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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协商民主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十八大科学回答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制度框架、层次与内涵和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制度中的地位以及实施形式等重大问题。一是加强对协商民主理论的学习。作为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的实践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对应协商而未协商的事项,应作限制性规定。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

党的十八大把协商民主首次写进政治报告,作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部署,并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体现了我们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坚定决心。推进协商民主的发展和制度健全,需要实践探索和顶层设计相结合。结合内江市政协着眼深化改革出良计、着眼经济发展谋新招、着眼民生福祉献实策,紧扣内江改革发展献计出力的过程,可对进一步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以下思考。

(一)进一步加强对协商民主的学习宣传

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是在我们党代会的历史上第一次,是我们党在民主政治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取得的最新成果。十八大科学回答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制度框架、层次与内涵和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制度中的地位以及实施形式等重大问题。

然而社会大众对协商民主的认识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部分社会大众对协商民主的概念、内涵、意义、作用了解不多,有的甚至基本不了解。也有少数党政干部认识不够,对协商民主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解。

借此东风,加强对协商民主的学习宣传正当其时。一是加强对协商民主理论的学习。首先从政协组织和政协各参加单位抓起,推动政协委员、政协机关干部、各党派团体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对协商民主的理论认识上进一步深化,以指导和促进工作。其次应把协商民主理论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党校、行政院校、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课程,深化各级干部对协商民主的认识。二是增强对协商民主理论及实践的宣传实效。作为十八大重要的理论和制度创新之一,学习宣传协商民主制度应作为深入学习宣传十八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推进各级各界深化理解。应充分考虑社会大众接受理论的特点,对协商民主的宣传应更多地采取诸如电视专题片等既有理论解读、又有鲜活事例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

(二)进一步在立法上明确协商民主的法律地位

协商民主是当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作为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的实践离不开法治的规范。

根据协商民主的内在要求和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践需要,我国有关协商民主制度的规范体系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目前没有一部专门规定协商民主制度的法律法规,协商民主缺乏制度保障和法律约束。我国协商民主制度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化不完善,造成了协商民主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协商效果不明显、协商走过场、走形式、公众参与协商困境重重等问题,阻碍了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

因此,需明确协商民主制度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规范协商民主的主体、内容、程序及协商争端解决机制、协商执行监督机制等,不断健全完善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把协商民主写进党的十八大报告,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推进人民民主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协商民主是公民在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直接发挥作用的重要运行机制。要确保人民政协对于公共权力的影响力得以有效行使,就要有相关的法律进行明确界定。可通过国家立法,把“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用法律确定下来;把“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形式”用法律确定下来;把“在重大决策前必须送政协充分协商”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进一步用法律的方式为协商民主的有效运行提供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政协开展协商民主的制度机制

协商民主的发展,制度建设是关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并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协商民主的创新举措和制度安排。其中最重要的是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为我们推进协商民主指明了方向和提出了明确的任务。

然而目前的实践由于缺乏制度程序规定,在协商选题、协商程序及结果运用等方面缺乏质量保证。此外,目前各级相关文件对协商内容的规定大多较为原则性,缺乏有针对性的具体化规定,导致对有的问题由于不同的理解,在是否应该纳入协商上不好确定。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对“三在前三在先”、积极认真采纳协商成果等有原则性要求和强调,但对应协商却未协商的情况,缺乏明确具体的约束性规定。对委员意见统一的协商成果,在应用上缺乏刚性规定的保障。

