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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概述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章 证券公司概述第一节 证券市场一、证券与证券市场证券,在我国早已为广大公民耳熟能详,它是一种比较普遍的投资工具,其种类包括债券、股票、新股认购权利证书、投资基金等。在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是指在中国境内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第十章 证券公司概述

第一节 证券市场

一、证券与证券市场

证券,在我国早已为广大公民耳熟能详,它是一种比较普遍的投资工具,其种类包括债券、股票、新股认购权利证书、投资基金等。在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是指在中国境内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截至2009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A股、B股有效股票账户超过11.2亿户,股民总人口早已跃居世界各国之首。

((一)证券

证券,对于发行人来说,目的是筹集资金,得以为企业运作融资、扩大企业规模等;对于持有人来说,是指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法律凭证,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 该证券拥有的 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该行为。

证券市场中较为活跃的证券多为有价证券,顾名思义,是指标有票面金额并且客观上具有交易价格的证券,此类证券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所有权或债权凭证。有价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由于它代表着一定量财产权利,持有者可凭其直接取得一定量商品、货币、利息或股息等收入,因而此类凭证客观上具有交易价值。

有价证券具有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和期限性四大特征。收益性是指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本身可以获得或多或少的收益;流动性是指证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灵活地转让证券以换取现金或其他资产,是证券生命力所在;风险性是指由于证券的期限性,其未来收益是不确定的,这一特征在后文将有详细阐述;期限性一般是针对债券类证券而言,有 明确的还本付 息期限。

(二)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前文所述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由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组成。

发行市场,又称初级市场、一级市场,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因而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的场所。发行市场主要通过发行证券为上市公司筹集资金,整个市场由证券发行者、证券承销商(中介机构)和认购投资者三方组成。

交易市场,也可称为次级市场、二级市场或流通市场,是买卖、转让已发行或补充发行证券的场所,主要通过证券流通转让来保证证券的流动性,为证券发行后的流通提供了支援。交易形式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场内交易即集中、有组织且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交易,包括柜台交易;场外交易则为分散的、没有固定地点的店头交易、第三市场交易等。

二、证券市场运行

(一)市场参与者

证券市场参与者通常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自律性组织以及监管机构。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集资金而发行证券的主体,其种类包括政府、政府机构和企业。证券投资人是指投资证券的各类法人和自然人,在为证券发行人提供所需资金的同时以求获得投资收益。证券投资人可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两大类,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是证券市场内最广泛的投资者;而在我国,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事业法人和各类基金。在机构投资者中,证券公司是我国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者,它们以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的形式进行证券投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公司本身的名义或代其客户进行证券投资。

证券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证券公司除了在证券市场中扮演证券投资人的角色之外,也同时担任了中介机构的角色,其中,主要业务包括证券承销、经纪、自营、投资咨询。此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也属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二)证券发行与交易

证券发行制度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我国目前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证券时,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

证券交易是指为已经公开发行的证券提供流通转让机会。证券交易场所就是交易市场,我国《证券法》规定,依法发行证券就必须依法设立证券交易所,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转让。我国证券交易所有固定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

我国证券交易采用经纪制交易方式,投资者必须委托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纪商在交易所内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下,我国证券交易主要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以及场外交易市场中进行。另外,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依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交易。

三、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可分为三个层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法律为第一层次,主要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也包括在内;第二和第三层次分别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行政法规以及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规章制度。

(一)法律制度

《证券法》于1998年通过,1999年实施,2005年全面修订。《证券法》主要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公司法》于1993年通过,1994年起实施。内容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上市公司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股份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及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事项。

《基金法》全称为《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于1997年、1999年、2002年、2006年多次修订。其中,关于证券犯罪或与证券有关的主要规定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操纵市场罪等。

(二)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2008年,国务院公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后者规定了针对证券公司的五种主要风险处置措施,具体包括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和撤销。

部门规章包括证券监管目标和相关部门制定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三)证券市场监管

所谓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各种行为和证券中介机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证券市场监管有四大原则,分别为:依法监管原则;保 护投资者利益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原则。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多年发展,逐步形成了如今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证券 投资者保护基 金公司。

