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媒介审判损害受众知情权

媒介审判损害受众知情权

时间:2022-02-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闻业除了直接以知情权话语建构专业的合法性,还利用知情权来廓清专业边界,对内建构身份认同,对外协商势力范围。应当说,这是一起侵害人身权利的事件,与采访权并无直接关系。利用知情权、采访权扩张专业边界的动力,在有关出售报道权的批评中也十分突出。一方面,采访权、报道权作为人民知情权的延伸,体现的是新闻媒介与人民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没有人民谈不上知情权,没有人民新闻媒介即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
协商知情权_协商专业边界_传播的社区—社区构成与组织的传播研究

专业权威与合法性也可形象化为“势力范围”,即专业边界。新闻业除了直接以知情权话语建构专业的合法性,还利用知情权来廓清专业边界,对内建构身份认同,对外协商势力范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将这一范围形象地表述为“活动空间”:“首先,媒体应该有它的活动空间,能够按照自身的逻辑做事,几百年来,新闻界已经有了自己行业的一些公认准则,超越了这些准则,就是不道德的。而当他们受到不正当干预的时候,这一行业的行为准则就会被破坏,规则被破坏的结果就是行业的堕落。”[15]

不过,如前所述,中国新闻界的活动空间并非几百年前确定下来的,恰恰相反,新闻界至今还在为形成并稳定这一空间而奋斗,协商采访权、报道权即是这种奋斗的一个方面。作为知情权的延伸,采访权、报道权不仅赋予新闻业以专业权威与社会合法性,而且将专业边界不断外推,扩大从业者的活动空间。

在媒介自我批评中,这一诉求在有关记者被打的话题中格外鲜明。每年的记者节上,记者被打和采访权被限制几乎都是主要议题,尤其是2001年第二届记者节前夕发生的《重庆商报》女记者罗侠被打事件,即成为当时的一个“热点时刻”。罗侠在10月20日到重庆市渝堰夜总会采访时,因拒绝陪酒,遭到毒打。从有关报道细节来看,罗侠是在采访时被打的,但打人者不满的不是罗侠的采访活动,而是她不愿陪酒的行为。应当说,这是一起侵害人身权利的事件,与采访权并无直接关系。然而,绝大多数新闻媒介的报道、评论都直接将其定性为侵犯采访权。新华社的报道《〈重庆商报〉女记者罗侠被打事件的前前后后》引用律师的话说:“殴打记者既是对记者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新闻采访权的践踏。目前我国维护记者权利的法律还很薄弱,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多注重人身权而忽视新闻采访权,这必将影响我国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16]《重庆商报》的副总编邱远勋、张宪民更是直接把打人与侵犯知情权等同起来:“打人是对人们生存权的侵犯,打正在工作的记者则不仅是对其生存权的侵犯,更是对其采访权的侵犯,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侵犯!”[17]

当罗侠的遭遇与其他媒介记者的遭遇一起成为记者节上的一个“沉重的话题”时,罗侠被打事件本身已成为一个象征,是否客观、是否属实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是它所具有的叙事价值。一方面,它令所有从业者关注这一事件,并以不容置疑的方式赋予其意义,而这一意义又使得从业者获得了高度的认同感,并且形成一种压力,团结的压力,很少有人置疑。比如,在《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中,虽然也客观地引述了法律专家的话,认为“制裁这类非法侵犯一般适用人身权法”,并且明确指出“在以后的新闻立法中可以规定对采访受侵害行为予以较为严格的制裁,但是不会超出普通法的范围。采访权不是一项单一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它表现为不受外界非法干预和限制,在另一些条件下则需要相对方予以支持和配合,而这种支持有的取决于个人意愿,有的则是法定义务。”但是,报道仍然将此事置于侵犯采访权的话语框架中加以阐释:“记者被殴打事件的一再发生,引发了人们对记者新闻采访权及人身权屡遭侵害的深思”[18]

另一方面,“罗侠被打=侵犯记者采访权=侵犯公民知情权”的公式更是直接的社会诉求:保护进而扩大新闻媒介与记者的活动空间。记者有采访权,不能让新闻官司限制了新闻从业者的职业活动,不能让“闹媒介”、“告记者”的“无理取闹”干涉了媒介的常规工作[19]。如果说这一功能还比较消极的话,通过张扬记者的采访权,为“突破信息封锁”[20]、打破封闭提供基础,则鲜明地体现了专业边界扩张的动力。

利用知情权、采访权扩张专业边界的动力,在有关出售报道权的批评中也十分突出。2002年12月底,江苏泗阳一座大型汉墓即将发掘,负责发掘工作的南京博物院宣布:将此次考古发掘报道权进行“有偿转让”,江苏卫视和《南京晨报》各以10万元的价格买断了这一报道权。为此,《南方日报》批评道:“有偿转让对考古发掘的报道权意味着,将只有少数媒体享有发布信息的权利和可能性,与之相对应的是,其他多数媒体将失去通过报道向自己的读者和受众发布信息的可能性。这就进而意味着,一方面新闻受众只能通过少数渠道而不是原有的多种渠道了解信息,另一方面将有更多的受众失去了解信息的机会。”[21]在此,批评者也是将报道权、采访权和知情权等同视之。当信息来源把信息当做自身的资源时,争夺采访权、报道权变成了竞争社会资源。没有人会将“自己的”资源拱手相让,媒介与信息来源的边界最后仍需要法律加以明确,但媒介利用手中的话语权制造舆论声势,具有先声夺人的效果。

采访权、报道权主要协商的是新闻专业与其他社会机构、专业之间的边界,依靠强大的“靠山”——人民,媒介自我批评时可以理直气壮、毫不犹豫。但是,当新闻业不得不面对自身与“人民”的关系时,专业与非专业的界限顿时模糊起来。一方面,采访权、报道权作为人民知情权的延伸,体现的是新闻媒介与人民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没有人民谈不上知情权,没有人民新闻媒介即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因此,在这一意义上,人民与媒介是一体的,其间没有边界;知情权是“我们”的知情权。而另一方面,人民又是非专业的“他们”,当新闻业向外推进其边界时,又必须与之“划清界限”,因此,媒介自我批评在协商采访权时又不得不要求超过“普通”的特权。在罗侠被打事件中,即有评论指出,不能将媒介“普通”视之:“……然而,在实践中,把侵犯采访权甚至侵犯记者的人身权的事件,与普通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同等看待,把‘新闻侵权’与普通民事案件同等看待,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22]在讨论媒介暗访遭遇犯罪指控时,更有评论明确主张:“要记者更好履行监督职责,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就必须免除记者身上的不合理的法律风险,使记者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特权。”[23]因此,以“我们”(包括新闻业与人民)的知情权为支撑的采访权,又成为“我们”(新闻业)与“他们”(人民)区别开来的标志。这一悖论与其说是矛盾,不如说是策略。如同美国新闻从业者面对公众的矛盾心态一样,在面对外界的批评时,媒介是公众的代表,而在面对公众的批评时,记者又成了有别于公众的专家。诚如克莱曼(Clayman,2002)所言,公众不仅是新闻工作者追求的规范性理想,而且是合法化的策略性资源。在中国的媒介自我批评语境中,知情权既是一种规范,更是合法化的策略性资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