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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视域下的政治民主社会与“自由”“平等”理念

时间:2022-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试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自由”与“平等”理念在政治民主社会发展演进中做出的独到贡献,认为正是“自由”与“平等”一并构筑起民主政治社会的两大基石,以期为今日之中国现代民主政治建设的日益完善提供一番思考。一个“政治民主社会”的形成发展与该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所具有的“自由”“平等”的理念是否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关联?而诸如“民主”“自由”“平等”等范畴的提出,则是西方文化背景下的产物。

历史视域下的政治民主社会与“自由”“平等”理念

秦 鼎[1] 汪向红[2] 余 丽[3]

【摘 要】当今中国,仍然面临着民主政治进一步发展的挑战,政治民主社会的建构与完善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它依赖政治、经济文化,甚至民族性格等多方面的因素。本文试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自由”与“平等”理念在政治民主社会发展演进中做出的独到贡献,认为正是“自由”与“平等”一并构筑起民主政治社会的两大基石,以期为今日之中国现代民主政治建设的日益完善提供一番思考。

【关键词】政治民主 自由 平等

一、问题的提出

有关政治民主社会的理论与实践,正处于时代转换之大变局中,因此为国人所关注。一个“政治民主社会”的形成发展与该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所具有的“自由”“平等”的理念是否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关联?这是我们在研究政治民主一类问题时不得不进行深入思考的问题。当然,只有从历史的长期发展过程来考察,才会得到一些启示。而诸如“民主”“自由”“平等”等范畴的提出,则是西方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所以,本文主要从西方历史发展的角度,追溯“自由”与“平等”理念在政治民主社会发展演进中所起的作用,试图说明一个“政治民主社会”的形成发展与“自由”“平等”理念被该社会多数成员普遍认同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关联;并进一步认为:“自由”与“平等”是一并构筑起政治民主社会的两大基石,以期为今日之中国现代民主政治建设的日益完善提供一番思考。当然,兹事体大,自须循序渐进,更不必食洋不化,亦步亦趋。

二、历史维度下政治民主社会的考量标准之一——“自由”理念的勃兴

考察民主理论就会发现,“民主”政治在其历史发展中与自由理念的广泛深刻的关联使我们必须以冷静而深刻的态度来梳理相关内容。

“民主”(Democracy)概念来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o,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历史》一书中第一次提出民主概念。它是由demos(人民)和kratia(统治权或权力)两词组成。因此,民主一词的字面意思就是“人民的统治或权力”。在古代希腊,出现了人民统治形式的“公民大会”,雅典的所有国家机关,如五百人会议、陪审法庭、贵族会议、十将军委员会,以及执政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都隶属于公民大会。对此,亚里士多德写道:民主政体“以自由为宗旨”,“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4]可见,古希腊的民主政治文化中先天性地以自由理念为先导和宗旨。

苏格拉底坚持认为,自由对于社会是非常有价值的。在他70岁的时候,他被指控为无神论者和败坏青年思想者而被处死(公元前399年)。如果他保证不再对人们进行教导,那几乎肯定能获得免罪;然而他挺身而出,利用这个伟大的机会,以一篇精彩的不落俗套的讲演为辩论自由做辩护。他的最卓越的弟子、哲学家柏拉图写的《苏格拉底的申辩》,再现了他的辩护的大意。尤其他用为自由辩论所做的杰出的答辩驳斥了对他败坏青年人思想的谴责。“如果说,我不能缄默、缄默就是违背神的意旨,你们不会相信,以为我自我谦抑,如果再说,每日讨论道德与其他问题,你们听我省察自己和别人,是于人最有益的事;未经省察的人生没有价值,这些话你们更不会相信。诸位,我说,事实确是如此,却不容易使你们相信。”[5]J.B.伯里在《思想自由史》中评价苏格拉底“他坚持自由讨论的公共价值”[6],并认为:“雅典允许拥有广泛自由的结果是出现了许多哲学体系,苏格拉底的谈话是它们的共同根源。我们可以坚持认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学派,怀疑论派,这些名称所代表的思想成果,较之任何其他连续不断的思想运动,对人类进步产生过更深刻的影响,最少在一个新的自由时代的现代科学兴起之前是这样。”[7]

