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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渊源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澄清这些理论问题对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以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理论为代表的古希腊政治观念当中,公民社会就是城邦,就是政治社会,国家与社会在此是同一的,并不存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对峙的观念。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社会概念奠定了传统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础,许多当代潜心研究和极力倡导公民社会理论的思想家都试图回到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体系中寻找理论资源。

一、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渊源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

公民社会理论是西方国家社会管理理论十分重要的理论基础,尤其是近年来关于公民社会问题的研讨日渐形成热潮,公民社会已经成为理论界研究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点。什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否存在于一切时代?西方如何运用公民社会理论指导社会管理?中国应该建设什么样的公民社会?澄清这些理论问题对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所谓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1)最初是表示社会和国家的一个一般术语,与‘政治社会’同义;(2)后来表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1)。第一层意义自亚里士多德起就被广泛使用,带有“文明社会”的道德褒义,近代以来,洛克是这一思路的主要代表。第二层意义主要阐释者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不过他们颠倒了其中的道德含义,将市民社会等同为资产阶级社会,认为它是由人的自私和贪婪驱动的。随着社会学的兴起,社会科学家们不再执著于对公民社会的道德价值的探讨,而是将理论重点转移到它的客观属性,旨在建立关于公民社会的社会科学。在此,我们采用社会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即将公民社会视为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的发展程度一般是以公民社会组织的成熟程度为衡量标准,当公民社会组织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由不成熟到成熟,它们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或者独自承担起某些社会管理职能,或者与政府机构合作共同承担某些社会管理职能。

(二)公民社会的理论渊源

1.古希腊时代的公民社会理论

公民社会概念在西方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使用了koìn觝nìa polìtìké的概念,其后,koìn觝nìa polìtìké在拉丁文中被译为societas civilis,在英文中被译为civil society。Koìn觝nìa polìtìké在亚里士多德的语境中指涉的是城邦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在这里,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文明社会是同义的。(2)

(1)“公民社会”即“政治社会”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一个公民群体,公民是城邦的主体,一个人是否是公民不是由他的住所来决定,而是由他享有的权利决定的。其中首要的是政治权利,公民身份是政治地位的体现。在梭伦改革之前,拥有公民身份的只是城邦的少数人。梭伦上台后进行了全面的立法,按照土地财产的多少将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赋予每个等级相应的政治权利,如给予平民以参加公民大会和投票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并从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两方面限定了公民权。在以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理论为代表的古希腊政治观念当中,公民社会就是城邦,就是政治社会,国家与社会在此是同一的,并不存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对峙的观念。

(2)“公民社会”即“文明社会”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社会还有一层重要含义,即文明社会。城邦的出现是古希腊从部落制度走向城邦国家、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虽然城邦在历史中的形成要晚于家庭和村落,但在道德本性上,城邦却是最高的共同体。城邦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它追寻的是最高且最广的善。城邦是由相对平等和自由的公民组成的政治共同体,公民相对平等地参与城邦的各种政治活动,只有进入城邦政治生活领域,自由才成为可能,在这里,自由意味着既不受制于生活的必然性或他人的命令,也不对他人发号施令;既不意味着统治,也不意味着被统治。(3)亚里士多德关于自由、平等、正义、美德、公民、优良政体等政治哲学话语都是以“城邦”为载体而展开论证的。而只有在城邦当中参与政治生活的人才是文明人,像波斯人那样处于专制统治之下的国家完全是野蛮的。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政治社会与文明社会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渗透的,共同反映了古希腊人对城邦(国家)的基本理解,体现了古希腊的现实社会政治状况,也表达了古希腊人对理想政治的憧憬,即公民社会是政治社会,只有这样一种由公民组成和参与的政治生活才是文明的。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社会概念奠定了传统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础,许多当代潜心研究和极力倡导公民社会理论的思想家都试图回到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体系中寻找理论资源。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文明社会基本上是同义的,它们是对古希腊政治生活不同角度的理解与阐释,这一整套话语与现代意义上的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分析范畴的公民社会含义大不相同。

