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会涨吗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会涨吗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3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必须记名。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最主要的一种股份。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分配或出售公司股份的行为。新股发行是指公司成立后在原有公司股份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股份发行。公开原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把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八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与股票的法律界定

(一)股份的概念和特征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26条第1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据此,我们可以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定义为:股份是指均等划分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确认股东权益,以股票为其表现形式的基本计量单位。股份具有如下特征。

(1)金额性。股份都要用货币金额来表示而不能用该股份与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和份数来表示。

(2)平等性。每一股代表的金额是平等的;每一股代表的权益是平等的。

(3)不可分割性。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小的计量单位,否则就破坏了股份的完整。

(4)可转让性。股份在法定场所依法定方式转让。

(5)证券性。股份必须通过股票这种证券来表示。

(二)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2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因此,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在股份和股票的关系上,股份是股票的实质内容,股票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股票具有如下特征。

(1)股权凭证性。从法律性质上看,股票是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一种证权证券。

(2)与股份的密不可分性。股份是股票的实质内容,股票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内容以形式为载体,形式靠内容来充实。

(3)投资的永久性。股票没有股东期限,除非公司终止,否则它将一直存在。

(4)较大的风险性。

(5)收益的不固定性。

(6)构成要素的法定性。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29条的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日期;③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④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二、股份的分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票可以作以下几种分类。

(1)根据股票是否记载股东姓名,股票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的票面和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一种股票。否则,就是无记名股票。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3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必须记名。记名股票一律用股东的本名。凡是部门、机构或者法人所持有的股票,必须记载部门、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允许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的姓名记名。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此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采用记名股票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采用记名股票的形式。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31条的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各股东所持股份数;③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④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2)根据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义务的不同,股票可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

普通股是股东拥有的权利义务完全相等,没有差别待遇的股份。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最主要的一种股份。特别股是由法律和公司章程作出区别于普通股权的特殊规定的股份,如在股息、红利分配、剩余财产分配、表决权行使等方面的优先股。

(3)根据股票是否载有一定金额为标准,股票可分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面额股是指股票的票面记载有一定金额的股份;否则,就是无面额股。

(4)根据投资主体不同,股票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三、股份的发行

(一)股份发行的概念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分配或出售公司股份的行为。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故股份的发行又称股票的发行。

(二)股份发行的分类

(1)依据股份发行时公司所处的阶段不同,股份发行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

设立发行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为筹集组建公司所需资本所进行的股份发行。设立发行的主体是设立中的公司,设立发行的目的是筹集公司设立所需要的资本。

新股发行是指公司成立后在原有公司股份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股份发行。新股发行的主体是已经成立的公司,新股发行的目的是增加公司资本,改变公司股份结构或股东持股结构。我国《公司法》对新股发行规定了较设立发行更为严格的条件。

(2)按照发行新股的目的为标准,股份发行分为通常发行和特别发行。

通常发行是指以募集资金为目的而发行新股,一般所说的新股发行,就是这种发行。

特别发行是基于特定目的,如为了把公积金转化为资本,或者为了把公司债转化为股份等而发行新股。

(3)依据股份发行是否增加公司资本,股份发行分为增资发行和非增资发行。

增资发行是指公司为了增加资本而发行新股。所发行的新股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之外。

非增资发行是指在资本总额范围内,不增加资本而发行新股。非增资发行一般发生在授权资本制股份分次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之中。

(4)依据股票发行是否面向社会以及投资者是否特定为标准,股份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也称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公开发行是指面向社会,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行股份。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公开发行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采用特定的方式发行股份。不公开发行的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依据我国《公司法》第78条第3款的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这里所说的向特定对象发行,即指不公开发行,也即私募发行。

(5)依据股票发行价格为标准,股份发行分为平价发行、折价发行和溢价发行。

平价发行是指依据票面价格发行;折价发行是指低于票面价格发行;溢价发行是指高于票面价格发行。

(三)股份发行的审核

由于立法理念的不同,世界各国对股份发行的审核体制和管理机构均有不同规定。目前西方国家股份发行的审核体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注册制;另一种是核准制。我国对股票的发行采用核准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四)股份的发行原则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27条的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方式既包括公开发行又包括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不以公开发行为原则,但公开是股份公开发行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股份发行应遵守以下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公平原则,简称“三公”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把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开原则的目的在于公开股份发行信息,让投资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作出投资选择和决策,这样一来,既保护了投资者又对公司的发起人、管理者以及公司本身起到约束的作用。公正原则,是指对股份发行活动的监管和对股份发行争议或纠纷的处理应正确适用法律,对当事人公正对待,处理结果客观公正。公平原则,是指股份发行对所有投资者应给予平等的对待,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三同”上,即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五)股份的发行价格

一般来说股票应该有平价、溢价、折价三种发行价格。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28条的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也就是说,在我国股票的发行价格只有两种,即平价发行和溢价发行,不准采用折价发行。

(六)股份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公司法没有集中规定股份发行的条件和程序,只是规定了股份发行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把股份发行的条件和程序交由《证券法》详细规定。具体问题包括以下几点。

1.发行新股的决议事项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34条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①新股种类及数额;②新股发行价格;③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④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2.新股发行的核准与公告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35条的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公司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3.新股发行的作价方案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36条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4.登记与公告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37条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四、股份的转让

(一)股份转让的概念和意义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38条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所有人,依法自愿地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其他人,而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公司股份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关于股份转让的意义,可以概括为:①有利于维持公司资本的稳定。②有利于公司股权的合理集中与分散。③有利于公司成员以及公司内部机构的合理化调整。④有利于股东投资资产的适时变现及其风险转移。⑤有利于潜在投资者加入公司。(9)

(二)股份转让的方式

股份转让的方式因股票是否记名而有别,一般来讲记名股票采用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采用交付方式转让。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40条和第141条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三)股份转让的原则

股份转让以自由转让为主,限制转让为辅。我国《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39条的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对上市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对公司负责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对于某些特殊情况采取了例外规定。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①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6.对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权标的的限制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42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