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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自然法学的批判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新自然法学的批判_法理学前沿 首先,新自然法学经常被看作是将某一种文化里面的特定的一些信念和原则试图普遍化并强加给别人。而自然法学说并不是对那些价值的真实性的解释。最后,还有一些批评者认为由于自然法把法律和道德混为一谈,这使得人们理解法律更为困难。但是,新自然法学也有它的积极意义。其次,新自然法学有希望成为普遍法理学的理论基础。随着法律全球化及其带来的后果,人们提倡一种适用于全球的普遍法理学。

首先,新自然法学经常被看作是将某一种文化里面的特定的一些信念和原则试图普遍化并强加给别人。而自然法学说并不是对那些价值的真实性的解释。其次,自然法也被认为由来已久的含混不清。因为它不接受历史法学派和实证研究所提供的见解。任何一种版本的自然法学说都没有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一套清楚的原则,从而指导或限制实在法。再次,自然法被经常认为没有其本身的核心价值,因为它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反应。在不同的地方和时代,它曾经起过保守的作用、自由解放的作用、革命的作用,因时因人而异,取决于接受的人们的意识形态的趋向。复次,有些人认为自然法的提倡者实际上是不可能提供关于正确与错误的客观的知识,因此,自然法的一些信条都必然是相对的和主观的。关于人性的任何信息都无法为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提供证据。最后,还有一些批评者认为由于自然法把法律和道德混为一谈,这使得人们理解法律更为困难。

但是,新自然法学也有它的积极意义。首先,它作为一种道德理论时时在提醒法律工具主义者注意平衡,不要过分地强调法律的工具性。这一点在全球化以后的今天尤为重要。WTO和经济分析法学都将法律看成是工具,而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新自然法学的存在是有它的积极意义的。其次,新自然法学有希望成为普遍法理学的理论基础。随着法律全球化及其带来的后果,人们提倡一种适用于全球的普遍法理学。但是,在什么样的法理学可以成为普遍法理学的问题上,人们的意见很不一致。最有可能成为普遍法理学理论基础的有两种:一种是法律实用主义,另一种是自然法。或许,两者会在某一点上巧妙地结合起来,产生出一种新的自然法形态:实用主义的自然法。

[1]我们通常用practical reason或者practical rationality作为实践理性的对应词。可见,把practical reasonableness翻译为实践理性是值得商榷的。确当的译法也许是“实践合理性”,这和实践理性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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