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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国政治制度的一般性与独特性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政党制度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当今欧美国内政治实质上是政党政治,政党是政治制度中最活跃的政治行为体,将公民社会与政治系统紧密地联系起来,是公民参与政治并进入政治系统的主要媒介。政党参加选举的目的就是进入政府从而获得执政权。多党竞争、普遍直选和分权制衡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今日的法国只能是一个由政党控制的国家,而不能是一个中性的机构。”

当代法国政治制度的一般性与独特性

张鑫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讲师)

一、理论框架:现代民主制度

经过几百年来的发展,现代民主制度在欧美已经相当成熟,其三大支柱即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和政府制度。

政党制度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当今欧美国内政治实质上是政党政治,政党是政治制度中最活跃的政治行为体,将公民社会与政治系统紧密地联系起来,是公民参与政治并进入政治系统的主要媒介。政党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参加选举取得执政权,从另一个角度说,“没有政党的选举使现状周而复始,只不过是一种用来给传统结构和传统领导权披上一件合法外衣的陈规罢了”[1]。由此可见,政党对于构建民主制度的重要性。本文的政党制度主要是指政党格局,它的基本原则是多党竞争,主要表现形式是两党制多党制。两党制是指主要由两个大党轮流上台组成一党内阁执政;多党制是指主要由多个政党轮流上台组成联合内阁执政。

选举制度是现代民主制度的象征。当今欧美政党政治的主要焦点是选举,政党只有通过选举才能取得执政的合法性,也就是说,一个政府产生和运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授权。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普遍直选,具体来说是由选民普遍地、平等地、直接地、秘密地进行投票来选举国家公职人员,主要当选形式是小选区简单多数代表制(first-past-the-post)和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representation)。小选区简单多数代表制是指每个选区只产生一名当选人,得票数最多(不必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比例代表制是指每个选区产生若干当选人,各政党按照各自所得选票在总票数中的比例分配席位。从理论上说,小选区简单多数代表制利于形成两党制,比例代表制利于形成多党制。

政府制度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政府是管理国家的权力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包括总统和内阁[2])和司法机关等,政府在整个政治系统中处于最高的核心位置,其他政治因素都环绕在政府的周围。政党参加选举的目的就是进入政府从而获得执政权。本文的政府制度主要是指总统、内阁、议会之间的权力分配和相互关系,[3]它的基本原则是分权制衡,主要表现形式是议会制和总统制。议会制是指议会产生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首相(或总理)是内阁首脑;总统制是指总统任命内阁,内阁对总统负责,总统是内阁首脑。

总之,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和政府制度三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它们共同构建了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多党竞争、普遍直选和分权制衡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当代法国政党制度

早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就形成了各种形形色色的政治派别,例如吉伦特派(Girondist)和雅各宾派(Jacobin)。1879年,法国最早的政党——雅各宾俱乐部问世;1901年,法国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政党——激进党(PR)成立。在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时期(1875—1940年),共和制和议会制的最终确立为政党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政党制度也因此建立起来。

二战后,法国各政党在理论上可分为左、中、右三个阵营,从传统的意识形态来看,左翼更加强调公正,而右翼则更加强调效率。当代法国议会还保留着座位按照议员左、中、右政治属性安排的传统,即左翼在议长对面的左边,右翼在议长对面的右边,中间派在议会会场中间。[4]因中间派始终处于非左非右的摇摆状态,故不成其为真正的政治一极,政党的角逐主要表现为围绕着政府权力这个核心所进行的左、右翼两大阵营的较量。左、右翼两大阵营力量的此消彼长和主要政党的兴衰主导了战后法国政治走向。“今日的法国只能是一个由政党控制的国家,而不能是一个中性的机构。”[5]虽然左、右翼两大阵营战后以来分野鲜明,但其中具体党派的兴起、分裂、合并、演化、衰亡还是比较频繁的,形成了纷繁复杂的政党个体。

在第四共和国时期(1946—1958年),法国共产党(PCF,左翼)、社会党(左翼)、人民共和党(MRP,中间派)、激进党(中间派)、独立党(RI,右翼,共和党的前身)、戴高乐派(Gaullist,右翼,人民运动联盟的前身)等党派先后上台实行多党联合执政,总体上呈现出左翼始强、右翼后起的多党竞争态势。