历史表明,在古希腊思想完全自由的时期,一个社会的政治民主程度就增长了。所以J.B.伯里在他的《思想自由史》中如是评价:“如果说文明的历史曾给我们什么教训,这就是:思想与道德的进步,有一个完全是人类本身力所能及的最高条件,这就是思想和讨论的完全自由。建立这种自由制度,可以认为是现代文明最有价值的成就,并且应看成是社会进步的基本条件。”[8]思想自由的原则一旦被公认为社会进步的至高无上的条件,它就从通常的便利领域进入较高的便利,我们称作正义。换句话说,它变成了人人应能期待得到的一种权利。[9]“我们应尽一切力量使年轻人铭记,思想自由是人类进步的公理。”[10]英国思想家罗素也表达过同样的意思:“人类自由不仅本身就是目的,而且也是人类进一步发展的手段。”[11]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其《论自由》中表述了这样的思想:趋向文明的进步需要约束个人自由,而文明时代的进步则要求个人从这些束缚中解放出来。他还认为,发表意见和进行讨论的绝对自由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不受欢迎的意见可能是真理,在此情况下其他人能从这种异见中学到某种东西。即使它部分正确,部分错误,人们仍可从中学到东西。甚至不同意见完全是错误的,允许他发表出来也对社会有益。社会要对它自己的(正确)观点的依据时常保持警觉,如果长期不受挑战,正确的观点也可能会成为僵死的教条,而犯错误的持异见者的教诲总是可能的。密尔的自由理论就是试图从实践方面来研究个人的自我约束需要什么。它需要这样一个基础:每个个人、集团、政府和人民大众都不许干涉任何个人的思想、言论和行动,这是自由的基本原则。但根本不干涉个人的原则如果加以抽象地和绝对地运用,自然会使政府和有秩序的社会成为不可能的事情。这实际是一个无政府主义的原则,密尔从实践应用方面对这一原则做了限制,也就是承认,诚然思想必须是绝对自由的,但个人行为自由必须为了社会的安全而加以限制。(这里必须记住,密尔谈的不是任何地方的任何个人的集合体,而是成熟的公民主体,他们有教养,有公共责任感。他明确排除了儿童和野蛮人。)

罗伯特·达尔在其论著《论民主》中对“为什么民主需要自由的表达?”这样一个问题有一段这样的回答:“首先,公民对政治生活的有效参与,需要这种表达自由。如果公民不能在涉及政府行为的一切事务上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那么,他怎么可能让人们知道他的观点?他又怎么可能劝说他的同胞和代表接受他的观点?而如果他们希望考虑别人的观点,那么他们首先应当能够听到别人说了些什么。自由的表达不仅意味着我们有权利说出我们的观点,它还意味着我们有权利听到别人的观点。要对政府各种可能的行为和政策有充分的知情,也必须有表达的自由;要培养基本的公民能力,公民需要有机会表达他们自己的观点,相互学习,参加讨论和协商,通过语言文字向各位专家、政治候选人和他们认为会做出准确判断的人请教、质询,以及借助其他各种方式进行学习,而这些方式都离不开表达的自由。最后,公民一旦丧失了表达自由,很快就会对政府的决策议程无能为力。沉默的公民或许会成为独裁者的理想臣民,但对于民主制度来说,却是一场灾难。”[12]

正如黑格尔所认为的,自由在现代国家中实现了,一方面,因为现代国家区分和展现了自由的不同环节和方面(客观的自由和主观的自由等等);另一方面,则因为现在已显示为人的本质,所有的人都在国家中,并且知道他们在国家中本质上是自由的。历史之网是由不完善的原则的渐次显现构成的。其中每一原则都显示了自由的一个新方面。

马克思以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为中轴,以人的能力、自由个性主体性的发展作为社会形态的价值尺度,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三大形态:“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13]第三种社会形态以自由劳动和时间经济为基础,人已完全从物种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提升出来,个人获得充分的自由民主,从而成为社会结合的真实主人,因而被称为时间经济形态或自主社会。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权力不可能垄断一切,民间组织的活动空间增大,自主性增强。因而,可以说,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自由,而自由是社会政治民主的绝对前提。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毫无疑问,公民的自由理念使对有控制的政治空间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开放,这种开放性的程度取决于能否与权力机构的利益和价值取得一定程度的兼容。而公民自由的一个制度化的过程,其中最重要的过程是自主结社的权利,允许甚至创立一些借助它们能以公开的方式处理纠纷的政治组织,但又不改变权力机构或削弱其事后控制结果的能力。

