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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纪实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月17日,执法检查组听取了省政府的专题汇报。(二)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为消灭劣质水体,研究出台了《渭河源头至桦林段水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制定了渭河、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方案。省政府制定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工作任务。

4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委托我省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下发后,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安排部署,成立了以周多明副主任为组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于4—6月先后赴甘南、临夏、兰州、白银两州两市及其所属12个县区检查了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听取了四市州和相关县区的情况汇报,实地检查了兰州石化、白银公司、银光化工、甘肃稀土、刘化等企业和省人民医院、兰大二院废水治理情况。这次执法检查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形式,吸收省市人大代表参加。6月17日,执法检查组听取了省政府的专题汇报。近年来,我省不断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稳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机制不断完善,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平稳趋好。

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水环境质量的总体状况良好。全省监测的49个断面中,按功能区达标的42个,除渭河葡萄园断面的水质为Ⅳ类,超出功能类别,其余5个出省断面均达到功能类别。黄河9个监测断面,其中黄河兰州段Ⅱ、Ⅲ类水域水质均达到功能区划要求,黄河白银段水质为Ⅱ类,优于功能类别。监测的15条河流中,黄河、大夏河、洮河、蒲河、金川河、黑河、北大河7条河流水质为优,泾河、石羊河、白龙江3条河流水质为良好,石油河河流水质为轻度污染,渭河、马莲河2条河流水质为中度污染,湟水河、山丹河2条河流水质为重度污染。与往年同期相比,泾河、北大河水质有所好转,白龙江水质有所下降。监测的17座水库中,有16座水库水质达到功能类别。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04个,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地42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62个,除甘谷、秦安等县水质总硬度超标外,其余均达标。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国家下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后,省政府将水污染防治作为服务发展、改善民生、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积极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分解任务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力度,对完不成任务的市州实行一票否决,有力促进了规划顺利实施。截至2014年底,纳入《规划》的153个污染治理项目已启动实施138个,其中建成76个,在建30个,开展前期32个,项目进展良好。为消灭劣质水体,研究出台了《渭河源头至桦林段水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制定了渭河、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方案。各市州多措并举,淘汰关闭了一大批涉及水泥冶金、造纸、电石、制革等11个行业落后产能,努力改善黄河水质。积极协调与青海、宁夏建立完善跨界流域水污染联防共治协作机制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稳步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从无到有,从局部到全部,全省已累计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90个,设计污水处理能力173万吨/日,实现了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目标。加强了污水处理厂的监管运行,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并和省市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实现了对污染物排放情况的适时监控。累计完成1134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减排项目,提前实现了国家规定的“80%规模化养殖场建成废弃物污染治理设施”的目标要求,有效遏制了农村面源污染;加大对石化、化工、食品加工、洗毛制革、造纸和淀粉等重点涉水行业的污染治理。积极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大力实施工业企业生产装备技术升级改造,从源头上避免有毒、有害工业废水对黄河流域水体的污染。2010—2014年底,黄河流域甘肃段涉及的9个市州、57个县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下降8.18%和10.95%,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

(四)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不断加强。从2012年起,完成了全省14个市州127个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914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为全面开展水源地环境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按照“一源一策、分级防治”的要求,2013年以来共安排省级环保专项资金5460万元,支持实施了一批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另外,结合农村连片整治项目,对全省1655个行政村分散式饮用水源地实施了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2014年,兰州市“4·11”局部供水苯超标事件发生后,省政府及时安排各市州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自来水厂、周边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和应急监测。省政府制定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工作任务。

(五)环境执法能力不断提升。各地近年来都逐步提高了环保的准入门槛,所有建设项目都能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了污染严重的项目落地,建立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每年下达的总量和减排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企业根据其废水特征在企业内部自行处理达标排放,或预处理后送污水厂再行处理。强化排污许可制度,严格排污申报审核,申领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总量排污,各地先后关闭了一批落后产能。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对超标、超总量、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目前,已建成的90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的68个,平均运行负荷率仅为55.7%。大部分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普遍存在配套管网覆盖率不高、污水不能全收集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在兰州市检查时,指出了黄河兰州段沿岸尚有部分排污口未截留,污水直接排入黄河的问题(兰州市政府针对存在的问题正在进行认真整改)。全省城镇近一半污水还处于直接排放状态。另外,大多数城镇排水管网目前还没有做到雨水和污水的分流排放,在雨天,污水随着地表水自然排放,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二)工业废水污染治理未能完全达标。部分企业工业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稳定,产生的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有的直接排入水体,加之水体环境容量有限,导致部分断面水质超标。一些工业园区无专门的污水处理设施或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存在“大马拉小车”的现象。

(三)农村面源污染比较突出。有些畜禽养殖场布局不合理,以家庭养殖居多,且多数位于村中、村边和宅院内,其粪便、废水没有达到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垃圾没有集中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随意乱排,尤其是一些河道两岸的居民直接将垃圾、污水排入河道,对水质造成污染,有些黄河主干流上也有倾倒垃圾的现象。农村畜禽养殖、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是影响农村面源污染的突出问题。

(四)部门联动机制尚不健全,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有待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民生工程,从检查的实际情况看,相关部门的联合行动较少,有关信息相对封闭,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源地及饮用工程建设、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衔接沟通不畅,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联动工作机制。有的市州环境监测能力较弱,县市级监测站人员业务素质偏低,执法监测力量不足,个别县市到目前还未设置相关机构,难以满足常规监测需要。

三、几点建议

(一)建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协调国家相关部委进一步加大对我省环境资源建设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解决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设施建设普遍滞后、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普及面不广、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难度大等方面依然存在的问题。在下达环保项目时不再要求贫困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按一定投资比例自筹建设资金。

(二)建议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各级环保执法队伍能力、素质的培训。以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等法律规章为主线,以工作实际需要为重点,制定工作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等考核制度,全面提升环境保护意识,提升环境执法能力水平,更好地适应新常态下的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加快解决环境监管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基层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用车。为我省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和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提供有力支撑。

(三)建议以新《环保法》为导向,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一是明确各部门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从法律层面整合环保、水利等部门的水环境监管力量,解决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的问题;二是增加关于监督管理的规定,修改法律责任部分的有关条款时,取消罚款上限,加入新《环保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等惩处机制,加大对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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