进入第五共和国时期(1958年至今),以人民运动联盟为主导并辅以法国民主联盟(UDF,由共和党、激进党等党派组成)[6]等党派的右翼联盟和以社会党为主导并辅以法国共产党[7]、欧洲生态—绿党(EELV)、左翼激进党(PRG)等党派的左翼联盟之间的竞争一直是法国政党政治发展的主线。1958至1981年是右翼鼎盛时期,这期间右翼连续执政23年,历经戴高乐(戴高乐派)、蓬皮杜(戴高乐派)和德斯坦(共和党)三位总统。1981至1995年期间,左翼略占上风,密特朗(社会党)连续担任总统14年。1995至2012年期间,右翼重新占据优势,希拉克(人民运动联盟)担任总统12年,后由萨尔科齐接任。2012年至今,左翼卷土重来,奥朗德出任总统。

进入21世纪,法国政坛的左右阵营依然分野鲜明,社会党和人民运动联盟在各自阵营中的主导地位更是牢不可破,但主流政党的“中性化”趋势渐强,左右翼大政方针和战略目标趋同,只是具体政策和手段不同罢了。在2012年大选过程中,左右翼的政治主张都在向中间靠拢以争取为数众多的中间选民的支持,右翼不再否认国家在社会保护方面的作用,而左翼也经历着自由化和经济开放的思想变化。此外,由于近年来在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法国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再加上法国传统的“精英政治制度”使主流政治家漠视广大民众关心的切身问题,导致部分选民对主流政党丧失信心转而支持极端主义势力,特别是极右翼政党国民阵线(FN)在近年来选举中的得票率一直稳定在10%以上,2002年其领袖勒庞更是大出风头。他在第一轮总统选举中以16.86%的得票率险胜社会党候选人若斯潘从而与希拉克共同进入第二轮,这令绝大多数人大跌眼镜,虽然他在随后的第二轮选举中大败于希拉克,但极端主义势力的抬头给法国政坛敲响了警钟。

总之,当代法国政党制度实行多党竞争,但它既不是两党制,也不是多党制,而是一种具有法国特色的两党主导的左右翼两大阵营竞争制,其本质上是一种多党制基础上的两党主导制。两党主导的左右翼两大阵营竞争制的最大特色在于政党格局的左右翼两极化。虽然近年来蓬勃发展的新社会运动对政党形成了严峻挑战,但政党仍然并将长期作为最重要的行为体活跃在法国政坛。

三、当代法国选举制度

在法国大革命的洗礼下,普选制几经反复,最终在1848年(第二共和国时期)得以确立,法国成为世界上最早确立不受财产、种族、性别和教育条件限制的普选制的国家之一。自此之后,不同的当权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采用对自己有利的选举制度,致使法国的选举制度变化频繁。

自第三共和国建立至今,议会下院(先后称众议院、国民议会)和第五共和国的总统[8]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议会上院(即参议院)和第三、第四共和国的总统是间接选举产生的。

本文探讨的选举制度主要是指选民直接选举制度。

在第三共和国时期(1875—1940年),众议院选举主要采用两轮投票制(tworoundsystem),其间短暂使用过比例代表制。两轮投票制是指每个选区只产生一名当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数达到预设的当选标准(一般是“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如果没有候选人达到这一当选标准,将由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数领先的n名候选人(n是预设的某一数字或是得票数达到预设的晋级标准的候选人的数量)晋级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中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在第四共和国时期(1946—1958年),国民议会选举初期采用比例代表制,但1951年改为采用一轮多数联盟制[9]。一轮多数联盟制是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的混合,但从本质上说还是一种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从理论上说比较有利于小党的发展,从而促成了议会中政党林立的局面,没有任何一个党派可以获得国民议会的过半数席位而单独组阁,势均力敌的多个党派只能形成联合内阁执政,由于各党勾心斗角、争权夺势,导致联合内阁不仅效率低下,而且随时有倒台的危险。

