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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知情权

时间:2022-02-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3年3月19日,辽宁省海城一些小学生因饮用学生豆奶而发生集体中毒。当天,海城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领导赶到医院探望就诊学生,部署相关工作,并于3月21日上报省人民政府。由此,媒介批评以知情权为规范,为新闻业树立起专业权威和社会合法性。在知情权话语中,最有叙事价值的历史事件当属南丹矿难。
协商知情权_协商专业合法性_传播的社区—社区构成与组织的传播研究

一段时间以来,新闻媒介对突发事件的报道,是媒介围绕知情权展开批评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2003年的海城豆奶中毒事件。这一事件的影响远比随后发生的SARS事件小,但是由于涉及的只是地方政府,媒介的批评比较直接,也典型地体现了媒介在此类事件中重用的话语方式。在当时的批评中,新闻媒介首先为自己定义了新的历史使命与社会功能:满足人民的知情权。然后通过与政府等主要新闻来源“讨价还价”,新闻业树立起专业的权威。这一过程,本书称之为协商专业合法性的过程。

2003年3月19日,辽宁省海城一些小学生因饮用学生豆奶而发生集体中毒。当天,海城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领导赶到医院探望就诊学生,部署相关工作,并于3月21日上报省人民政府。但是,当地政府对下却采取消息封锁政策,在事件发生后的第17天,政府才以信访办的名义,第一次与上千名家长对话。这种封锁也使得媒体报道不全面、不客观、不真实,不仅老百姓批评媒介,而且一些媒介自身也对同行展开了大规模的批评。

北京青年报》报道:“在长达20多天的时间里无法提供揭示事实真相的报道,媒体的公信力因此受到了巨大伤害”,一位记者现身说法,说他在海城街上采访时,“我走到哪儿被骂到哪儿!”[6]

王海波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评论,直接比较了辽宁当地媒介和以新华社、《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和《京华时报》等为代表的北京媒体在海城豆奶中毒事件中的表现,对后者予以了高度赞扬,因为它们“在肯定当地政府在卫生部的医疗专家组到来之后‘终于有所动作’的同时,旗帜鲜明地站在了学生和家长的立场上,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国家权威为己任,深入采访,认真报道,细致入微到每个学生和家长都不敢说话的小问题上”。相反,“辽宁当地的众多媒体涉及豆奶中毒事件的报道,不但少得可怜,而且内容和形式也很枯燥、单调,几乎每天都在重复着一个声音”,即当地政府的声音。“一起殃及3 000余人的豆奶中毒事件,发生在一个县级市,而该市的电视台在事发第二天即称‘学生一个都不少地上学去了’。除此之外,辽宁省内的媒体对此事也未做过多关注,4 000多万辽宁人,最终从北京的媒体上得知‘家里’出了这么一件大事。”王海波由此质问:“对这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大事,当地媒体为什么视而不见?”[7]

黄建林也在《南方都市报》批评道:“海城政府已经为此事焦头烂额,一些官员请求媒体放一马,不要再围追堵截了。笔者认为,媒体在这个节骨眼上戛然而止、言尽意犹未尽实在有点过早。”并以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扒粪运动”中著名的“扒粪者”林肯·斯蒂芬斯(Lincoln Steffens)为例,进行了比较,要求媒介对“某些事关公众知情权的”事实不能“以善为本”、“点到为止”,“媒体对事关公众知情权的就是要‘穷追猛打’”[8]