2.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

在黑格尔之前,西方近代思想家们对传统的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公民社会理论作出两个方面的重要改动。一方面,以霍布斯、洛克、卢梭、潘恩为代表的政治理论家们将社会与国家区分开,设定了社会的基本性质,并认定社会早于国家存在,国家的规定性应从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中导出。(4)另一方面,以法国重农学派的魁耐(Vincent de Gournay)和英国的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理论家,不仅强调社会与国家的两分,而且以“自由放任”(Lassez Faire)的口号强调社会经济领域的自主性。(5)

黑格尔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不仅将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国家)明确地区分开来,而且全面阐释了市民社会的现代意义,将市民社会理论整合为其庞大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主要由《法哲学原理》来阐述。

(1)伦理的三个环节——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市民社会理论是黑格尔法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客观精神主要指社会意识,它分为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法哲学也相应地包含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6)(如图1-1所示)

图1-1 黑格尔的理论框架

市民社会是伦理自我发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是一种体现了特定意志自由的伦理实体。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伦理的发展即自由理念的实现依次经历三个环节——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这是一个由个别、特殊到普遍所构成的正、反、合的过程。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维系其存在的基本原则是“爱”。家庭因“爱”而获得其规定性,是一种因爱的情感而将其成员连接起来的社会共同体,其成员不是基于利益原则,而是基于爱的原则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并把自己视为家庭这个整体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的个人。这种爱他人如爱自己的伦理情感,只能存在于家庭之中,当人们进入社会,这种情感不再起支配作用。(7)

家庭的伦理解体的地方,就是市民社会开始的起点。市民社会首先表现为伦理的丧失,用“利己”的原则取代了家庭阶段“爱”的原则,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爱关系已被利益关系所消解。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有两个主要原则:一是市民社会的成员是相互独立的,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即市民社会中的个人都是独立的且与他人相区别的,唯有在与他人的区别中他才能成为自己,也唯有在同他人的区别中他们才具有相互补充、相互满足对方的性质,才能体现个体存在的价值。二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又是相互依赖的,每个人都以他人为手段。市民社会体现了个人的独立性、利己性与相互依赖性、社会性的辩证统一。(8)

市民社会是一种与家庭关系和公民关系相区别的社会关系样式及其所代表的社会联合体。在此联合体中,人的个性得到了解放,每一个人都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而存在,按自己的独立意志行事,为自身的特殊利益奋斗。也正是相互独立、相互冲突的个人不断追寻自身的特殊利益,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满足才得以生成,人们才结合成一个社会。

黑格尔肯定市民社会对家庭所代表的伦理精神的否定,但他并不认为这种否定具有最终的合理性。市民社会为个体的独立性和个性得到充分的展示和发挥提供了舞台,市民社会的成员之间是相互依赖的,也存在独立的个人之间的联合,但这种联合只是利益的联合,各自都把他人当成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因此这些联系、依赖和联合都是工具性的、外在的,而不是自然的、内在的和合乎理性的。

市民社会这种只顾追求自身利益、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意志的不受限制和过度张扬,终会导致伦理精神的丧失、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人类本质的异化,这也决定了市民社会必然会被更高的发展阶段——体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真正统一的“国家”所取代。(9)

(2)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意义及其限度

在西方思想史上,黑格尔是系统而完整地阐释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第一人,他深刻地把握了现代市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并对其后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揭示了从传统社会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这种社会形态的巨大变迁。他的独到之处在于,不是从市场经济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具体区别入手,而是直接深入至它所代表的社会关系本身,从而揭示市场经济社会的本质。在黑格尔看来,市场经济社会之所以不同于传统社会,其深层原因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改变,这种改变是人与人社会结合方式和社会构成方式的改变,经济交往方式的本质以及政治统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黑格尔的这一理念,预示着马克思从经济关系、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出发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可能性,也预示着当代西方思想家从文化批判路径寻求超越市场交换关系,追寻人的完满性的努力的可能性。

