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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概述

时间:2022-02-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体育文化的概念是集中地反映人们对体育生活和体育现象的概括认识。在体育生活中,体育文化不仅要满足人的自然本能的需要,还要满足人们对体育文化的社会心理需要。在对体育文化概念的界定方面的研究,西方要先于东方。有人认为身体文化等同于身体锻炼;有人认为身体文化是促进健康和增强体力的身体运动体系;有人认为身体文化是用科学和美的规律、生命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概述_敖鲁古雅使鹿温克人的体育文化

第一节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概述

“当我们谈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时,马上就会想到赛马、射箭、珍珠球、抢花炮等一个个鲜活的事例,这时,它是一种客观的文化现象,是具体的、生动的物质文化实体。而当我们谈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时,就会感到它就在你的脑海中翻滚,你说不清,道不明,摸不着,看不见,可又无处不在。”[1]这是因为当谈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时,我们是从这种文化的“固有属性”方面去探索其文化特征的,而当谈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时,我们是从整体的、宏观的、精神的、意识的、抽象的层面去探讨这种文化的本质内容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研究是通过透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事物表象,去分析这种事物的组成要素、内部结构、层次构成和各因素之间的关联;去探寻少数民族在思想品质、道德标准、价值观念、信仰意识等深层文化领域的内涵;去辨析这种文化在整体文化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去阐释和处理这种文化在与其他文化发生冲突时所发生的现象和需要采取的措施;去概括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概念

(一)文化

“文化”在中国出现较早,《周礼》中有“观乎人文以化天下”,汉代刘向在《说苑》中说,“凡武之兴,谓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晋朝束暂《补王诗》中说,“文化内辑,武功外悠”,讲的都是文治教化的意思,与今天所说的文化意义不完全相同。最早在现代意义上界定文化的是梁启超,他于1912 年12月发表在《灯学》上的《什么是文化》一文中指出:“文化者,人类心能所开释出来之价值的共业也。”[2]“五四”运动以后,围绕着东西方文明比较研究的深入,什么是文化,如何看待文化和发展中国文化等问题,一时间成了学术界热烈讨论的重要议题。一般流行的看法中,多以文字、文学、教育、出版、学术、思想等为文化,或专以文学为文化,以教育为文化,以科学为文化,以伦理道德为文化,亦即主要指精神文化。在社会科学领域中,文化的概念始终是个比较含糊的、争论不休而又歧义层出的问题。19世纪以来,民族学、人类学各种流派的代表都给文化下过各自的定义,并对文化的内涵与外延做了不同的界定。此外,历史学、考古学、语言学、哲学、心理学、宗教学政治学等学科在涉及文化研究时也都各持己见,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文化定义。1952年,美国人类学家A·克鲁伯和K·克拉洪合写的一部专门就文化一词作详尽探讨并加以评述的著作《文化——关于概念和定义的评论》,指出了从1871至1951年80年间文化较为严格的定义就有161种。然而,这还仅限于西方世界,当时的苏联、东欧以及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尚未统计在内。后来法国社会心理学家A·莫尔继续此项统计,结果表明,到20世纪70年代,世界文献中的文化定义已达到250多种。这几乎成了有多少人研究文化,就能产生出多少文化概念。如果对如此众多的文化概念仔细审视,便不难发现,各种关于文化概念的界说都有其一定的理由,但又都不能说达到了无懈可击的完美境地。其实,文化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历史事物,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其内容和结构总是在日益丰富,其地位和作用也总在不断调整,因此,关于文化的概念也就必然随之发生变化。

文化概念是当代所有社会科学的重要基石。现代社会科学各个分支对文化概念都有涉及,但由于文化是民族学、人类学研究的核心对象,所以,这两门学科对文化概念的研究着力最多,成就也最显著。现代人类学奠基人泰勒在1871年的《原始文化》中提到:“文化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的复合体。”[3]泰勒的文化定义是学术界第一次给文化的一个整体性概念,其影响重大而深远。因为它为后来众多的社会学家,尤其是民族学、人类文化学学家,表述文化现象、界定文化概念,勾画出一个基本的范围和轮廓。时至今日,国内外各种讨论文化定义的论著和世界主要百科全书中的“文化”条目,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提到这一定义。“虽然不同的人类学家对文化有着不同的界定,但是一般都认为文化具有如下特点:文化是共享的;文化是习得的;文化是整合的;文化是以象征符号为基础的;文化是适应性的;文化是变迁的。”[4]在中国民族学界,对“文化”一词的解释与上述基本类似,只是表述更具体、更全面一些。认为“文化是人们在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过程中所创造出来的一切财富,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以及人们所具有的各种生产技能、社会经验、知识、风俗习惯等。”[5]

