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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文段注》之闕失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段氏治《説文》,其精湛獨到之處固然不少,但謬誤和缺失也乎難免。鈕氏指出段引《廣韻》的片面性,又指出段氏所改不符六書之例。其根據是戴侗《六書故》所引唐本《説文》有个字。跛踞二篆之不當删,朱士端《説文校定本》辨之甚詳,删薙篆已有王紹蘭、鈕樹玉、徐承慶、徐灝諸家駁之。

《説文段注》之闕失

段氏治《説文》,其精湛獨到之處固然不少,但謬誤和缺失也誠乎難免。所以自段書問世之後,就有鈕樹玉、王紹蘭、徐承慶、徐灝、馮桂芬諸家起來進行匡謬、訂補和考證,於是《説文段注訂》、《説文段注訂補》、《説文段注匡謬》、《説文段注箋》、《説文段注考證》等書也都應運而生。有些雖不免抨擊過甚乃至誤駁,但大部分意見還是有價值的。綜觀諸家之書,他們認爲段注最大的毛病乃在於鑿空武斷,牽强附會,自相矛盾,以及某些地方的粗疏。雖阮元極力爲段氏迴護,謂其“書成之時,年已七十,精力就衰,不能改正,而校讎之事又屬之門下士,往往不參檢本書,未免有誤”〔117〕。但畢竟不能不承認段書“有誤”。筆者認爲段書的缺alt是無庸諱言的,就像所有的樸學大師一樣,段玉裁的治學雖有其謹嚴樸實的一面,但也不可能没有缺alt。下面就從三個方面加以評述。

一 《説文段注》謬誤舉例

(一)關於校勘方面的問題

段氏治《説文》,改篆九十字,增篆二十四字,删篆二十一字,其是處不在少數,然亦偶有謬誤,試舉其例:

1.誤改篆文

①《史記》“公玉帶”,《索隱》曰:“《三輔決録》注云:‘桂陵有玉氏,音肅,《説文》以爲从王,音畜牧之畜。’”此可證唐本但作玉不作珛。

②《廣韻》一屋云“玉音肅,朽玉”,此《説文》本字。四十九宥云“珛音齅”,此從俗字。

③《玉篇》:玉,欣救、思六二切,此《説文》本字。珛,許救切,引《説文》“朽玉也”,此後人據俗本《説文》所增。

④《佩觿》曰:“玉有欣救、魚録、息足、相逐四翻,俗别爲alt。”郭云:别爲者,謂玉石字alt在三畫之側,欣救、息足、相逐三切,alt在二畫之側也。蓋後人以朽玉字爲玉石字,以别於帝王字,復高其alt爲朽玉、玉姓字,以别於玉石字,又或改《説文》从王加alt爲从王有聲作珛,亦以别於玉石字。

這五大理由,乍一看很嚇人,細一思索,無不帶有主觀片面性。

第一,正如徐灝所説,小司馬(按指司馬貞)述摯虞説所引《説文》未可深信。

第二,《篇》、《韻》玉、珛兩收,并未明言何者出於《説文》,怎樣知道玉正珛俗呢?

第四,段氏釋朽玉爲“玉有瑕alt”,這解釋本身就成問題,而又引《史記》爲證,亦不妥當。

最後,我們看到,段氏在闡述他改篆的理由時,用了“蓋”、“或”等疑詞,可見他自己對他的那些理由也并不怎樣堅信,“聞疑載疑”可也,又怎能遽而改篆呢?

2.誤補篆文

箇 竹枚也,从竹,固聲。段氏於箇下增个字,竄入“箇或作个,半竹也”七字。其根據是戴侗《六書故》所引唐本《説文》有个字。按:个字不應補。首先,戴氏所引《説文》不可盡信(這一alt已有許多人談到),个實即介字隸書之省,并非兩字(説詳鈕氏《段注訂》),戴氏所引唐本《説文》雖有“今或作个,半竹也”之語,然細審其文意,似是後人記於箇字旁的注語。《玉篇》个字分見於八部丨部而不列於竹部箇字之下,注亦不以爲半竹,《廣韻》去聲第三十八部古賀切内並列箇个二字,而不云“个同上”,亦無“半竹”之解。且唐本《説文》果有“今或作个”之語,陸德明、賈公彦、孔穎達諸人不應不見,而陸氏《經典釋文》屢爲个字作音,却無《説文》“箇或作个”之説,賈、孔作疏亦不言《説文》有个字。〔120〕又支下云“从手持半竹”,不云“从手持个”,則據《説文》通例,可斷言“个”非字。〔121〕

儿部末據《六書故》補“亮”字,王念孫謂“不當補”,鈕樹玉謂“不可信”,徐承慶亦云:“戴侗所云唐本《説文》皆本諸晁以道,未可深信。”

3.誤删篆文

足部删踞跛二篆,又艸部薙字注云:“許君《説文》本無薙字,後人所羼入也。”這些都未必可信。跛踞二篆之不當删,朱士端《説文校定本》辨之甚詳,删薙篆已有王紹蘭、鈕樹玉、徐承慶、徐灝諸家駁之。

