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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门德的整合理论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斯门德看来,自我靠必须作为社会成员,有意识地与其他人联系。斯门德国家法律理论把国家作为精神现实的一部分来处理。斯门德认为,国家不是一个静态整体,不是只事关生命、法律、判决、外交和行政行为之特别的表现形式。[46]斯门德没有对“整合”进行下定义式的确定,而是对其进行了三重区分,他承认这只是出于纯粹实践理性需要而做出的初步努力。最常见的整合是个人造成的整合。

斯门德也认为法律形式主义需要方法论上实质性内容的阐述,这种实质性内容乃其规范的前提和实质,国家法律理论更需要国家的实质理论。但实质性理论的麻烦之处在于经常陷入二律背反: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人格与超人格等对立造成的困难随处可见。这种对立造成了价值等级问题,如此一来,最高等级的价值则只能靠决断选择。而斯门德不仅仅从价值等级的角度,更从结构性角度来剖析实质性理论。[44]

他从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着手,为个体的“我”和普遍的“我”定下基调。在斯门德看来,自我靠必须作为社会成员,有意识地与其他人联系。个体只有通过精神世界才能实现和塑造其本质,而精神世界在结构上是社会性的。集体不是个人的产物,却是个人的本质。生命过程以及文化现实只能从预定的现象结构以及系统意义的角度上才能被理解。

与前述三位思想家各自围绕一个静态的概念申张学说不同,斯门德大致得出一种原始的“交往理论”:关于精神生命的科学都不能够完全解释其那些重要的客体,而个体、社会以及意义的客观内容需要从其彼此关系的角度上进行检视。但实际上,这并不是哈贝马斯意义上的交往,而是一种限定的结构关系。在斯门德看来,这种关系有一种限定,那就是一种辩证秩序,他力图用辩证的关系来对抗社会学的零敲碎打,同时也对抗有机论的漫无目的。他认为,可以由现象学抽象的特殊方式而发现这种关系。但斯门德小心翼翼,以免陷入独断,他认为对于国家理论和国家法律理论来说,如果朝向理想主义方法的转向已经不可逆转的话,那么自己所描述将是有可能的方向之一。尽管这种理想在斯门德看来是“客观有序”的,是可以认知并加以理解的,但他只承认自己的工作是厘清这种理解的条件。只有作为一种辩证的机构,精神世界的整体才是可理解的,而流行的社会学徒劳地分解为死板的点之间的“关系”或“相互作用”的世界,这是无法让人满意的。

斯门德国家法律理论把国家作为精神现实的一部分来处理。作为现实一部分的集体精神建构不是静态的实质,而是真实精神生活——精神行为——的意义凝结。这是一种动态的实质观。在斯门德看来,集体精神建构的现实是功能的实现,或更确切地说,持续的精神成就和形成的显示。苟日新,日日新,但斯门德眼中的更新并不完全是积极向上的,而是要具体分析,依照价值。但是,何种资源可以评价这种更新仍然是个疑问。

斯门德认为,国家不是一个静态整体,不是只事关生命、法律、判决、外交和行政行为之特别的表现形式。国家存在且目前仅存在于不断更新的过程中,不断地被经验重新填充。正是此种国家生活的核心过程,其核心实质,乃是他的国家理论核心概念:整合。在他的理论中,整合价值的内容不能规定,但可以通过共同解释过程派生出来,并据此来验证。[45]

讲到此处,斯门德认为“国家性”在现实中有其关键点,国家及国家法理论必须自此开始。如果其非如此,就留下了几乎不可避免的选择,落入了他所批评的两种“偏见”:要么加入凯尔森行列,否认世界的现实性乃国家理论的对象,或彻底退入审美式的不可知论。[46]

斯门德没有对“整合”进行下定义式的确定,而是对其进行了三重区分,他承认这只是出于纯粹实践理性需要而做出的初步努力。并且声明,所列举在每一种整合之下的现象并不能穷尽此类整合,而只是作为例证。而且最终这些例子不只属于它所被列入的类型之下。

最常见的整合是个人造成的整合。斯门德认为,至少在所有共同文化意志形成和规范的过程中,都包含“存在领导”的精神生活。除了开展那些客观设置的目标和国内外政策,国家领导总是有第二个责任:在发挥这些客观功能时,除了技术方面的成功,他还要向被他领导的那些人去证明自己的领导价值,只要失去了选民支持,他们就会失败。他们的首要工作是把支持他们的政治团体团结在一起,这不只是将几个公民整合进执政联盟,而是将全部公民纳入国家统一体。所有国家元首的关键点在于或多或少以实质性功能性的方式“代表”或“体现公民整体,也就是说,成为公民的象征,类似旗帜、盾徽或国歌。但这种统一本身不是牢固或静态的东西,不仅仅是可见的东西,不仅仅是可展示或可回忆的东西。相反,它作为一种精神的现实存在,仅存在于精神生活连续流动中。君主融合的独特品质在于一事实,即合法的君主首先象征着民族共同价值观历史库存,也就是说,通过实质性的价值,他代表了整合的一种情形。在一个共和国中,他或多或少起着可以只能由历史或神话人物才有的作用。因此,处在国家顶峰之人格的任务本质上不是技术的,它基本上不在于在特定的国家事务,但在于人格的性质和态度。有些人天生不适合整合功能,也有些态度不符合完成这个任务。[47]斯门德在此虽不是为君主统治辩护,而是在分析历史经验,但君主制度在他看来是更容易获得一致性的。但实际上,这种整合似乎要靠韦伯所说的魅力型统治者去完成。

