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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刑令程序与量刑建议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处刑令程序是检察官以书面的处刑令申请代替起诉书,法官采取书面审理,并且仅仅只对被告人科处财产刑或资格刑,而适用于轻微犯罪或中度犯罪案件的程序。若法官经由书面审理认为应当对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宣告,在处刑令程序中,则法官也可以签发此项命令。处刑令程序在我国台湾地区曾经遭到严重的诟病。

三、处刑令程序与量刑建议

为防止短期自由刑本身的弊害,亦为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以使法官有更为充足的时间集中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大陆法系国家创设了“处刑令程序”来处理轻微犯罪案件。

处刑令程序是检察官以书面的处刑令申请代替起诉书,法官采取书面审理,并且仅仅只对被告人科处财产刑或资格刑,而适用于轻微犯罪或中度犯罪案件的程序。它属于广义的刑事简易程序范围,但又有别于一般的简易程序。第一,处刑令程序是言词审理原则的适用例外。基于“内心确信”的有罪证明标准,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审判普遍奉行言词审理主义,即法官所作出的有罪判决应当建立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言辞辩论并形成内心确信的基础上,狭义的简易程序虽然并不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亦非言词审理主义的例外。在处刑令程序中,法官则完全不遵循言词审理主义,径行书面审理,而签发处刑令。第二,处刑令程序以科处被告人财产刑或资格刑为其科刑范围。若法官经由书面审理认为应当对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宣告,在处刑令程序中,则法官也可以签发此项命令。而法官绝不可以经由该程序科处被告人自由刑。[24]第三,法院以处刑令代替判决书,被告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合法的异议导致案件转入通常审理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的异议期限为处刑令送达后的“两周内”,被告人没有及时提出对于处刑令的异议,处刑令等同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1967年以前,我国台湾地区仿照德国处刑命令程序,设置刑事简易程序,其所谓简易程序就是处刑命令程序。那时,处刑命令程序仅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以处刑命令代正式判决,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不遵守言词、直接和公开审理原则,堪称特殊之刑事速决程序。在处刑命令送达后,受有罪宣告之被告人有权申请以通常程序再次审判,被告人对处刑命令提出异议后,案件则依通常程序转入第一审程序,原处刑命令失去效力。因此,处刑命令程序无异于叠床架屋,非但不能满足迅速判决之目的,反生重复审判之流弊,亦徒增法院写作之劳苦,致使简易程序鲜有成效。处刑令程序在我国台湾地区曾经遭到严重的诟病。故在1967年修正“刑诉法”时,台湾地区删除原来被告得申请以通常程序重新审判及补送正式判决书之规定,改处刑命令程序为简易判决处刑程序,即台湾地区现行刑诉法所规定之“简易程序”。

由处刑令程序的科刑范围所决定,检察官处刑令申请实际上就包含着具体的量刑建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07条第1款规定,“检察院要在根据侦查结果认为无审判必要时提出这个申请。申请应当写明要求判处的法律处分。提出了申请,就是提起了公诉”。该条第2款规定了法官签发处刑令的“法律处分”范围,这个范围中包含着较为具体的财产刑和资格刑。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德国检察官在提出处刑令申请时应当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而且,德国检察官可以坚持自己在处刑令申请中提出的量刑请求,法官在对签发处刑令不存在疑问时,也应当同意检察官的处刑令申请。因而,在处刑令程序中,检察官的具体量刑建议从该程序之开始到该程序之结束都一直发挥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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