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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几项权益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生产消费已纳入其他法律进行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限定为生活消费者。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通过各有关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活动得以实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章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一、消费者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消费者具有以下特征:

(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消费特指生活消费,而不包括生产消费。因生产消费已纳入其他法律进行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限定为生活消费者。(2)生活消费的客体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服务,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可以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3)消费者进行消费的方式是多元的,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等。

至于消费者的主体范围,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大多数学者认为消费者应当限定于个体社会成员即自然人(1)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在我国,消费者既包括社会个体成员即自然人,也包括购买生活消费品的单位,(2)虽然单位的消费大量的是生产消费,但生活消费也是存在的。一般情况下,单位购买生活消费品最后由个人使用,有些情况下单位还专门为个人购买生活消费品。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把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排除在消费者的范围之外,但把消费者限于个别社会成员,却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1978年首届年会上就将消费者界定为“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和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国家标准局于1985年制定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也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和家庭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考虑到生活消费的本来含义,消费者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作为弱者的个人,将消费者界定为个体社会成员即自然人比较妥当,单位在某些情况下购买生活消费品所应享有的权利可以通过《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加以保护。

另外应当注意,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虽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围,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列入,也适用该法。

二、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运动发端于19世纪末的美国,1891年,在美国纽约成立全美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消费者联盟,极大地推动了美国的消费者运动。1960年,美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比利时等五国在荷兰海牙成立了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IOCU)。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成为该联盟的正式会员。

我国的消费者运动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得到发展,在消费者运动早期,针对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现状,“打假”是运动的主要任务。20世纪90年代以后,消费者运动所涉及的领域逐渐拓宽,除了继续“打假”以外,开始越来越关注消费品的安全、商品(服务)的价格、交易公平等问题。

消费者运动的发展促进了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发展,也极大地唤醒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运动还使经营者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经营者肆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减少了消费者的损失。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

(一)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国家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国家应当对消费领域加以适当的干预,切实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各项权利。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通过各有关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活动得以实现的。

1.立法保护。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弱者地位。

2.行政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中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工商、监督、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3.司法保护。

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惩处权力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将发挥起应有的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章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这些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上海市在2004年初率先将消协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好地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趋势,彰显其本质和职能,从形式上更加贴近了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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