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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的版本异同及其与《宋刑统》的引令方式

时间:2022-07-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刘俊文判定《唐律疏议》“苗子及买地之财并入地主”之语“疑有讹衍”的依据是传世文献如《通典》等所载之令为“地还本主”;霍存福也认为《唐律疏议》的原文应与唐令保持一致。但《唐律疏议》所引令文是否必须与所见唐令完全一致?表9是《唐律疏议》所引令文与相应的《天圣令》所附唐令令文不同之处的对照。

《唐律疏议》“妄认盗卖公私田”条“苗子及买地之财并入地主”之句是理解“财没不追,地还本主”的关键所在,因此本节的首要任务便是通过版本考辨和引令方式的分析来确定“及买地之财”五字是否为《唐律疏议》的原文。

(一)版本异同的考辨

如上文所及,戴炎辉将“没”字释为“没官”,应是其所见《唐律疏议》之文并无“及买地之财”五字,因而并无理解障碍。仁井田陞亦说:“地还本主,《唐律疏议》作‘苗子并入地主’,《宋刑统》作‘苗子及买地之财并入地主’。”[25]刘俊文虽未持“没官”之说,但亦认为据《通典》、《册府元龟》所引唐令,《唐律》“苗子及买地之财并入地主”之语“疑有讹衍”。[26]

依《唐令拾遗》所载,仁井田氏所用《唐律》为元至正本残卷、孙氏仿元至正本、官板、江苏局本;[27]戴炎辉则言:“唐律疏议之版本,据滂憙斋本(《四部丛刊》三编影印本)和岱南阁丛书本(孙星衍,嘉庆十三年刊)。其他版本,则间接利用滋贺秀三教授《译注唐律疏议》(《国家学会杂志》第七十二卷第十号以下)。各版本之文字有异同者,择其善者而从之;但除文意有出入者外,不注明从何种版本。”[28]依照刘俊文对《唐律》版本系统的归纳,目前所见可分而为三:一是滂憙斋本系统,二是至正本系统,三是文化本系统,即日本文化二年官板本。三个系统之中,滂憙斋本时代最早,可能刻于南宋后期,而至正本系统和文化本系统共同的祖本可能是元泰定本。[29]

由于《唐律》“妄认盗卖公私田”条在第十三卷,因此,在刘俊文所列版本系统中,元大字本无说明价值;又由于上海图书馆所藏宋残本虽有第十三卷残卷,却未见该条,亦可排除;上海图书馆藏兰陵孙氏嘉庆本、光绪十七年江苏书局本、北京图书馆藏余志安勤有堂本、据《岱南阁丛书》本排印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八年版《丛书集成初编》本,以及《四部丛刊三编》本所录此条皆有“及买地之财”五字;唯日本文化二年本仅录“苗子并入地主”。

以版本勘定律文,自当以善本是从。何为善本?张之洞《轩语·语学篇》云:“善本之义有三:一,足本;二,精本;精校、精注。三,旧本。旧刻、旧钞。”[30]将此原则落实于《唐律疏议》,通说咸以滂憙斋本为诸版中最古的一个旧本;《四部丛刊》又“集中了当时到手的海内外最好的版本照相印刷”,《岱南阁丛书》本“刊行经过明朗、来历清楚、全书与他本互校,首尾一致,井然有序”,而文化本虽经沈燮庵校阅,然“该本与物观本[31]并不完全相同,据说不知经过何人之手”。[32]相较之下,录有“及买地之财”五字的诸版既有旧本,又有精本、足本,可资为信。《译注日本律令六·唐律疏议译注篇二》以《译注日本律令》(二)、(三)《律本文篇》的校刊为底本,将此条律疏录为“苗子及买地之财并入地主”,[33]而《律本文篇》“不仅利用他本,而且还利用了出土的律、律疏残卷,宋刻律和《宋刑统》,进行细密的校勘,给世界范围内的中国法制史学者以极大的便利”,[34]故笔者以为,自版本角度视之,《唐律》“妄认盗卖公私田”条律疏所引唐令,应有“及买地之财”五字。

(二)《唐律疏议》引令方式分析

刘俊文判定《唐律疏议》“苗子及买地之财并入地主”之语“疑有讹衍”的依据是传世文献如《通典》等所载之令为“地还本主”;霍存福也认为《唐律疏议》的原文应与唐令保持一致。

但《唐律疏议》所引令文是否必须与所见唐令完全一致?笔者以为未必,原因如下:其一,《唐律疏议》所引令文与《通典》等文献所录令文是否出自同一年代?中日学界有关目前所见《唐律疏议》究竟为永徽律,还是开元律的争论,并未定于一尊;[35]而《天圣令》所附唐令的年代亦是学界聚讼所在,[36]因此,如何能判定《唐律疏议》所引之令文必与《通典》等所载令文全然一致?其二,《唐律疏议》引录唐令时,是否全文转录,不易一字?如果《唐律疏议》在引用唐令时,多有摘录、改易,则称其改易之文为衍文,恐亦不当。起码根据《唐律疏议》卷十三“盗耕种公私田”条所云“‘下条苗子准此’,谓‘妄认及盗贸卖’、‘侵夺私田’、‘盗耕墓地’,如此之类”,[37]便可确知居其之后的“妄认盗卖公私田”条中必然有“苗子”二字,而通观“妄认盗卖公私田”条,只有“疏议”末句“苗子及买地之财并入地主”中出现“苗子”一词,即便假定《唐律疏议》此条并无“及买地之财”五字,剩下的“苗子并入地主”亦与《通典》、《天圣令》等所载“地还本主”有所出入。

