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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哲学的批判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Critique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View of Economical Philosophy[内容提要] 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分配不公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诉求分配正义的现实出场。在经济哲学的视域中,分配正义是基于对人类存在价值和生命尊严的坚守之原则高度,自觉立足坚实的形而下经济基础,对社会经济财富分配所进行的经济合理性检审和价值合目的性追问。因此,追问财富分配的合理性根据,诉求经济分配生活中的正义价值和伦理匡扶,理应成为我们社会的当务之急。

分配正义:经济哲学的批判[129]

Critique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View of Economical Philosophy

毛勒堂

[内容提要] 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分配不公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诉求分配正义的现实出场。在经济哲学的视域中,分配正义是基于对人类存在价值和生命尊严的坚守之原则高度,自觉立足坚实的形而下经济基础,对社会经济财富分配所进行的经济合理性检审和价值合目的性追问。分配正义在今天之所以可能,其根据在于:分配不公导致的不良后果为分配正义的出场提供了现实的矛盾推动力;人的自然生命存在和超自然生命存在相统一的存在属性为分配正义的可能提供了人性论的根据;现代社会日趋增长的财富积累为分配正义的现实可能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在今日中国,实践分配正义价值,需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基本经济需求平等原则;按劳动贡献分配的“应得”原则;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差别原则”。同时,要警惕“粗陋的共产主义”和“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分配价值立场。

一、分配正义:财富分配生活中的“北极星

今天,我们身处一个充满悖论的时代。诸如“丰腴社会中的贫困”、“财富与贫困一道增长”、“富二代与贫二代并行衍生”等现象实情,成为我们社会的景观,并坚硬而无情地挑拨着人们脆弱的神经和焦灼的心灵,滋生出诸如“仇富”、“仇官”等社会心理情绪。无疑,这样的悖论意味着某种现实前提的虚假或颠倒。因此,追问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根据,诉求分配正义价值,已然成为我们社会紧迫的思想主题和现实焦点。

何谓分配?对此人们之间存在着歧见和纷争,诚如美国学者J.范伯格所言:“‘分配’一词在意义上是存在歧义的。它可能指的是分配的过程或者某些分配的结果。其中之一或两者都可能被评价为公正的或不公正的。此外,‘分配’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结果’,它并不是任何有意进行分配过程的结果,而仅仅是一种事态,这种事态产生的过程太复杂,以至于难以加以概括。”[130]有人认为,财富生产是经济,财富分配是政治,把财富分配视为政治课题。然而,即使在经济学领域,经济学家们在分配问题上,也是各抒己见:有的把分配当作是经济活动中附属于生产的次要结果;有的把财富分配提升到经济活动中的首要位置,认为生产财富只具有手段的意义,财富分配才具有目的价值;有的则把分配视为经济活动中与生产、交换、消费具有紧密关联的重要环节。因此,有学者指出:“在一个极端,有人把收入、财富和权力的分配看成远比‘稀缺’或‘效率’更重要的经济问题。在另一个极端,有人把分配看成是毫无意义的问题——它只是那些具有优先性的基本决策的结果。”[131]

尽管人们对分配的界定没有达成一致公认的定义,但是我们认为,在较为概括的层面上,经济意义上的“分配”概念可以被理解为: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新创造出来的价值即国民收入或体现这部分价值的产品在不同阶级、社会集团或社会成员之间的划分、安排和配置。所以,作为经济范畴的分配之核心在于根据一定的标准、方法对社会物质财富和经济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所进行的划分、安排和配置的活动及其过程。

