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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减资和股份回购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财务通则》要求企业回购股份时,一是要符合法定情形,二是要符合有关条件和账务处理办法,三是要经投资者决议。③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④库存股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反映。

12.怎样进行减资和股份回购?

答:(1)减资

企业的资本在通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减少,投资者在企业存续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不能抽回资本。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发生缩小经营规模、资本过剩或发生重大亏损而短期内又无力弥补等特殊情况时,企业需减少注册资本

在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企业准备减资时,应当提前10日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③企业减资时,应当交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④企业减资时,应修订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并予以公告。

⑤企业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⑥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有效途径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额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行为。股份回购在资本运作市场相当活跃的美国、中国香港等地发生得非常频繁。而在我国大陆地区,股份回购尚属新生事物,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改“禁”为“限”,允许公司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四种情形下,回购本公司股份,并在一定时限内持有。

企业财务通则》要求企业回购股份时,一是要符合法定情形,二是要符合有关条件和账务处理办法,三是要经投资者决议。

财政部在《关于〈公司法〉试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首次引入了“库存股”的财务概念,并作出了如下规定:

①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

②在减资、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及股东要求而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形下,在法定时限内注销回购股份时,按照注销的股份数量减少相应股本,库存股成本高于对应股本的部分,一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低于对应股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

③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实际回购股份时,应当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按回购支出数额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本公积。

④库存股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反映。库存股的存在,意味着公司在某一段时间内持有自己的股份,使公司出现同时具有公司法人及其投资者两种不应兼容的身份,因此,必须限制库存股原本代表的投资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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