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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列举的几大基本权利外,还应扩展如下权利。本章对消费者的概念与范围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消费者的立法体例进行了总结;对比讲解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阐述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第五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

一、消费者概念应进一步明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由此,传统理论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但王海“知假买假”现象的出现,引发了理论与实务界的不少争论。

(1)若不为生活消费而是为了其他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属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即是否需要考虑消费者交易的动机和目的。

(2)接受服务的范围如何界定。国际上有关服务贸易的范围大大宽于中国的界定。金融服务、医疗服务、律师服务、会计师服务,甚至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视为服务,这些领域是否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我国各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条例中,有不少规定消费者包括个人或者单位和组织。未来的立法不应当从形式,而应当从立法宗旨和消费本质来把握消费者的概念。

二、消费者的权利应进一步扩展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关系的内容将越来越丰富,消费者据此应享有的权利亦越来越多。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列举的几大基本权利外,还应扩展如下权利。

(1)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是经营者的产品缺陷告知义务。应借鉴国际上有关召回制度的立法加以完善,赋以相关行政机关对缺陷产品的强制召回决定权和执行权,并完善对召回产品的处置办法。

(2)明确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也不得将已知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对确需知晓、接触消费者隐私的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从制度上制定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各不同行业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标准和要求。《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将消费者个人隐私列入保护范围,使宪法的规定在部门法中有更具体的表现。例如,医院保护患者的隐私将是一项法定义务,多名实习生观摩妇科手术的行为将被禁止。

(3)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比如,法国规定订货以后七天内可以反悔,欧盟也规定了消费者七天内可以反悔。由于交易形式的多样化,交易有可能是通过网络成立的,但接受商品可能在后,所以就有必要给消费者一个反悔的期限,从这个意义上说,反悔权是知情权的一个延伸。由于在商品的性能、特点、用途等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反悔权也更加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

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34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的五种解决途径,但实践中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很差。为此,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和改进。

(1)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可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消费者权益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费者协会的机构设置,开设到区县一级,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诉讼的简便仲裁。可以从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专家学者中聘请仲裁员,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低,人数可以适当增加,以保障消费权益争议及时得到仲裁。仲裁的费用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经营者。

(2)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管理的专门机关,具备专门的知识和人员,有丰富的市场管理经验和素养。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决权,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体系完备和与消费者、经营者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3)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诉讼法庭。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额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烦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为此,应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一审终审、经营者分担举证责任、短期审结,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同时还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为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对于共同诉讼,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和裁定,对未参加登记的消费者来说,只要是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属于同一种类,就直接适用该判决和裁定。

本章小结

较之于社会经济生活中消费环节的重要地位,消费者在现实中的力量因无法与生产经营者相抗衡而使得“消费决定生产”最终沦为空谈,由此带来对整个社会经济循环的破坏,社会经济的健康与稳定受到巨大威胁。因此,这种情形必须予以矫正。通过法律对不同主体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提升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的对话与对抗能力,使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具体而言,通过立法,一方面赋予消费者以特殊权利,另一方面对生产经营者课以特殊义务。本章对消费者的概念与范围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消费者的立法体例进行了总结;对比讲解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阐述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范畴,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并能灵活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原理去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问题。

中英文对照专业名词

消费 consume

生活消费 consume of living

消费者 the consumer

消费者权益 consumer’s right

经营者 the proprietor

经营者义务 proprietor’s obligations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消费争议 disputes on consumers’rights

违法责任 lawbreaking liabilities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原则。

2.如何实现消费者权利的全面保障?

3.在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应如何选择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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