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君主统辖下的臣民

君主统辖下的臣民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将此时的公民身份的实例看做是现代公民的雏形或者萌芽。因此,封君封臣关系具有严格的等级特征。总之,封君封臣关系的实质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古希腊罗马的公民实际上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在那里,公民身份限于其所属的城邦,城邦之间对对方的公民是排斥的。古希腊的公民以参与城邦的政治作为其标志,实际上是将公民完全彻底地隶属于城邦,被捆绑在“政治”的马车上。

T.H.马歇尔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中指出:在封建社会里,身份是等级的标志和不平等的尺度,不存在对所有人——不管是贵族还是平民、自由人还是农奴——来说都是一样的,由其社会成员身份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尚不存在一种可以对抗阶级不平等原则的公民平等原则。但另一方面,在中世纪的城镇中,也不乏真实的、平等的公民身份实例。[70]尽管在中世纪的城镇已经出现了公民身份实例,但正如T.H.马歇尔恰当地指出的,“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严格说来是地方性的”[71],还不具有全国性的意义。笔者将此时的公民身份的实例看做是现代公民的雏形或者萌芽。其实,在中世纪的封建制下,真正具有全国性或普遍意义的是臣民的概念。臣民概念对现代公民概念看似矛盾或对立的,但实际上,臣民概念是公民概念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现代公民概念的形成有着积极的影响。

一、封建制的形成

黑格尔曾说:“一提到希腊这个名字,在有教养的欧洲人心中,尤其在我们德国人心中,自然会引起一种家园之感。……今生,现世,科学与艺术,凡是满足我们精神生活,使精神生活有价值、有光辉的东西,我们知道都是从希腊直接或间接传来的,——间接地绕道通过罗马。”[72]日耳曼人的铁蹄之下,庞大的罗马帝国中央集权化的政府体制以及以市政当局为中心的行政制度崩溃了。在摧毁了罗马帝国以后,由于交通不便,日耳曼人无法建立一个以赋税为基础并由中央控制的统治体制。他们在罗马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政权不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而是建立在“扈从关系”之上的一种“地方制度”,即封建制。由于“交通的不安全和不规则,在近似于‘自然’(与‘货币’相对立)经济概念的条件下,不可能建立一个以赋税为基础的国库并通过它来在财政上支持一个实际由中央控制的统治体制”[73]。最终,日耳曼人的政权建立在“扈从关系”之上,这种关系是“存在于一个军事首领和他精心挑选的挚友组成的扈从之间,存在于在荣辱进退以及领导权上都可以依赖的朋友之间和相互忠诚并感情的个人之间的纽带”[74]。在罗马体制被彻底破坏后形成这样一种局面——没有法律,没有行政管理,道路毁坏,教育解体,政局纷乱,盗匪蜂起,人们普遍不安——的背景下,“人们被迫必须依附别人,最好是依附比自己强有力的人”[75]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统治关系。由于不可能维持一个以伯爵和统治者的代表为基础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封建制度便是由个别私人在一定领土范围内,代表或占有,夺取或行使公共权力的制度。它是由地主贵族,俗人或僧侣,男爵或主教或住持——这些都被称作封建主——在该领土范围内,对那里所有的居民办理行政、执行司法、征收赋税的制度。封建主之间结成封君封臣的关系。

封君封臣关系的基础是采邑,通常是土地,当然也包括职位、金钱、实物收入、征收捐税权等。承受采邑的人,作为报答,就做了他的领主即封建主或者又称为封君的封臣,宣誓向领主效忠和服役。只要他履行了义务,他和他的后裔就拥有采邑作为他的财产。在他下面还有佃户,他对那些佃户而言,俨然就是所有者。这里封君还有可能成为更大的领主的封臣,而更大的领主又成为他的封君,最大的封君就是国王。因此,封君封臣关系具有严格的等级特征。

二、封建制与封君封臣关系

西方学者大多认为封君封臣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因为,在封臣向封君履行义务的同时,封君也有义务保证、卫护佃户占有的土地,反对其他人。格兰维尔曾指出,除了忠诚外,一个封臣对他的领主并不比领主对他的封臣有更多的义务,他们的义务是相互的。[76]但实际上,封君封臣关系不可能是真正的契约关系。首先,这种关系不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其次,这种关系也不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双方虽然都负有义务,但各自的义务是不平等的。封臣的义务具体、详细、明确,而封君的义务却不具体、不确定。封臣还有服侍封君的义务。因此,封君封臣关系不是建立在自由契约基础上的。其次,封君封臣关系一旦建立,则轻易不得背弃,双方都要世世代代继续下去。这与自由契约也是完全相悖的。总之,封君封臣关系的实质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77]同时,封君封臣关系也是一种等级关系。正因为如此,梅因才在《古代法》中作出了如下经典论断:“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目前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78]

在中世纪的封建制下,封臣依附于封君,而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国王的臣民。国王主宰一切,其他社会成员只能对国王尽义务,不能参与国家治理,没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在这里,“反映不平等关系的臣民概念取代了反映平等关系的古代公民概念”[79]。封君封臣关系层层依附,形成层次不同的等级。等级制是中世纪西方社会结构的基本线索。[80]

三、封建制下臣民概念的进步意义

如前述,古希腊罗马的“公民”体现了一种平等的关系,而“臣民”体现了一种等级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臣民概念的出现是历史的倒退,事实上,臣民概念是从古代公民概念迈向现代公民概念的必经环节。

(一)臣民概念突破了古希腊罗马公民的狭隘性

古希腊罗马的公民实际上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在那里,公民身份限于其所属的城邦,城邦之间对对方的公民是排斥的。臣民概念突破了这种地域观念,只要他属于这个王国,不管他在哪个城市或者其他什么地方,他都是国王的臣民,由此,臣民获得了比古代公民更大的普遍性:在古希腊罗马,公民只是国家或城邦中的少数人,而在中世纪的王国中,除了国王以外全都是臣民。

(二)臣民概念摆脱了政治意味,使臣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

古希腊的公民以参与城邦的政治作为其标志,实际上是将公民完全彻底地隶属于城邦,被捆绑在“政治”的马车上。只要他不参与政治即不再是公民,可以说,公民是政治的奴隶,他没有任何独立地位可言。古罗马公民的地位虽略有改变,但罗马公民却是从属于家长的,只要家长在,其他成员就没有任何权利可言。而中世纪的臣民,他虽然仍然从属于国王或封君,但却完全远离了政治;即使不参与政治,他的地位也不会受影响。另一方面,臣民已经获得了一些权利,虽然实现这些权利须以为封君或国王履行义务为前提,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即国王不能随便侵犯或剥夺这些权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