4.誤改説解

段氏喜改《説文》説解,其是處固多,但錯處亦偶有之,試舉其例:

段云:“此字古籍中未見,其訓云‘不見也’,則於从日無涉,其音云‘否省聲’,則與自來相傳密音不合,且何不云不聲也?以理求之,當爲不日也,从不日。”在缺乏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這種懷疑未免過於大膽。

茨 以茅葦蓋屋,从艸,次聲。

段改作“茅蓋屋,从艸,次聲”。按:“茅蓋屋”之説不可通,古今無此語例。王筠非之是也(王説見《説文釋例》卷一五)。

跇 述也,从足,世聲。

餔 日加申時食也,从食,甫聲。

改作“申時食也”。注云:“各本申時上有‘日加’二字,今依《廣韵》、《類篇》、《韵會》正。”按:删“日加”二字亦值得商榷(詳王筠《説文釋例》卷一六)。

(二)關於注釋方面的問題

這方面問題更多。前人對段書的匡謬補缺,大抵不外校勘和注釋兩部分,而注釋是段書的最重要部分,其精華和糟粕也主要表現在這裏面。因此,注釋中的得失尤其值得我們注意。前人在這方面所作的工作,除了《匡謬》、《訂補》等幾種專書而外(它們討論的對象不限於注釋),大部分是散見於各家文集中的零星討論,要將這些資料全部掌握是很困難的,我們下面所揭櫫的十alt,僅僅是在我們所讀過的一些專書和文集的基礎上加以歸納的結果(當然也有我們自己的發現),是很不全面的,謂之管窺蠡測,絶非謙詞。

1.誤解許書説解語

仝 完也。从入,从工。

注云:“从工者如巧者之製造,必完好也。”按:段氏以“工”爲“工巧”之義是不對的。這裏“工”即是“玉”字,何以知之?在珏字的注語中段氏給了我們提示,段氏引《淮南書》曰:“‘元玉百工’,注:‘二玉爲一工。’工與珏雙聲,百工即百珏也”云云,可見工與玉是一字,再看仝篆下有一重文全字,云“篆文仝,从王,純玉曰全”,更足以證明工、玉一事(玉,篆文作王)。因此段氏對“仝,完也”的解釋也就欠妥當了,這裏的“完也”是指“完好”,“如巧者之製造”云云,雖不算錯,但未免求之過深。

芸 艸也。似目宿,从艸,云聲。《淮南子》説“芸艸可以死復生”。

段注:“可以死復生謂可以使死者復生。”按:段氏把“死”字當作名詞,但死字無作名詞用者(死爲屍之初文,作屍首解,是另一回事,與此不相干)。於是不得不增字爲釋(“死”字下加一“者”字),但這樣依然不通,於是又不得不加一個指使動詞的“使”字,這就跟原文離得越來越遠了。其實“可以死復生”者,是指“芸艸”可以“死而復生”,程瑶田《通藝録·釋芸》述羅願説而申之曰:“《月令》‘仲冬之月,芸始生’,則鄂州所謂‘一陽初起者’是也,《夏小正》‘正月採芸……二月榮芸’,是花作於二月矣……余乃蒔一本於盆盎中。霜降後,枝葉枯爛;越兩月,日短至矣,宿根果茁,其芽叢生三五枝。”〔122〕這就是芸艸可以“死復生”的真實描寫,若謂芸艸可以使死者復生,天下豈有是理?

遏 微止也。

段氏釋“微”字爲“細密”之意,講不通。什麽叫“細密之止”?恐怕段氏也答不上來。似以王筠説爲長。王氏謂“《釋詁》止也一類,内有徽字,徽微形聲並相近,蓋寫訛也”〔123〕。王氏比較謹慎,在這裏用了一個“蓋”字。徽之訓止,王引之《經義述聞》已經加以證明,〔124〕徽微形近,謂徽字訛爲微,是很有可能的。

2.模棱兩可,不得確詁

容 盛也。从宀谷。

段氏從小徐本作“从宀,谷聲”。但又云:“鉉本作从宀、谷,云屋與谷皆所以盛受也,亦通。”則是二徐本都通了。這種亦通的訓詁方法是欠科學的。〔125〕因爲兩種截然相反的論斷是不能並立的。

子 十一月,昜氣動,萬物滋,人以爲偁,象形。

3.許氏説解因後世傳鈔而訛亂,段氏曲爲之解

4.古代方俗語,後世不憭其義,段氏曲爲之説

臑 臂羊矢也。从肉,需聲。

各家均不明“臂羊矢”之義,段氏强爲解説,首先改《説文》説解作:臑,臂句羊豕曰臑,从肉,需聲。又提出了五條理由來證成己説:

①“許書嚴人物之辨,人曰臂,羊豕曰臑,此其辨也。”這裏説明他爲什麽要在臂字下爲句。

②“禽有假臂名者,人臂無偁臑者。”這裏又説明爲什麽讀“羊豕曰臑”爲句。

③“許書之體,本多言‘曰某’,轉寫者多改‘曰某’二字爲一‘也’字,既改‘曰臑’爲‘也’,又誤‘羊豕’爲‘矢’。”這裏申明他改“羊矢也”三字爲“羊豕曰臑”四字的理由,原來又是俗人在作怪。

