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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理论下的观念透视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理论受到诸多学者的批评和攻讦,但大多数学者还是认为,公民社会理论有其存在的现实土壤和理论基础。公民社会首先应依其自身的规则调整内部冲突,但当私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无法达到目的时,国家对社会成员的个体干预,则应尽量以等价有偿原则作为基础。在公民社会理论下,“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性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

(二)公民社会理论下的观念透视

尽管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理论受到诸多学者的批评和攻讦,但大多数学者还是认为,公民社会理论有其存在的现实土壤和理论基础。(19)公民社会理论包含三层含义:一是社会与国家是一对基本范畴,二是社会与国家之间体现出一种分离、对立和互动的逻辑关系,三是国家与社会在法治基础上得以重构和运行。(20)公民社会理论不仅是一种社会学上的解构,也不仅是一种法学和宪政层次上的评判,它更是一种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范式和理论模型。涉及私财产权与公权力的理论研究,宏观上不可能离开公民社会和国家的二元对立,微观上则不可能回避私权利和公权力的冲突与整合。

基于国家和社会的分野研究税费问题,一是可以从国家和社会利益互动的视野下,分析为什么是税而不是其他收入,作为社会对国家的基本强制负担;二是可以界定税费之间应体现怎样的界分原则。对于前者,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国家干预主义均认为,必须有一定的政府行为以维持基本的国家运作。而相应的国家权力的存在和延续,必须以一定的财政来源作为基础。在私权自由自足的社会中,政府财政收支本身不能得到平衡,只能通过一定形式从社会中获取。不过,这种行为应当体现公平理念,即对全体人以标准同一的尺度征收,并不得在给付上获得差异对待,满足这个条件的理想途径只能是税。这里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人财产的牺牲应当转化为社会整体的受益,税收必须以财政开支的合理化作为目的,不得以课税为依托任意侵害私人财产权;二是私人财产的牺牲应当体现整体公平和人性化的理念,社会成员的负担是基于对社会全部的贡献,而不是在于仅仅对个体受益的期待和要求。

对于后者,由于行政行为的特别受益性、公共服务资源的容量限定性、经济社会的地域环境等,的确有一些给付会呈现机会不平等、资源差异性和发展动态性的特点。如果针对这些具体情事而向社会的全体课税,不仅造成对社会成员的不公平,也会导致私人财产权的分配失衡。此处姑且不论国家与社会的决定关系,(21)单从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角度来看,国家不能仅依自己的主观愿望和判断,来对公民社会施加任何不必要的不利益,而应以相应的沟通渠道和制度设计,与公民社会达成良性互动的样态。公民社会首先应依其自身的规则调整内部冲突,但当私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无法达到目的时,国家对社会成员的个体干预,则应尽量以等价有偿原则作为基础。费的意义和价值即在于,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交错体制中,建构一种既能保证国家以对待给付为基础,使社会成员得以受益的公平和理性,又同时使得社会自身成员之间的交易原则不被破坏。

在公民社会理论下,“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性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22)一方面,在社会的普遍利益上,税以社会全体的负担作为前提,保障国家公权力的财政基础,提供社会自身无法实现的给付。同时,税突显社会整体利益,在课征上遵循“租税分担之正当性,只能从负担的平等性得出”的法理,(23)从而保证给付成本的公平分担和权利义务的宏观均衡。另一方面,在社会具体成员的特殊利益上,国家对部分受益者(包括现实的和可能的)收取对价,作为符合社会基本法则的公平交换。具体而言,按收费与否来区分社会中享有利益的特定群体,并参照社会中的缔约自由和市场交换规则,来评判和衡量收费的程度而保证相对公平。这里需要澄清的是,费的这种对价交易应是基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交互而产生,否则国家行为即与社会成员的一般交易行为无异,而不属国家与社会二元架构下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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