进入第五共和国时期(1958年至今),戴高乐吸取第四共和国的教训,他的宪制改革的重要思想之一就是改革选举制度,恢复采用两轮投票制,[10]具体规定是,在总统选举中,将全国作为一个选区,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如果没有候选人达到这一当选标准,将由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数领先的2名候选人晋级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中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在国民议会选举中,将全国划分为577个选区,在每个选区中,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半数以上选票且得票数达到选区内登记选民总数1/4的候选人当选,如果没有候选人达到这一当选标准,将由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数达到选区内登记选民总数1/8的n名候选人晋级第二轮投票(如果n<2,则由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数最多的2名候选人晋级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中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在两轮投票制下,第一轮选举允许小党的存在,第二轮选举给了小党与大党讨价还价的机会以获取一定的利益,但总的来看,两轮投票制从理论上说比较有利于大党或大的政党联盟,从而使得第五共和国时期的左、右翼联盟比第四共和国时期更加鲜明、牢固,并且促生了两个主导党派——人民运动联盟和社会党,进而使得内阁成为由一个大党来主导的清一色左翼或右翼内阁,这大大提高了内阁的效率和稳定性,达到了戴高乐的预期目的。两轮投票制对于政党制度的影响效果是介于小选区简单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之间的,它因此促成了一种多党制基础上的两党主导制。法国著名学者迪韦尔热说过:“两轮投票制能够促进联盟两元制的形成,在多党中引进类似的两党制。”[11]值得注意的是,两轮投票制在法国的实行并没有达到人们想象中的抑制小党特别是极端主义党派生存的明显效果,这说明选举制度并不是影响政党制度的唯一因素,法国的多元化社会和传统也对政党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表面上看,两轮投票制是一种多数代表制,然而它与小选区简单多数代表制的本质是完全不同的,它实际上是著名的选举制度家族——偏好投票制(preferenti alsystem)[12]的一种。小选区简单多数代表制的本质是只要一轮得票居首即当选,在当选人没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情况下,选举结果忽视了大多数选民的(第一)选择,使大多数选民的选票成为“废票”,这有可能使得“最差候选人”[13]当选,而且这种制度没有考虑到选民的第二选择,然而在现实投票中民意是复杂的。相比之下,两轮投票制的第二轮投票充分考虑到选民的第二选择,即当选民所支持的第一选择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被淘汰时,选民可以通过第二次投票表达出第二选择,这样尽可能地使每一位选民的选票发挥出效能,使得选举结果更加符合民意,大大降低甚至杜绝了“最差候选人”当选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两轮投票制与比例代表制的本质就更不一样了,两轮投票制克服了比例代表制易形成纯粹多党制及其所带来的内阁不稳的弊病。应该指出,世界上并不存在完美无缺的选举制度,两轮投票制也不例外,它潜在的弊端是第二轮的选举结果可能实质上是依靠政党间讨价还价后经过重新分化组合产生的,而并不是依靠选民的第二选择产生的。

总之,当代法国选举制度实行普遍直选,但它既不是小选区简单多数代表制,也不是比例代表制,而是一种具有法国特色的两轮投票制。两轮投票制的最大特色在于它给予选民二次选择的机会,充分尊重选民的第二选择。两轮投票制较好地吸收了小选区简单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的优点,同时较好地克服了二者的缺点。按照传统的评价选举制度的两大标准——民主(选举结果是否能够充分表达民意)和效率(选举是否促成了运作高效的政府机关)来说,两轮投票制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选举制度,至少对于法国来说是这样。

四、当代法国政府制度

两种政治思想即权威主义和反权威主义在法国政治舞台上的相互斗争、妥协、融合,导致了近代以来法国政府制度纷繁复杂、更替频繁,这实际上根植于法国历史上农耕文明深厚及小农意识长期存在所带来的重视秩序、尊重权威的集权传统和法国大革命所带来的自由民主传统的相互碰撞。

自法国大革命爆发(1789年)以来,法国先后经历了三次君主立宪制、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制的交织,1875年宪法颁布以后共和制最终在法国得到确立。在共和制下具体来看,第二共和国(1848—1852年)实行总统制,第三共和国(1875—1940年)和第四共和国(1946—1958年)实行议会制。