第二种整合是集体化生活那种形式的功能,它们包含一点就是,都寻求将一种精神内涵变成共同体验,或者凭借加强社会与被包含之个体生活的双重效果来强化这种体验。这个过程本身可以在感官的舞台上被发现,可以伴随着刺激,并将精神内涵象征化。斯门德认为,相比之下,契约、投票以及多数原则是整合更简单和普通的形式。而斗争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健康的政治条件下,内部政治斗争的战斗经验对于紧张是一种有益的释放,一种宣泄,类似于游戏结束那一刻的感觉。这种有益的、宣泄作用的更深层次的独立于创建和保存形式上统一的那种满足,斗争本身是共同体生活中的一种必要的整合行为,从而同时乃个人生活中情感升华,无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的一部分。[48]

针对施米特对议会建制已丧失先前理想的批评,斯门德认为单纯的自由主义或议会系统的确缺乏根本性的机制,以促进内在的文化统一性。[49]但他也主张,意识形态可以变质而整合却依然可保留。通过结构转换或目的变化,建制仍可以保持活力。但把早期自由议会主义的创造性讨论改为“在党的核心小圈子、内阁、党派之间讨论或者与专家和商人谈判”,这是不可接受的。后者是实现某些政治交易的技术,前者是一个以自身为目的的整合建制,乃是由民族和国家本质决定和奠基的建制。选举、国会协商、组阁,都是整合功能。但是,整合是这些程序的要点:也就是说,他们扮演好角色来创建整个国家特定的政治个性,从而为其法律上可理解的活动创造条件。重要的是,议会内的对话和公民中的对话是否会导向创造群体形成、结社、特定共同政治态度——如同选举法首先用于形成政党,并因而创造多数,而不是简单地产生下议院。在议会国家,国家没有一个先验的政治存在,从选举再选举及组阁再组阁中才变得在政治上更加有资格。作为政治国家,作为主权意志联盟,其基本上将自身存在归于政治合成,作为国家,这个政治合成一遍又一遍获得其存在和现实状态。尽管这个过程不是整合公民的唯一因素,也不是政治性意愿和行动之能力的唯一政治条件,但在议会宪政的意义内,这是最终的一个过程,通过这个过程,特定的政治个性基本被建立。[50]但斯门德承认,这种整合的效果乃至其它整合功能依赖于两个元素:其原则(此处乃多数原则)亦完全能整合权力,而这种权力完全是为了全体公民。总之,议会这种建制只是具有工具性,不必执着。

斯门德的第三类整合是通过实质性价值参与的整合。组成意志联合所谓整合实质集合的那些实质内容,从来就不是一个静态属性,而是作为一项长期任务被给定的意志实现的那些目标。出于这个原因,在一个联邦国家,联邦权力的扩大并不一定有实际上的统一,即实际整合效果,因为国家行动之法律可能性并不意味着相同方向上整合统一的现实性,假如国家的一部分反对此类行动,法律上的这种可能性对整体而言会有四分五裂的效果。这种可能性显然被忽视了,魏玛时代,联邦权力的扩展被等同于中央政府加强。这种对国家“目标”和“任务本性的洞察”作为国家整合过程中的实质性时刻,与他们作为“目标”的认识相反,对于这种认识来说,国家乃用作证成的手段和技术,这种认识对国家生活的意义所作的任何判断乃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如果人们把国家看作是服务于预设目标的组织,对国家的任何评价只能是负面的,国家服务非常不充分的。但在此对个人来说也没什么不同:他的目标、理想、专业工作、愿望是一样的,是不能完全被满足的。但生活中,对给定的任务个人仍然是可能满足的。正是这种生活中的满足,要求顺从;人类像国家一样,如果他们在遇到战斗时没有成为变得强硬,也不会成为他们所是的精神现实。

这种实质性的内容是法律理论的客观性,国家合法性和秩序如果不是完全也是大部分奠基于其中。具体的价值需要和维持一定国家和法律秩序有效性一起来建立合法性。因为这些价值可以是许多不同的类型,也有不同的类型,特别是不同程度的合法性。当然,形式主义放弃了这个问题,因为对于法律的实证性问题,可以只回答只有“是”或“否”。并且,对他们来讲,没有法律问题超出其外。基本上是技术性的法律学科。

在斯门德看来,整合乃是无所不包的,将国家政治权力与法律、文化价值观念等一起囊括,宪法作为一种持续践行的统合系统也应变动不已,以确保国家履行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变动的任务。但是,这种整合是如何才能发生的?是否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抑或权力有目的产物?整合这个概念如果只是对历史经验的一种描述,很难具有普遍必然性。

斯门德的整合说虽然没有落入“规范”与“决断”的窠臼,但是仍然没有彻底指出整合向善的可能性。其给出的实质性价值仍然是现实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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