黑格尔是以伦理精神的维度(客观唯心主义)而不是从现实(唯物主义)的维度来探究市民社会,其理论必然存在着缺陷。首先,他颠倒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他把政治国家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将政治国家视为超越并决定市民社会的因素。其次,他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分还不够彻底。市民社会是伦理精神的丧失,是个人追求私人利益的战场。再次,他没有看到市民社会中存在着一个有别于市场交换体系的文化批判领域。

3.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新世界观的创立始于对黑格尔说的批判改造。“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标志着唯物史观的初步形成。与黑格尔一样,马克思没有认可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利说之中的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含义。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明确区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积极意义,但他立足于历史现实,考察了市民社会的生成、发展以及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规律,并深刻地指出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最终命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必然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

(1)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扬弃

首先,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划分。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明确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区分开,是其理论的深刻之处。马克思继承了这一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马克思认为,在封建的中世纪,市民社会依附于政治国家,两者并未出现明显的分化。市场经济和政治革命是打破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高度一体化状态和市民社会获得其自身现实性的两种主要力量,由于这两大力量双重冲击,封建社会迅速解体,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才开始逐步分离,各自获得相对独立的领域和发展空间。即真正的市民社会是现代产物,与旧制度的瓦解和新制度的诞生相伴随。

其次,马克思深化和发展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在方法和逻辑上,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历史主义方法论,但在本体论上马克思与黑格尔不同,不认为历史发展是绝对精神的自我运动,也就没有把市民社会归结为伦理精神的逻辑环节。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立场决定了他是从现实社会关系,特别是物质交往关系来解释市民社会。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物质交往关系及其社会组织,而不是伦理精神发展的一个环节。市民社会是现实的人的活动的产物。这一认识与黑格尔的“需要的体系”相比,显示出科学的唯物主义的特征。

再次,马克思将黑格尔颠倒了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纠正过来。黑格尔认为,家庭、市民社会、国家是伦理精神的个别、特殊、普遍的逻辑环节,按照正——反——合的辩证逻辑演进。依据黑格尔辩证法当中的普遍优先的基本逻辑原则,体现普遍的伦理精神的国家必然先于并决定着家庭和市民社会。对此,马克思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1869年)一文中明确指出:“马克思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出发,结果得出这样的一种见解:要获得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钥匙,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整个大厦的栋梁’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轻蔑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10)

最后,马克思将黑格尔市民社会范畴中的司法制度和警察组织剔除,认为它们是政治国家的组成部分。司法制度和警察组织是上层建筑,而非经济基础。马克思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分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范畴,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辩证法所不具备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分使人类对自身社会关系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这样一个高度上,黑格尔所混淆的部分内容就比较容易得以澄清。

(2)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的理论内涵:

第一,市民社会是现代社会中的私人活动领域,尤其是市场经济中的私人活动领域,在此领域中,物质交往关系(经济交往关系)是主要内容,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一切物质交往”的私人活动及其领域即市民社会,与公共权力及其领域即国家相对应。需要注意的是,私人活动领域的基本内容是经济关系,而且它也起决定性作用,但它并不是私人活动领域的全部。人们从事物质生产活动与其他活动并不是互相孤立、没有联系的。

第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二者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是相互对应的范畴。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区分,二者具有高度的内在关联性,只有对方的特征才足以说明自身的本质。对于现代政治发展而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意味着社会制度的根本性变革,代议制民主集中代表了二者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变革的重大意义。

第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具有内在的、实质性的统一性。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现代社会的客观现实,但这绝不意味着两者的根本对立和冲突,归根到底,二者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最终政治国家将统一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实质统一性主要体现为:一方面,市民社会的成员与政治国家的成员就是同一个人;另一方面,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决定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对于政治国家来说是内容,而政治国家则是市民社会的表现形式;市民社会代表实在的私人利益,政治国家只是实现市民社会的要求的手段。

