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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时令》

时间:2022-07-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又,王安石《临川文集》卷八七载“本朝《时令》二十卷”,戴氏因此认为“三十卷的《天圣令》中不可能有二十卷之多的《时令》存在”。天宝中改名《时令》。

由于《玉海》卷七〇《礼仪·符入阁图》载“《艺文志》:景祐三年(1036),诏贾昌朝与丁度、李淑采国朝律历、典礼、日度、昏晓、中星、祠祀、配侑岁时施行者,约唐《月令》定为《时令》一卷,以备宣读”,[114]所以戴建国据此认为《天圣令》中不存在《时令》一篇。其实,《玉海》所记《时令》仅是宋朝改定的礼经文本而非法典。从其内容来源上看,“采国朝律历、典礼、日度、昏晓、中星及祠祀、配侑诸事当以岁时施行者”,与前述法律中所吸收的、以约束天下之人毋行毋为的“时令”条文大相径庭。又,王安石《临川文集》卷八七载“本朝《时令》二十卷”,戴氏因此认为“三十卷的《天圣令》中不可能有二十卷之多的《时令》存在”。[115]只是这本《时令》同样并非法典。因为王安石是在《赠司空兼侍中文元贾魏公神道碑》中胪列贾昌朝生平著述时提到这本二十卷的《时令》。据《直斋书录解题》载:

《国朝时令集解》十二卷。左仆射真定贾昌朝子明撰。唐因《礼记月令》旧文增损为《礼记》首篇。天宝中改名《时令》。景祐初,始命复《礼记》旧文,其唐之《时令》,别为一篇,遂命礼院修书官丁度、李淑、宋祁、王洙、郑戬及昌朝,约唐《时令》撰定为《国朝时令》,以便宣读。盖自唐以来有明堂读时令之礼也。及昌朝解相印治郡,五臣者皆已沦没,乃采经、史诸书及祖宗诏令典式,为之集解而上之。[116]

《临川文集》中的《时令》应该就是指《国朝时令集解》。

其实,前述已经论及,北宋前期的令典仍旧属于唐令谱系,如表2所引复原唐令皆据《天圣令》所载宋令而来,所以作为礼经文献《月令》的部分行为规范依旧散见于各篇令文之内,不可能再单设《时令》一篇。但是,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所存的《庆元令》中,《时令》作为海行令典的一个令篇则无疑议,其规范内容也较前述复原唐令及《天圣令》所载宋令有了一定变化。以下将庆元《时令》所残存的6条条文与其相应的《天圣令》条文勒成一表,以明源流演变:

表3:《天圣令》宋令与《庆元时令》对照表

(续表)

①该条令文应是以下条文的节文:“诸配军及逃亡兵级应部送者,遇寒月,谓十一月至次年正月终。随所断或所过州权留工役,内逃军免役。并给请受,至二月遣行。不愿留者听。其情理巨蠹或配广南而已入本路者,不用此令”。引自《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五《刑狱门五》“部送罪人”,第794页。

②该条令文应是以下条文的节文:“诸逃军及配军遇寒月应权留者,籍记人数,知州检察,至遣行死及半者,兵官从本州奏劾。”引自《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五《刑狱门五》“部送罪人”,第794页。

③有关此条宋令的唐令复原问题,目前学者之间存在争议。除表2《天圣令校证·杂令》复原8所体现的黄正建的意见外,台湾学者黄玫茵则从《唐六典》中辑出类似表述,认为应从宋令复原(参见黄玫茵《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杂令》,刘后滨、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62—563页)。应当说,宋令的表述与上述《礼记·月令》以秦律、汉律、《悬泉月令诏条》的相关条文颇为相近,自这种源流脉络视之,或许依照宋令复原不失为一种方案。

④其节文为:“诸畜有孕者,不得杀。州县及巡、尉常切禁止、觉察,仍岁首检举条制晓谕。”引自《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九《畜产门》“杀畜产”,第891页。