第二节 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概况

证券公司,在美国一般称为投资银行,在中国、日本等亚洲国家称为证券公司,在欧洲称为商人银行,在我国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两种。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 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公司来进行。

证券公司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出现的一个全新行业,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具有以下特点:起步晚,基础薄弱;同类机构数量多,差异小,竞争激烈;规模小,实力弱,风险承受能力不足;安全、持续运行要求高;易受市场变化影响;经营管理市场化取向明显等。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恢复发行国债,一批中小企业开始进行多种形式股份制、企业债券尝试。90年代初,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营业,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开始转入集中交易市场,证券公司逐渐成为金融行业中重要的一员。

根据《证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证券公司需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将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5 000万元、1亿元 和5亿元三个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和数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任何一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任何两项以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我国证券公司设立实行审批制,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设立。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证券公司主要业务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有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等。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简言之,就是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它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具体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营业场所(即证券营业部)和在证券交易所的席位,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向客户垫付资金,不分享客户买卖证券差价,不承担客户价格风险,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二)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简单地说,就是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按业务场所一般分为两类:场外(如柜台)自营买卖和场内(交易所)自营买卖。场外自营买卖是指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柜台交易等方式,由客户和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洽谈进而成交证券交易;场内自营买卖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自营买卖证券。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一般是指场内自营买卖业务。

(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保荐业务是指为拟上市公司上市申请承担推荐职责,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职责,此外还包括辅导、监督以及调查、报告、咨询和保密等相关业务。

(四)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一般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开办资产委托管理,即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经营机构在传统业务基础上发展的新型业务。国外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大多愿意委托专业人士管理自己的财产,以取得稳定收益。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建立附属机构来管理投资者的委托资产。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交给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来管理,避免了因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的风险,对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也有一定稳定作用。

(五)其他证券业务

我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业务还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IB业务。

三、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

(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

2003年,为推动证券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保障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公司资产独立和完整,中国证监会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6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8年,国务院通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组织机构及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做出了规定。

(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完善内部控制是防范风险的根本途径。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国证监会对2001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3年发布,要求证券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并健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内部控制制度。

有效内部控制应为证券公司实现下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1)保证经营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贯彻执行;(2)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3)保障客户及证券公司的资产安全、完整;(4)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可靠、完整、及时;(5)提高证券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主要内容如下:

1.经纪业务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应重点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或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应加强经纪业务整体规划,加强营业网点布局、规模、选址等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应制定统一完善经纪业务标准化服务的规程、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

2.自营业务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应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风险;应建立健全自营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加强对自营业务投资策略、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等的决策管理;应通过合理预警机制、严密账户管理、严格资金审批调度、规范交易操作及完善事务历史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3.投资银行业务(即承销与保荐业务)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应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应建立投资银行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各类投资银行项目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的内核工作和质量控制;应加强证券发行中定价和配售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管理;应当杜绝虚假承销行为。

4.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保本保底所导致的风险。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应制定规范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控制措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应当制定明确、详细的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委托人知情权;应当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控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5.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以及利益冲突等风险。应加强研究咨询业务的统一管理,完善研究咨询业务规范和人员管理制度,制定适当的执业回避、信息披露和隔离墙等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应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及时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与客户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客户咨询和投诉。

6.业务创新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对业务创新应重点防范违法违规、规模失控、决策失误等风险。业务创新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加强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应建立完整的业务创新工作程序,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对可行性研究、产品或业务设计、风险管理、运作与实施方案等作出明确要求,并经董事会批准;应对创新业务设计科学、合理的流程,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应财务核算、资金管理办法。

7.分支机构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分支机构越权经营、预算失控以及道德风险;应建立切实可行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印章、证照、合同、资金等的管理,及时掌握分支机构业务状况;对分支机构授权应当合理、明确,确保分支机构严格在授权范围内经营,并制定防止越权经营措施。