第四,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具有多重具体含义,马克思曾在三重意义上使用过市民社会的概念:其一,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的市民社会;其二,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组织;其三,资产阶级社会。(11)政治理论领域主要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即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组织。

4.现代市民社会理论

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理论界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20世纪以来,围绕公民社会理论形成了两次讨论的高潮。第一次是在20世纪30年代,代表人物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一的葛兰西,参与讨论的主要是左翼思想家。第二次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代表人物是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参与讨论的包括新左派学者、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的理论家。这两次讨论推动了公民社会基本内涵的改变,即由以经济角度界定公民社会为重点,转变为主要以文化角度规定公民社会为重点,不再把公民社会主要视为经济领域,而是主要视为文化批判领域,视为建构公共理性和生成公共伦理的社会自主空间。

(1)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

葛兰西是意大利著名的理论家、革命家,意大利共产党创始人之一,西方马克思主义早期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在《狱中书简》中所阐发的市民社会理论,开创了着重从文化意义上界定市民社会的理论路径,构成了自他之后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新的基本坐标,催生了新的市民社会理论传统,开启了市民社会理论的当代转向。

“市民社会”是葛兰西哲学体系中的核心范畴之一,是他的国家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不属于经济基础,而属于上层建筑,属于国家领域。因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具备了整体意义,实际上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二是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两者以不同的权力形式实现国家的统治职能,前者实施直接的强制性权力,后者则实施基于民众同意之上的“文化领导权”(cultural hegemony,或译“文化霸权”)。葛兰西关于国家概念的著名公式由此得出: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这两部分构成上层建筑的两大领域。国家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国家包括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两个层面,狭义的国家则专指政治社会。(12)

葛兰西从上层建筑层面提出市民社会,并赋予其新的内涵。市民社会主要是指不属于政治社会的各种社会组织,其功能在于形成社会的文化价值和道德形态,是全部的文化系统和意识形态。它不属于经济基础,而属于上层建筑。市民社会指向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其载体主要指各种民间组织,包括政党、工会、学校、教会、新闻机构以及公民团体,它们构成了市民社会的主要存在形式。政治社会则指传统意义上的政治机器,包括行政机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统治阶级用于维护其统治的强制性工具。

葛兰西的市民社会概念与马克思的存在明显的差别。马克思主要从经济关系来理解市民社会,将市民社会视为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而葛兰西主要从文化关系、意识形态功能分析市民社会,将市民社会视为统治集团赢得和实施领导权的关键所在。但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把市民社会视为历史发展的能动的、积极的、决定的因素,同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定位相反。

葛兰西认为,广义的国家作为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统一体,一方面代表专制政权,另一方面又代表同意之邦;一方面实施暴力压制,另一方面又进行教育引导;一方面驾驭着政治强权,另一方面又主导着文化领域和意识形态;一方面实施阶级统治职能,另一方面又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

(2)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

学界普遍承认,哈贝马斯是当代市民社会理论最突出的阐释者,也是对其作出的贡献最大的思想家。由葛兰西所开创、经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所继承并发扬的当代市民社会理论传统,到哈贝马斯这里达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理论综合。

首先,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和“生活世界”概念引入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在全新的意义上划分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并论述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联。(13)哈贝马斯不仅在市民社会理论传统中开创了全新的话语体系,并由此拓展了市民社会理论的问题域,增强了其在新的历史境遇中的解释力。

其次,哈贝马斯基于历史变迁和时代背景建构和发展市民社会理论。哈贝马斯前期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对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理论反思,后期的市民社会理论则是对晚期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理论反思。哈贝马斯前期的市民社会概念包括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两个层面。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时代基本结束,政治国家开始对经济乃至社会进行全面干预,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双向活动使得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经济领域逐渐由分离走向融合,并最终结为一体,共同侵蚀着社会文化领域,尤其是生活世界的交往领域。由此,市民社会就不再是一个主要基于市场经济体系而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经济交往领域,而成为一个主要基于文化交往而形成的社会文化领域。保障市民社会相对独立性的主导力量已经不再是建立在市场交换基础上的私人财产所有权,而是建立在人们文化交往基础上的文化创生与抵御能力。