将上表所列对应条文逐一比照,便可推知:[117]

第一,在“行刑类”的规定上,《庆元令》所及范围较《天圣令》为宽。后者仅规定死刑,而前者涉及示众和配军。但有关死刑执行的规定,并未因此由天圣《狱官令》移入庆元《时令》,而依旧保留在庆元《断狱令》中,如:“诸决大辟不以时日,即遇圣节及天庆、开基、先天、降圣、以上各三日,前后各一日。天贶、天祺节、丁卯、戊子日、元日、寒食、冬至、立春、立夏、太岁、三元、大祠、国忌以上各一日。及雨雪未晴,皆不行决。其流以下罪,遇圣节正节日及丁卯、戊子日,并准此。令众,遇圣节免。”[118]这条执行大辟罪的《庆元令》,删去了《月令》及唐令、《天圣令》的“春夏不行斩刑”的规定,替之以“决大辟不以时日”,而且关于免于执行“令众”的规定,竟然由庆元《时令》和庆元《断狱令》的注文分别规定,前者限于“寒暑”,后者定制“圣节”。除此之外,在《庆元令》中,部分与时节相应的条文也仍然保留在《断狱令》内而没有移入《时令》,如“诸公事遇暑月,谓五月至七月终。早,辰时前;晚,酉时后,方听行决。事繁州县,早,巳时前;晚,申时后。”[119]

又,天圣《狱官令》宋18规定,若在遣送途中,流移人(及家口)遭遇分娩、生病、逢贼、水患而不得行时,可以暂停前行,若亲人亡故,亦给假期,即:

诸流移人在路有产,并家口量给假。若身及家口遇患,或逢赋(贼)难、津济水涨不得行者,并经随近官司申牒请记,每日检行,堪进即遣。若患者〔伴多不〕可停侍(待)者,所送公人分明付属随近(伴多不)州县,依法将养,待损,即遣递送。若祖父母、父母丧,及家口有死者,亦量给假。[120]

川村康虽已检出这条《狱官令》在庆元《假宁令》和《断狱令》中的2条对应令文:[121]

诸配流、编管、羁管、移乡人,在道闻祖父母、父母丧,及随行家属有疾或死若产者,申所在官司,量事给住程假。[122]

诸部送罪人,有故住程者,申所至官司,听留,官司每日检察,可行即遣。如因疾病而同行人多者,余人遣行,留病者医治,甚者免枷,强盗及凶恶人不免。损日,别差人部送。非应差人处申所属。[123]

但仍有遗漏。其一乃是本文表3所列“行刑类”的庆元《时令》“部送配军遇寒月而留役”的两条,它们所考虑者,乃是部送配军途中,恰逢十一月至次年正月这一“寒月”时节,天寒地冻,不利遣行,故而以“权留工役”作为宽缓之策;其二则是庆元《断狱令》“诸罪人应移乡而有疮病或孕未决者,遣行,报所诣处决之。即疮病重及临产月者,听留,疮病仍差人治疗。俟堪遣乃行”。[124]由此可见,一条天圣《狱官令》发展到《庆元令》时,已转变成分属于《假宁令》、《断狱令》、《时令》三个令篇的五条令文。

第二,在“营造类”的规定中,“春夏不得伐木”从唐令、《天圣令》的《营缮令》移入庆元《时令》。不过其规范所涵摄的义务内容没有发生变化。

第三,有关“采捕类”的规定,则由唐令、《天圣令》的《杂令》移入庆元《时令》,后者扩大了禁采捕的时间范围,即《天圣令》仅限于“仲春”,而《庆元令》扩大至“二月至四月”。此外,《庆元令》还增加了所管官司的行政督察义务。

第四,《庆元令》将“断屠”的规定由唐令、《天圣令》的《杂令》移入《时令》。且不论具体节日的替换,《庆元令》还将每次禁屠的时限大为缩短,且删除了有关“禁屠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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