④“不曰‘羊豕臂曰臑’而先言‘臂’者何也?尊人也。謂人之臂在羊豕則曰臑也。”這條補充也很“重要”,因爲“臂,羊豕曰臑”的句讀法不順口,且易産生歧義,然則許慎何以不曰“羊豕臂曰臑”呢?答曰:“尊人也。”

⑤“不以臑字廁於胡胘膍胵膘膟膫之所而廁於此何也?廁於此以舉正人、物之名之例也。”照段氏所改,臑字的意思已經變得跟胡胘等字一類,按《説文》通例應該跟它們放在一道纔是,但爲什麽不廁於彼而獨廁於此?細心的段老先生怕人懷疑,纔又加了這一條理由,曰:“舉正人、物之名之例也。”

段氏在這個字上着實花了苦心,然而終不能達到“天衣無縫”的境地,讀者還是要懷疑:許君原意真的跟段氏這些曲曲折折的想法合轍嗎?且段氏所提出的五alt理由又是很缺乏説服力的。第一,許書嚴人、物之辨,這在部中字的排列次序上可以找到實例,但在單個字的説解上却并不存在什麽“人、物之辨”例。(即使是列字次第,人、物之辨例也并不重要,更談不上絶對)第二,所謂“淺人誤改”、“轉寫者誤改”云云,往往是段氏爲自己的曲説進行辯護的藉口,并不一定合乎情實。第三,既然如段氏云“禽有假臂名者”,則臂字就不單是人臂之稱,那麽段氏所樂於稱道的“尊人”之例在這裏就失去了“前提”。不難看出,段氏的五alt理由没有一alt能够成立,因而他的改説解也就不能不陷於武斷。所以徐承慶很嚴厲地批評他道:“語不可通,當識其疑,率意改之,則不知而作矣。”那麽臑字究竟是什麽意思呢?近人章太炎《小學答問》云:“《甲乙經》云‘陰廉在羊矢下’,《素問·三部九候論》注:‘肝脈在毛際外羊矢下一寸半……’是股内廉近陰處曰羊矢,爲漢晉人常語,迻以言臂内廉,則曰‘臂羊矢’”按章氏謂《説文》字不誤是對的,但謂由股移臂則仍未當。今人陸宗達謂“臂之羊矢穴爲臑,引申之臂亦謂之臑”,并引1973年馬王堆出土的帛書竹簡《醫經方》爲證,較舊説爲優。〔127〕段氏正因爲不懂得“臂羊矢”之義而又强爲之解,所以纔鬧了那樣多錯誤。

5.運用“即音求義”法得失互見

同乾嘉學派其他大師一樣,段氏從漢字形音義相互聯繫的觀alt研究文字訓詁,這在漢語學史上是一大進步。特别是能够擺脱形體的束縛,運用“即音求義”、“以聲爲義”的方法,所取得的成績是卓越的〔128〕,但是這個方法也并非萬靈之藥,用得不當或者過分,也會出差錯。試舉其例:

禓 道上祭,从示,昜聲。

硠 石聲,从石,良聲。

首先,“以音求義”,謂“硠”訓“清朗小聲”,“硍”訓“石旋運大聲”,恐未必然。徐承慶就提出異議,徐氏謂“良聲於七音爲變徵次濁,硠字重讀,以音求義,未必當訓清朗小聲”。其次,段氏所引證的兩條材料,正如鈕樹玉所説:“《隸釋·周憬碑》硍乃傳刻誤字,《隸辨》載此碑作硠。《吴都賦》有‘雷硠’,則今本《釋名》亦訛。”原來段氏的材料是這樣的不可靠。徐承慶更指出段説的自相矛盾和方法的主觀。段氏在注中説:“至於許書之本有此篆,可以《字林》證之。《周禮·典同》《釋文》曰:《字林》硍音限,云石聲。此必本諸《説文》,《説文》必本《子虚賦》也……”徐氏駁之曰:“至《字林》有硍,不可以證《説文》本有此篆,《子虚賦》作硍乃段氏自以意説,豈可以誣《説文》爲本《子虚賦》作硍?”這裏,我們不難看出,段説是建立在一連串不可靠的假設之上的,他是先假設《子虚賦》作“硍”(在前面段引《子虚賦》亦作“硠”,此處爲了説明自己的論alt,則以《子虚賦》作硍了),再假設《説文》本諸《子虚賦》,再假設《字林》本諸《説文》,既然《字林》有一個“硍”字,那麽便可以倒推上去,《説文》、《子虚賦》自然也就有“硍”字了。這種逆推理是反科學的。此字徐承慶的批評極好,徐氏全書對段君的抨擊雖時有過激之處,但平心而論,有些批評還是很中肯的,此即一例。

6.疏於審證,自相矛盾,或不符合事實

賂 遺也,从貝,各聲。

段於説解“遺也”下注云:“按以此遺彼曰賂,如道路之可往來也。”“如道路之可往來”云云,則賂字不單是形聲字而是形聲兼會意了,應該云“从貝,路省聲”纔是。但段氏又於“从貝,各聲”下注云:“鉉云賂當从路省聲,非也。”這樣便跟他自己剛説過的話altalt不合了。

