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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中,大量涉及的是财产权之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也作了专门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①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规定了违法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而且还规定了违法经营者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并且,在责任的确定方面同样存在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一)争议的解决途径

各类争议的解决,大略都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基本的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争议也与此类似。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选择具体的争议解决途径时,消费者往往要权衡争议的解决成本,考虑交易费用,在此基础上作出理性选择。

(二)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

1.由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届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者持有人承担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确定

(一)民事责任

1.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人身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①致人伤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②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③侵犯人格尊严或侵犯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中,大量涉及的是财产权之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也作了专门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①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②违反“三包”的规定或者约定的民事责任。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等合理费用。此外,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③违反有关约定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此外,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④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3.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民事责任确定方面的协调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除该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①商品存在缺陷的;②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在出售时未作说明的;③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④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式等方式表示的质量状况的;⑤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⑥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⑦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规定了违法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而且还规定了违法经营者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并且,在责任的确定方面同样存在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

根据该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若我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则应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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