分配问题至关重要。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有关正义问题的讨论中就认为,在关于财富和荣誉的分配过程中,若“一个人有了过多的利益,他的行为是不正义的;相反,若一个人拥有的利益太少,他就受到了不正义的对待”。[132]为此,他认为需要“矫正正义”来改变不合理的分配状况,寻求分配的适度与平衡。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李嘉图则认为分配问题是政治经济学的主题,因此他在1820年给马尔萨斯的一封信中说道:“你认为政治经济学是一门探讨财富的性质及其源泉的学科。而我认为政治经济学更应该被称作是对决定工业产品在那些在其形成过程中共同发挥作用的各阶层之间的分配的规律的一种研究。”[133]而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就直言“分配问题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性”,并认为“对于实事求是的人和从事研究工作的人来说,在各个要求获得应得权利的人中间分配财富的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经济问题”。[134]人们之所以对分配如此重视,是因为分配切实地关系着人们的利益,本质地关涉到人们的生存、享受和自由发展等基本的存在维度,并关系着社会的安危兴衰。因此,一个社会若长期存在分配不公,那么必然地损害到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损伤到社会的运行效率,甚至会瓦解该社会得以有序存在的秩序根基,因为“只要人们普遍相信产品是按照一种不公平的原则分配时,在那些维护自我利益的人们之间,产业就会失去成效。如果人们普遍接受这样的一般信条,即社会进化是在不公正的方向下发展——即分配已经剥夺了工人们的利益,并且从今以后还会更加变本加厉地剥夺他们——则没有力量可以阻止用暴力推翻社会秩序的趋势”。[135]然而,我们却不得不承认,今天,从世界范围到国内层面,分配不公以及与此紧密关联的贫富悬殊和利益冲突已然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并呈现出严峻的情态。“发达国家”和“第三世界”、“富国”与“穷国”、“富人”和“穷人”、“富二代”和“贫二代”、“官二代”和“农二代”等极具对立的身份标示话语在现实生活中大肆流行,从一个层面透露出现代社会财富分配不公与扭曲的实质与真相,透露出很大一部分民众遭受剥夺的生存境遇。因此,追问财富分配的合理性根据,诉求经济分配生活中的正义价值和伦理匡扶,理应成为我们社会的当务之急。

分配正义是财富分配生活中的“北极星”。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开篇中以诗一般的语言写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136]罗尔斯的这些话语之所以震撼人心,是因为其把正义价值提升到对人的生命尊严之捍卫的原则高度,从而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反思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对人自身生命尊严关照的伦理境域和意义向度。因此,尽管人们对正义及其价值原则存在不同的检讨路径和把握策略,但从哲学的层面观之,正义不仅蕴含着对社会人际关系以及对个体行为及其方式的某种牵导和规约,更重要的是承载着对现实的个人之生命价值和存在尊严的守护,并由此追问现存的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是否合理、现有的人际关系是否有序、个体的行为是否恰当等重大的社会存在问题。从正义的哲学之理解出发,分配正义意味着对分配的方式和方法、分配的根据和尺度、分配的过程和结果等问题进行合理性追问和合目的性检审,开展对现存分配状况的哲学批判,从而为分配生活提供更为坚实的合理性根据和更为高远的合目的性图景,并力求其价值理念的现实化,实际地促进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与合理。然而,分配正义价值在今日社会中某种程度的缺失,使得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的社会经济生活愈演愈烈,结果是社会内部的财富积聚和贫穷积累一道增长,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人际对立日趋尖锐,整个社会的秩序纽带则存在着断裂的危险,导致人们对当下的生活根基和未来的生命前景充满迷茫和纠结,陷入虚无之境。因此,诉求分配正义,不仅具有经济的性质,也是政治的考量,更具有哲学的意义。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分配正义似经济分配生活中的“北极星”,成为财富分配中不可缺失的价值航标和意义刻度。

二、“分配正义”批判及其经济哲学的阐释定向

分配正义价值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至关重要性,使得我们必须进一步检讨和揭示分配正义的本质属性。就一般意义而言,分配正义是人们对分配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伦理思考和哲学追问,旨在诉求合乎公平正义的财富分配制度和分配活动。然而,由于人们对正义的认识存在不同的理解视角,又由于人们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地位不同而导致的利益立场差异,使得人们在分配正义及其价值原则问题上呈现莫衷一是的纷争,立场迥异,各执一词。如,罗尔斯从“作为公平的正义”出发,认为那种使社会中最穷者的福利最大化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才是正义的。诺齐克则立足极端自由主义的立场,举起“持有正义”的大旗直接对抗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声称一种分配是否正义,在根本上有赖于它是如何发生的,“如果每一个人对该分配中所拥有的持有都是有资格的,那么一种分配就是正义的”[137],并批评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存在“模式化”、“非历史性”等缺陷。社群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沃尔泽则认为,不存在适用于所有分配的单一标准,分配正义所关注的是社会的善,分配是否具有正义性,在根本上取决于被分配的善之社会意义,因为“所有分配公平与否是与利益攸关的物品的社会意义相关的”。[138]而阿马蒂亚·森则在反思功利主义分配正义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既突出个体内在能力又关注主体间权利平等的“能力平等的分配正义论”,从而将经济分配问题提升到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高度上加以审视,为分配正义的求解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维度。事实上,分配正义的观点及其论争远不止上述。而现代社会关于分配正义的话语言说中,经济学和伦理形而上学的阐释路向最具典型。