(二)体育文化

体育文化作为一种现象伴随着人类走过了漫长的历史,而作为对体育文化这个概念的界定却远没有那么长的时间。体育文化的概念是集中地反映人们对体育生活和体育现象的概括认识。由于人类民族、种族的不同以及所处的时代、环境和观念的差异,对体育文化概念的理解亦不相同。“作为一种文化,体育文化的范畴要比体育大得多。在一般的书籍中,常有把体育与体育文化相提并论的事情。从文化学研究的角度,体育文化的概念不仅更为广泛,而且还更为深刻。体育的教育继承功能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我们认为,凡涉及体育的意识、观念、习俗、行为方式、制度等,均属于体育文化。”[6]在人类的体育过程中,体育行为总是要受到体育文化的影响和制约。在体育生活中,体育文化不仅要满足人的自然本能的需要,还要满足人们对体育文化的社会心理需要。人们在体育活动中寻找自我,实现自我,超越自我,正是因为体育文化能够满足人的生理、心理需要,才会使体育与人之间形成稳定的价值关系。

在对体育文化概念的界定方面的研究,西方要先于东方。德国学者G·A·非特在1818年出版的《体育史》中开始使用“体育文化”或“身体文化”(PhysicalCulture)这个词,他认为这个词是指斯拉夫民族的沐浴和按摩等保健养生活动,据此,《韦氏大词典》也称身体文化为“有关身体系统的保养”。19世纪末,“身体文化”一词被广泛地加以解释和运用。20世纪,人们对身体文化的理解更加多元化。有人认为身体文化等同于身体锻炼;有人认为身体文化是促进健康和增强体力的身体运动体系;有人认为身体文化是用科学和美的规律、生命的规律来解释的文化表现体;有人认为身体文化是包含从身体涂油剂、颜料、营养摄取、入浴设施直到身体训练的运动器械在内的各种文化现象的总体。“身体文化”说明了身体活动以及与身体活动有关的一切物质设施以及属于精神文化部分的价值观、审美情趣、风俗人情、民族意识等,而“体育文化”的容量要小一些,指作为体育主体的人的身体活动、运动动作,即在体育运动过程中,身体练习作为人的生命运动和思维运动的外化形式,反映着人的本质力量。国际体育名词术语委员会主席古·阿莱克塞博士于1974年在罗马尼亚编撰出版了6种文字的《体育运动词汇》,其中对“体育文化”定义时,认为这个词属于“文化”类别,基本含义是“广义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领域),它是各种利用身体练习来提高人的生物学和精神潜力、规律、制度和物质设施的总和。”[7]日本学者认为“竞技运动文化”是“体育”的上位概念,他们的“体育文化”是“竞技运动文化”的子系统和下位概念。

中国学界对体育文化的界定并不多见,有人认为:“所谓体育文化,就是人类在所有的体育现象及促进体育发展的活动中,在价值观、精神状态、情感倾向等层面,在理论认识、方法手段、技能技术等层面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与在有意识的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的总和。”[8]有人认为:“如果我们套用文化的概念,体育文化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体育生活中所形成的身体活动方式上、生活方式上,以及所创造的物质产品、精神产品上体现人类身体教育智慧和身体练习实践能力的总和。”[9]还有人认为:“体育文化是一种利用身体活动以改善人类身体素质、追求精神自由的实践活动。”[10]体育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是伴随着人类的活动而产生、发展和演变的,与自然界的物质产品和现象不同,它凝聚了人类的智慧,反映了人类的思想和意愿;体育文化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创造出来的产物,人的体育行为也是通过社会活动而体现的。因此,体育文化体现在人类的社会活动中,反映了人类的政治观念、思想意识、道德标准、宗教信仰和价值取向等深层文化理念;体育文化从宏观的视野反映了人类体育行为的整体性观念,是文化各个层面的辩证统一,也是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等不同层面文化的有机整合;体育文化通过参与和感受其表层的物质文化现象,体现了作为社会主流文化的政治、经济、宗教、艺术、思想、价值观念等方面的意识形态,从而通过体育行为而成为一种精神象征。

