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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

时间:2022-0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立足于《天圣令》这一法典残卷,尝试从令篇构造、条文源流、法律术语、唐令复原及规范意涵等方面,切入唐宋令及唐宋法制研究,藉此回应目前存在的部分宏观结论及研究路径。[16]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又,本书所称《天圣令》唐××、宋××皆出自此书之校录本。

本书立足于《天圣令》这一法典残卷,尝试从令篇构造、条文源流、法律术语、唐令复原及规范意涵等方面,切入唐宋令及唐宋法制研究,藉此回应目前存在的部分宏观结论及研究路径。

篇章结构是唐宋令作为体系化“法典”的重要特征,因此本书第一章“令典篇目献疑”围绕《唐六典》所载令篇是否为有唐一代之通例、《庆元令》篇目如何排序等问题,检讨百年来的研究成果;又以庆元《时令》为例,考索其现存条文在唐令中的篇章归属,由此管窥唐宋令篇目之演变,并从立法技术与指导思想两个方面,推测这一演变的原因所在。

第二章“唐宋令条文演变”以条文归属和规范内容为考察对象,通过对唐宋《仓库令》条文的比勘和庆元《河渠令》、《驿令》条文的溯源,检证既往研究所谓唐宋令谱系变化主要发生于经济领域、宋代为“令典褪色”阶段以及宋令条文简短、内容单纯且范围狭窄等观点,亦由此探讨唐代其他法源与宋令之间的源流关系。

唐代法律体系由律、令、格、式等诸种法源构成,其相互关系决定了诸种法源对于同一法律术语或相近条文规范的共享状态。第三章“唐令用语的内涵”择取“财没不追”、“僧道法”两个语词,尝试在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内探究其内涵所指,并衍生至律与令、令与格的关系问题,以及“律、令同语”、“令、格同法”之于唐令复原的消极影响。

第四章“唐令复原与法意辨析”则围绕《赋役令》与《仓库令》的部分条文,运用唐日制度比较、唐宋令法意理解及规范运作考察等方法,探索唐令复原的可能性方案;又经由“以史释令”、“以令证史”的途径,致力于令文诠释、制度勾勒的研究。此外,本章还从法典是否全无错谬、古今法理是否有别、能否由法律实践反推制度本身等方面,对唐令复原与诠释的方法予以反思。

代结语“法史呓语:唐宋变革、法学方法与法典研究”则就与本书相关的三个命题阐述个人浅见,也隐含了笔者对本书的自我定位:虽以“唐宋法制”为题眼,但不奢言“唐宋变革”;不标举“法学方法”,但属意于现代法学意识;虽尚未达致“活的法典编纂史”,但心向往之。

【注释】

[1]丘浚著,林冠群、周济夫点校:《大学衍义补》(中),京华出版社1999年,第874页。

[2]沈家本撰,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历代刑法考》(二),中华书局1985年,第814—834页。

[3]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1904年,现载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二册,中华书局1989年,第4—5页。

[4]浅井虎夫著,陈重民译,李孝猛校:《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6页。

[5]中田薰:《支那における律令法系の發達について》,氏著:《法制史論集》第四卷,岩波書店1964年,第72—74頁。

[6]曾我部静雄:《中国律令史の研究》,吉川弘文館1970年,第2—6頁。

[7]中田薰:《支那における律令法系の發達について》,第74—78頁。

[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9年,第15页。

[9]宮宅潔:《漢令の起源とその編纂》,《中國史學》第5卷,1995年10月,第116—117頁。

[10]冨谷至:《晋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一部 秦漢の律と令》,《東方學報》第72册,2000年3月,第99—101、109—121頁;中译本为朱腾译、徐世虹校译《通往晋泰始律令之路(Ⅱ):魏晋的律与令》,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编:《日本学者中国法论著选译》(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40—142、148—159页。

[11]相关讨论参见徐世虹《百年回顾:出土法律文献与秦汉令研究》,《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12]所谓“海行”法,“敕令格式,谓之海行。盖天下可行之义也”;所谓“一司”法,“在京内外百司及在外诸帅抚、监司、财赋兵马去处,皆有一司条法。如安抚司法,许便宜施行之类也”。引自赵升编,王瑞来点校:《朝野类要》,中华书局2007年,第81页。

[13]中田薰:《唐令と日本令との比較研究》,《国家学会雑誌》18—212、213、214,1904年。现收入氏著《法制史論集》(第一卷),岩波書店1926年,第640—697頁。

[14]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東方文化學院東京研究所1933年。

[15]戴建国:《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历史研究》1999年第3期。现收入氏著《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6—70页。

[16]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下文皆简称为“《天圣令校证》”)。又,本书所称《天圣令》唐××、宋××皆出自此书之校录本。

[17]详见戴建国《试论宋〈天圣令〉的学术价值》,张伯元主编:《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54—163页;宋家钰:《明钞本北宋天圣令(附唐开元令)的重要学术价值》,《天圣令校证》,第7—13页;黄正建:《天一阁藏〈天圣令〉的发现与整理研究》,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7页;大津透:《北宋天聖令の公刊とその意義——日唐律令比較研究の新段階》,《東方學》104,2007年,其中译本为薛轲译《北宋天圣令的公布出版及其意义》,《中国史研究动态》2008年第9期,第19—30页;兼田信一郎:《天一阁藏北宋天聖令研究の現狀》,《歷史評論》693,2008年,第54—64頁;丸山裕美子:《日唐令復原·比較研究の新地平——北宋天聖令殘卷と日本古代史研究》,《歷史科學》191,2008年,第1—11頁;岡野誠:《北宋の天聖令について——その發見·刊行·研究狀況》,《歷史と地理》614,2008年,第29—38頁;高明士:《〈天圣令〉的发现及其历史意义》,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四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40—163页。

