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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上对自然法学说的总批判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法的公理理论已经失去其作为法律基础的担当力。纽曼承认自然法学说哲学上有缺陷,主要在于对人性的独断。自然法学说往往断言存在一种单数的自然状态,从而断言人的特殊本性。从休漠这个一般的哲学立场却得出,对自然法的攻击不局限于道德哲学的地盘,而是包含了对理性普遍必然性的否定。传统自然法学说受到黑格尔谴责,因为这些学说让国家向私利对抗的社会屈服。求同存异方为对待自然法的合理态度。

19世纪后,随着社会科学对法律的驱魅,自然法学说渐渐丧失话语权,马克斯·韦伯曾说:

自然法的公理理论已经失去其作为法律基础的担当力。人们或者坚定信仰法律规范具有积极的、宗教的启示性格,或者信仰自古以来的传统具有不可侵犯的神圣性,相较之下,经由抽象而得到的规范,即使是其中最具说服力者,都显得太过于纤细而不足以担当(作为法律基础的)重任。[7]

按照20世纪著名的自然法理论家登特列夫的说法,自然法遇到的最为严重的挑战乃是:法律实定论、唯名论、黑格尔的伦理国家。唯名论的挑战已经在16世纪自然法的那次复活中被在某种程度解决,黑格尔的伦理国家则完全超越了“意志与理性”之争,他的“合理即存在,存在即合理”的确可以从不同视角进行评价,既积极又保守。且黑格尔是从卢梭那里继承了“公意”,卢梭学说也有两面可能。因此,登特列夫认为法律实证论才是最直接和最明显的挑战。[8]“法外无法”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主张,被划为法律实证主义代表的凯尔森对自然法极度不信任,其中重要理由就是各种自然法学说从哲学上互相矛盾。

纽曼也加入了对自然法批评的行列,但他是对自然法采取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对自然法批判的同时提炼了自然法共同基础,即自然法都主张人乃是理性的。纽曼承认自然法学说哲学上有缺陷,主要在于对人性的独断。自然法学说往往断言存在一种单数的自然状态,从而断言人的特殊本性。人要么善要么恶,要么绵羊般温顺要么恶狼,要么社会的要么离群索居的,要么爱和平要么喜战争,要么有宗教信仰要么无宗教信仰。从这样的本性状态,推导出来公民社会特征,要么自由主义的要么专制主义者的,要么共和的要么君主的,要么社会主义的要么建立在私人财产上的。国家与法律的关系也相应地从自然状态中推导出来,国家吞噬法律或者法律(自然权利)消解国家:国家要么高于法律,要么低于法律,要么与法律肩并肩。[9]

纽曼着重分析了休漠和黑格尔对自然法的立场。他认为,休漠不承认存必然且无漏的理性的权利和正义原则:它们有效仅在于其乃人们遵从的习惯,它们不可能是必然的,因为设想其相反的一面总是可能的。从休漠这个一般的哲学立场却得出,对自然法的攻击不局限于道德哲学的地盘,而是包含了对理性普遍必然性的否定。按照休漠,一般化的思想仅来自于特殊且仅表征特殊,其不支持普遍法则和原则。如果说自然法遭到了倾向怀疑的休漠的批评,那么也没轻易逃过强调普遍性的黑格尔的审查。纽曼认为黑格尔从极端的理想主义哲学的立场揭露了传统自然法的实用和武断(arbitrary)特征。传统自然法学说受到黑格尔谴责,因为这些学说让国家向私利对抗的社会屈服。黑格尔对经验的和批判的自然法学说左右开弓,他责备经验主义理论将人本性的一面片面化,武断地将人本性的一个方面,一个冲动或一个驱动冠放在绝对的位置,并从中推导出一整套控制人类社会的假设。但黑格尔认为,经验主义的学说比批判的更高明,因为毕竟它们还求助于经验。黑格尔不但把康德的实践理性学说看成是同义反复的,甚至是不道德的,因为康德认为一个界定之目的是否能成为道德规则的基础,仅当已经决定了这个目的是否值得实现才能回答,而这个决定会依照历史情景而改变。康德认为私人财产权是每个人都接受,但是在黑格尔看来,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且完全有可能否定私人财产权从而得出不同的道德规则。当不道德的意愿强大到被足够看作充分重要,康德的普遍原则变为一项不道德的原则了。[10]

纽曼认为,在对待自然法的态度上,卢梭也与黑格尔一样共同发力。卢梭称自然法理论家一上来就搜寻法则,这些法则是可以让人们出于自己的利益而很容易赞同的,但没有更深刻的证据(没有比设想的优势更深刻的证据),因而自然法理论家们继续以自然法的名义夸大这种法则的身份,所有这个学派的哲学家采用了同样方法,那么这些有识之士的所有界定都互相矛盾,最终只得出了背离初衷的结论:自然之法不可理解,从而不可能去遵从,因为其没有更深刻理性和更高形而上学支撑。

但是,纽曼与其他批评自然法的思想家有所不同,在于他坚信每一自然法学说中都有积极元素,拥有真正普遍性理性的品质。他认为,休漠否定自然法目的是要说明不可能有理性的正义,乔治·索雷尔公开指责自然法乃是因其武断性,反革命主义者攻击自然法乃是它包含了革命的因素,但他们都是否认理性正义理论的可能性。纽曼实际上赞同如黑格尔的态度,因为其并未放弃构建权利和正义理论的可能性,只是否定自然法的历史形式已经满足了这种可能性。

求同存异方为对待自然法的合理态度。依照纽曼,尽管自然法有不同的历史形态,但我们首要关心的应该是自然法学说中的真理。对自然法的讨论不能仅仅是一种社会学和注释的,因为这种方式自身不能提供标准。为了寻找标准,必须既防范独断论又抵抗相对主义,一些自然法学说服务于一个历史阶段但在另一个历史阶段可能是无价值的,但每一种学说都有一定的真实性,这一点在于其在多大程度上包含具体自由和人类尊严,在于为全人类潜能最充分发展提供动能,因而在具体背景下,必须肯定他们的真实性。[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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