(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长期生活在祖国的边陲地带,由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大部分少数民族长期处于相对封闭的生活环境中,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进程中,相对较少的外界干扰使得旧有的文化体系得到了延续,“原生态”的文化形态也得到了较完整的留存。造成旧有文化体系被打破,不断分化出新的文化体系,在与外界文化大规模的接触中自身文化体系受到外界文化的影响,从而被吸收、融化、调和而趋于一体化的整合过程还是近阶段的事情。我国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相当不平衡,总体来看,文化分化进程相当缓慢,许多民族甚至连文字都没有形成,体育作为一种边缘文化更没有被列为一种单独的文化体系而体现在传统文化中。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我们用“现代体育概念”的标准,去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事物”和“现象”进行“套用”与“衡量”的产物。在这种“套用”和“衡量”的过程中,由于“比较”的单位的界限和层次问题,比较的单位间的历史关联问题,比较样本的片面性问题等原因,往往会出现方法论的错误运用。因此,在我们进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概念界定的时候往往出现很大的争端,就出现了什么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多种说法,也就会出现如何界定舞蹈与体育,如何界定体育与民间娱乐活动,如何界定体育与民俗活动等文化属性归属的争论。

我国的鄂伦春族长期生活在大小兴安岭的茫茫林海中,“直至20世纪的50年代还一直从事着这种原始的活动,几乎世世代代反复重复着祖先所创造的劳作方式,并形成了独特的狩猎文化”,“他们‘散处深山,迁徙靡定,以打牲为业,随兽之所在,踪迹之’。鄂伦春族男孩一般在五六岁即用弓箭和木枪做狩猎游戏,七八岁练习骑马,10岁以后练习射箭和射击。十二三岁就跟长辈到猎场进行初步实践,猎取一些小型食草动物,积累狩猎经验,到了十四五岁就开始单独狩猎了”。[11]鄂伦春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新中国成立初期还处于半原始的社会形态环境中,射箭、射击等活动是他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生存手段,是他们在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下的必然选择,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必须方式,这些活动始终没有以“体育”这种独立的文化形态出现在他们的文化体系中。

纳西族的“东巴蹉”,是一种纳西东巴教中的祭祀舞蹈,其中“有一部经书称为‘蹉姆’,是东巴教徒用象形符号,把通过生产、生活斗争而逐渐形成的武功跳法、套路,以刀、枪、棍、棒等兵器及其武功动作、顺序和方位,用东巴象形文字记录下来,成为纳西族特有的‘象形武谱’”。[12]“东巴蹉”既是一种宗教文化的体现,又属于舞蹈文化的范畴,也具有体育文化的特征,同时也与其他文化形式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我们一定要确定它的文化属性,那就必然会犯“比较方法”的历史关联性不一致的“高尔顿氏”错误。又如苗族的“跳芦笙”、傈僳族的“刀杆节”、维吾尔族的“达瓦孜”、傣族的“象脚鼓”等,这些以肢体动作来表现传统文化的行为在本民族的文化体系中是以复合文化的形式来体现的,如果我们完全按照“现代体育”的标准来衡量和界定,未免有些牵强。这也就使得我们在对“传统体育文化”进行界定时,很难有一个准确和清晰的标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少数民族社会文化分化不够完善,体育没有以一种独立的文化形式出现在整体文化体系中,往往以一种复合的形式与宗教、艺术、民俗活动等文化形式相融合。同时它又以其独特的行为方式在少数民族社会文化的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少数民族社会发展历程中,曾经出现过一场竞技决定一个族群的迁徙,一场比赛决定一个族群的去留等事件。“体育”远远超出了“育人”和“强健体魄”的功能,成为一种影响民族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艺术、生产生活、道德观、价值观、思想意识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所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所承载的文化寓意是非常丰富的,它所赋予的文化内涵也是非常深厚的,它所体现的文化价值和功能也是非常广阔的。因此,我们说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很强的“历空性”和“历时性”。一方面表现为广阔的文化空间,能够涉及文化体系的各个角落;另一方面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具有超强的传统性,即使在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变迁下,即使遇到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仍能够保持其传统的文化精髓。

