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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消费者权益日

时间:2022-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世界消费者权益日”。选择这一天作为“世界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消费者协会成立后,以组织的身份参与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中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8章55条。
世界消费者权益日_现代节日解读

(3月15日)

世界消费者权益日:3月15日,世界消费者权益日的英文是:World Consumer Right Day。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首先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成为消费者保护思想的核心,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提出了第五项权利——消费者的索赔权,进一步完善了消费者的权利体系。消费者权利的提出,使消费者运动进入了新的阶段。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世界消费者权益日”。选择这一天作为“世界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消费与生产法规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与消费者是既紧密相连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广义的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个方面。生产消费指生产过程中工具、原材料、燃料、人力等生产资料和活劳动的消耗。生活消费又称个人消费,是指人们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对各种物质生活资料、劳务和精神产品的消耗,它是人们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人类社会最大量、最普遍的经济现象和行为活动。一般来说,消费是指人们消耗生活资料及精神产品的行为活动,而消费者则是从事消费行为的自然人

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消费者是指所有从事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消费活动的人。狭义的消费者是从市场需求的角度界定的,狭义的消费者又可相应地分为现实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现实消费者指对某种商品或劳务有现实需要,并实际从事商品购买或使用活动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指当前尚未购买、使用或需要某种商品,但在未来可能对其产生需求并购买及使用的消费者。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增加,消费水平大大提高,旺盛的消费推动了城乡集市贸易的迅速发展。但是,在消费需求发挥其强大作用力的同时,市场上存在大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假冒伪劣、缺斤少两、服务欺诈、欺行霸市、消费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成为消费者日益关注的问题。

消费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消费反作用到流通以及生产环节,甚至影响到整个经济运行状态。所以,从经济持续发展角度考虑,应设计合理且易于执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982年国家颁布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1982年颁布1983年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5年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业产品质量条例》、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价格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上述法律法规都只在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外围起作用,并没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实质性规定。当消费者在某些情况下权益受到侵害时,还没有相适用的法律法规来界定,甚至投诉无门。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者协会成立后,以组织的身份参与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中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离不开健全法制的保驾护航。我国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的出台弥补了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缺失和空白,为有效制裁违法经营,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8章55条。

第一章 总则 共6条

主要论述了制定“保护法”的重要意义和交易原则。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①自愿: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都应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受强迫、利诱、欺诈等手段的影响。

②平等:双方在物质交换、提供服务时也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主要是指精神上的互相理解、人格上的互相尊重。

③公平:公是指对私的约束,平是指法则,因此要求在进行交易时,既要符合双方的利益,又要符合社会公德。

④诚实信用: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一种道德传统。诚信是为人之道,是经商之魂。经营双方只有诚实信用才能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共9条

主要规定了消费者选择、购买商品的自由权、知情权、公平权等权利。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因此在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中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作了详细规定,包括用途、性能、规格、质量、产地、日期、合格证等,都有详细规定。

第十条 消费者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因此在“经营者的义务”中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作了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规定,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这一条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作了如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第四十四条作了如下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或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用、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共10条

主要规定了经营者在合法的环境下,经营销售合格商品和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第六条所作的规定: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行业标准:是由某一行业制定的技术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是由国家制定的技术质量标准;

国际标准:是由国际组织ISO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报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的数量、退还货款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这两条在《质量法》第四章损害赔偿第四十条中对损害赔偿具体情节作了具体规定: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共5条

主要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公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通过、1993年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9月1日实施)。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共3条

主要是依法成立消费者协会等群众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和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共6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双方协商和解;②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共12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产品质量或存在缺陷时,除了更换、退货、补足外,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要承担赔偿责任,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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