从经济学的视域阐释分配正义并以此作为理论根据而进行分配制度设计和安排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做法。在现代社会的日常语言中,“经济”被理解为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产出并获得最大物质利益的行为过程,从而其往往与“物质”、“计算”、“效率”、“稀缺”紧密联系在一起。与此一致,经济学则被认为是关于“发财致富”的科学,研究用稀缺手段达到既定目的所引发的行为,而不讨论目的本身。在这样的经济学视域中,“经济”与工具理性、物质主义、功利主义本质地联系在一起。而现代社会也正是形塑于这样的经济世界观和社会建制中。所以,现代人已经习惯于用经济的眼光、效率的尺度、手段的层面打量世界、待人处事,几乎丧失了对社会人生的意义思考、正义追问和目的诉求,从而陷于“物的世界的增长”和“人的世界的萎缩”的生存悖论。然而,正是效率经济对现代社会生活的主导强制,以及作为其意识形态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对真实生命的严重遮蔽,使得人们在对分配正义的求解过程中,稳当地落入经济学的思维窠臼。在这样的视野中,分配正义的价值基础和意义诉求则狭隘地屈服于对经济效率的注解,经济效率构成了分配正义的真理。至于分配正义的超经济意义、超效率价值的人文维度就被忽视乃至清除了,从而呈现了经济学分配正义观的价值贫困和意义脱落。

或许是对上述现代经济学分配正义观的直接反动,或许是出于人类生命中所特有的形而上追求本性,在现代市场社会中,诉诸伦理形而上学立场的分配正义话语也不断显现,且影响日趋扩大。伦理形而上学的分配正义论从先验的人性论预设出发,以抽象人道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分析基础,通过形式逻辑抽象地演绎出人人平等的理论主张和价值诉求,从而得出分配正义的核心在于人人有份的结论。由此要求社会财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人人均等”。伦理形而上学的分配正义主张由于一方面对现代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分配不公现实具有某种性质的反动或批判功效,另一方面也满足了人类千百年来形成的匿藏于内心深处的平等情欲,因而获得了人们的同情和声援。然而,“仅仅因为个人是人类中的一个成员还不能赋予他绝对平等地分享社会利益的权利”[139]。财富分配是具有坚实的形而下性质,必须以实实在在的物质财富为基础的。自阶级社会以来,由于物质财富的有限性和稀缺性,由于财富源于人们的艰辛劳动,因此“人人均等”的财富分配和享用主张具有某种性质的浪漫色彩和空幻性质,因而不具有现实性。对此,加尔布雷思曾正确地指出:“好社会不追求收入均等。收入均等既不符合人性,也不符合现代经济体制的特点和刺激原则。”[140]因此,在收入和财富分配问题上,不能从抽象的人格平等出发,得出人人均等分享社会财富的分配理论主张,更不能采取均等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安排。

如此可见,在分配正义问题上,现代主流经济学试图只根据效率方面来规定分配的合理性,而忽视分配问题上的价值追问,伦理学形而上学则无视分配的效率基础而抽象地集中于对形而上的伦理正义思考,两者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因此,在笔者看来,在对分配正义的批判性求解中,经济哲学的眼光和视角是一个更好的进路。确立分配正义的经济哲学视域,有助于我们辩证地思考有关分配正义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而切实地求解现实分配难题。

经济哲学,是在经济学和哲学结合而产生的跨学科交叉学科,旨在通过经济学家和哲学家的联盟,借助经济学和哲学的学科优势,对经济生活世界中遭遇的关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现实经济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和立体透视,承载起对人类自我生存和发展基础的哲学反思和价值审视。因此,从经济哲学的维度来看,分配正义不仅具有形而下的经济学效率之诉求,也包含形而上的伦理正义之担当,因而是集效率与正义、手段和目的、物质与精神价值于一体的丰富概念。在这样的理解定向中,分配正义是基于对人类生命尊严的价值关切和正义诉求,对社会的财富分配之基础、根据、原则、过程和结果等所展开的经济哲学反思和现实批判,以实际地促进财富分配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分配正义蕴含分配尺度上的经济合理性、分配程序上的社会正当性、分配结果上的合目的性相统一的经济哲学诉求,它从人的生命尊严的维度和自由存在本质的原则高度出发,并基于坚实的经济生活世界基础而展开的理性反思和价值审视,在经济合理性和人的价值合目的性之辩证张力中,彰显财富的人学本质,为社会经济财富及其分配提供可靠的价值基础和实践方向。在经济哲学的分配正义理解中,财富的均等分配不符合正义的价值追求,因为它缺少效率保证而使人们落入贫穷的命运。诚如有学者指出:“如果我们在谈论道德和立法问题时假作清高地轻视财富这类问题,那就是徒作空谈,不务实际,也就是使社会在受苦受难之外又蒙受了伪善或无知的侮辱。”[141]同样,财富的两极分化也不符合分配正义的价值志趣,因为它使一部分人的享乐建立在另一部分人的痛苦之上,违背了生产财富的唯一合理目的即给那些生产财富的人们增加幸福,使社会陷入无限的对峙和尖锐的冲突中。因此,分配正义既是对平均主义的超越,也是对分配不公的矫正。当然,分配正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其具体原则和现实的措施会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三、分配正义何以可能:学理检讨和实践思考