袁华亭认为:“所谓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指中国55个少数民族在其民族发展历程中所形成的具有地域性特色,能体现本民族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通过身体活动以追求身心与精神全面健康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总和。”[13]这种说法用“地域性特色”、“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概念进行了限定,用“身体活动”对其行为方式进行了界定。这种“限定”和“界定”是否准确,有待商榷,许多少数民族的传统体育项目的形成与“地域性”没有关联,也并不是“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体现,如武术中的一些搏击方法,外来宗教中的一些仪式活动,舞蹈中的一些技术动作等,很多体育活动是与外族的交往中通过“文化传播”和“文化辐射”而来的,并不是某一民族单独具有和“单线进化的”。

冯胜刚认为:“所谓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就是中国55个少数民族在漫长的民族发展历程中,本民族原创或虽然从其他民族文化中引入,但已经经历了明显的文化改造,已与本民族文化充分融合并流传已久,以身体活动为形式,以追求身心与精神健康为目的的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主观意识、客观意识和有意识的行为方式。”[14]这种说法说明了文化通过进化与传播渠道,具有显著特色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形成方式,用身体活动的方式来体现“意识”的过程。

我们认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指我国55个少数民族在漫长的社会发展历程中,所创造出来的具有育人和健身特征的,通过肢体行为表现出来的物质、制度和精神文化领域的实物、行为和意识等所有文化产品的总和。这里所说的“漫长的社会发展历程”,是指我国55个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产生、进化、传播、变异、整合、消亡的发展和变迁过程;“育人和强健体魄”,是指体育的文化特征;“肢体行为”,是指表现方式,只有通过肢体表现才能成为“体育”;“物质、制度和精神等所有文化产品”,包括自然科学、技术、知识以及由此创造出来的工具、房屋、服饰、食物、器皿等物质产品,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体制、婚姻、宗教等各种社会制度和运作方式以及政治思想、法律、道德、伦理、哲学、艺术、宗教等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实物、行为和意识”,是体育文化表现的载体。我们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具有体育特征的一类文化体系,是一种“文化符号”,它存在于各种类型的文化体系中,是我们用一种“模式”从各种文化体系中提炼出来的产物。

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结构

(一)文化要素

文化的要素构成,文化的结构划分,文化的形态存在,是我们认识文化特征的核心内容。民族学、人类学专家们因所持的标准不同,观点也不尽一致。功能学派创始人,英国民族学、人类学学家马林诺斯基在其《文化论》一书中,根据文化功能,将文化分为四个方面:(1)物质设备;(2)精神文化;(3)语言;(4)社会组织。[15]美国社会学家W·F·奥格本在他的《社会变迁》一书中,从文化功能与文化起源相结合的角度,把文化划分为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然后将非物质文化又分为宗教、艺术一类的精神文化和规范人类行为的制度、习惯一类调适文化。[16]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苏联学术界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出发,普遍采用将文化分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分法。学术界种种观点,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社会影响,归纳起来有二元结构说、三元结构说、四元结构说乃至多要素说等。

二元结构说,通常指文化是由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大部分构成的。这里所说的物质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及其创造方式,它包括劳动工具和人类为满足衣、食、住、行等多种需要而创造出来的一切物质产品。精神文化是指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出来的一切成果,它包括思维、语言、知识,以及属于上层建筑中的哲学、科学、伦理、道德、教育、法律、制度、风俗、习惯、宗教、文学艺术等。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二元结构说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把历史科学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两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方面来考虑,不仅规定了历史科学应该研究的一切方面及相互联系,而且揭示了人类各种文化现象的内在联系,为人们进行各种文化现象分类提供了科学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自然史,即所谓自然科学,是人类在认识、适应自然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表现为自然科学、技术、知识以及由此创造出来的工具、房屋、服饰、食物、器皿等物质文化,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为人类生活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人类史,即所谓社会科学,是人类在物质文化创造过程中认识、改造、适应和控制社会环境所取得的成果,表现为社会组织、制度、政治、法律、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语言、教育以及宗教信仰、审美意识、文学、艺术等精神文化,是人类生存的样式和自我完善的方式。所谓自然史与人类史的密切联系与相互制约,表现为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密切联系与制约。自然科学、技术知识以及由此创造出来的物质产品决定和推动着社会结构、社会组织、社会制度、伦理、道德、法律、风俗、习惯、语言、教育等规范体系以及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等观念体系的精神文化发展。同样,精神文化诸因素也相互作用并共同反作用于物质文化的发展与进步。

