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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令研究概观

时间:2022-07-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仁井田陞在《唐令拾遗》中提出的“在唐宋两令之间划一条分界线,其绝不会始自庆元,而在于对宋《天圣令》进行大幅修改的《元丰令》及属于该系统的诸令的变化”之论断,[26]业已成为通说。换言之,《元丰令》之前的唐令、宋令皆可归入唐令谱系,《元丰令》开启了新的宋令谱系。因此,唐宋时期的令究竟是现代意义上的刑法还是非刑法,学界展开了历时长久的讨论,在非此即彼之间各持一说。

近三十年来,中外学界对于一个世纪以来有关唐宋令的研究成果多有梳理:池田温多次撰文,从新出文献的辑证、复原方法反思等方面,概要性地总结了日本唐令复原的研究成果;[21]周东平则立足于唐令在律令法体系中的地位与性质,概述了学界围绕现代部门法划分逻辑进行讨论的情况;[22]从戴建国对中国近代以来宋代法制史研究的百年回顾可知,宋令研究基本付诸阙如;[23]川村康撰文总结了日本自伊藤东涯《制度通》以来,对于唐宋令发展谱系及其性质演变的研究成果;[24]而有关《天圣令》残卷所带来的学术反响,以及藉此而带动的唐、宋令的研究现状,笔者亦曾进行相对系统的归纳。[25]有鉴于此,本书不拟面面俱到地对该课题研究的诸方面进行细致的回顾,仅对本书藉以立论的部分宏观命题进行择要概述。

(一)唐宋令的谱系划分

仁井田陞在《唐令拾遗》中提出的“在唐宋两令之间划一条分界线,其绝不会始自庆元,而在于对宋《天圣令》进行大幅修改的《元丰令》及属于该系统的诸令的变化”之论断,[26]业已成为通说。换言之,《元丰令》之前的唐令、宋令皆可归入唐令谱系,《元丰令》开启了新的宋令谱系。

图2:唐宋令谱系示意图[27]

在这一谱系划分论断下,学者们依据传世文献中有关立法活动的记载,从《元丰令》对敕、式、格等其他法源条文的吸收这一角度,逐步深化了这个观点。如梅原郁与滋贺秀三皆认为,《元丰令》从宋敕中吸收了大量不带刑罚的制度性规定,虽然其作为非刑罚规范的性质没有变化,但内容与唐令大有不同,如唐代的令、式分别是制度性的基本规定和细则规定,而《元丰令》以后,这种基本与细则的区分则不再存在,消融在统一的令中。[28]对于滋贺氏有关《元丰令》非承自唐代而是从宋敕中分化出来的观点,戴建国与川村康皆表示了异见。在他们看来,《元丰令》不可能完全断绝与《天圣令》所代表的唐令谱系之间的关联,[29]换言之,以《元丰令》为代表的宋令谱系与唐令谱系是一种在继承基础上又有新变化的关系。

(二)唐宋令的共性

唐令与宋令虽然内容有别,但在作为非刑罚规范的性质上却无变化。当然,这种“非刑罚规范”的定性仅就令文所体现的规范内容而言,不涉及违反令文规定之后,委诸律典予以处罚的规范关联性。因此,唐宋时期的令究竟是现代意义上的刑法还是非刑法,学界展开了历时长久的讨论,在非此即彼之间各持一说。[30]

应当说,这种套用西方近代部门法划分逻辑的研究,恐怕未必有助于理解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滋贺秀三认为:“律是刑法典,令是规定行政组织、办公准则的基础性法典,不含刑罚规定。但是,律中相当多的条款,乃是对违反令中某些规范的行为科以相应刑罚的规定。不仅如此,律中还有‘违令’一条,规定若律中不存在对于违反令的行为的具体处罚,则可对此科以笞五十这种较轻的刑罚。这种方式将律与令连结起来,两者绝非如刑法与民法那样在基本原理上存在差异。这种刑罚与非刑罚的二元并立,只不过是法典编纂技术上的一种手法罢了。”[31]

其中,滋贺氏所提出的“法典编纂技术上的一种手法”值得玩味。西方刑法、民法等部门法划分是一种法典编纂手法,中国古代律、令、格、式或敕、令、格、式的划分何尝不是一种特有的法典编纂手法。若套用基于不同立法原理的一种法典编纂技术去解释另一种法律现象,恐怕永远不会得出圆融的结论。

(三)唐宋令的异质

唐令与宋令在规范性质上并无变化,并不意味着其规范特征亦无差别。对此,梅原郁总结如下:

第一,相较于唐令的稳定性而言,宋令随时增修篇目的特性使其丧失了“基本法典”的地位;

第二,唐代的律与令的篇名截然有别,但宋代的敕、令则出现共同篇名,如最为重要的“职制”与“断狱”,既是令篇之名,也是敕篇之名;

第三,宋令中许多条文较为简短、内容单纯且范围狭窄,其制定过程较为简单,而且除了罚则以外,无论是令还是敕,文字多有相同。较之唐令,宋令明确对应现实行政的各个方面,行政法规的色彩较为浓厚。[32]

梅原氏所称的“基本法典”,是日本学者对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结构的一种概括总结,即法典有基本法典与副法典之分。通说认为:基本法典是指在某一历史时期,以体系性的结构形式规定基本事项并保持相对稳定的法典,其特征之一便是除非重新编纂,一般不进行局部修订。以唐代为例,律和令分别是刑罚领域与非刑罚领域的基本法典;至于副法典则是从某一时期内所颁布的单行命令中抽出可为常法的部分并将其条文化的编纂物,它发挥着补充基本法典的重要功能,如唐代的格与格后敕。[33]梅原氏所总结的《庆元令》的第一个变化,便是令篇随时增加,这使得令典丧失了基本法典所应有的“不进行局部修订”的特点而降为副法典。

对于梅原氏的上述总结,川村康逐一予以质疑:

第一,若是宋令成为副法典,那么非刑罚领域的基本法典为何?他认为元丰以后,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典、副法典等区分已经消融;

第二,在隋开皇律、令中,便已有《杂律》与《杂令》的同名问题,那么宋令与宋敕的同名化能否作为一个特征以体现其性质的变化,便令人怀疑;

第三,将《天圣令》中唐、宋令的条文与《庆元令》细加比较,也无法得出梅原氏关于宋令条文简短等印象;比照唐令与唐律,罚则以外的条文也同样存在文字重合的状况,并非宋令与宋敕独有;宋令之于唐令在规范定性上并无变化,很难说宋令出现了明确的行政法化趋势。[34]

(四)唐宋令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相较于日本学界将律、令定位为地位相当、领域不同的两种基本法典,中国学界一度认为“中国古代成文法以律为主,辅之以令”,[35]“唐代的成文法典……分为律、令、格、式四类。……‘令’……是国家制度规定的单行条例,同时又作为律的补充”。[36]

不过,随着《天圣令》残卷的发现以及对令研究的深入,已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见。如戴建国认为:“唐令是关于国家体制与基本制度的法规,因而也是唐代整个法律体系的主干。”[37]吕志兴则认为:所谓主干,必然在数量上占据优势。唐令的卷帙规模在律令格式体系中并不突出,只有元丰以后的宋令才真正成为法律体系的主干。[38]除此之外,也存在将律、令置于平等地位上的观点,如黄正建认为:“《律》、《令》各有其发挥效力的范围,是唐代法律体系的主体。”[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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