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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股票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记名股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非股东持有股票,无资格行使股权。无记名股份与股票不可分离,凡持有股票者,即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一)股份的概念与特点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即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均等的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的总额。换言之,资本分为股份,股份集为资本。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其他类型公司的股东出资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股份是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资本分为股份,股份则不可再分,是资本构成的基本单位。股份的不可分性并不排除某一股份为数人所共有,当股份为数人所共有时,股权一般应由共有人推选一人行使。共有人对股份利益的分享,不是对股份本身的分割。

2.股份是对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均等性。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一律相等,对于面额股份,表现为股份金额相等;对于无面额股份,则表现为在资本总额中所占比例的相等。

3.股份是股东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性。股份是股东法律地位的表现形式,股份包含的权利义务一律平等。每一股份代表一份股东权,股东权利义务的大小取决于其拥有股份数额的多少。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如对特别股股东权利的限制),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股东的固有权利。

4.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自由转让性。股份表现为股票,是股票的实质内容,而股票则是股份的证券形式,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除法律对特定股份的转让有限制性规定外,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股份的转让和流通,是通过股票交易形式进行的,合法取得股票即合法取得股份,从而也取得相应的股权。

(二)股份的种类

1.依股份上设定的权利不同,可将股份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后配股。

(1)普通股即普通股份,是指对公司权利一律平等,无任何区别待遇的股份。普通股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的股份,也是公司中风险最大的股份。普通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一是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二是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盈利状况及其分配制度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三是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公司所有权的原有比例。四是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2)优先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比普通股具有优先内容或优先权的股份。与普通股相对应的特别股,包括两种股份,一是优先股,二是后配股。以普通股为基准,凡比普通股具有优先内容或优先权的股份为优先股;凡权利不及普通股权利者为后配股。由此可见,特别股包括优先股和后配股两种,将优先股直接等同于特别股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相比普通股而言,优先股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优先分配权。在公司分配利润时,拥有优先股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的股东分配在先,但是优先股的股利是相对固定的。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债权的性质,是股权债权化的典型表现。正因如此,优先股又被形象地称为“旱涝保收股”。二是优先求偿权。若公司因破产或解散清算而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三是表决权受到限制。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无投票权,但在涉及优先股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3)后配股又称劣后股,是在利益或利息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时比普通股处于劣势的股份。如果公司的盈利巨大,后配股的发行数量又很有限,则购买后配股的股东可以取得很高的收益。发行后配股,一般所筹措的资金不能立即产生收益,投资者的范围又受限制,因此利用率不高。后配股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发行:一是公司为筹措扩充设备资金而发行新股票时,为了不减少对旧股的分红,在新设备正式使用前,将新股票作后配股发行;二是企业兼并时,为调整合并比例,向被兼并企业的股东交付一部分后配股;三是在有政府投资的公司里,私人持有的股票股息达到一定水平之前,把政府持有的股票作为后配股。

2.依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的姓名,可将股份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1)记名股是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的股份。记名股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非股东持有股票,无资格行使股权。记名股的转让必须由股东以背书形式进行,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票上,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否则,转让不产生对抗的效力。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2)无记名股是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无记名股份与股票不可分离,凡持有股票者,即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在转让无记名股票时,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依股票票面上是否记载金额,可将股份分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1)面额股是在股票票面上标明了一定金额的股份。面额股的每股金额必须一致,但具体数额多少,各国规定不一。一些国家仅规定了股票面额的最低限额,而未作最高额限制,如德国规定股份最低额为50马克,法国规定为100法郎,日本规定为500日元。有些国家则对股票面值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我国对此亦无规定,但在实践中以不低于人民币1元为限。面额股的发行价格可以等于或高于股份金额,即允许平价发行和溢价发行,但不允许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空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无面额股又称比例股或部分股,即股票票面不标示一定金额,只标示其占公司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此种股份的价值随着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增减,实际上占公司资产总额比例的价值也是一个变数。无面额股的好处在于当公司增资时,无须再发行或增加新的股份,只要实际上增加每股所代表的资本额即可;其弊端在于股份所代表的金额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增加了股份转让和交易的难度。德国在19世纪后半叶发行过无面额股。目前,允许发行无面额股的国家已为数不多,只有美国、日本、卢森堡等少数国家,且大都对无面额股的发行作出了种种限制性的规定。我国禁止发行无面值股票(无面额股),只允许发行面额股。

4.依股份有无表决权,可将股份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1)表决权股是指享有表决权的股份,表决权股还可以细分为普通表决权股和多数表决权股。普通表决权股是指每股享有一票表决权的股份;多数表决权股是指一股享有两票及两票以上表决权的股份。我国《公司法》只认可普通表决权股。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无表决权股是指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无表决权股包括依法被剥夺表决权的股份和依据章程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份。依法被剥夺表决权的股份主要是公司的自有股份,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依据章程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份,主要是享有特别分配利益的优先股。此外,还有表决权受到公司章程限制的股份,即限制表决权股。例如,有的国家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占公司资本总额一定比例(如3%)以上时,公司应以章程限制其表决权,目的是为了防止大股东对公司事务的控制与操纵。

5.依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将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

(1)国家股是指国家以国有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在我国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根据各地的不同做法,国家股曾经主要有这样几种代表模式:一是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代表国家;二是由国家授权的其他政府部门来代表国家;三是由国家专门成立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代表国家;四是由原国有企业的经营班子代表国家。在后两种情况下,在形式上是以法人股出现,但实际上的股东是国家。

