内法,它是由一国主权机构所制定的,并在主权范围内适用的法律,这与各国相互间共同承认、共同遵守,并适用于彼此领域的国际法明显不同。但是,由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证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国际化、全球化,同时证券法的技术性使其不容易受到他国固有风俗及政策的影响,所以证券法又带有一定的国际性。

(二)证券法的内容

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12章24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①证券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②证券法的调整范围;③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体制;④证券的发行;⑤证券的交易;⑥上市公司收购;⑦证券交易所;⑧证券公司;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⑩证券服务机构;〇1证券业协会;〇12法律责任

(三)证券法的作用

证券法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在我国境内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适用我国的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必须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证券的发行实行实质和形式双重审查,严格限制交易行为,如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2)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证券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为此,《证券法》作了以下规定:①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②赋予证券持有人返还请求权;③信息欺诈的赔偿责任;④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市场信息要公开,证券市场的透明度要高。凡是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都应当及时、完整、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市场主体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平等的保护。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殊权利,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应受到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有关事务的处理上,要一视同仁,兼顾各方的利益,对所有市场主体都给予公正的待遇。有关部门、监管机构或者交易所在处理问题时应秉公执法,不偏不倚。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预,也不得干预其他人的合法行为。

有偿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在取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给付对价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以诚实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善意的方式获得经济利益,诚实无欺。

(3)守法原则。

《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4)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证券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第8条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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