表9是《唐律疏议》所引令文与相应的《天圣令》所附唐令令文不同之处的对照。虽然《唐律》中尚有许多令文与《天圣令》之宋令相对,然宋令之于唐令多有改易,而目下的唐令复原研究,又多以《唐律疏议》为本,如将由宋令复原而来的唐令纳入比照体系,或有不妥,故在此仅以原附唐令为准。

表9:《唐律疏议》所引唐令与《天圣令》所附唐令对照表

笔者比勘了18款《唐律疏议》所引令文与《天圣令》所附唐令,得出表9所示8款不同之处,[38]除本节探讨的对象即第4款外,二者的区别大约有以下三种:其一,摘引令文的部分内容,如第1、2、5、6、7、8款。应当说,这种摘录并非全然未变令文规范之原旨。其二,改动令文的原初文字从而改变文意,如第7款改“两京”为“京兆府”,直接缩小了该令文所规范的主体范围。其三,既改动令文的原初文字,又作选择性摘录,如第3款改“父祖兄弟子孙”为“期亲及同居大功亲”、改“父祖子孙”为“同居期亲”,省“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勋官二品若郡县公侯伯子男父子”之文,对于唐令原初规范含义或有扩大,或有缩小。

上述三种改易,究竟是由《唐律疏议》所引唐令与《天圣令》所附唐令年代不同所致,还是因《唐律疏议》的制作者在征引令文时的风格使然,暂难论定。不过,《唐律疏议》所引令文未必与其他文献所载令文全然一致,则可断言。如此,《唐律疏议》“苗子及买地之财并入地主”,恐非“衍文”二字可以概括。

(三)《宋刑统》中《疏议》所引令文的分析

前述仁井田陞以为“及买地之财”五字为《宋刑统》独有而《唐律疏议》所无,笔者虽通过《唐律》版本的比对进行推测,然仁井田陞、牧野巽曾论及《宋刑统》对现存《唐律疏议》的影响,[39]且近来戴建国因探讨《天圣令》所本唐令之年代,而对《宋刑统》所引唐令的问题有所涉及,并判断“《宋刑统》所载唐令于五代及宋初改动过,已非唐令原貌”,[40]因此笔者亦对此加以探讨。

下表乃是《唐律疏议》与《宋刑统》相对条文引载唐令有别之处的列举:

表10:《唐律疏议》与《宋刑统》相对条文所引唐令对照表

笔者统计了108条《唐律疏议》条文及所对应的《宋刑统》条文,得出表10所示的12款不同之处,[41]其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第一,地名改易,如第4、5、6、8、10款;第二,改字,如第1款改“征防”为“点防”,第7款改“拱”为“栱”,第8款改“皷”为“鼓”;第三,补字,如第2款补“得”字;第四,省文,如第5款省略“外州、府、监”、“及北都”等字;第五,换词,如第3款改“为户绝”为“国除”,第5款改“白虎”为“驺虞”、第9款改“一分五厘”为“一分半”。

在上述改动中,第一种更换地名和第四种之省略“北都”,都是依据现行制度而进行的替换。自实际效果而言,与第二种的改字、第三种的补字一样,并未更改令文的实际含义。唯第五种换词尚需讨论:

1.《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司封郎中员外郎”条载:“……若无嫡子及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已下亦同此。无后者,国除。”[42]此文与《宋刑统》所引之令同,与《唐律疏议》之别亦仅在“国除”与“为户绝”。《唐律疏议》引令之意在于补充“立嫡违法”条的行为规范内容,其针对的是一般主体,故云“户绝”;而《唐六典》此文乃是规范有封爵者的嫡子继承,其针对的是特殊主体,故云“国除”,究其整条令文规范的效果而论,则别无二致。[43]

2.《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载:“东方曰青龙之符,西方曰驺虞之符,南方曰朱雀之符,北方曰玄武之符,左四右三。”[44]故而“白虎”、“驺虞”皆为唐代惯用名词,第5款改动亦无实质内涵。

3.《隋书》卷一六《律历志上》转引《孙子算术》云:“蚕所生吐丝为忽,十忽为秒,十秒为毫,十毫为厘,十厘为分。”[45]又《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载:“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46]故第9款的改动于令文原意无伤。

从上开三处改动可见,《宋刑统》之所以取此而舍彼,笔者以为并非立法者有意为之,而是所本的《疏议》原文如此。[47]

由此可见,《宋刑统》疏议部分虽然对原有唐令有所更易,但为数极少,且更易之后并未改变令文原初含义。言“及买地之财”五字为《宋刑统》补入而非《唐律疏议》原有,恐怕不能成立。退一步而言,即便确实如此,依笔者对《宋刑统》的更改无伤唐令原意的判断,“买地之财并入地主”也是对“财没不追”的明确化,而非使之矛盾或更改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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