愷 康也。(豈部)

注云:“愷不入心部而入此者,重以豈會意也。”按心部本有愷篆,段氏於心部愷下亦云“按豈部有此篆”,此又云不入心部,是前後未能關照。

鸞 赤神靈之精也。

注云:“赤,各本作亦,誤。今依《藝文類聚》、《埤雅》、《集韵》、《類篇》、《韵會》正。”按玉部“瓊,赤玉也”,段氏改“赤”爲“亦”,謂《説文》時有言赤者,并以鳥部“鸞,亦神靈之精也”爲證,而此又謂亦字誤,自陷於矛盾。

絬 衣堅也,从糸,舌聲。《論語》曰:“絬衣長,短右袂。”

肙 小蟲也,从肉口。

段注謂各本有聲字非,而員下則以爲從貝口聲,説不一律。

欲 貪欲也,从欠,谷聲。

就“从欠,谷聲”看來,欲字明是形聲字,但段氏却釋之以會意:“欲从欠者取慕液之意,从谷者取虚受之意。”

alt 注云:“《左傳》曰‘楚師輕窕’,此窕義之引伸。”而佻下又云:“《左傳》‘楚師輕窕’,窕正佻之假借字。”一説爲引申,一説爲另一字的假借,不能劃一。

7.每字下注明“古音幾部”,然多有誤

8.穿鑿附會

愆 過也。

注云:“過者,度也,凡人有所失,則如或梗之有不可徑過處,故謂之過。”按過者過失過差之謂,辵部“過,度也”,段謂引申爲“有過之過”,此處正當用引申義,段氏釋以本義而不通,於是乎曲爲之説。

惑 亂也。

注云:“亂者,治也,疑則當治之……”按段説迂曲,當從徐灝説,訓亂字爲瞀亂之義。

按戾與孫遁的關係很難解釋。段氏强解之曰:“孫之於王父自覺其微小,故逡巡遁避之詞取諸此。至而復逡巡者,忿戾之意也。”殊爲迂曲。徐灝云:“忿戾與孫遁義不相協,未詳其恉。”其説得之。

妃 匹也,从女,己聲。

段删“聲”字,云:“各本下有‘聲’字,今删,此會意字,以女儷己也。”按“以女儷己”之説未當,聲字不當删。

妟 安也,从女,从日。

注云:“女系日下,陰統乎陽也,婦從夫則安,會意。”此以封建的倫理觀念釋造字本義,其穿鑿附會不待辨。王筠謂“此字不可解”,態度爲謹慎。

9.誤解所引典籍

駹 馬面顙皆白也,从馬,尨聲。

注云:“《九章》:‘alt吴榜以擊汏。’吴,大也;榜,楫也。言alt同用大楫擊水而行,如汏洒於水中也。”按“如汏洒於水中”云云,是把《九章》的“汏”字作爲動詞解釋,這是不對的。按《廣雅·釋詁》“汏,洒也”,又《釋水》“汏,波也”,“alt吴榜以擊汏”的“汏”字作爲“擊”的賓語,應取後一義。《楚辭》王逸注:“汏,水波也……言己始去乘窗舲之船,西上沅、湘之水,士卒alt舉大櫂,而擊水波。”王氏解對了。〔131〕

泬 水從孔穴疾出也。

段引《爾雅·釋水》“氿泉穴出”釋之。王引之謂“氿泉穴出”之穴非“孔穴”之“穴”,乃“回穴”之“穴”,氿泉從旁出故曰“穴出”,又曰“仄出”,《説文》泬字之訓别爲一義。按王説是,段引《爾雅》證泬字義訓殆失之。〔132〕

10.識例不周

綢 繆也。

注云:“謂枲之十絜、一曰綢繆二義皆與繆同也。”(上文繆下云:“枲之十絜也,一曰綢繆也。”)按段説非,應從王筠説,謂綢字只有綢繆一義,無“枲之十絜”一義。王氏曰:“其或連語而一字有兼義,一字祇專義,從而删之,尤足惑人者,如繆有‘枲之十絜’一義,故‘一曰綢繆’在下,若‘綢’祇有‘綢繆’一義,故其次先繆後綢,而綢下云繆也。……段氏爲所惑,曲爲之説。”〔133〕王氏的意思是:“綢繆”是一個連語,這個連語中“繆”字除了作爲連語的一個音節外,還有另一單獨的意義,即“枲之十絜”一義,而“綢”字只能作爲一個音節存在於“綢繆”這一雙音詞裏,所以許君把“繆”字放在“綢”字之前,綢下只云“繆”也(當爲綢繆也,後人删之連篆讀)。段氏没有注意到許氏這樣一條體例,故於綢字下注云:“謂枲之十絜、一曰綢繆二義皆與繆同也。”