当然,自由,从古至今,对任何人来说主要是在自我表现形式下生存的权利,行动的权利,根据基本性别和主要官能而自我发展的权利。而自由之于今天,更是一项原则,一种信条。今日之政治民主的社会,如果从某一角度加以观察和审视的话,它除了这项原则以外,别无其他基础。因为政治民主首先集中体现为每个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独立的政治人格和自由的权利。这就是说,他不以别人的意志作为自己的意志,而是具有自己作为公民应有的独立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要求,同时,他可以在政治生活中自由地行使和实现自己的公民权利,自由地支配自己的精神和行为,自由地决定自己的事务。当然,公民的政治自由必须以不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自由权利的实现为限度,在政治生活中,这种限度常常由法律规定。因此,民主政治中的政治自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

三、历史发展中民主政治社会的考量标准之二——“平等”价值的彰显

人类各种能力、特长和机遇的分配,从出生开始,在许多重要的方面就是不平等的;而由于抚养、环境,还有运气,又把早先的差异继续扩大,这种不平等就更加严重。人类的自然状态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平等与不平等几乎有数不清的表现形式。我们在思考平等问题时,不得不回溯到古希腊时代。在亚里士多德生活的时代,一个自由人就意味着存在着三十九个奴隶,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情况既正常又合法。因而,他把利益作为社会的基础,于是首先就得在四十个人中把三十九个人的利益完全抹杀。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在奴隶和他们的主人之间不存在什么协定,提出在自由人之间任何协定都建立在利害基础上。下面是亚里士多德在代表希腊-罗马的文明时说的一段话:“非常明显,世上有些人天赋有自由的本性,另一些人则自然地成为奴隶,对于后者,奴役既属有益,而且也是正当的。”[14]所以,亚里士多德的话表明了一个基本事实:古时候的人们热爱过自由,但没有追求过平等。古人也常常谈到平等,但是对他们来说,平等还远远不能成为一种理论;相反,它却成为某些人为谋求自由而不惜损害他们大批同胞的一种手段。因此,在那个世纪,平等如此受到限制,实际上它成为一种没有价值的概念,而那时的所谓自由,也不过是名为平等,实际上追求的却是一种个人的自私自利的权利而已。

托马斯·杰斐逊,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的主要作者,在《宣言》中大胆断言“人人生而平等”;罗伯特·达尔在《论民主》一书中有这样一段表述:“我们应该承认,每个人的价值内在地与别人是平等的。”“我们主张——作为道德判断——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幸福,比别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内在地既不优越,也不低劣,因而我们认为,我们对待每个人,应当把他们当做在生命、自由、幸福和其他一些基本的物品和利益方面拥有同等的要求的人来看待。我把这个道德判断称为‘内在平等’原则。”[15]

一个人,若不和其他人一道组成社会,则无法获得精神、道德、物质上的存在。在人或公民与社会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同一性。要使人与社会正常存在,人必须在社会里成为一个完整的人,社会也必须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社会应使得社会上每个成员的生命力得以施展和发挥,否则,任何社会都无法继续生存下去。由此就产生了权利,权利是人在每个阶段中对自己的真正认识,人就把这种认识看作是自己的守则。平等属于人的生命的积极实践权利,构成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之一。

从社会的起源和终止这两方面来看,人类精神统治着现实社会,并把自由与平等作为社会的准则和理想。法国的皮埃尔·勒鲁在《论平等》一书中表述了这样的观点:每个公民所具有的信条就是平等;自我表现和行动的动机就是自由;正确行动的道德准则就是人类的博爱。自由、平等、博爱彼此包含。这三者之间没有一者可单独存在。在其他两者尚未实现的时候,第三者只能在名义上存在,或者只是一种向往而已。

我们常说民主以法律为基础,一方面,指民主制度要有法律的保证,另一方面,是指民主所依赖的平等理念与自由理念蕴含在法律之中。在某种意义上,平等是自由的前提,因为在不平等的特权社会不可能有贸易的自由,也就不可能有政治上的民主;只有在契约原则、法治关系建立起来以后,自由才能得到保障。专制者也可能给予臣民一定的自由,但他可以随时拿回这种自由,况且臣民永远不可能有分享权力的自由。(我们把作为民主平等基础的自由与平等原则放在法律条件下加以讨论。)

近代以来,社会的民主程度不断提高,这与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密不可分。商品经济以平等、自由和契约为原则,完成了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例如,商品经济中的自由平等原则表现为参与者权利平等和自由原则,契约原则表现为法治原则。当然,我们所论及的“平等”主要指政治上的平等参政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都要靠法律来保护。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时,一律平等地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保护。同时,所有公民都应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无例外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政治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于其集中表现为公民之间享有权利的平等性。民主政治不承认有任何政治特权和社会特权,而规定任何公民,不管其个体差异如何,在政治生活中都应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公民政治权利的这种平等性具体体现为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机会和资格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决策或选举中一人一票效力的平等。政治民主作为一种特定的政治形式,更准确地说,它是一种政治管理形式。就其社会性质来说,在不同的政治统治中,政治民主有不同的性质。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能够自然得到平等实现,必须完善必要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的完善过程,也就是政治民主的发展过程。