[18]所谓比较法史,大约可以包括两个层面:其一,将研究者所熟悉的本国的现代法律与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当然也包括对同一地域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比较),这属于“历时性”比较;其二,将古代某一时期不同地域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这属于“共时性”比较。类似的观点,可参见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2—13页。

[19]所谓全球史观,并非是在全球的地域范畴之内,根据历史时期,将各个国别史进行拆分、组合,而是“要求超越对某个社会的研究,而考察更广大的地区,考察各大洲的、各半球的,乃至全世界的背景”,“考察那些对不同社会中人们之间交流有促进作用的网络和结构”,“关注各地区、各民族和社会之间的互动交流所带来的长期影响和结果”。引自杰里·本特利、赫伯特·齐格勒著,魏凤莲等著《新全球史·前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9页。

[20]陈寅恪:《陈垣敦煌劫余录序》,氏著:《金明馆丛稿二编》,三联书店2001年,第266页。

[21]参见池田温《〈唐令拾遺補〉編纂をめぐって》,唐代史研究会编:《律令制——中国朝鮮の法と国家》,汲古書院1986年,第99—132頁;《唐令と日本令——〈唐令拾遗補〉编纂によせて》,氏编:《中国礼法と日本律令制》,東方書店1992年,第165—193頁;《唐令と日本令(一)》,《創価大学人文論集》7,1995年,第144—175頁。

[22]周东平:《法制》,胡戟、张弓、李斌城、葛承雍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39—140页。

[23]戴建国:《宋代法律制度史研究述评》,包伟民主编:《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1900—2000),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01—105页。

[24]川村康:《宋令変容考》,関西学院大学法政学会编:《法と政治》第62卷第1号(下),2011年4月,第459—573頁;中译本为赵晶译《宋令演变考》(上、下),分别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五、六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2012年,第222—250、169—313页。

[25]赵晶:《〈天圣令〉与唐宋法典研究》,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五辑),第251—293页。

[26]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東方文化學院東京研究所1933年,第47頁。

[27]之所以将《元祐令》单列,是出于以下考虑:从立法体例上言,“熙宁以前编敕各分门目,以类相从,约束赏刑,本条具载。以是官司便于检阅。《元丰敕》则各随其罪,厘入诸篇,以约束为令,刑名为敕,酬赏为格,更不分门。故检用之际多致漏落。今则并依熙宁以前体例删修,更不别立赏格”(苏颂著,王同策等点校:《苏魏公文集》卷四四“表”之《进元祐编敕》,中华书局1988年,第655页),亦即元丰立法将敕纯粹化为刑法规范,而将“约束”性条款全部入令;元丰之前的立法模式是“约束赏刑,本条具载”,即将制度条款与刑罚条款合并在一条敕文之内,而《元祐敕令式》“依熙宁以前体例删修”,又恢复到敕、令功能划分未尽明确的状态,许多元丰时已经“出敕入令”的条款,可能又重新编修为敕,所以《元祐令》从《元丰令》的50卷锐减至25卷,成为元丰以后令典的一个变种。但这种体例上的“回归”,并不意味着《元祐令》在制度内容上也恢复到元丰之前,故而它既不能划归唐令谱系,也不同于宋令谱系。

[28]参见梅原郁《唐宋時代の法典編纂——律令格式と勅令格式》,氏编:《中国近世の法制と社会》,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93年,现收入氏著《宋代司法制度研究》,創文社2006年,第801、804頁;滋賀秀三:《法典編纂の歴史》,氏著:《中国法制史論集——法典と刑罰》,創文社2003年,第116頁。

[29]参见戴建国《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67页;川村康:《宋令変容考》,第468頁;中译本《宋令演变考》(上),第231—232页。

[30]参见胡戟等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第139—140页。

[31]滋賀秀三:《中国法制史論集——法典と刑罰》,第20頁。

[32]参见梅原郁《宋代司法制度研究》,第818—821頁。

[33]滋賀秀三:《中国法制史論集——法典と刑罰》,第16、18—21頁;川村康:《宋令変容考》,第460—461頁;中译本《宋令演变考》(上),第223—224页。需要特别指出者,这一基本法典与副法典的分类并非着眼于法律效力优先与否的问题,作为副法典的格、格后敕,具有变更基本法典的规定,从而获得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

[34]川村康:《宋令変容考》,第479—485、488、493頁;中译本《宋令演变考》(上),第240—242、247、250页。

[35]胡戟等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第148页。

[36]杨廷福:《〈唐律〉内容评述》,氏著:《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2—103页。

[37]戴建国:《唐〈开元二十五年·田令〉研究》,《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第50页。

[38]吕志兴:《宋代法律体系与中华法系》,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86页;吕志兴所指导的、由李瑜萍撰写的《宋令基本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8页)也持同样看法。

[39]黄正建:《〈天圣令〉中的律令格式敕》,刘后滨、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4卷,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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