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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

时间:2022-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是由消费者、政府和有关社会群体发起的一系列活动,主要关注的问题就是在消费过程中确保消费者的权利。为了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的宣传,使之在全球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是由消费者、政府和有关社会群体发起的一系列活动,主要关注的问题就是在消费过程中确保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这些权利包括获得信息的权利、要求了解真相的权利、被给予充分的选择机会和在消费过程中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2]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主要参与者有消费者组织、政府和商业机构。消费者组织主要关心提高消费者意识并提供给消费者信息以增强他们选择能力。政府通过立法和管制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而商业机构,有时也会通过竞争和自律参与到消费者权利保护运动中。[3]

1.消费者组织

美国消费者联盟(Consumers Union)是历史最久远的消费者组织,成立于1936年,作为一个产品检验和消费者教育机构,目前已有200万成员,并且出版《消费者报告(Consumer Reports)》的杂志。该组织讲授关于利率人寿保险、产品安全、选择医生以及有关低收入消费者问题等范围广泛的消费者教育课程,消费者们把消费者联盟看做一个客观的、公正的第三方,能够通过其产品检验设备,对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投诉进行评估。其他的组织如绿色和平组织也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问题。另外,公民健康研究组织以及公共利益科学中心对健康方面的要求予以监督,后者还积极地参与对面向未成年人和青年人的香烟和酒类广告的监督工作。[4]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s)[5]于1960年成立,标志着国际消费者运动的开始。[6]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宗旨是:在全球范围内协助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促进产品比较试验方面的国际合作;收集、整理、交换各国有关消费者运动的情报、出版刊物,开展消费者教育;组织各种有关保护消费者问题的研讨;在国际机构中为消费者代言,协助世界不发达地区的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为了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的宣传,使之在全球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流。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2.政府的角色

政府有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通过立法以及管理机构的行动来实现这一责任。

(1)立法

在立法领域,很多国家要求在香烟上印有警告性标签,要求禁止向儿童销售不安全的产品,并且要求全面的公开食品的健康保证及其成分。

我国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该法不仅规定了消费者所拥有的权利,而且对各级政府及行政机构在保护权益方面的职责、经营者义务、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等多个方面做出了规定。除此之外,《产品质量法》(1993)、《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商标法》(1982年颁布,1993年修改)、《广告法》(1994)、《食品卫生法》(1982年颁布,1995年修改)、《药品管理法》(1984年颁布,2000年修订)、《价格法》(1997)等法律均在各自范围内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做出了规定。这些法律已经并将继续对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提供保障。

(2)管制

众多国家的政府机构在保障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了主要的作用。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执行有关职能,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美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在监督企业有无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商业组织的角色

企业在保护消费者权利方面既有消极的一面又有积极的一面。企业消极的一面主要在于对政府管制的反映。要服从政府,企业必须遵守诸如污染控制、产品安全、产品标签、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固定价格和反垄断活动等领域的法律。他们还必须遵守管制机构制定的许多行为准则。

企业更为积极的反应就是自律。许多公司采用了复杂的消除污染的政策、真实的标签,并为客户行使自己的权利建立了一些新渠道。例如,通用电气公司花费了数百万美元减少破坏臭氧层的污染物的排放量;宝洁公司通过宣传旧包装的再使用而将废物减少了25%~35%。[7]但是,公众对这些努力总是持有怀疑的态度,认为这些公司是出于自利的目的而不是真正地对保护环境或消费者的权利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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