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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宣誓在任命干部程序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就宣誓在我国的一些发展痕迹、宣誓的特点、宣誓在任命干部程序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谈一些粗浅的看法。2003年1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新法官和检察官首次举行了宣誓仪式。由于举行任前宣誓的主体为国家公职人员,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干部程序中,任命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的国家公职人员,其各自所在的岗位职责规定了宣誓主体必须为“一府两院”工作人员。

宣誓,在古代也叫起誓,是用最郑重的形式,在誓言接受者面前表明自己,并请其监督,在所起誓的事情上把对自己的监督和处置全权交给誓言接受者。宣誓的通俗解释为:参加某一组织或任职时在一定的仪式中说出表示忠诚和决心的话。宣誓的起源、延续与宗教传承有很大关系,随着现代民主思想的不断深入,不同的国家为了适应民主的需求,逐步确立了政治领袖向公众宣誓效忠于国家的法律制度,从而使宣誓制度逐渐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象征,作用日趋重要。尤其是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实行人大机关任命“一府两院”领导干部宣誓仪式,对于干部牢记使命、严于律己、明确职责将起到思想上的鞭策和警示作用。在我国,目前没有比较系统、全面的领导干部宣誓制度,宪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有关政治宣誓制度的内容,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本文就宣誓在我国的一些发展痕迹、宣誓的特点、宣誓在任命干部程序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宣誓在我国的发展痕迹

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孙中山先生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先行者,大力倡导任职宣誓制度,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公开向国民宣誓:“尽扫专制制度之流毒,确定共和,以达革命宗旨,完国民之志愿。”这是中国历史上政府官员第一次就职宣誓。1923年以后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均对宣誓作了明确的规定,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宣誓条例》,后历经多次修改。1983年,新当选的国家主席李先念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也曾进行了宣誓,可以说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首创。1997年香港回归时,特别行政长官董建华率所属官员宣誓就职,“我将以忠诚的心志,坚决执行法律赋予香港高度自治的神圣责任,带领650万富于创业精神的香港市民,坚定地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路向前进,我坚信,香港回归祖国,实行‘一国两制’,前途必定更加辉煌。”2009年12月20日,由前国家主席胡锦涛监誓,澳门特区第三任行政长官崔世安宣誓就职,称将以胡锦涛主席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谋划长远发展,促进澳门全面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将认真贯彻“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努力落实澳门基本法。香港与澳门特区的行政长官率所属官员宣誓就职的场景,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自1993年颁布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后,2002年8月,国家人事部首次统一组织来自中央国家机关43个部门的500多名新录用公务员举行宣誓仪式。同年9月29日,山东省青岛市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国家公务员面对国旗宣誓的制度。2003年1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新法官和检察官首次举行了宣誓仪式。2004年3月21日,河南省荥阳市市长杨福平手持《宪法》,在232名人大代表的见证下,面对国徽宣誓就职,首开地方行政领导宣誓之先河。2005年,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制定宣誓法的建议,建议中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前必须向人民宣誓,并接受公众监督,如违反誓言,将承担被弹劾、向公众道歉等政治责任。2006年8月,广州市海关、地税、国税等廉政“高危行业”的500名青年公务员宣誓“以后当了官永不贪污”。2010年3月,我国首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2012年12月1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2013年3月17日,新当选的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会上作了讲话,郑重说道:“各位代表,这次大会选举我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对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信任,表示衷心的感谢!我深知,担任国家主席这一崇高职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为民服务,为国尽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信任和重托。”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要求。

在此过程中,国家公职人员任前宣誓备受关注,全国各地在换届过程中,干部进行任前宣誓的报道逐渐见于各种报端,宣誓之举亦屡见不鲜,宣誓形式五花八门,但无一不彰显着宣誓在干部任命过程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其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亦不可忽视。

二、宣誓的特点

(一)主体特定性。由于举行任前宣誓的主体为国家公职人员,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干部程序中,任命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的国家公职人员,其各自所在的岗位职责规定了宣誓主体必须为“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宣誓主体也应该没有相应的人数限制,可以是主要领导人员,也可以是宣布任职的几个代表或全部人员。宣誓仪式一般由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组织。