在第四共和国时期(1946—1958年),法国人将民主传统推向极端,将民主传统的化身——议会置于不可挑战的“至上”地位,以毁坏行政权威为代价来维护议会权威,议会动不动就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使其倒台,行政权完全沦为立法权的附庸,这严重违反了分权制衡的原则;另一方面,由于比例代表制的实行,议会中呈现出政党林立的复杂局面,势均力敌的各政党间围绕着组成和运作联合内阁充满政治斗争和交易。以上两个方面导致内阁严重不稳、行政效率低下,在第四共和国短短的12年间竟然走马灯般地更迭了25届内阁,[14]也曾经有一次因无人能满足组阁条件致使国家连续185天无人治理,[15]导致政局和整个社会动荡不安。

1958年驻阿尔及利亚的法国殖民军发生叛乱,反对现存的软弱政府,支持戴高乐上台,至此第四共和国崩溃。当时的法国总统科蒂承认:“从基本上说,我们(第四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步伐了。”[16]为了应对危机,议会授权戴高乐组阁并主持制定新宪法即1958年宪法。新宪法经全民公决以79.2%的压倒性多数通过后于1958年10月4日正式生效,[17]法国建立起半总统半议会制的政府制度,第五共和国开始,戴高乐当选第五共和国第一任总统。

戴高乐为达到内阁稳定和行政高效的目的,他的宪制改革思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大大加强总统权力和削弱议会权力,使行政权威高于议会权威,大大降低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影响。戴高乐认为,“政府(内阁)绝不可以从议会产生出来”,“应由全国人民直接委任的一个超党派的元首遴选出来”[18],“行政权与立法权必须切实分开”[19]。第二,在保留议会制因素的前提下,改革选举制度,采用两轮投票制,促进政党的两极化,以促成一党主导内阁的建立。与第三和第四共和国经常以中间派政党为主体拼凑中左或中右内阁致使政局动荡相反,左、右两极轮流替换上台有利于第五共和国政局的稳定。[20]

相对于第四共和国宪法,从1958年宪法来看,加强总统权力主要表现在:①总统任命总理和内阁其他成员(宪法第8条);②总统主持内阁会议(宪法第9条);③总统任命驻外使节(宪法第14条);[21]总统统帅军队(宪法第15条);[22]在内阁或议会两院建议下,总统可将法律草案直接提交全民公决通过(宪法第11条);[23]总统在与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可以解散国民议会(宪法第12条);[24]当紧急状况出现时,总统在与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主席磋商后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行使非常权力(宪法第16条)。[25]其中最后三项特殊权力是1958年宪法赋予法国总统的“杀手锏”,实行总统制国家的总统(例如美国总统)一般不享有这三项权力。“行使非常权力”更是戴高乐加强总统权力的集中表现。另一方面,削弱议会权力主要表现在:①在立法权方面,宪法以列举的方式限定了议会立法的范围,而在此范围之外由内阁以条例的形式处理,议会无权介入,此外,内阁有权根据宪法规定要求议会授权在某一方面立法(宪法第34、37、38条);②在财政权方面,当财政法案在提交到议会已逾70天而议会悬而未决时,内阁可以条例的形式使之自动生效(宪法第47条);③在监督权方面,国民议会对内阁提出的不信任案需绝对多数赞成票才能通过,而且表决只计算赞成票,反对、弃权和缺席均视为支持政府(宪法第49条)。此外,总统的三项特殊权力实质上都起到了大大削弱议会权力的作用。值得注意的一点是,1958年宪法将“总统”和“内阁”部分作为第二章和第三章,而将“议会”部分作为第四章,然而1946年宪法(第四共和国宪法)是把“议会”部分作为第二章的,这说明在1958年宪法中,“总统”已经代替“议会”成为第一宪政机关。在戴高乐看来,只有在这样有权威的总统领导下,法国才能一举摆脱近代以来的动荡,变得“伟大、繁荣”,因为唯有这样的总统“才能够制衡议会的过分”。应该指出,总统三项特殊权力的获得和议会传统三权的削弱似乎违背了基本的宪政原理,使得行政权和立法权严重不平衡,但我们评价一种制度不能只从理论的角度,更重要的是看其在实践中的效果。1958年以后,新的政府制度对于法国能够较好的处理国内危机和较快地提升国际地位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宪法体系的构成不仅包括宪法及相关法律条文,还包括惯例。1958年宪法规定总统任命总理和内阁其他成员,但并未规定这一任命须考虑国民议会的组成情况并经过国民议会的批准。但当1986年国民议会选举后出现了第五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总统所在政党联盟和国民议会多数派政党联盟不一致时,左翼总统密特朗基于当时的形势所迫任命国民议会多数派右翼联盟推荐的候选人希拉克为总理,随后新内阁要求国民议会对其进行信任投票并获得通过,从而形成了第五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左右共治”(cohabitation)[26]。这一惯例使得第五共和国的政府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这是戴高乐所始料未及的。可以说1958年宪法有些条文的模糊性和灵活性为惯例发挥作用提供了充分的空间。