分配正义是财富分配生活中的首要价值,旨在张扬分配的人学立场,彰显分配的人文关切。那么,分配正义是可能的吗?对此,需要进一步的检讨。

从理论的层面分析,分配正义之所以可能,原因有三:

其一,分配不公及其导致的贫富悬殊等严重的社会后果为分配正义的可能提供了现实的矛盾推动力。问题是时代的呼声,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当前,分配不公、贫富悬殊乃至社会阶层对立的问题和矛盾已然成为我们社会的突出问题。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国有行业的职工不足全国职工总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却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世界银行报告显示,当今中国的财富集中程度甚至远超过了美国,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而中国的基尼系数则从30年前改革开放之初的0.28已上升到2009年的0.47,甚至有人认为近两年我国的基尼系数超过0.5。显然,长期的分配不公,过度的贫富悬殊,不仅导致内需不足,并因此影响到经济的进一步增长之动力,更重要的是由于人们的利益受损而影响到他们的基本生存需要,滋生出强烈的被剥夺感,并因此导致紧张的阶层对立乃至激烈的社会冲突。正是因为日趋尖锐的分配矛盾,也正是基于对严峻分配现实的认识自觉,从政府高层到民间社会,人们提出了强烈的分配正义要求,并在分配制度的安排和措施的落实方面进行着有益的探索和改革,从而在现实的层面积极推动分配正义的实践。

其二,人之自然生命存在和超自然生命存在相统一的存在属性为分配正义的可能提供了人性的根据。古希腊智者学派的开创者普罗泰戈拉曾言:“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142]因此,在任何社会历史时代,有关社会问题的谜底对人而言,始终隐藏在人身上。在应答和破解当今社会的分配难题的过程中,对人的存在属性及其本质的深刻把握是不可缺失的。人是一种自然生命的存在,像其他动物一样有肉体的自然生理需要,因而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存在物,由此他需要物质财富作为自己的生存基础。但人更是一种有自我意识、有精神生命的能动的存在物,而且正是后者构成了人之为人的根本属性,因为“在生物学上人不区别于动物,只能根据高于生命的原则,根据精神的原则,人才区别于动物。只有作为精神的载体,人才是人”[143]。作为精神生物,人是超越自身的存在物,是超越世界的存在物。正是人的这种精神生命存在属性,使得其生活在现实中却诉求理想,把不可能的东西当作仿佛是可能的东西来处理;使得使其置身于当下却能谋划未来,以遥远的图景作为现实的牵引。也正是这种超越性的精神生命存在属性,使得人永不满足现状,不断探究自己的存在基础,时刻查问自己的生存状况,怀抱批判的态度,成为现实的永恒的反叛者。正是人的这种对现实的超越性诉求之存在属性,使得对居于其中的社会分配问题保持批判和反思的自觉,从而为分配正义的可能提供了人性的根据。

其三,现代社会日趋增长的财富积累为分配正义的可能奠定了必要的财富基础。尽管分配正义是基于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守护而展开的对分配行为的正义性诉求,但若离开了一定的财富作支撑,分配正义的现实化就会必然落空。这也就是说,分配正义的可能,不仅需要正义的理念牵引,而且必须以一定的物质财富为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144]这意味着,若一个社会财富极度贫乏,人们生活在极端贫困中甚至不能维持生命,那么在这样一种状况下每个人都会因出于生命的自保而采取对有限财富的暴力争夺,社会正义就会严重瓦解。休谟曾指出:“假定一个社会陷入所有日常必需品都如此匮乏,以致极度的省俭和勤奋也不能维持使大量的人免于死亡和使整个社会免于极端苦难的状态中。”那么“严格的正义法则被中止,而让位于必需和自我保存这些更为强烈的动机”[145]。今天,尽管社会财富还没有达到普遍满足人们全面需要的程度,但是经过了自工业革命以来的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人类创造并积累了巨大的社会财富。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2009年世界人均GDP达到了8 600美元,中国人均GDP则为3 687美元。[146]总之不断增长的社会财富为分配正义的可能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当然,分配正义的价值不能在抽象的学理检讨中自发实现,还需要落到具体的实践层面。而在当代中国,实践分配正义,需要我们在财富分配中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47]

