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定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定规则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先行赔偿。消费者在展会上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出现问题,可能会面临无法维权、获得赔偿。消费者相信了广告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为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几项特定的规则,让争议的解决更加顺畅。

第一,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先行赔偿。

第二,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例如,您在美容院美容时,美容师用的产品导致您脸部过敏,您可以要求美容院赔偿损失

第三,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变更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现象,但有时为逃避责任,经营者会采用企业变更方式,包括换个名字,换个经营地点,但是换汤不换药,换个名称也还是那个经营者,消费者仍然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原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求偿。如果换了法定代表人,申领了新的营业执照,则现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责任。如果经营者是借壳经营,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的特殊责任。通过展销会、出租柜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店铺营销方式。展销会的特点是一次性的,会期就那么三五天,结束了,参展商就走了。消费者在展会上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出现问题,可能会面临无法维权、获得赔偿。租赁柜台也存在这个问题,租用大商场的地方来经营自己的生意,对租赁者而言可以享受到大商场带来的商机,但是租赁柜台的流动性比较强,租赁期满可能就会换经营者,消费者也可能面临无法维权的状况。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举办者、出租者要求赔偿。举办者、出租者先行赔偿后,可以向参展商、租赁者追偿。这对展会的主办方或者柜台的出租者来说也是一种提醒和督促,即在选择参展商和租赁者时应当慎重。

第五,虚假广告广告主与广告的经营者的特殊责任。我们在各类媒体甚至走在马路上都能看到或收到各种各样的广告,其中不乏忽悠的广告,常见的有卖药的、卖房的、各类教育机构的广告等等,往往宣传和实际情况大相径庭。消费者相信了广告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家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关于商品存在缺陷的,如汽车轮胎、刹车、气囊等有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通常汽车厂家会实施召回措施;再如某一批次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市场管理者或者超市经营者应当收缴、下架,集中销毁,对消费者产生损害的,应当对消费者予以赔偿。关于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也就是短斤少两的问题,一般而言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货,商家必须退,若不退货,则商家不但应当补齐缺少的斤两,还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关于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在实践中常见的表现有:旅行社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包括游览过程中单方增加购物的地点和次数,合同中对景点门票约定模糊,额外收取门票费用,提供的车辆、饭菜标准不符合约定等。婚纱影楼的隐性消费,包括婚纱档次、假睫毛、场景等,海上观光船本来约定海上观光的时间为1个小时,结果船只开了20分钟在海上转了一圈,还有出租车司机故意绕路等。关于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经营者可能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主要是购买商品时出现,如买鞋穿了几天鞋后跟坏了,卖家拖着不给修、不给换、不给退;定做的生日蛋糕图案不符合约定,蛋糕店不给退换等。这些商家都违反了《消法》的规定,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商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