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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工作纪实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广西自治区政府按照法律要求,将水污染防治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区专门组织召开全区工作会议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具体工作任务进行部署。广西自治区紧密围绕水污染防治的难点重点问题,突出重点领域,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水污染综合治理。一是加强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广西水资源丰富,水污染防治工作压力较大。

(2015年6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方案》,2015年5月25日至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陆浩为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张兴凯、窦树华和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杜吉洲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赴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同志陪同检查。检查组分别在南宁市、北海市召开座谈会,听取自治区政府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汇报,以及基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业代表、民间环保组织负责人、环保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实地考察了造纸、发酵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饮用水源地保护、船舶码头污水处理等治污项目。检查情况具体如下:

一、法律实施进展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认真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将其作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民生工程,加强领导、抓住重点、协同治理,推进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2014年,全区39条主要河流72个断面水质达标率为93.1%;14个设区市40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8.4%,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88.5%;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水质达标率为81.9%,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为84.1%,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水质比例保持在80%以上。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

广西自治区政府按照法律要求,将水污染防治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010年3月,自治区制定了《关于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决定》,确定了主要河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近岸海域水质目标。自治区专门组织召开全区工作会议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具体工作任务进行部署。编制实施了《“十二五”广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推进落实污染物减排责任。强化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加强水环境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二)突出重点领域,加大防治力度

广西自治区紧密围绕水污染防治的难点重点问题,突出重点领域,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水污染综合治理。一是加强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自治区政府与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4市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制定考核办法,督促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任务。二是开展跨界流域污染治理合作。积极推进与粤滇黔三省区跨省区流域生态保护协作,建立健全跨省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治、环境应急和污染纠纷协调处理机制。三是逐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出台了《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和《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的意见》,有效限制“两高”项目盲目建设。四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全区县城以上城市的生活污水处理体系,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全区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116座,日处理能力为394.6万吨,2014年已完成建设污水管网1052公里。五是推进畜禽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强化畜牧业发展规划建设管理,编制各市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完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准养区,强化重点区域、敏感区域的重污染养殖场户的整治。不断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提高化肥利用效率,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六是强化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全区各港口的船舶含油污水统一收集,送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运输煤炭、矿石的港口码头,建设雨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和防风、防雨等防护措施,将雨污水和渗滤液进行收集处理。

(三)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执法监管

广西逐年增加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14年、2015年自治区财政分别安排2000万元、4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今年计划投入约88亿元用于污水管网建设,1—4月已投入20.2亿元,建成污水管网385.4公里。同时,自治区政府始终保持水环境监管高压态势,加强水环境风险防范,保障自治区水环境安全。2014年,自治区政府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行动,全区共出动307个检查组,检察人员2715人次,发现存在隐患问题企业394家,下达整改通知书180份,有力震慑违法排污企业。各地加强饮用水水源区域地标、警示标志的设立,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和网箱养殖活动,对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予以拆除或者关闭。

(四)加强法律宣传,开展舆论监督

广西自治区积极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社区、进乡镇、进企业、进学校、进环保组织的“五进”活动,制作印发宣传手册等资料10万余份,向企业和公众宣传法律法规。利用“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类水污染防治主题宣传活动。在主流媒体曝光各地突出水环境问题,公布“十二五”以来广西各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促各市加快整改水污染问题。实施《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对举报非法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奖励,保障群众监督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广西地处西南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压力大,水环境保护任务十分艰巨。

(一)水污染防治形势不容乐观

广西水资源丰富,水污染防治工作压力较大。2012—2014年,水环境污染事件占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80%以上,水环境污染事件易发多发。北部湾近岸海域水质有所下降,一、二类海水水质比例由2010年的89.6%下降至2014年的81.9%。西江、九洲江、南流江等主要河流水质状况不容乐观,西江流域部分河段受到重金属污染,九洲江、南流江均为Ⅳ类以下水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大,全区14个市中还有7个市没有备用水源地。

(二)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较为滞后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缓慢,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污水收集率低,运营机制尚未建立。全区每天还有200多万吨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率低,普遍没有配套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完善,处理水平较低。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施不健全,水源安全威胁大,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较低。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生态系统呈退化趋势。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不足,目前自治区尚未设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基层执法能力建设亟待加强,人员编制少、技术装备落后等问题较为突出。

(三)市场化体制机制尚未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欠缺

自治区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经济发展顶层设计有待健全,一些领域体制障碍依然存在,财税投入力度亟待加强,指标体系、考核评价以及激励制度尚未健全,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有待建立。节水技术研发推广配套政策和措施不到位,水资源浪费较为严重。流域上下游各地之间水环境保护的责任和权益不对称,水污染防治工作衔接不畅,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流域内各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协调性不强。

三、几点建议

当前,水污染已成为广西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结合检查中各有关方面反映的情况,执法检查组提出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自治区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坚持把改善水环境质量作为重大的经济问题和民生问题,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的主动性、自觉性,不断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紧紧抓住水污染防治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协同防控,不断提高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以更大决心、更高标准、更严措施,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突出解决好重点领域水污染问题,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

一是要着力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对沿海三市和玉林市完成近岸海域和南流江流域环境保护的任务指标和各项工作进行考核,确保近岸海域水质良好。二是要加快推动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环境承载力,做好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推广清洁养殖,减少氮磷排放。三是要尽快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沿海、沿江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并投运,现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要完成脱氮除磷技术改造。四是要加强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的环境整治,沿海沿江涉水工业园区要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要达标排放或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五是要强化船舶港口污染控制,重点加强渔船的油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处置工作。完善煤炭、矿石散货码头雨、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防止重金属污染。同时,要认真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要求,着力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要认真抓好环境保护部通报广西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加快备用水源地建设;通过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

(三)加强区域协调,上下游联动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一是加强区域协调。建立健全跨区域污染治理协调机制和水质会商机制,加强跨区域环境监测合作,做好重点交接断面联合预警,完善流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开展跨区域环保执法合作,建立跨流域、海域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二是要加快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选择典型流域开展试点,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加快推动流域综合治理。

(四)严格目标考核,提高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要将水污染防治任务目标细化,逐层分解落实到市县政府和排污单位,定期开展流域、区域、海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要持续开展水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建立更加完善的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监测和执法两支队伍建设,从专业技术、执法能力等方面全面提升队伍素质;切实加强预报预警和信息公开,完善重污染应急应对措施。

(五)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大水污染防治投入力度

一是要增加地方财政投入,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和农村人畜饮水等工程建设。二是要积极创新投入机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扩大市场融资规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参与生态产业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债融资。三是要加大对污染治理设施、生态产业、环境保护与治理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投放,提供“绿色通道”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开展融资担保支持生态经济发展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四是要加强保险制度创新,引进保险资金支持生态经济项目建设,积极吸纳一批境内外项目和资金投资生态产业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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