三元结构说,通常是指把文化区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或“实物文化、行为文化、观念文化”的三个层面。持“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三分法者认为,在文化的结构上,物质文化属于表层,精神文化属于深层,在它们之间,还应分出一个属于中层的制度文化。在内容的划分上,物质文化与二元说法相同。精神文化仅包括人们的文化心理以及诸如政治思想、法律、道德、伦理、哲学、艺术、宗教等意识形态的各方面。制度文化则包括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体制及其运作方式,也包括婚姻、宗教等各种制度。它反映着个人对社会的参与形式,具有规范性和鲜明的时代性。这三个层面之间有机结合,存在着相互作用和制约的关系。持“实物文化、行为文化、观念文化”的三分法者认为,三者也是文化的三个层面。作为第一层面的实物文化,除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外,还应包括在某种特定文化圈内被赋予象征性文化含义的自然物。属于第二层面的行为文化,包括了生产即技术行为、语言即符号行为、伦理即政治行为三大方面。构成第三层面的观念文化,也由“事实如此”观念(证实性知识)、“应当如此”观念(价值性观念)和思维模式三部分组成。这三者的关系,一般地说,有什么样的思维模式,就会产生怎样的证实知识模式和价值观念模式,反之亦然。

四元结构说,持“精神、行为、制度、物质”四分类法者认为:精神文化包括宗教信仰、价值观念、审美意识、伦理道德、文化心理、经验等;行为文化包括人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婚姻与家庭方式及各种风尚习俗、节日等;制度文化包括政治与经济制度、体制、法律、典章等;物质文化包括衣食住行用及劳动工具等物化的文化现象。这四方面依次构成文化的从内到外的不同层次。精神文化是核心,也最稳定;然后由里到外是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为最外层,也最不稳定。在整个文化体系中,物质文化、制度文化都易于改变,但精神文化中的很多要素却会超越客观而存在,进而支配人的思维、行为与创造。持“智能、物质、规范、精神”四分法者认为:智能文化包括科学、技术、知识等;物质文化包括房屋、器皿、机械等;规范文化包括社会组织、制度、政治和法律形式、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语言、教育等;精神文化包括宗教、信仰、审美意识、文学、艺术等。其中,智能文化和物质文化表现为人类在认识、改造和控制自然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可归为第一类文化。规范文化和精神文化则表现为人类在物质文化和智能文化创造过程中,认识、改造、适应、控制社会环境所取得的成果,可归为第二类文化。第一类文化所形成的合作用力推动第二类文化的发展。同样,第二类文化诸因素也会相互作用并作用于第一类文化。

此外,还有文化的“多要素论”或多结构说。如认为构成文化的要素主要包括精神文化、语言符号、规范体系、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以及物质产品等。

(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基本构成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我们结合体育文化的属性从其各种文化体系中提炼出来的“文化符号”,是我们用体育的文化特征从整体文化中“套用”、“衡量”和“比较”的产物。“体育文化要素的三个层面的形成过程就像一个发育的桃子,先发育外层的桃皮、桃白,桃核最后成熟,成为一个成熟的桃子。体育文化也是从外层要素即物质文化、行为制度文化首先发展的,在体育文化的一般结构要素的生长过程中逐步向行为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过渡,形成成熟的体育文化。”[17]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同样符合这种结构,我们运用文化三元结构论来分析和讨论。

1.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物质文化

这主要指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的物质创造部分,是通过劳动智慧创造出来的物质表象。如弓箭、弩、火药枪、刀、矛、剑、棍、叉、斧、钩、龙舟、竹筏、牛皮筏、马匹、牛、秋千、轮秋、磨秋、长鼓、陀螺、花棍、霸王鞭、高跷、中幡、棕球、藤球、毽子等。在少数民族体育的许多用具中,许多自然物质本身不属于文化的范畴,如树木、藤条、河流、高山等自然物质以及牛、马、羊、骆驼等动物,但是当它们一旦与民族体育活动结合,就成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用具或参与对象了,也就被赋予了文化的内容。一般情况下,这些内容是一种处于文化结构表层的物质和表象,是一种反映人们智慧和才能的载体,是人们思想观念、价值功能和道德标准在这种文化体系中具体的、客观的物质反映。