二 許氏説解用本字説辨

段氏在《敘》注中説:“十四篇皆釋造字之恉,其説解必用本義之字,而不用假借……”在心部愪字的注語中又説:“許造此書,依形立解,斷非此形彼義,牛頭馬脯,以自爲矛盾者……他書可用假借,許自爲書,不可用假借。”説解中有借字,“在許書則必爲轉寫訛字,蓋許説義出於形,有形以範之,而字義有一定,有本字之説解以定之,而他字説解中不容與本字相背,故全書訛字必一一諟正……”(《敘》注)在其他場合,段氏也不忘記申明此意:“《説文》因字之體以言其用,故祇言字之本義,不言假借。”〔134〕因此,他的《説文解字注》在形式上的一個顯著特alt,便是將説解盡量改用許書本字,例如“象形”之“象”,從無作“像”者。段氏却堅信:“度許固必作像形”,也就是説,全書所有“象形”之“象”都是俗人改竄的結果。許書“像”字解以“象”也,本屬古今字相釋之例,段氏却認爲“象”是“南越大獸”,於義無取,遂改爲“似也”,并移篆次與“似,象也”相承,并且説:凡有後起正字,許書必用之,而不用原有的假借字,例如韓非書中可以用“象”示“相像”之義,因爲“韓非以前或祇有象字”,而“韓非以後小篆既作像,則許斷不以象釋似,復以象釋像矣”。段氏并非不明白,《説文》中的許多所謂正字往往一出現就爲當時和爾後的社會發展所抛棄,雖有後起專字而仍用原假借字者,不可枚數,但他對於許書,却如此地抱着學究式的戒條,定要把許慎從社會中拉出來,這不能不説是他的一大過錯。

當然,應該肯定,段氏一一爲説解中的假借字找出本字,使讀者不致誤解許書,無疑是有貢獻的,尤其是一些容易産生歧義的字,一經段氏指出,真有涣然冰釋之概,但段氏“許説解必用本字”説的本身却是反歷史的,而且根本與許書用字之例不符。

讀者不禁要問:全書中數以千計的通假字、俗字,難道盡是俗人改竄的結果?段氏自己不也説過:漢代“假借繁多,不可究詰”嗎?想必許慎也不能完全脱離現實,一概不用借字、俗字。由於《説文》具有“尋源以納流”的性質,九千三百五十三字中必然要搜羅一些常用字、僻字以及一些早被人遺忘的通用字的本字,其目的無非是存古并便於後人探源,但他的説解是給後人看的,這就不能不依循文字發展及使用中的準則,必不可免地要用上一些借字和俗字。設如段氏所言,則説解成了使用古文字的標本,使人們望而却步,這豈是許君著書之旨?從積極方面看,也正是因爲要討源納流,許書的説解就必然通古今之變,以便人們以今識古,以古明今。其實,《説文》説解不乏以今字釋古字、以古字釋今字、以方俗語釋古語、以今語釋古語之例。尤其是“讀若”,有許多是發明通假之旨(段氏對“讀若”例的認識實不够全面,詳《<説文段注>對説文學的貢獻》一文),但這樣做還不能充分説明文字發展中極紛繁的通假現象,於是許慎又在説解不發生歧義的情況下,用一些習用的通假字,以此附帶發明假借。這是完全合乎情理的。試想,有哪個會不分青紅皂白地把“像,象也”中的“象”字理解爲“南越大獸”呢?

假借字在記録方俗語上用處特大,《説文》的解説常用方言、俗語證文字的形音義。如卙下云“卙卙,盛也,淮南名蠶盛曰卙”;有時逕用方俗語爲説解。這都還容易明白,使人迷惑的是,許氏往往以方俗語擬音,這就出現了“讀若”與篆同字的現象〔135〕(這種現象不限於方俗語,但更多的是在引諺以示音讀方面)。



許書説解中存在假借字、俗字,這不僅事實上如此,而且理論也有充分根據:

綜上所述,可以斷言:“説解必用正字”説不僅在理解上主觀片面,在事實上亦與許書説解用字之例不符;不僅在理論上違反文字社會性與發展性的本質特alt,在實際處理時亦必然扞格難通;不僅在事實上不能將許書一一改動,而且在認識上段氏也已走到相反的一端而自陷於矛盾,所以這個説法是斷然不能成立的。

三 關於句讀和所謂三字句

正確地理解句讀,是讀書的關鍵。句讀正確,即是讀懂了一半,這話是不妄的。但段氏對於《説文》説解語的句讀,却存在不少問題。

(一)因不懂古今字相釋之例而誤改或不逗

叕 綴聯也。應綴下爲逗,段氏誤讀爲綴聯也。

(二)因不懂以通假字、别字各釋本篆以及複説雙音詞再釋義之例而不逗

澥 勃澥,海之别也。句讀當如此,因爲澥是勃澥這個詞中的一個音節,依《説文》例當先複説全詞。段氏於勃澥下不逗,則“勃澥海之别”當作何解?