制度机制的完善既需要党委的开明,更需要政协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政协实践的探索,需要政协积极主动作为。有必要制定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的具体办法,以规范这两项协商形式;有必要进一步修订《政协政治协商实施细则》,由党委出台推动实行。在其中应细化强化以下内容。一是细化协商内容。特别是对一些仅冠以“重大”“重要”前缀的内容,如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重要规划、重大方案等,可在文件中或另行出台配套文件予以细化、量化,如多大的投资项目为“重大投资项目”等,以便于协商双方均能一目了然。对应协商而未协商的事项,应作限制性规定。二是强化“三在前三在先”。切实把“三在前三在先”列入党政决策程序,对应协商而未协商的事项,应视作违反决策程序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三是规范协商程序。在议题提出、议题确定、情况通报、意见建议听取、协商成果整理报送、成果研究处理及反馈等环节,作进一步的规范明确。可以考虑对一些议题(如一些特别重大、敏感的问题)在协商的基础上开展赞成(或信任)投票,对协商意见进行量化计算。要在程序中保障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包括发表尖锐的不同意见,让协商在集思广益中提高质量。四是强化成果运用。协商成果应得到充分尊重和切实认真对待,在协商过程中就协商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该缓决策,在完善方案、进一步协商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再进入决策程序。对一些特别重大、敏感的问题等进行投票量化的成果,在应用上可设置一定的限制性规定,以保证对待和处理协商成果的严肃性。

(四)进一步完善政协委员工作机制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发挥好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是人民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能的基础和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了政协委员的重要性和使命。他指出:“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要尊重和保障委员民主权利,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健全委员联络机构,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良好条件。政协委员社会知名度大、关注度高,一言一行都具有影响力和示范性。希望广大政协委员珍惜自身荣誉,恪守宪法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锤炼道德品行,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当前政协委员在发挥其主体作用上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管理松散。政协委员属兼职,其工作和生活均在本单位,参加政协活动除一年一度的全体会议和委员培训会议外,主要是以专委会或委员小组为单位开展活动。一年内除集体相聚3—4次外,平时联系甚少。虽然制发了有关加强管理和联系方面的文件,但具体落实较差,因而出现个别“年度委员”“开会委员”或“名誉委员”的现象;二是履职意识不强。一方面政协委员是本单位的业务骨干或负责人,本职工作繁忙,无暇履行委员的职责;另一方面是委员政协意识较差,不知如何履职,当一届委员不发一句言、不写一份提案、不反映一条社情民意的不乏其人,有的甚至把参加政协会议和相关活动当成一种负担;三是履职水平不高。个别委员只看荣誉,而不承担责任,不钻研政协业务知识,发言说不到点子上,调研理不出头绪,盲目应付;四是为委员搭建履职平台不够。知情才能出力,委员大多工作在基层,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情况了解甚少,而政协与委员所在单位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的机制不健全,没有为委员搭建好履职平台。

委员主体作用发挥的情况直接关系着政协“重要渠道作用”的充分发挥。地方政协要增强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一履行职能的基本原则。当前应该着力抓好以下方面。一是增强委员的角色意识。委员主体作用发挥的情况直接关系着政协履职的水平,而委员作用的发挥关键要在委员的产生、管理、退出机制上有新的办法。在委员产生上可以考虑先在各界别中推举,然后由党委组织部门和统战部门考核,送政协协商。应加大委员退出机制的建设和实施力度。在委员产生、管理、退出中,应有制度保障政协党组、主席会议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二是推动委员深入界别民众。大力支持委员经过政协同意在基层进行个别走访,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可考虑对委员年度内联系界别民众的情况定指标,进行量化登记和考核,推动委员更好地履行民意代表的职责。三是提高调查研究的水平。调研是政协履职的基础,调研工作要在深入实际、深入问题、科学分析上下够功夫,只有通过深入扎实的调研,才能有建良言献良策的底气。四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讲真话、讲实话,充分发表协商意见,敢于发表不同意见,努力提出有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政协协商的水平。

正如四川省政协副主席晏永和所极力强调做到“五个到位”:站在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高度,站在提升机关干部实践研究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端正态度,积极投入,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加强统筹协调,责任人和成员要主动配合,超前思考,下功夫、真出力,做到领导力量到位。进一步细化方案,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做到任务分解到位。广泛收集资料和信息,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加强分析论证、总结提炼,努力形成质量较高的研究成果,做到工作措施到位。把这项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目标考核,作为评优定级、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做到激励约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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