根据1958年宪法条文和惯例,当总统所在政党联盟和国民议会多数派政党联盟一致,即“单翼统治”时,政府制度具体表现为:总统(作为国民议会多数派领袖)拥有组阁权,国民议会可以倒阁,因而内阁向总统和国民议会双重负责(以总统为主);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兼内阁首脑,全面决定国家内外政策,而总理只是协助总统处理日常事务的首席部长,负责具体执行总统所决定的内外政策。另一方面,当总统所在政党联盟和国民议会多数派政党联盟不一致,即“左右共治”时,政府制度具体表现为:国民议会多数派拥有组阁权,总统对组阁也有一定影响(总统任命内阁成员),国民议会可以倒阁,因而内阁向国民议会和总统双重负责(以国民议会为主);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决定外交和国防政策,而总理作为内阁首脑,决定并执行国内经济和社会政策,同时负责执行总统所决定的外交和国防政策。[27]从上述政策领域可以看出,总统和总理之间存在一个基本的分工,即总统负责对外政策,总理负责国内政策,只不过是当“单翼统治”时总统的权力会渗透到国内政策领域,当“左右共治”时总理的权力会渗透到对外政策领域,比如在“左右共治”时期总统和总理曾多次共同出席欧盟首脑会议的独特情景就突出反映了这一点。

法国政府制度从两个方面讲都是一种半总统半议会制。从动态上讲,当“单翼统治”时,法国政府制度接近总统制,而且是一种强化的总统制,总统的权力大到使得其他政府机关几乎无法制约的地步;当“左右共治”时,法国政府制度接近议会制,当然总统凭借其外交国防权和三项特殊权力在政治生活中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法国政府制度是一种“可变性的政治体制”或“滑动中的政治体制”。[28]静态上讲,无论是“单翼统治”还是“左右共治”时,在一个历史横断面上,总统在政治体系中处于一个“仲裁人”和“保证人”的地位(宪法第5条),这使总统凌驾于内阁、议会和司法机关等其他政府机关之上,聚“民族意志和公共权威”[29]于一身,成为国家主权的象征,这是1958年宪法的最大特点;同时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监督内阁,议会可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使其下台,可以说在静态上法国政府制度既具有总统制的因素,又具有议会制的特点。正如戴高乐所说:“我们的宪法既是议会制的,又是总统制的。”[30]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法国内阁成员是不得兼任议会议员的,因为戴高乐认为“如此兼职把部长们置于议会中各自党团的摆布之下,造成政府(内阁)不稳”[31],然而传统的议会制国家的内阁成员一般都是议会议员。