(二)对象公开性。我国目前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领导人或国家权力机关的公职人员是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由同级人大任命的,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其监督。宣誓时,宣誓对象应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人代会召开期间应向参会代表公开宣誓,闭会期间则公开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宣誓,同时宣誓对象中应还有国旗、国徽、宪法。

(三)形式灵活性。由于宣誓时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与宣誓主体岗位职责的差异性,其宣誓形式不宜过于繁琐、复杂,应庄重、简练。宣誓时,用普通话宣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监誓人和领誓人,监誓人应由同级人大代表担任,领誓人应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委员担任。

(四)内容严肃性。宣誓的内容通常有承诺的事情、宣誓的目的、违誓的惩罚后果等,主要起到对宣誓主体的道德和心理约束作用,是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补充和促进,其宣誓内容应严肃、庄重,突出本部门工作本职特点。

(五)动作规范性。行宣誓礼时,宣誓人正位角站立,面向国徽,左手按《宪法》,右手握拳过肩及耳,拳心向前。领誓人与宣誓人相同站姿于其前方,监誓人站在宣誓人左前方监督宣誓,监誓人不宣誓。

三、宣誓的重要作用

(一)宣誓能体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宪法序言中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些规定无不表明,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的国家领导人或国家权力机关的公职人员是经由人大选举产生后由同级人大任命的,在新旧领导及领导班子权力交接时,新就任领导以各种形式公开表示肩负责任之重大,但没有统一的要求和程序。国家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人民的监督下正确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履行相应义务,并在开始行使权力和履行相关义务时,应对授予其行使权力的人民表明态度和决心,表明在岗期间忠于国家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公正执行职权,接受人民监督,即宣誓。

(二)宣誓能增强新任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责任感。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实行由其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公职人员任前宣誓制度,对强化宣誓人员重承诺、守信用、牢记责任和义务、正确行使职权将起到积极的心理约束作用,进一步强化宣誓人员的国家观念、法制观念,增强其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促使其能深入认识“上任要干什么,任期能干什么,任后留下什么”的工作神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也能进一步促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人民把好选任干部关,成为有效督促、鞭策宣誓人履职尽责的一种手段和约束。

(三)宣誓有利于促进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作出的一项战略部署。而建立诚信的政府机关则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任前宣誓,誓词将在其任期内受到宣誓者本人和选民的高度关注以及与具体施政行为的对比,这种不自觉的对比是对个人诚信的警示,有利于提高个人诚信度,提高政府诚信度,进而促进我国政治文明建设。

(四)宣誓可以更好地为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服务。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内容,而宣誓作为政治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形式,可以在赋予其与我国国情相符的新内容后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服务。人大常委会在任命“一府两院”领导人员举行任前宣誓,通过宣誓统一思想,坚定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利于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

(五)宣誓可以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中纪委通报的反腐情况通报显示,2014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53085起,处理71748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646人,7次对3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各省区市纪委、监察厅(局)先后136次对788起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共追逃500多人,追赃30多亿元,查处违纪违法纪检监察干部1575人,其中厅局级34人、县处级22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8.3亿元。可以看出,采取措施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任务艰巨而紧迫。在领导干部中实行任前宣誓,将对其思想上、心理上起到约束作用,同时对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思想教育将起到法律制度的补充和辅助作用。

参考资料:

[1]王禹:《建议建立我国的政治宣誓制度》,载《民主与科学》2004年第1期。

[2]周洪宇:《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的建议》,2005年3月1日。

[3]刘家华:《对人大任命的政府官员应该组织就职宣誓》,2007年1月18日,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4]张有义:《中国式宣誓调查》,2007年10月1日,中国网。

[5]高成义:《谈设立领导干部宣誓制度的重要性》,2011年12月8日,求是理论网。

[6]张静:《细听公职人员宣誓》,载《瞭望东方周刊》2012年第19期。

(於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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