2.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制度文化

这主要指人们从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各种社会风俗习惯、传统礼仪、社会组织形式、禁忌、民间体育活动规范、民间体育开展形式、民间体育竞赛制度、竞赛规则与奖励办法以及各民族特定的开展传统体育活动的时间、节日等,如那达慕大会、龙舟节、赛马节、射箭节、三月三、火把节、花山街、刀杆节、目瑙纵歌节、泼水节、三月街、旺果节、达努节、开斋节、古尔邦节、阿肯弹唱会、花炮节、斗牛节等。另一个层面是指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中的习惯性行为,包括民间体育组织形式、民间体育技能、民间体育技术、民间体育内容以及从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教学、训练方法及练习体育技能的各种手段与方式等。例如,我国少数民族的赛马、射箭、摔跤、龙舟、武术、打陀螺、叼羊、骑技、珍珠球、抢花炮、蹴球、毽球、木球、秋千、轮球、磨秋、跳板和跑、跳、投、攀爬活动的技能和技术等。

3.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精神文化

这主要指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的精神创造部分,其中包含少数民族的体育习俗、体育价值取向、体育情感、体育精神、体育伦理以及融会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的哲学、宗教、神话、传说、文学、艺术、民谚、史籍等。[18]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结构图中,物质文化处于文化表层,是一种可以看得到、摸得着和可以感受到的文化实体,是其他文化形式的形式表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精神文化是这一文化体系的核心,是民族精神、道德标准和价值规范的范式体现。制度文化处于这个文化体系的中层,是行为规范和体育行为标准的规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物质、制度和精神三层文化结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这种划分是一个理论上的相对划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紧密的联系和融合,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换的。

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特征

(一)文化的特征

一般认为,文化有五个方面的特征,即文化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文化的后得性、文化的适应性、文化的分化与整合、文化的变异与涵化。

1.文化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文化是人类特有的,是人类所创造的有形的和无形的财富,一切文化都是人类所创造的有形的和无形的财富,一切文化都是人的文化。文化作为人的创造物,集中体现了人的本质和力量,故有人说:“文化的本质就是人化。”由此就可以认为,文化的普遍性表现在:文化是人类、人类群体以及个人所特有的,是人类社会、民族社会以及每个人所普遍具有的。然而,由于地理、生态条件等生存环境的差异性,人类不可能创造同一模式的文化。如生活在兴安岭地区的鄂伦春族,创造了具有狍皮御寒、逐兽迁徙特色的狩猎文化;生活在草原上的蒙古族,创造了具有骑马射雕、粗犷豪爽的游牧文化;生活在“坝子”上的傣族,以种植水稻为重要生产方式,创造了轻歌曼舞、柔情蜜意的“水”文化等。即便是在相似的生态环境下,若地域不同,人们创造的文化形式仍然具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文化又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这就是说,一方面,人类具有创造文化、享有文化的普遍性本领;另一方面,人们又生活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中,都在特定的文化单位中成长,通过他们又使这种文化世代相传。

2.文化的后得性

所谓后得,是指后天的学习所得,而不是先天就有的。就是说,文化是人类的“社会遗传”,而不是通过生物遗传基因遗传产生的。猎物是在长期的生物进化和适应发展的过程中繁衍下来的,不是人类所创造的,在这一层面它不属于人类文化的范畴,但是当不同的民族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去狩猎的时候,就被赋予了文化的含义。树木本身也不属于人类文化的范畴,但是当人们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去攀爬采摘果实或制造成工具进行劳动和娱乐时就被赋予了文化的含义。马本身也不是文化,但当不同的民族用不同方式去养殖和骑练时,就赋予了文化的内涵,历史上我国就有北方游牧民族依靠骑射一统中华,从而改变了汉族独霸“天下”的局面。不同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民族文化,这种文化是通过后天习得的,是社会因素一代又一代通过各种方式延传下来的,而不是一出生就有的,因此,我们说文化是后得的。