“左右共治”自出现以来一直是比较具有争议的政治现象,应该说“左右共治”本身并无褒贬含义,它是一种政治统治的手段和方法,它在实施过程中的效果好坏主要取决于总统和总理两人的“合作诚意”。如果总理所在政党联盟能在议会中掌握“政治多数”(即获压倒性多数席位),总理依靠议会的有力支持就会具有足够的发言权,这样总统和总理就可以“精诚合作”、各负其责,冲突机会减少,自然统治效果良好。总的来看,“左右共治”的优点是决策时可以融合左右不同思想,避免政策偏激和片面,此外,左右双方可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避免过度集权;“左右共治”的缺点是由于左右双方都企图在下次选举中获胜以结束“共治”局面,故易形成明争暗斗、相互扯皮,造成“内耗”,从而使行政效率和对外形象受到很大影响。无论如何,“左右共治”是法国政府制度的最大特色和真正价值所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总统任期在2000年由7年缩短为5年后,总统选举和国民议会选举在常规上(即在不提前举行总统选举或国民议会选举的情况下)会在同一年先后举行(相隔仅一个月左右),如此不太可能选出分属不同政治阵营的总统和国民议会多数派,从而大大降低了“左右共治”现象出现的可能性。从2002年、2007年和2012年三次实践来看,获得总统选举胜利的政党联盟随后都轻而易举地获得了国民议会选举的胜利,国民议会选举实际上变成了对新总统地位和权力加以确认并授权新总统组阁的过程,选民在心理上也不重视国民议会选举,这从总统选举和国民议会选举投票率的巨大差距可见一斑(见文后附表)。这一危险“惯例”会大大抹杀法国半总统半议会制的真正特色和价值所在,可能使法国的政府制度实质上成为“帝王般总统制”。法国不能从第四共和国的行政权威成为议会权威附庸的一个极端走向如今潜在的议会权威成为行政权威附庸的另一个极端,这对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健康发展来说是极为不利的,这是法国人所应该警惕的。此前已有人呼吁应该修改宪法,削弱总统权力,建立第六共和国。从另一个角度看,即使“单翼统治”成为常规,其他政府机关几乎无法制约强势的总统,但是总统的权力来自于民众的授予和认可,这是近代以来法国人一直尊崇的传统,哪怕是拿破仑独裁统治的建立也是全民公决认可的,哪怕是如日中天的戴高乐,当他所提出的法案被全民公决否定后,也只能黯然下台,也就是说民众是制约集权总统的最重要力量,可以说“单翼统治”就是民众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集权总统来高效地统治国家,同时总统对民众负责,这对法国人来说似乎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制度。

总之,当代法国政府制度实行分权制衡,但它既不是总统制,也不是议会制,而是一种具有法国特色的半总统半议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的最大特色在于它是一种“可变性的政治体制”或“滑动中的政治体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总结法国政府制度史经验教训的结晶。如果说总统是法国集权传统的象征,议会是法国民主传统的象征,那么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法国集权传统和民主传统的结合体;如果说强势总统是法国集权传统的象征,全民直选总统是法国民主传统的象征,那么半总统半议会制还是法国集权传统和民主传统的结合体。半总统半议会制在法国的创建,在世界范围内打破了议会制和总统制在政府制度领域两分天下的局面,成为不可忽视的“第三力量”,半个多世纪以来,半总统半议会制蓬勃发展,当今世界共有大约30个国家(例如斯里兰卡、民主刚果和海地)实行这种政府制度。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法国对世界政治制度发展所作出的最大贡献。

五、结论

在当代法国,两轮投票制的选举制度促生了两党主导的左右翼两大阵营竞争的政党制度,然后作用于半总统半议会制的政府制度,从而产生了“单翼统治”或“左右共治”的政治现象。从其三大支柱来看,当代法国政治制度在反映现代民主制度一般性(即多党竞争、普遍直选和分权制衡)的同时,又与众不同,且带有法国传统特色(即两轮投票制、两党主导的左右翼两大阵营竞争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而正是这种独特性使得当代法国政治制度能够屹立在世界政治制度的舞台上,长久以来散发着无限魅力。

在政治体系中,政党作为最活跃的政治行为体,在选举中为赢得选民支持而展开竞争,选举获胜的政党进入行政机关取得执政权,未取得执政权但获得议会席位的政党进入议会成为反对党,各政党在政府的各个组成部分如总统、内阁、议会等政治空间中运作权力,以维护其自身的利益。政治制度为以上这一围绕政治权力所进行的政治运作过程提供了一套规则和一个秩序,这就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本质,同样也是当代法国政治制度的本质。

附表

表12012年4月21日和5月5日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第9次总统选举结果

资料来源:http://en.wikipedia.org/wiki/French_presidential_election,_2012。

表22012年6月10日和6月17日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第14次国民议会选举结果

资料来源:http://en.wikipedia.org/wiki/French_legislative_election,_2012。

【注释】

[1]〔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371页。

[2]本文的“内阁”即法国宪法中的“政府”(government),为了与广义上的“政府”(即“政府制度”中的“政府”)相区别,故称“内阁”。

[3]在政府的构成当中,司法机关固然也很重要,但相对而言,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和超脱性较强,政治敏感度较低,一般不像总统、内阁和议会那样能够对政治生活形成广泛而直接的巨大影响力。也就是说,政府中最重要的是总统、内阁、议会之间的关系问题。