四、结语

现代国家一般都把政治民主视为公民参与政治的程序与制度。规则有了,作为实现政治民主手段的代表制也建立起来了。但在实践中,政治民主有时可能完全成功,有时却可能完全失败,能取得何种程度的成功与实现政治上的民主可能具备的各种基础有关。民主的基础是多种多样的,能实现的程度也各不相同。在民主政治社会的诸多基础中,公民的自由与平等理念的树立程度对于民主政治社会的建设尤为重要,因为自由与平等理念对于公民政治参与的深化与广泛程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自由与平等理念的缺失与严重匮乏,不但会阻碍公民的政治参与,而且会使许多人的参与流于失真和架空状态。

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政治民主的社会最适合自由平等的个人,它是经过个人自愿同意建立起来的政体;贯穿在政治民主社会中的是自由、平等的原则。强调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应受到国家保护。倡导选举式的民主,普选被看作是政治权威的唯一的合法性来源。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应对选民负责并接受选民的监督。这种选举应当遵守政治平等的原则,普遍的选举权和“一人一票”的原则。这意味着,任何选举制度与实践都不应因性别、种族、宗教、政治立场和经济状况来对选举权加以限制;而且选举权必须是定期的、自由的、公开的、公平的、竞争性的。民主政治社会要求培养出具有民主价值内涵的公民文化。民主政治具有以平等、参与、自主、宽容和理性为内容的政治文化特点。民主政治的主体是公民,因此,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能力和民主意识在民主政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就此而言,提高公民的政治能力,强化公民的民主意识,是政治民主发展的重要途径。

那么,提高公民的政治能力,强化公民的民主意识,可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呢?主要可以从四方面入手。第一,提高社会教育水平。通过社会教育水平的提高,提高公民文化素养,进而提高公民理性认识能力和政治认识能力,从而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实现政治权利准备必要的文化素养。第二,对公民进行民主政治与法治意识和公民意识的教育,培养其在社会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参与、自主、宽容和理性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精神。第三,对公民进行特定的政治知识和政治技能的传授和训练,使公民认识民主政治生活,熟悉民主政治规则和程序,掌握民主生活技能,从而有效、顺利地参与民主政治过程。第四,使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具有实现自身利益的有效性,从而使得民主政治的公共生活与公民的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紧密相关,使公民感受到民主政治的运行对于其利益实现的重要意义,进而认识到参与政治生活、实现政治权利的重要价值。

在此,法国的皮埃尔·勒鲁在《论平等》一书结语中所说的话引发我们对“自由”“平等”理念进一步的深思。他说:“人类,如同单独一个人一样,连续不断地经历了这三个阶段,最终将它们连接在一起。自由成为现代人的权利;博爱成为他的义务;而平等则是他的权利和义务赖以建立的一种学说……我们正面临着将要实现这三个词的未来。”[16]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在今天,人类正认识到自己在不断完善,因此在孜孜不倦地寻求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更为理想的政治民主的社会。“自由”与“平等”就今天的人类现实而言,坦率地说,还没有彻底地实现其中一种,但在历史的发展演进过程中却起到了不可替代的进步作用。我们还应该理性地认识到,时至今日的人类社会,尚且处于全面的物质、道德、智慧的贫困之中,这种贫困也许比人类在过去的演变过程中所经受的贫困更为巨大;但正是基于此,才可以看出人类的一切伟大、希望和智慧所在。

【注释】

[1]秦鼎,女,浙江中医药大学社会科学部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史、文化史。

[2]汪向红,女,浙江中医药大学社会科学部讲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文化史。

[3]余丽,女,浙江中医药大学社会科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理论经济学。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12页。

[5][古希腊]柏拉图:《游叙弗伦 苏格拉底的申辩 克力同》,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6页。

[6][英]J.B.伯里:《思想自由史》,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8页。

[7][英]J.B.伯里:《思想自由史》,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8页。

[8][英]J.B.伯里:《思想自由史》,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49页。

[9][英]J.B.伯里:《思想自由史》,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51页。

[10][英]J.B.伯里:《思想自由史》,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56页。

[11][英]伯兰特·罗素:《权威与个人》,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1页。

[12][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5—106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

[1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页。

[15][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2页。

[16][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43—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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