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注意事项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金融理财师应注意:
(一)详细如实说明所推荐产品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以知悉权,同时要求经营者如实提供商品和服务信息。金融理财师在提供服务时,势必涉及自身服务的功能、范围、作用以及所推荐金融产品的收益风险情况,必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提供服务和产品真实信息,详细说明自己所推销的金融商品的风险、缺点及投资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等,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金融理财师要向客户如实地说明所推荐的金融产品,不得有隐瞒和欺骗的现象。否则,虚假宣传行为不仅影响所签合同的法律效力,而且还会导致金融理财师本人及金融理财机构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并对客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推荐产品的说明方式应易于接受
向客户说明金融理财产品时,采用的说明方式要有利于客户理解和接受,并要诚实、及时地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在进行金融理财产品的说明时,应准备相关资料,如金融商品投资回报预测书、利率一览表、投资商品收益表等。这些资料应当便于客户理解,保证未接受过正式的金融专业教育的客户能够清晰了解该理财产品的获利原理和风险状况。
(三)把合适的商品推荐给合适的客户
通过对客户进行理财问题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并为其提供适当风险的金融商品。比如,对老年人和完全没有过风险投资经历的人,不应当向其推荐风险高的金融商品,而应当建议其投资安全性高的金融商品。要详细说明每个金融投资商品的性质、构成、特点(特别是缺点)以及其风险程度的大小等。要与类似金融商品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各自存在的优缺点。
为客户提供理财建议时要注意适合性,即要根据客户本身的经济情况、资金来源的性质、投资理财的目的等现实情况,并最终由客户自己来选择和决定所需要的金融商品,绝对不允许为完成金融理财师个人的销售指标而只向客户兜售某一种特定的金融投资商品。金融理财师不可以纠缠客户购买金融商品,要在客户自愿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有“品性、节度、良识”的服务。
(四)及时处理客户的信息反馈
与客户沟通时,不仅要准确、真实地提供金融理财机构在商品和服务方面的信息,还要及时处理并重视来自客户方面的信息反馈,做好金融理财服务过程中的双向交流沟通工作。
(五)服务过程中要尽量通过订立书面文件来明确责任
金融理财师在对客户销售所在金融理财机构的金融商品时,首要前提是维护客户的利益,绝对不允许只考虑所在机构的利益或者金融理财师个人的销售指标而发生欺骗客户的行为。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赔偿责任,金融理财师在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时,对一些“重要事项”不仅要切实履行其说明的义务,而且要取证立证加以确认。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重要事项”,金融理财师必须对客户及时地说明清楚。例如,利率或市场等投资环境的变动将有损本金的风险及其影响指标;由于金融商品销售机构业务或财务变化导致本金损失;因为政策改变而有可能折损本金;等等。
(2)如果客户自己提出不需要对上述商品的重要事项进行说明时,金融理财师有取证立证的责任,以证明自己正确履行了有关法律义务。
(3)当接受客户的理财代理时,金融理财师要明确代理权限及代理时限等。
(4)金融理财师在为客户说明商品时,要做好记录工作,并由金融理财师和客户双方同时签字,客户保留原件,金融理财师保留副本。
(5)金融理财师要妥善保管与理财咨询和商品说明有关的资料,并详细记录理财咨询及金融商品说明、销售、签约等过程,以便将来有据可依。
金融理财师要在工作中赢得社会的信赖,就必须充分理解金融商品销售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因为金融理财师工作本身具有金融商品推荐者的身份,所以要充分理解为什么必须就“重要事项”对客户进行说明,以及为客户提供通俗易懂信息的重要性。因为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还可以避免金融理财师在纠纷发生时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此外,要确保金融理财师与客户的交涉过程得到适当记录,如果双方都署名确认,就相当于在日常的金融理财日常工作中准备了一份“事实确认书”,事后即使付诸诉讼,也可以作为金融理财师充分履行“说明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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