[4]吴国庆:《当代法国议会的特征》,《欧洲》,1999年第2期,第56页。

[5]〔法〕弗朗索瓦·博雷拉:《今日法国政党》,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7页。

[6]2007年5月总统选举之后,法国民主联盟分裂为两个政党,即新中间(NC)和民主运动(MoDem),其中民主运动脱离右翼联盟,二者分别参加了6月的国民议会选举。

[7]2008年11月,法国共产党与其他一些小党组成一个政党联盟,即左翼阵线(FG),该政党联盟脱离左翼联盟而参加选举。

[8]在第五共和国初期,总统是间接选举产生的,1962年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9]一轮多数联盟制是指每个选区产生若干当选人,如果某政党或政党联盟在该选区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则能够囊获该选区的全部席位,参加政党联盟的各政党再按照各自得票比例分配席位,如果没有政党或政党联盟获得半数以上选票,那么该选区席位便由各政党或政党联盟按照各自得票比例分配。

[10]1986年国民议会选举曾短暂使用过比例代表制。

[11]〔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制度和宪法》(第1卷),法国大学出版社,1973年版,第170页。

[12]偏好投票制认识到选民的选择具有层次性,选举结果不仅应该考虑选民的第一选择,而且应该考虑选民的第二选择、第三选择等等,它包括两轮投票制、可选择投票制(alternativevote)、单记可转移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vote)、博达计分法(Bordacount)等,这些都是小选区简单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之外的选举制度。

[13]所谓“最差候选人”,是指与其他任何一名候选人采取“一对一竞争”(head-to-headcompetition)时总是失败的候选人,也就是说,如果选民只对两名候选人(由“最差候选人”和其他任何一名候选人组成)投票,那么“最差候选人”永远都是落选者。在小选区简单多数代表制下,当背景、政见等接近的多个“类似候选人”共同参选时,支持这种背景、政见的选民在投票时会出现分野,导致“选票分散”现象,如此就有可能使得“类似候选人”之外的“最差候选人”渔翁得利而以简单多数票当选。

[14]许振洲:《法国议会》,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73页。

[15]G.Mahler,Comparative Politics:An Institutional and Cross-national Approach,New Jersey:Prentice Hall,1992,p.259.

[16]〔法〕雅克·夏普萨尔,阿兰·郎斯洛:《1940年以来的法国政治生活》,全康康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297页。

[17]J.HarveyandL.Bather,The British Constitution,London:Macmillan EducationLtd.,1977,p.72.

[18]〔法〕戴高乐:《希望回忆录》,翻译组,上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4页。

[19]国际关系研究所编译:《戴高乐言论集》,世界知识出版社,1964年版,第10页。

[20]吴国庆:《当代法国政治制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71页。

[21]洪波:《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8页。

[22]在实践中国民议会成功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只有一次,即1962年蓬皮杜内阁倒台,但随后戴高乐总统解散了国民议会进行重新选举,结果戴高乐派再获国民议会多数,蓬皮杜再次组阁上台。

[23]该条款总共实践过十次,仅戴高乐一人就实践了五次,但在1969年4月戴高乐所提交的法案被全民公决否定,他被迫辞职,另外一次所提交的法案被否定就是2005年5月《欧盟宪法条约》未被全民公决批准。

[24]该条款总共实践过五次,分别发生在1962、1968、1981、1988和1997年。

[25]该条款只实践过一次,即戴高乐总统1961年4月至9月对驻阿尔及利亚的法国将军发动军事叛乱的镇压。

[26]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历史上共发生过三次“左右共治”,即1986—1988年(左翼密特朗总统和右翼希拉克总理)、1993—1995年(左翼密特朗总统和右翼巴拉迪尔总理)、1997—2002年(右翼希拉克总统和左翼若斯潘总理)。

[27]当“左右共治”时,如果总统和总理意见发生分歧,虽然总统主持内阁会议,并且内阁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经总统签署后方可生效,但总理可将意图通过的事项做成法案提交议会通过,以强制执行。

[28]杨祖功、顾俊礼:《西方政治制度比较》,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293页。

[29]L.Derfler,President and Parliament:AShort History of the French Presidency,Boca Raton:University Presses of Florida,1983,p.174.

[30]许崇德:《宪法学》(外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02页。

[31]J.AmblerandL.Schein man,Th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of France,Boston:Hought on Mifflin Company,1971,p.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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