首先,基本经济需求平等原则。基本经济需求是一个人在社会中为了维持生存而必须的最低需求,它是维护人的基本生存权的最后防线,若丧失了这一底线,就会严重损害到人的存在尊严乃至生命的存续。因此,我们必须深刻地意识到:“对个人自由最彻底的剥夺莫过于一贫如洗;对个人自由最大的损害莫过于囊中羞涩。”[148]事实上,《世界人权宣言》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作为基本的人权,并规定人人有权享受维持他本人和家庭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分配正义的旨趣是以正义的价值尺度检审分配的合理性根据,诉求财富分配的人学关怀,守护人的生命尊严和存在价值。因此,分配正义主张:对于人类基本经济需求满足方面应进行平等的分配,基本经济需求的平等优先于其他一切分配标准。分配正义的这一价值诉求,不仅具有道德上的根据,而且在现代社会也具备了相应的财富基础。在今天,我们只有将满足人们的基本经济需求作为一项人权而加以确立,方能从根本上推动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其次,按劳动(贡献)分配的“应得”原则。“应得”(Desert)是一个被经常用来描述正义范畴的重要词汇。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而西塞罗则认为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149]。既然正义意味着“得当所得”,那么分配正义也意味着分配需要遵守“应得”的正义原则。所以,分配正义并不赞成对社会所有财富采取人人均等的分配原则,其原因在于社会财富并非如甘露自天而降,而是需要人们的艰辛劳动。即使在今天,人类若停止劳动或社会财富增长处于停滞状态,那么社会就很可能会重新陷入贫困而衰败不堪。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动和贡献分配的原则,不仅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保证财富生产的动力后盾和效率机制,而且有利于从制度和道德层面彻底否定不劳而获、贪污腐败、压榨百姓的邪恶勾当,消解“权贵资本主义”的滋生和肆虐,为守护社会公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道德支撑和制度约束。

再次,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如上文所述,分配正义的“基本经济需求平等原则”为个体生命的基本生存需求提供了物质保障,“按劳动贡献分配的原则”为社会财富生产提供动力基础和否定不劳而获的邪恶勾当。然而即便如此,由于人们之间在先天禀赋上存在的差异和后天社会机遇方面的不平衡性,客观上导致人们在社会财富的占有上存在不平等现象。这一点在今天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人们普遍接受的。问题在于,如果说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在何种程度上这种不平等是被允许的?对此,罗尔斯提出了“差别原则”,认为如果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那么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150]因此,“差别原则”,是指社会的经济和财富分配虽然无法做得到完全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尤其是要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表明,效率原则本身并不能担当起正义的价值理想,社会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关注弱势群体,对他们给予更多的人道关注和分配倾斜,从而缩减人们之间的现实不平等状况。

分配正义的三个原则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基本经济需求平等原则”为每个人提供了生存的防线,“按劳动贡献分配的应得原则”为保持持续的财富供给提供不竭动力,而“差别原则”充满了对弱势群体的人道关怀和制度支持。这些分配正义原则对于合理分配社会财富、减少分配不公以及构建和谐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在财富分配问题上要警惕两种极端的观点:

其一,是“粗陋的共产主义”。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不平等是一切罪恶的根源,从而要求绝对平均主义,试图使人人都成为私有者,并且通过均分私有财产来反对个别私有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对财富的嫉妒和贪欲,对财富的平均欲望。所以,正如马克思所批评的那样,“粗陋的共产主义不过是这种嫉妒心和这种从想象的最低限度出发的平均化的顶点”,因而它是“对整个文化和文明的世界的抽象否定,向贫穷的、没有需要的人……的非自然的单纯倒退”[151]。对此,我们要有足够的理性自觉。

其二,是“市场原教旨主义”。这是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关于“市场万能论”的样式,它迷信“资本逻辑”,声称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包括财富分配在内的所有经济生活能够通过市场中介得到合理的调节和配置,认为无限止的自由市场竞争能够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自发协调,市场竞争能够实现公平分配,不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干预,从而将人的命运完全交由市场裁定。然而,由于人们在进入市场时的起点不公平、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市场的负外部性效应、人的有限理性等因素,市场存在失灵的危险,难以自发地实现分配正义。因此,对于“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分配主张也要保持足够的警惕。

(作者为上海师范大学中国传统思想研究所暨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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