在这些批评中,新闻业将不能提供事实真相、无法满足人民知情权的媒介视为害群之马,以褒贬分明的立场树起新闻业的规范:媒介应当满足知情权。如前所述,在媒介的自我批评中,采访权、报道权与监督权被诠释为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延伸。因此,合乎逻辑的结论是:舆论监督既是媒介行使第四权力的结果,也是满足人民知情权、进而实现媒介的采访权和报道权的体现。也就是说,舆论监督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权利。由此,媒介批评以知情权为规范,为新闻业树立起专业权威和社会合法性。不过,与其他规范不同的是,知情权与其说是对新闻媒介的规范,不如说是对政府的要求;有关知情权的批评与其说是针对新闻媒介的,不如说是针对当地政府的。虽然没有明说,但话语分析显示,不少文章批评的虽然是媒介,板子却打在政府身上。比如,在《同是媒体,为何两种声音》的文章中,笔者在描述了北京和当地媒介在海城事件报道中的反差之后,话锋一转:“豆奶事件考验下的公共管理危机,首先是公众知情权是否得到尊重,其次是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和勇于承担责任。面对众多记者的追问,官员们一躲再躲,这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极大漠视。”

在有些新闻报道和评论中,媒介更是直接把当地政府隐瞒真相、干涉报道当做靶子进行批评,尤其是在将海城事件与随后发生的杭州校园爆炸案进行对照时,更是直接将知情权与政府的义务和责任挂起钩来。2003年3月31日,杭州市发生了一起校园爆炸案,不到4小时,杭州市政府就召开新闻通报会,向记者介绍事件发生经过,以及善后处理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媒介批评广泛引用了杭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玉明的观点:“他认为,任何灾祸都是人们不希望看到的,闭目塞听并不能将灾难抹杀,尊重公民的知情权,把真相大白于天下,既是新闻媒体的职责,也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9]

通过知情权概念,媒介批评将媒介的职责与政府的义务与责任相等同,为新闻媒介的采访与报道赋予了合法性,对这些采访的阻挠就是对知情权的侵犯。比如,在海城事件的报道中,媒介批评把采访过程比喻成“捉迷藏”[10],甚至是“战斗”:“弄清真相和尽力隐瞒真相的‘战斗’”[11]。在批评新闻媒介在SARS事件的报道时,人民日报前副主编周瑞金则明确地把“无理的行政干预”视为对知情权的损害:“在全球化的信息时代,大众传媒作为社会公共部门,赋有信息传播的公共权力。面对突发公共卫生危机,媒体应当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主动去依法突破信息封锁,同无理的行政干预进行必要的抗争,以满足民众对知情权的合理要求”[12]。无论是“捉迷藏”,还是“战斗”,媒介话语透露出的是讨价还价的过程即协商的过程。

当然,媒介批评的这一建构机制和协商过程并非如此简单,它是反复叙事的结果。正如翟利泽所说,在建构有关自身的话语体系时,新闻从业者就被放置在一种“双重时间”(double time)之内,通过对历史与当下的双重建构来实现专业认同(Zelizer,1993)。在上述媒介的当下批评中,也不乏历史“热点时刻”(hot moment)的追述。在知情权话语中,最有叙事价值的历史事件当属南丹矿难。

2001年7月17日凌晨,广西南丹龙泉矿业总厂所属拉甲坡矿,发生了特大透水事故,大量涌入的水在瞬间淹没了相邻7个矿井和正在工作面上采矿的81名矿工。事发之后,当地政府千方百计隐瞒真相,阻挠媒体采访。在广西电视台、人民日报等媒介的曝光和自治区政府的积极介入下,真相才最终得以揭露。为此,《人民日报》专门刊发评论文章《假如媒体缺席……》,文章代表性地显示了媒介批评当下的主题——媒体介入与知情权的实现:“……事情恰好相反,距出事地点千里之外的人们能感知到这个事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了一种让媒体公正介入的秩序,一种让公众了解社会真相的秩序。这个秩序让社会具有更完善的自我修复机制,表明公民的知情权已受到重视,这无疑意味着社会进步。”[13]

在此后有关知情权的媒介批评中,南丹这一名词反复出现。比如,陈杰人在《中国青年报》就2003年海城事件,周瑞金在《财经》杂志、毕舸在《北京娱乐信报》就SARS事件[14],都拿南丹事件做过对比。可以说,南丹已经成为中国新闻媒介实现舆论监督、满足知情权的象征,也是媒介专业权威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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