再次,哈贝马斯重新诊断了现代性的症候,认为市民社会是民主的生成领域。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病症的症结主要在于系统的工具理性对生活世界的交往理性的越位,现代性的出路在于恢复交往理性在生活世界中应有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重建生活世界是资本主义宪政民主的基石。

(三)公民社会的中国理解

当代中国学者所使用的“公民社会”由英文词civil society翻译而来。在汉语学界,civil society有四种译法——文明社会、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

1.文明社会

“文明社会”特指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而不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实体社会,反映的是civil society的传统含义。文明社会针对的是人类的自然状态或野蛮的部落生活,其意指人类历史摆脱野蛮进入文明状态以后的社会形态。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亚当·弗格森(Adam Ferguson)的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就被译为《文明社会史论》。(14)在civil society的理论脉络中,“文明社会”这层含义并没有太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civil society观念的第二次范式转变(由经济领域转入文化批判领域)之后,civil society就很少在“文明社会”的含义上被使用。

2.民间社会

“民间社会”最初多为历史学家在研究近代中国(清末民初)的民间组织(尤其是商会)时使用的。这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在不少学者特别是政府官员眼中,它具有边缘化的色彩。台湾学界也多采用“民间社会”,它内含“民间对抗官府”(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的意味。使用“民间社会”概念主要隐含着两种主张:其一,民间社会与政治国家处于对抗关系,两者只能是此消彼长,而不可能共生共强,民间社会的政治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反叛的政治”;其二,民间社会与政治国家没有什么关系,两者有各自不同的场域,两者没有交集,民间社会的政治是一种“反叛政治的政治”。在中国学界,大多数使用者倾向于第一种含义。

3.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对civil society的经典译名,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译本。但这一术语在传统语境中带有贬义,许多人事实上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而且常把“市民”误解为“城市居民”。(15)“市民社会”的使用者主要受以黑格尔和马克思为代表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传统的影响,强调civil society的经济生活层面,他们把市场经济当做市民社会的核心部分,认为民主制度与市民社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且大多应用“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分法来分析社会的总体结构。

4.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对civil 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强调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公民民主参与的政治功能和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目前不少学者交叉使用“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两种用法,从经济生活的层面偏好“市民社会”用法,从政治权利的层面偏好“公民社会”用法。

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分析范畴。按照现代社会政治理论的基本观点,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文化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旨的社会自主领域。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它是建立在现代化大生产和发达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成员的物质交往方式及社会自主的生存样式。

对于公民社会基本内涵的认识,需要注意以下三个基本问题:

第一,公民社会并非自古就有,也不是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而是一种现代现象。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萌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市场经济是现代事件,以市场经济的生产和交换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社会必然也是现代事件。从客观关系而言,市场经济中的生产和交换关系是公民社会的客观基础;从主体条件而言,只有独立的、拥有产权的、具备与市场经济关系相适应的基本思维的人才符合公民社会成员的基本条件。因此,必须深刻理解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以及它们共同的现代意义。

第二,独立自主的个体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单位,他们之间的交往关系必然是平等主体间形成的契约关系,公民社会必须拥有丰富的契约意识。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中交往关系的核心和基础,具有普遍的意义,是市场经济中人际关系的基本形式。契约意识的基础性决定了它的重要性,市场经济中的契约意识必然渗透到公民社会当中,进而渗透到政治文化当中。

第三,公民社会对于政治国家具有独立性,是社会的自主领域。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在规范上集中体现为,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国家自身具有的强烈控制性和扩张性,很可能吞噬公民社会、背离公共利益,这意味着政治国家瓦解了自身的经济基础。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和有效的保护,社会自主领域无法生成,国家自身的现代化也将停滞,造成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双重羸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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