(三)誤讀兩單字詞爲複詞

姎 女人自稱姎我也(段本)。按古今無女人自稱“姎我”者,當是姎下爲逗,復以我申之,而段氏乃曲説道:“‘姎我’聯文,如吴人自稱阿儂耳。”

羞 進獻也(段本)。按進獻古代也没有連言的,應於進下爲逗。

其實段氏的連篆讀即“三字句”者,并不是許書之例。尋《説文》連篆讀者,一是“參,商星也”之例,一是以連語釋篆文而淺人删去説解的第一字,則不得不連篆讀(這其實算不得連篆讀的正例)。如“離,黄倉庚也”,俗人删“離”,成“黄倉庚也”,這時就必須連篆讀而在黄下讀斷,這樣的連篆讀,都與段氏的“三字句”不同。離黄、倉庚都是專名,并没有説“離黄,鳥也”,“倉庚,鳥也”,而“星也”則跟“河水也”性質相同,乃是以共名釋專名。段氏的“三字句”説,看來是從“莧,莧菜也”之例得到啓示并加以推衍的。因爲《説文》凡九千三百五十三文,重一千一百六十三,依大徐本合計之,多一千九百四十,又《敘》稱説解凡十三萬三千四百四十一字,而今大徐説解凡十二萬二千六百九十九字,段氏以爲後敘五千零三十字亦當計入,但仍不足五千七百十二字,於是就以爲所少之字乃淺人所删的説解中用隸書複寫的篆字,既用隸書複寫而淺人一律删之,而把“江,江水也”本當連篆讀的江字也删去(這裏的所謂連篆讀,實爲複寫篆文的隸字)。因而欲一一補之——這一層意思,段氏雖未明言,但確是如此。其實這在邏輯上也是難以成立的。首先,誰也没有理由武斷許書原本必然是每一篆字下有相應的隸字,即以字數論,若全部篆文都複寫隸字,則説解字將大大超過今大徐本之數,以爲僅僅“江”、“河”之類以共名釋專名之例須補足隸字,則總計段氏所補,其數遠遠不到五千,而且倘真有複寫篆字,則“莧,莧菜也”之例在全書也不足十個。桂馥以爲“莧,莧菜也”之類是衍文,倒是很合情理的。


(原載《訓詁叢稿》頁406—435,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注释

〔1〕 説見于省吾先生《從古文字學方面來評判清代文字、音韻、訓詁之學的得失》一文,《歷史研究》1962年第6期。

〔2〕 段玉裁(1735—1815),字若膺,號茂堂。江蘇金壇人。是清代傑出的經學家和小學家。曾師事戴震。其著述除《説文解字注》外,尚有《詩經小學》、《毛詩詁訓傳小箋》、《古文尚書撰異》、《周禮漢讀考》、《儀禮漢讀考》、《釋拜》、《春秋左氏古經》、《汲古閣説文訂》等。另有單篇論文收集在《經韵樓集》裏。其生平可參看《清史稿·儒林傳》、吴修《昭代名人尺牘小傳》、陳奂《師友淵源録》及今人劉盼遂《段玉裁先生年譜》。

〔3〕 此書於乾隆庚子年(1780)着手編寫,書成於嘉慶戊辰年(1808),刻於嘉慶乙亥,從開始寫到刻印,歷時凡三十六年(參看王力《中國語言學史》)。

〔4〕 王念孫《説文解字注·序》。

〔5〕 章炳麟《國故論衡·小學略説》。

〔6〕 黄侃《説文略説》,國立中央大學《文藝叢刊》第2卷第2期。

〔7〕 孫詒讓《札迻·序》。

〔8〕 《玉篇》虫部第四百一。

〔9〕 單呼、累呼,或曰急呼、緩呼,急言、緩言,疾聲、慢聲。此問題久已爲學者們注意,漢人服虔、宋人沈括、鄭樵、清人顧炎武等均曾論及。

〔10〕 劉師培《左盦外集·正名隅論》。

〔11〕 參看徐鍇《説文繫傳》“玗”字注。段氏在《説文注》中批評徐氏曰:“鍇釋以‘珣玗琪’,非也。”。

〔12〕 《經義述聞·通説上》“猶豫”條,又《廣雅疏證》卷六“躊躇,猶豫也”條。

〔13〕 《讀書雜志·漢書第十六》“連語”條。

〔14〕 王筠《毛詩雙聲疊韻説》。

〔16〕 《俞樓雜纂》第三三《廣雅釋詁疏證拾遺》。

〔17〕 有人認爲段氏求之過深,未必符合許氏原意。詳參《説文詁林》。

〔18〕 《越縵堂讀書記》頁518,中華書局1963年北京版。

〔19〕 這裏所謂“可以相駢聯的近義詞”,是指在古代爲單音的,後來往往結合成爲雙音的那些詞。如“疾病”、“牙alt”之類。古代“牙”與“alt”,“疾”與“病”各自成詞,後代則組合成爲“牙alt”、“疾病”這兩個合成詞。

〔20〕 轉引自俞樾《茶香室叢鈔·四鈔》卷一四。

〔21〕 見《中國語言學史》一文,頁497、498,《中國語文》1963年第6期。

〔22〕 《經韵樓集·濟盈不濡軌傳曰由輈以下曰軌》。

〔24〕 王引之《經義述聞·敘》引其父王念孫説。

〔25〕 類似的例子,全書有三百多條。參看段氏《詩經小學》。

〔26〕 按:此例只在説明段氏研究引申義的一般方法,至於所説“豫”的諸引申義,似亦有可議者。如“豫價”,段釋豫爲大,而此詞已見於《荀子·儒效》,王念孫《讀書雜志》以爲猶、豫一義,惑也,不取大義。

