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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疏议三十卷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故唐律疏议三十卷 (唐)长孙无忌等撰 佚名释文 纂例十二卷 (元)王元亮撰元余志安勤有堂刻本。因知为《唐律》作疏义,乃出于高宗圣意,故又称为敕撰。故此书仍本此十二卷加以疏义扩充,厘为三十卷。此书不见宋人著录,惟《宋史·艺文志三》著录《律疏》三十卷。总之,关于澄清《唐律疏义》释文的作者,还有待来哲。《故唐律疏议》,宋时即有刻本,今传世者仅存三卷。

故唐律疏议三十卷 (唐)长孙无忌等撰 佚名释文 纂例十二卷 (元)王元亮撰

元余志安勤有堂刻本。每半叶十行,行二十四字,黑口,四周双边。

长孙无忌(?—659)字辅机,洛阳(今属河南)人。其先出自后魏献文帝第三兄,初为拓跋氏宣力,功高,世袭大人之号。后更跋氏为宗室之长,故改姓长孙氏。父晟,隋右骁卫将军。唐太宗文德顺圣皇后长孙氏之兄。初,唐高祖李渊率兵渡河,长孙无忌谒见高祖于长春宫,授渭北道行军典签。唐高祖武德九年(626),决策发动玄武门之变,佐太宗李世民登皇帝位,累官尚书右仆射、司空、司徒,进封赵国公。其性通悟,博涉经史,尝与撰《隋书》诸志。又受命与房玄龄等修定《唐律》。贞观末年,受命辅立高宗。高宗即位,进太尉、同中书门下三品。因谏高宗立武则天为后,削爵流黔州,自缢死。事迹详两《唐书》本传。

《旧唐书·刑法志》载永徽三年(652)高宗下诏,谓:“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于是太尉赵国公无忌、司空英国公勣、尚书左仆射兼太子少师兼修国史燕国公志宁、银青光禄大夫刑部尚书唐临、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宝玄、朝议大夫守尚书右丞刘燕客、朝议大夫守御史中丞贾敏行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颁于天下。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因知为《唐律》作疏义,乃出于高宗圣意,故又称为敕撰。

唐律本于隋律。隋开皇三年(583)敕苏威、牛宏等更创新律,除死罪以下千余条,定留五百条,凡十二卷。一名例、二卫禁、三职制、四户婚、五厩库、六擅兴、七盗贼、八斗讼、九作伪、十杂律、十一捕亡、十二断狱。史称其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至唐太宗,又诏房玄龄等加以增损,但大旨则一仍其旧。故此书仍本此十二卷加以疏义扩充,厘为三十卷。具体分卷,见本书总目。此书不见宋人著录,惟《宋史·艺文志三》著录《律疏》三十卷。

四库全书总目》此书提要称:“其书为元泰定间江西儒学提举柳贯所校刊,每卷末附以江西行省检校官王元亮释文及纂例,亦颇可以资参订也。”可知四库馆臣将《释文》及《纂例》作者,均审定为元朝王元亮。《四库全书》所录此书收有至正辛卯无名氏撰写的序文,序称:“北山贯冶子治经之暇,得览金科,遂为《释文》,非辩其义,盖有志于民者也。”此处又谓《释文》为贯冶子所作。贯冶子为谁?无考。王元亮,字长卿,汴梁(今河南开封)人。元泰定间为江西行省检校官,出家藏《唐律疏义》及己所撰《释文纂例》上于行省,官为之刊行。清顾广圻又说王元亮将贯冶子释文加以重编删并而成《释文纂例》。总之,关于澄清《唐律疏义》释文的作者,还有待来哲。

《故唐律疏议》,宋时即有刻本,今传世者仅存三卷。元刻虽全,但也只有国家图书馆珍藏一部。而带有元朝人所作释文并纂例者,惟有此本。此本在柳贯序后有“至顺壬申五月印”字样;《唐律释文序》后又镌有“至正辛卯春重校”字样;该序后又镌有“崇化余志安刊于勤有堂”牌记。

余氏勤有堂,是福建建阳的刻书老铺。元代勤有堂老板是余志安,此人又名安定,字栎庄,建阳崇化里人。生于南宋德祐元年(1275),卒于元至正七年(1347),一生从事刻书出版业,所刻书有年代可考且传至今日者,仍有三十余种,此乃其中之一。此本竹纸印造,字体近柳,棱角峭厉,与此地宋时刻书风格一脉相承,典型的建阳刻本。此书盖刻于至顺壬申(三年,1332),重校修补于至正辛卯(十一年,1351)。此本中国仅存两部,可谓罕传,弥足珍贵。

此本钤有“季印振宜”、“季振宜读书”、“季振宜藏书”、“辛夷馆印”、“沧苇”、“元本”、“汪印士钟”、“汪印文琛”、“平阳汪氏藏书印”、“民部尚书郎”、“铁琴铜剑楼”等印记。表明此书清初曾是季振宜插架之物,后归汪士钟艺芸书舍,再归瞿氏铁琴铜剑楼,今藏中国国家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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