8.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计划控制制度,明确界定预算编制与执行责任,建立适当资金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和评价制度;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严格分开,强化资金的集中管理;应由专门部门统一进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的计划、筹集、分配、使用,加强对自有资金运用风险、效益的监控与考核;应制定明确的财务制度及资金管理流程,严格执行资金调拨、资金运用的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筹集的规模、结构、方式的计划管理;应制定并严格执行费用管理办法,加强费用的预算控制,明确费用标准,严格备用金借款管理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应加强资金风险监测,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特别防范营业部违规受托理财、证券回购和为客户融资所带来的风险。

9.会计系统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核算应合规、及时、准确、完整;应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应完善会计信息报告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可靠的财务信息。

10.信息系统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应建立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技术人员、设备、软件、数据、机房安全、病毒防范、防黑客攻击、技术资料、操作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理、系统网络等的管理。

11.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聘用人员的诚信记录,确保其具有与业务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平;应强化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计算机、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垂直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应当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建立并健全员工持续教育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法规及业务培训;应当加强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员工的绩效考核和评价制度应当达到鼓励员工守法经营的目的;应当制定严谨、公开、合理的人事选拔制度。

第三节 证券风险识别

因处于典型的高收益、高风险行业,证券公司应该把风险管理放在与利润目标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特别是在“金融海啸”发生之后,证券风险识别与防范得到市场的普遍重视,这也是我国证券公司的前车之鉴。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波动而导致证券公司某一头寸或组合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些市场波动包括:(1)利率汇率、股价、商品价格及其他金融产品的价格波动;(2)收益 曲线变动;(33)市场流动性变动;(4)其他市场因素变动。

市场风险,是证券公司经常面对的一种风险,是风险管理中的重点内容。市场风险给证券公司带来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包括贷款、互换、期权交易及在结算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约承诺而使公司遭受潜在损失。这些合约包括:(1)按时偿还本息;(2)互换与外汇交易中的结算;(3)证券买卖与回购协议;(4)其他合约义务。

证券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场外交易合同和授信时,将面临信用风险。通过风险管理控制以及要求对手保持足够抵押品、支付保证金和在合同中规定净额结算条款等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和规避信用风险。

从早前的次贷危机至后来的迪拜、欧洲多国债务危机对众多投资银行资产减值的影响来看,整个证券市场信用风险显现出规模更庞大及结构更复杂等特点。因此,对信用风险进行更全面、仔细、深入的研究,将是未来证券风险管理发展的趋势。

三、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因交易或管理系统操作不当或缺乏必要后台技术支持而引致财务损失,具体包括:(1)操作结算风险,由于定价、交易指令、结算和交易能力等方面的问题而导致损失;(22)技术风险,由于技术局限或硬件方面的问题,使公司不能有效、准确地搜集、处理和传输信息而导致损失;(3)公司内部失控风险,由于超过风险限额而未被觉察、越权交易、交易部门或后台部门欺诈(例如账簿和交易记录不完整、缺乏基本内部会计控制)、职员业务操作技能不熟练以及不稳定并易于进入电脑系统等原因而造成风险。

1995年2月,巴林银行倒闭突出说明了实行操作风险管理及控制的重要性。英国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是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一名职员越权、隐瞒衍生工具交易从而带来巨额亏损,而管理层对此却没有丝毫察觉。该交易员同时兼任不受监督交易期货、结算负责人的双重角色。巴林银行未能对该交易员的业务进行独立监督,并且未将前台和后台职能进行严格分离等,正是这些操作风险导致了巨大损失并最终毁灭了巴林银行。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来自交易一方不能对另一方履行合约的可能性,是指因不能执行合约或因合约一方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而导致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包括合约的潜在非法性以及对手无权签订合约的可能性。在金融全球化环境下,大型证券公司因其业务性质和业务范围而面临着大量法律诉讼风险。

我国证券公司对法律风险重视度不够,提早监管意识较为薄弱,并且由于追逐短期利润心理引导,在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股票承销业务普遍存在不规范运作、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机构将加强对证券交易的监管,严打证券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因此,应对法律风险防范和监管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重视,这也是我国证券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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