〔27〕 斯大林《馬克思主義和語言學問題》頁16,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28〕 參看王士禎《帶經堂詩話》卷一五字義類及《香祖筆記》卷二。

〔29〕 如《公羊傳·莊公三十一年》“旗獲而過我也”,何休《解詁》:“旗獲,建旗縣所獲得以過我也。”是把旗字機械地看作名詞,以致曲解了“旗獲”二字。參看俞樾《古書疑義舉例·實字活用例》。

〔30〕 參看黄景欣《論我國語言學遺産的繼承問題》,《文匯報》1961年10月12日第3版。

〔31〕 參看方孝岳《關於中國語言學史上一些方法論問題的探討》,《學術研究》1964年第4、5期合刊。

〔33〕 《六書音均表·序》。

〔34〕 《廣雅疏證·序》。

〔35〕 《春秋名字解詁·序》。

〔36〕 《爾雅義疏·釋詁》“弘,大也”條注語。

〔37〕 《爾雅正義·序》。

〔38〕 《揅經室集》卷一《釋矢》。

〔39〕 《戴東原集》卷九《與姚孝廉姬傳書》。

〔40〕 據黄侃《馮桂芬説文解字段注考書目》統計,《文藝叢刊》第3卷第1期。

〔41〕 河渮之辨,參看《焦氏筆乘》續集卷三“《禹貢》渮誤作河”條。

〔42〕 參看楊樹達《漢書窺管》頁283。

〔43〕 眄盻盼之辨,參看王觀國《學林》卷一○“盼眄盻”條及俞樾《茶香室四鈔》卷一四“眄盻盼三字”條。

〔44〕 今閩語有所挾求物於人,或因事與人以物,皆謂之貣,可證貣字實兼貣貸二義。參謝章鋌《説文閩音通》。

〔45〕 參看胡秉虔《説文管見》“字變”條。

〔46〕 按屔字乃《三蒼》中字竄入《説文》者,《顔氏家訓》明云:“《三蒼》尼旁益丘。”

〔47〕 見《學原》第1卷第11期。

〔48〕 語見《説文解字注》江序。

〔49〕 關於分部例所引段氏語,見《説文解字注》卷一五上部首表注。

〔50〕 王筠在評論段書時早已指出了這一alt,《説文釋例》序云:“段氏書體大思精,所謂通例,又前人所未知……”又《説文句讀》序云:“苟非段茂堂氏力闢榛蕪,與許君一心相印,天下亦安知所謂《説文》哉!”

〔51〕 語見《説文·敘》注。

〔52〕 見《説文解字注》一部末注語。

〔53〕 《説文解字注》艸部末注語。

〔54〕 見《説文解字注》卷一五上部首表注。

〔55〕 部首表玨下注語。

〔56〕 篆與古、籀同者,則只書篆文。同篆下有古文又有籀文者,依段説是先籀文次古文(參四字注)。

〔57〕 參尾、膏、臑、肉諸字注語。

〔58〕 按段氏釋上諱例恐未允。鈕樹玉《段注訂》云:“古人臨文不諱,若不書其字,後人何從知之?”

〔59〕 《説文段注》王念孫序。

〔60〕 《六書正訛》。

〔61〕 説見王鳴盛《尚書後案》、王玉樹《説文拈字》。

〔63〕 按段説未爲定論,嚴可均《説文校議》旁字下注云:“凡言闕者,轉寫斷爛,校者加闕字記之。小徐等指爲許語,皆承李陽冰之誤也……今二徐本云闕者,凡四十六見,余詳考之,斷非許語。”又洪頤煊《讀書叢録》卷九《説文注闕字》條謂:“《説文》闕字當是徐鉉等校《説文》時所注,非叔重原文。”説皆異於段氏。

〔64〕 按段説西朋二字實與許意不合。許云“日在西方,故因以爲東西之西”,則許自謂“引意相受”(朱駿聲語),非“依聲託事”。

〔66〕 按王筠説異。參《説文句讀》騰字注。

〔68〕 劉盼遂《段王學五種·經韵樓集補編卷下·與劉端臨第廿三書》。

〔69〕 語見《經韵樓集補編·嚴九能爾雅匡名序》。

〔70〕 按段云“字書無假借”,未免講得太絶對,許書中亦間有用借字説解的例子,又許氏説字義也不見得都能講出本義。

〔71〕 《經韵樓集補編·爾雅匡名序》。

〔72〕 《經韵樓集補編·與劉端臨第二四書》。

〔73〕 《經韵樓集補編·與劉端臨第二三書》。

〔74〕 《經韵樓集》卷五《訂説文顯然誤字説》。

〔75〕 按王筠説異,見《説文句讀》。

〔77〕 按段氏所云“複舉篆文”、“三字句”等等,有的合乎情實,有的則是誤説,詳見本書《<説文段注>之闕失》一文。

〔78〕 按鈕樹玉説異,見《説文校録》。

〔80〕 按《廣韻》去聲至韻諡下云:“《説文》作謚。”

