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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仓库令》宋的唐令复原质疑

时间:2022-0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天圣《仓库令》的宋令部分,从语句表达到规范意旨皆可明显看出其与庆元《仓库令》源流关系者,有宋1、宋18、宋23、宋24。

本件文书中有“露场约伍伯硕……在场更仓眼贮纳”等句,这涉及唐代“仓”形制结构的两个问题。其一,唐代虽然仓屋与仓窖并行不悖,但“敦煌地区由于地势高燥,那里的正仓是用窖藏形式贮粮”,[117]所谓“仓眼”,便表明其窖藏的性质;其二,唐代“仓皆有场”,“是官仓用来量覆、扬掷谷物的场所,也可用来堆放随税谷一道征来的税草、杂物等”。[118]本件文书中的“露场”、“场”,便是这种附属于郡仓的场所。

正仓的形制结构具有相当的普遍性,那么“设范立制”的唐令是否对其有统一规定呢?天圣《仓库令》宋1载:

诸仓窖,皆于城内高燥处置之,于仓侧开渠泄水,兼种榆柳,使得成阴。若地下湿,不可为窖者,造屋贮之。皆布砖为地,仓内仍为砖场,以拟输户量覆税物。

李锦绣据此复原唐令为:

诸仓窖,皆于城内高燥处置之,于仓侧开渠泄水,空地不得种莳。若地下湿,不可为窖者,造屋贮之。[119]

在天圣《仓库令》的宋令部分,从语句表达到规范意旨皆可明显看出其与庆元《仓库令》源流关系者,有宋1、宋18、宋23、宋24。[120]李锦绣在对这4条宋令进行唐令复原时所采取的一个原则是:若南宋《庆元令》的文字表达与北宋《天圣令》宋令不同,则判定《天圣令》宋令承自唐令,即从宋令复原,如复原34(宋23)、复原35(宋24);若《庆元令》的内容与《天圣令》宋令一致,则判定《天圣令》宋令融入宋代新制,则唐令复原舍去这些文句,如复原1(宋1)、复原28(宋18)。[121]

这个复原原则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唐、宋令内容的变化是否存在于每一个条文之中?换言之,若《天圣令》与《庆元令》的表达一致,是否意味着该令文已经融入宋代新制,而非完全承自唐代?如本书第二章所讨论,许多《庆元令》条文直接源自唐令,且这一继承关系并非鲜见特例。其次,即便唐、宋令内容有所变化,但通说咸以《元丰令》为分水岭。如此,《天圣令》与《庆元令》的条文之间究竟是同质多还是异质多,恐怕无法一概而论。

鉴于此,对于此条唐令复原,笔者提出两点复原意见:

第一,对于宋令“兼种榆柳,使得成荫”之句,由于庆元《仓库令》有“植木为荫”之句,而《庆元条法事类》所收一条《旧令》则规定“仓库空地不得种莳”,李锦绣据此认为《旧令》是唐令,与宋代“植木”的规定有别,所以在复原唐令时取“空地不得种莳”而舍“兼种榆柳,使得成荫”。[122]其实,《庆元条法事类》所称“旧令”未必是“唐令”,即便是“唐令”,也与仓侧种树不相关,因为“空地不得种莳”指向的是另一种经济行为。《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哲宗元祐元年(1086)三月“诏狄谘、刘定与外任宫观差遣。以御史王严叟劾谘、定提举河北保甲,于教阅团场外种莳鬻钱,充本司杂用故也”。[123]虽然“教阅团场”与仓场并非同一性质,但“种莳鬻钱,充本司杂用”作为一种违法行为遭禁,其理乃一。唐代仓侧是否“兼种榆柳”虽暂时不可确证,此句是否复原为唐令亦待琢磨,但无须以“不得种莳”去否定“兼种榆柳”。

第二,李锦绣以“‘皆布砖为地,仓内仍为砖场,以拟输户量覆税物’,与《庆元条法事类》中的‘仍置砖场以备量覆,其敖内地皆布砖’同,可能是宋代新制”为由,在复原唐令时删除此句宋令。虽然因史料所限,笔者也无法确论唐代仓场是否已如宋代这般“布砖为地”,但可断言者,“以拟输户量覆税物”应为李唐旧制,因为《唐六典》卷一九《司农寺》有“凡受租皆于输场”之文。[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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