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纪实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纪实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委托全市10个区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三是由市人大常委副主任李亚力任组长,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参加,组成执法检查组,赴滨海高新区、武清区进行检查,听取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检查组认为,天津市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始终坚持依法加强水环境保护,常抓不懈。

为进一步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落实新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2015年5月至7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要求,我市的检查工作采取地方立法调研与法律监督相结合、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联动的方式进行。一是为了有的放矢搞好执法检查,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对我市水污染防治情况组织开展了系列调研。多次召开市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座谈会,分批赴滨海新区、东丽区、静海县等区县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两级环保、水务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全面了解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各有关方面的立法建议。二是委托全市10个区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各区县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检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执法检查报告。三是由市人大常委副主任李亚力任组长,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参加,组成执法检查组,赴滨海高新区、武清区进行检查,听取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总的来看,市和区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共实地检查点位40余个,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业企业污水治理、河道水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不同类型。

二、法律实施的总体情况

检查组认为,天津市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始终坚持依法加强水环境保护,常抓不懈。环保、水务、建设、农业等部门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各项规定,严格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管职能,面对经济总量快速增长、城镇化率快速提高、水资源量极度匮乏的局面,顺利完成了国家下达的污染减排和流域规划等各项水污染防治阶段任务,实现了全市水环境质量的稳定。

(一)有效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中地方政府对水环境治理负责的规定,我市积极承接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等指标安排,将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城镇污水处理率等指标作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约束性指标,每年将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纳入当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明确“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责任制,从市政府到区县政府、从部门到企业,层层量化目标任务、级级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了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实施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2008—2013年,组织投资180亿元,实施两轮“水环境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治理河道119条(段)、1142公里,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82座,新增配套管网1448公里,修建截污管道748公里。自2013年起,启动“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清水河道行动,明确近三年水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主要包括深度治理1149家废水直排外环境的工业企业,治理92个工业渗坑的污水和底泥,治理718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995个入河排污口门,新建、扩建64座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1.7万吨/日,建设配套管网1174公里,改造合流制片区140.7平方公里等工程。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总投资170多亿元,启动了引滦水源保护六大工程:完成50个村、30万人的整体搬迁;调整一级保护区内9.3万亩耕地的种植结构,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实施生态床养殖技术改造,实现畜禽粪便无污染零排放;完成引滦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全封闭管理、环库封网;清除2万亩鱼池,退渔还库,实施林草湿地工程;加强引滦沿线监测分析预警能力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完善巡查巡控机制。组织编制《于桥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实施入库营养物质截留及污水处理设施、生态涵养林建设等项目。加强水源地巡查执法工作,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建立联合迅控机制,对于桥水库库区周边机动船只、钓鱼、畜禽养殖、旅游等非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四)加大河道水生态监督管理力度

编制《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的意见》,明确水生态环境属地责任,全市一、二级河道及重要渠道共5638公里纳入河长制管理,河道所在区域行政领导作为“河长”负总责,形成属地区县、街镇、村庄三级管理网络。建成水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和河道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每月对区县及河长进行河道水环境情况考核排名,根据考核成绩核定以奖代补资金。对独流减河、子牙河、北运河等市管河道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行动,清理各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养殖、拦网及种植等违法行为。通过建立完善河道水环境巡查、养护和考核等长效机制,巩固水环境治理成果,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完善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编制《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将我市境内35条主要河流(段)、3座大型水库及9条城区河道划分为81个水功能区。完成水功能区基础信息调查和确界立碑工作,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组织开展178个代表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结合“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对全市一、二级河道入河排污口进行核查,将995个口门纳入计划实施治理。建立完善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对新设置的排污口严格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批、论证,每年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掌握入河污染物的总体情况。

(六)严格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

出台《关于严格工业企业废水未经集中处理直接排放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审批新增水污染物的直排外环境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现有直排外环境工业企业通过关闭、接入污水处理厂、迁入工业园区、升级改造处理设施等措施,实现集中处理或达到受纳水域的功能区水质标准等目标。制定《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停产整治管理办法》《天津市清水河道工业污染专项整治核查工作方案》,明确治理和核查的标准及程序。完善周汇总、月调度、季核查制度,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对不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区县,及时约谈区县负责同志。