(2)法人股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

(3)社会会众股是指社会个人投资者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社会公众股包括一般社会公众股和公司职工股。一般社会公众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时向社会公众(非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公司职工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份时,由公司的职工按照发行价格所认购的股份。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职工股和内部职工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了一批特别股份有限公司,该类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公司内部职工募集股份,此种股份被称为内部职工股。1993年国务院已正式发文明确规定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

(4)外资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外资股是指外国投资人所持有的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广义的外资股还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所持有的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上述分类采取了混合标准,所以在国家股与法人股、法人股与外资股、社会公众股与外资股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6.依股份能否在证券交易所自由流通,可将股份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

(1)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

(2)非流通股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股份。随着中国股市的健全发展,非流通股将逐渐成为历史

股票全部流通是我国近年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是保证我国股市正常发展的重大举措,解决了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分散不合理的问题,最终公司大小股东都站在一个起跑线上。

7.依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不同,可将股份分为A股、B股、H股、N股、S股等。

(1)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是由中国境内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A股不是实物股票,以无纸化电子记账,实行“T+1”交割制度,有涨跌幅限制,参与投资者为中国大陆机构或个人。2005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并经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境外机构投资于A股。2013年3月9日,中国证监会宣布,从4月1日起,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开立A股账户。

(2)B股即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B股不是实物股票,依靠无纸化电子记账,实行“T+3”交割制度,有涨跌幅限制,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2001年2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决定,允许境内居民以合法持有的外汇开立B股账户,交易B股股票。

(3)H股是指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因香港(Hong Kong)首字母而得名H股。

(4)N股是指在中国大陆注册、在纽约上市的外资股,取纽约(New York)首字母N作为名称。

(5)S股是指那些主要生产或者经营等核心业务在中国大陆、而企业的注册地在新加坡(Singapore)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但是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挂牌的企业股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一)股票的概念

股票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或作价质押,是资本市场主要的长期信用工具之一。股票作为股东向股份有限公司入股、获取收益的所有者凭证,持有它就拥有公司的一份资本所有权,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股票与股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二者形同表里,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而股票本身则只不过是股份的证券表现。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二)股票的特征

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上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证书为必要。有价证券又可以分为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股票则属于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所谓资本证券是指代表一定资本收益权和相关权利的有价证券,其本质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依法具有生息或增值的功能。股票的价值在于股份的价值,也即在于该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金额及股权的大小。股票与一般有价证券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它不是单纯的财产权证券,当然更不是单纯的人格权证券,它是多种权利的集合体。凡有价证券,其所代表的权利与对证券的占有是不可分离的,证券转移则权利也随之转移。股票也是如此,股票持有人有权取得该股票所标示的权利。

2.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

证权证券和设权证券相对应。设权证券是指能够创设证券权利的证券,证券一经签发,证券权利随即产生。证权证券是旨在证明证券权利的证券。因为证权证券具有证券权利的证明作用,即使证券遗失或毁损,如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依然可以主张或行使证券权利。股票不是设权证券,而只是一种代表已经发生的股权的证券,也即股权并不因股票的发行而创设,股权因股份的认缴而产生,股票只是股份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股票是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股权关系的一种法律凭证,仅具有权利证书的效力,而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

3.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

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自由转让,也可以继承、赠与、质押,但一般不能退股。所以,股票也是一种具有较强流通性的流动资产。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要把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可达到转让的法律效果;记名股票的转让则要在转让人签章背书后才可转让。正是由于股票具有较强的流通性,才使股票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而不断发展。

4.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股票须按法定方式制作,记载法定事项,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5.股票是一种风险证券。

股票在资本市场上作为交易对象,如同商品一样,有自己的市场行情和市场价格。由于股票价格要受到诸如公司经营状况、供求关系银行利率、大众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波动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有可能使股票投资者遭受损失。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风险也越大。因此,股票是一种高风险的金融证券。6.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

股票所载有的权利的有效性是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一种无限期的法律凭证。股票的有效期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相联系,两者是并存的关系。股票没有固定期限,除非公司终止,否则它将一直存在。股票的持有者可以依法转让股票,却不能要求到期还本付息,因为股票没有到期日。

7.股票是一种收益性证券。

股东凭其持有的股票,有权从公司领取股息或红利,获取投资的收益。股息或红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公司的盈利分配政策。股票的收益性,还表现在股票投资者可以获得价差收入或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低价买入和高价卖出股票,投资者可以赚取价差利润。但需要注意的是,股票作为一种收益性证券,并不意味着持有股票必然获取收益。8.股票是一种稳定性证券。

股票的持有者除非有法定情形,否则一般情况下不能退股,即不能向股票发行公司要求抽回投资。同样,股票持有者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益也就不能改变,但其可以通过股票交易市场将股票卖出,使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以收回自己的投资。

三、股东名册

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众多,为了掌握股东的基本情况,保障股东的权益,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一般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

(一)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

股东名册必须依法记载必要的事项。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股东名册的封闭

股东名册的封闭是指公司为了确定行使股东权的股东而在一定时期停止股东名册的记载。股东名册的封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第一,股东名册的封闭有时是因为有必要禁止在特定时期取得股份的人行使股东权利。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就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股东名册封闭后,封闭当时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就被确定为可以行使股东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频繁,股权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动,即使在股东权利的行使过程中,股权仍有可能发生变动,因此,有必要在一定期间停止股东名册的记载,以便公司确定股东权的行使者。

四、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处理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由此可见,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救济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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