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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的法律认定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通常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广义上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的概念和特征

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包括生产资料消费和生活资料消费两个方面。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体,但无论是在经济学上还是在法学上,无论是国际惯例还是各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一般都认为消费者主要是生活资料消费的主体。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委员会于1978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首届年会上,把“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因此,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从上述定义可以归纳出消费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是指个人消费者,即对物质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消耗的具有自然生命的社会个体成员。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具有消费者的资格,因为生活消费的终极消费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当然,将消费者限定于自然人,并不否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其他法律得到救济。

2.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消费者作为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即消费者的消费属于生活消费。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生产消费属于企业或者单位的消费,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消费。当然,在特殊情况下,生产消费也属于消费者个人的消费,如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属于消费者个人的消费。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表现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即直接消费和间接消费。消费者本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一种直接消费行为,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消费的就是一种间接消费行为。无论是直接消费还是间接消费都属于消费者个人的消费行为,因此,消费者既包括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人,也包括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在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专项立法意义上的法律,如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广泛意义上的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它不仅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法,还包括民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广义上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形成的消费关系;②国家与经营者之间因管理和规制所形成的监督管理关系;③国家与消费者之间因指导和服务所形成的保护关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充分自主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在受胁迫、强迫、欺诈等情况下的交易都无效。平等原则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都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交易活动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都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公平原则是指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活动应当公平合理,既体现形式公平也要求实质正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双方的约定。

2.国家保护原则。国家保护原则是指由国家对消费者提供特别法律保护的原则,即将消费者及其权益放到一个特殊的法律地位上加以特别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是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契约买卖关系,双方在经济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通过民事法律规范可以协调和保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经营者利润最大化与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冲突越来越突出,特别是经营者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加剧,使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这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解决不了或者解决不好的问题,因此,以国家为核心的公权力就应对消费者权益给予特殊保护,从而保障消费者基本人权的实现和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社会保护原则。社会保护原则是指在国家对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基础上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扩大到全社会范围,动用一切社会力量,对经营者及其他可能或者实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预防、控制、规范和监督。社会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社会各界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的社会监督,它包括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组织的监督、大众传媒机构的监督以及一切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的监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国家干预的必要补充,只有调动全社会的各方面力量都来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才能使消费者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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