(七)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加大检查频度,加强监管力度,创新执法方式。坚持以“三不三直三结合”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即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工作日与休息日相结合、昼间与夜间相结合、常规天与恶劣天相结合。初步实现执法工作全天候,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有力地震慑了违法排污企业。2014年全市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5.48万人次,检查企业3.32万余家次,立案617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777件,共处罚款1721万元,较2013年分别提高25%、19%、32%、97%、70%。

截至2014年底,我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国控断面水质达标率(按功能区评价)达到73.6%;全市已建成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60座,总处理能力达到287万吨/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2014年,全市COD排放量21.43万吨,比2010年下降10.11%;氨氮排放量2.45万吨,比2010年下降11.87%,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圆满完成。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检查组认为,尽管我市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水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是水环境污染偏重的情况尚未得到根本性扭转。主要表现为:由于我市地处海河流域最下游,入境污染难以控制,24个省界断面有近20个劣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V类标准;由于上游来水逐年减少,生态用水得不到保证,河道自净能力不足,制约了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潘家口、大黑汀水库及沿线河流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引滦上游网箱养鱼及非法选矿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我市于桥水库富营养化逐年加重,严重威胁天津城市供水安全;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部分污水处理厂还不能稳定达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还相对薄弱,农业面源污染未彻底解决;“偷排成本低,治污成本高”,个别违法企业和人员受利益驱使,违法偷排、异地偷排现象仍有发生;水环境监管力量还需进一步加强,人员少、工作负荷高的情况亟待改变。

2015年,我市将继续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坚决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推进重点流域专项规划实施,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制定出台《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新环保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科学研究,高质量做好起草工作,为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二是积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水污染防治任务分解并落实到相关部门、区县政府。研究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强化监督考核,确保水污染防治任务落到实处。三是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积极推进于桥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引滦和南水北调等饮用水源地监测和检查力度,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四是狠抓水污染源治理工作。推动清水河道行动,加强对各区县水污染源治理的督察考核。强化污水处理厂监管,保障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重点水污染源的监测、检查,坚决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五是做好重点规划的编制和推动落实。重点督查未开工的重点流域规划项目,着重研究解决永定新河、独流减河污染问题,提高断面水质达标率,力争按期完成国家重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六是努力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坚持做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工作,逐步建立水环境变化的监控预警机制,深入研究改善我市水环境的政策措施。

四、主要建议

(一)水污染防治及水源保护协同方面

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机遇,结合三地实际情况,坚持环保先行,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保障能力等方面寻求突破,推进解决好上下游水污染防治、水源保护等方面的难题。

1.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建立跨区域水污染防治议事协调机制,推动京津冀地区水环境协同治理,实现联防联控、联动治污。建立联合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联合制定水环境治理规划、联合开展水环境治理、联合开展水环境监测、联合开展水环境执法等“五联合”治理体系,强化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加大主要流域排污口整治力度,强化流域内各类污染源的治理与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建立重要跨界水体水质达标管理机制,使重点跨界河流断面水质逐步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减少上游入境河流对下游的污染。

2.加大引滦水源保护协调推动力度。建立由国家相关部委及津冀两省(市)参加的引滦水源保护省部际协商机制。编制《引滦流域水资源和生态保护综合规划》,统筹滦河流域健康协调发展。启动滦河流域河湖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水土保持、农村环境整治、水源地保护、尾矿渣及河道综合治理等工程项目建设。推动潘家口、大黑汀水库及引滦沿线输水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加快整治水库网箱养鱼及尾矿渣。建立引滦跨省(市)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跨省(市)界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实行水质超标“罚款赔偿”,暂停审批在责任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水质达标“奖励补偿”。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使上游地区在保护生态环境中得到实惠。

(二)完善水污染防治法方面

1.进一步细化各级政府责任,导入行政问责。要完善政府水污染防治职责,解决好行政执法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建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不能尽职尽责,使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发现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2.进一步细化处罚程序,加大处罚力度。做好与新环保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的衔接,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避免责任单位存在罚后无责的心理,预防违法排污事件再次发生。

3.进一步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细化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明确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方式。严格控制影响地下水的城镇污染,强化重点工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分类控制农业面源对地下水污染,加强土壤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控,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增设地下水污染违法行为的种类,加重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地下水污染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

4.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建议在法律中规定,国家、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有关企业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超标排放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健全举报制度,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