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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有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劳动争议属于《劳动法》规范的范畴。商业银行劳动纠纷依然按照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程序来处理。在实际处理中,国有商业银行在股份制改革中出现的劳动争议问题与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四、缺乏有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国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程序是劳动关系双方先自行调解,调解不果,再到各省市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接受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是着重调节,及时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商业银行劳动争议属于《劳动法》规范的范畴。商业银行劳动纠纷依然按照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程序来处理。在实际处理中,国有商业银行在股份制改革中出现的劳动争议问题与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中出现的劳动争议问题,对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了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说明,因“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引发的劳动争议属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的,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纠纷,无论其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要求各市级法院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因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与一般劳动争议加以区别。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员工与银行发生的纠纷只能通过内部协调解决,在没有有效解决争议渠道的情况下,员工很容易采取过激的行为,如静坐、上访等。

银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与员工的个人合同,不是集体合同,谈不上集体协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我国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始于20世纪80年代,利用集体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的方式主要在非国有企业进行,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没有实行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的办法。银行员工遇到不满的事情,只能直接找上级领导解决,如果仍然得不到解决,又没有解决问题的有效渠道或办法,员工只好采取集体上访这种极端的集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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