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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概述

时间:2022-1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必须对证券市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证券交易活动进行严厉查处,以保护正当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8.1 证券市场监管概述

8.1.1 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加强法制建设,明确划分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即证券市场管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由于投资者是拿出自己的收入来购买证券,且大多数投资者缺乏证券投资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只有在证券市场管理中采取相应措施,使投资者得到公平的对待,维护其合法权益,才能更有力地促使人们增加投资。

3)“三公”原则

(1)公开原则

这一原则就是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以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信息披露的主体不仅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者,而且包括证券监管者;要保障市场的透明度,除了证券发行人需要公开影响证券价格的该企业情况的详细说明外,监管者还应当公开有关监管程序、监管身份、对证券市场违规处罚等。

(2)公平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具体而言,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筹资者,监管者还是被监管者,也无论其投资规模与筹资规模的大小,只要是市场主体,则在进入与退出市场、投资机会、享受服务、获取信息等方面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3)公正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的待遇。根据公正原则,证券立法机构应当制定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履行监管职责,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的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对证券纠纷事件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公平进行。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加强政府、证券主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从业者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管好证券市场的保证,而证券从业者的自我管理是管好证券市场的基础。国家监督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原则。

8.1.2 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是一国宏观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支撑者,他们涉足证券市场是以获取某项权益和收益为前提的。证券发行公司、经纪公司、交易商的违规行为会使投资者蒙受巨大的损失,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造成证券市场的萎缩。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只有这样,才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的资信、证券的价值和风险状况,从而使投资者能够比较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

2)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和充分保障筹资者权益的需要

欺诈行为会引起证券市场的混乱,影响投资者购买公司证券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合法筹资者的正常筹资。为保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顺利进行,一方面国家要通过立法手段,允许一些金融机构和中介人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买卖证券并取得合法收益;但另一方面,在现有的经济基础和条件下,市场也存在着蓄意欺诈、垄断行市、操纵交易和哄抬股价等多种弊端。为此,必须对证券市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证券交易活动进行严厉查处,以保护正当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3)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完善的市场体系能促进证券市场筹资和融资功能的发挥,有利于稳定证券行市,增强社会投资信心,促进资本合理流动,从而推动金融业、商业和其他行业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的顺利发展。

①证券业属于资本和知识密集型行业,容易造成垄断。这种垄断性很有可能导致证券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付出额外的代价。因此,政府从证券产品的定价和金融业的利润水平方面对证券业实施监管应该是有理由的。

②由全部证券产品的集合所构成的综合效用(股票价格指数)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外部性,会影响到每一个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对这种带有公共产品特性的证券产品实施必要的政府监管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

③证券市场是一个高收益、高风险和高投机的市场,不论是证券业的竞争过度,还是证券业的竞争不足,都会引起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甚至扭曲,从而使市场失灵,最终会导致整个经济的无效率和福利水平的下降。为了消除或者减少这些负面影响,必须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约束每个个体的行为,尽可能地消除或避免证券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资金配置不经济、不公平竞争以及由此带来的整个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不稳定的后果,以确保市场机制在证券领域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需要

证券产品是一种信息决定产品,交易双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市场的有效程度完全取决于证券发行者能否实现彻底的信息披露。

及时、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证券产品的交换价值几乎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对各种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所作出的判断,任何新信息的出现都有可能导致人们改变旧的判断,形成新的判断,从而导致证券交易价格的调整。因此,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监督证券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是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效发展的基本前提。

一个发达高效的证券市场也必定是一个信息灵敏的市场。它既要有现代化的信息通信设备系统,又必须有组织严密的科学的信息网络机构;既要有收集、分析、预测和交换信息的制度与技术,又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高质量的信息管理干部队伍,而这些都只有通过国家的统一组织管理才能实现。

8.1.3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在于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调控证券市场与证券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国际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透明和信息公开;三是降低系统风险。

8.1.4 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这一手段是通过证券法律与法规来实现的,是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约束力强。

证券监管的法律体系:部门规章、国家颁布的一系列专门规范信息披露的文件、行政法律。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法律(法结尾);第二层次,行政法规(条例结尾);第三层次,部门规章(办法或规定结尾)。1999年7月1日《中国证券法》实施,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生效。1994年《公司法》实施,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生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至3万元,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一次,股份有限公司至少6个月一次;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的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2/3以上通过;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公司上市条件公司股本总额降低至3 000万元。

2004年《基金法》。1997年《刑法》,2006年修订。2008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应当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报;每月结束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报;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要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从业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进行审计,2个月内报证监会。2008年《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每年增持不超过2%;对于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30%的,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免于履行要约义务。

延伸阅读:《证券法》

《证券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证券法》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促成《证券法》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这一事件使国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意愿占取上风。

证券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国家对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元素,投资者的资金是证券市场的源泉,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要求证券发行人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经济手段

这一手段是指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但调节过程可能较慢,存在时滞。

3)行政手段

这一手段是指通过制订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运用不当可能违背市场规律,无法发挥作用甚至得到惩罚。一般多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法制尚不健全、市场机制尚未理顺或遇突发性事件时使用。

延伸阅读:证监会成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2012年8月,证监会将成立一个部门——上市公司监管二部,负责创业板的监管。上市公司部是证监会较为核心的“实权”部门,主要负责审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并对其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该部门还协助其他部门监管境内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以及境外分拆上市等行为;此外,处理退市等重大风险事件也是该部门的职责范围。新成立的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将主要负责创业板公司的监管,其职能范围与上市公司部一致。

随着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达到接近350家的水平,一个上市公司监管部承担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有一分为二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创业板上市公司有其特殊性,在监管上需要与主板公司区别对待。与主板公司相比,创业板公司更容易受到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目前上市的创业板公司,其准备上市的时候经济环境还没有当前这么恶劣。今年的经济形势相比前两年困难得多,不少创业板公司出现上市后“业绩变脸”的情况。此外,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特点也与主板公司存在差别,需要有特殊性的规则加以规范。

目前,沪深交易所都在积极落实退市制度。在退市标准方面,创业板将实行快速退市制度,避免出现主板市场大量ST公司僵而不死,依靠借壳重组规避淘汰机制的现象。随着经济周期进一步探底和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一批创业板公司可能走向衰退,另一些公司则有可能做大做强,市场的并购重组也将日益活跃。新的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也肩负着建立符合创业板特色的兼并重组制度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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