〔82〕 袁家驊《漢語方言概要》頁11。

〔83〕 按鱖、鬼音同,故“鱖婦”在俗語中成了“鬼婆子”,這種現象叫做“俚俗語源”,對於詞彙史和語音史的研究是很重要的,參看《燕京學報》第36期,俞敏《古漢語裏的俚俗語源》一文。

〔84〕 按段氏以“羊矢棗”爲《孟子·盡心》篇的“羊棗”,似無據。臧琳《拜經日記》卷五有辨。

〔85〕 參看英人懷德《色耳邦自然史·一七七三年七月八日致巴林頓氏第十五信》及斯密士《鳥生活與鳥志》。

〔86〕 《六書音均表序》。

〔87〕 《戴東原集》卷四《轉語二十章序》。

〔88〕 《廣雅疏證序》。

〔89〕 《曬書堂文集》二《再奉芸臺先生論爾雅書》。

〔90〕 《南江文鈔》卷五《爾雅正義序》。

〔91〕 《揅經室集》卷一《釋矢》。

〔92〕 《説文·敘》注語。

〔93〕 按這段話不能機械地理解,離開聲音,意義是不能存在的,故不能説先有義後有音。

〔94〕 孫詒讓《籀廎述林》卷五《札迻·序》。

〔95〕 《經義述聞》卷一《周易上》“光”字條。

〔98〕 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二七“硈,鞏也”條,謂“告吉二字經傳中往往譌溷,……今依段説訂正”云云。

〔99〕 按即聲求義的方法,其基本精神是科學的,但不能泛濫無歸地説凡從某聲皆有某義,因爲諧聲取義并不局限於聲旁取義的某一alt,要有具體分析纔行。

〔100〕 《與友人論治小學書》。

〔101〕 《漢語史稿》上册,頁10。

〔102〕 按此條頗有争論,桂馥《札樸》卷五謂“許説有據”,郝懿行《爾雅義疏》謂許説非,兩家皆出於目驗而結論相反,要當各存其説,無煩考證。

〔103〕 見《經韵樓集》卷一二。

〔104〕 《經韵樓集》卷八《經義雜記序》。

〔105〕 參馬敘倫《説文解字研究法》“説文解字古本”一節。

〔106〕 語見于省吾《從古文字學方面來評判清代文字、聲韻、訓詁之學的得失》一文。《歷史研究》1962年第6期。

〔107〕 《經韵樓集補編·與劉端臨第十四書》。

〔108〕 見《説文解字》鎎字注語。

〔109〕 嚴章福《説文校議議》。

〔110〕 苗夔《繫傳校勘記》。

〔111〕 《馬敘倫學術論文集》頁195。

〔112〕 楊樹達《積微居小學金石論叢·釋嫁》。

〔113〕 王説見《國學論叢》二卷二號。

〔114〕 《戴東原集》卷九《與姚孝廉姬傳書》。

〔115〕 見《説文解字》窕字注語。

〔116〕 乙丑重編《飲冰室文集》卷六《論中國學術思想變遷之大勢》。

〔117〕 語見《段氏説文注訂敘》。

〔118〕 王念孫説見《説文段注簽記》,鈕樹玉説見《説文段注訂》,徐承慶説見《説文段注匡謬》,徐灝説見《説文段注箋》,桂馥説見《説文義證》,王筠説見《説文句讀》,朱駿聲説見《説文通訓定聲》,下並仿此。

〔119〕 語見《説文句讀》。

〔120〕 詳王紹蘭《説文段注訂補》。

〔121〕 按《説文》通例,非字者不出於説解。倘若“个”是字的話,“支”下當云“从手持个”者,何以偏云“从手持半竹”。

〔122〕 《皇清經解》册二七《釋艸小記》。

〔123〕 語見《説文句讀》。

〔124〕 見《經義述聞》卷二六《爾雅》上“徽,止也”條。

〔125〕 參《中國語文》1962年第1期,王力《訓詁學上的一些問題》一文。

〔126〕 參謝章鋌《説文閩音通》。

〔127〕 見陸宗達《説文解字通論》頁9、10。

〔128〕 其他學者如王念孫、程瑶田,他們的《釋大》、《果臝轉語考》等著名文章,便是在這種觀alt指導下的産品。

〔130〕 見《越縵堂讀書記》。

〔131〕 王念孫《廣雅疏證》於《釋水》“汏,水波也”條亦以《九章》爲例,而於《釋詁》“汏,洒也”條未及之。

〔132〕 王説見《經義述聞》卷二七《爾雅》中“氿泉穴出,穴出仄出也”條。

〔133〕 見《説文釋例》卷一○“説解正例”。

〔134〕 《詁經精舍文集》卷九《釋能》。

〔136〕 語見《説文釋例》卷一二。

〔137〕 《説文》:“隱,蔽也。”段注:“艸部曰:蔽茀,小皃也。小則不可見,故隱之訓曰蔽。”這裏有三個錯誤:①“蔽”本爲“蔽蔽,小艸也”,段改“也”爲“皃”,又以不見經傳的“蔽茀”解之(《詩·甘棠》作“蔽芾”)。②既是連語,就不可一字爲義。③“小也”無從引申出“隱匿”義。

〔138〕 《説文釋例》卷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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