3.文化的适应性

一般来说,文化是具有适应性的,这主要是指对特定自然环境的适应性和对社会环境的适应性两个方面。一方面,文化代表着对自然环境和生物需要的适应。例如,我国鄂伦春族在长期的狩猎生活中,其狩猎行为就具有强烈的保护意识,“俄伦春,俗重鲜食,射生为业,然得一兽,即还家,使妇取之,不贪多”。[19]鄂伦春族有幼兽不打、怀孕的母兽不打的规矩。鄂伦春族用火也有非常严格的规定,火种必须完全熄灭并深埋,从未有过关于鄂伦春族用火引起火灾的事件发生。鄂伦春族人将自己与大自然融为一体,对森林具有浓厚的感情,形成了爱护自然、适应自然、遵循大自然规律生存的生活方式。因此,鄂伦春族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经济形式、宗教信仰、艺术表现、风俗习惯等文化元素都具有与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特征。另一方面,文化还表现在对社会环境的适应,亦即对邻近民族等不同文化群体的适应。这种适应往往是在社会压力下被迫进行的。如生活在东方大峡谷的怒江、澜沧江、金沙江三江流域的傈僳族,曾经以狩猎为重要生活手段,在用猎物与外族进行物物交换时,将猎物放在道路旁边,自己躲在树林中,对方将带来的食盐、稻谷等物留下,取走猎物。如果傈僳族人认为交换不公平时,就用弓箭射对方,从而达到物物交换的相对公平。躲在树丛中,在交换不公平的情况下用弓箭射对方,显然是一种防御和生活需要的举措,是与外界群体或民族交往中受到较大压力有关,就是说,它代表着对周围特殊社会环境的一种适应性反映。

从生态人类学的理论来讲,文化与环境的理论分为两类:“决定论”和“互动论”,决定论有两种极端的观点,即“环境决定论”和“文化决定论”,前者认为地理环境决定性地造就了人类及其文化,后者的观点则完全相反。“互动论”认为文化与环境之间是一种对话关系,文化和环境的重要程度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有时文化显得重要,有时环境显得重要。[20]由于文化体系的不同,不同的民族面对相同的生活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可能会采取不同的适应方式,从而形成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发展。不论哪种理论,都是从不同的观点去阐释人类文化必须与环境相适应而发展的关系。

4.文化的分化与整合

所谓文化分化,是指从旧文化体系中分化出新文化体系的过程。旧文化体系可以是民族的、国家的或整个社会的,也可以是社区的、群体的。文化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由许多文化要素彼此联结、互相依存结成的综合体,都可以构成相对独立的体系。在社会发生变化时,不论其变化的原因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其他社会因素,在旧体系中就会产生新的需要,新的价值取向,并与旧的文化发生矛盾冲突。当这种矛盾突破临界点时,原来的文化体系就被打破,发生文化的分化现象,衍生出新的文化体系或系统,这种现象,被称为文化分化。我国许多少数民族的文化发展都出现过文化分化现象,如北方草原地区的蒙古族,由游牧文化体系中分化出了农耕文化体系;大兴安岭中的鄂温克族,由森林文化分化出畜牧、农耕文化体系等。由于每一次文化分化都会外化出一些新文化,所以文化也就越来越丰富、多样、复杂。

文化在变化过程中不仅有分化,同时也发生整合。所谓文化整合,即指不同文化互相影响、吸收、融化、调和而趋于一体化的过程。文化有排他性,但同时也有融合性。特别是当不同的文化杂处于一起时,他们必然会互相吸收、融化、调和,发生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最后逐渐整合成为一种新的文化体系。通常认为,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其文化体系越是整合了不同的文化要素,那么它的文化体系越丰富,越有生命力,它的整合能力越强。

5.文化的变异与涵化

文化的变异,又称为文化变迁。简单地说,或由于民族社会内部的发展,或由于不同民族间的接触而引起的一个民族文化体系,从内容到结构、模式、风格的变化。这个定义中,先指出了引起文化变迁的两大动因:一是内部的,是由于该民族社会自身的发展,即进化、发明、发现而引起文化变迁;二是外部的,是在与不同民族的接触中,受到其他民族文化传播的影响,出现借用或创新而导致的文化变迁。涵化是文化变迁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文化体系持续接触、影响而造成的一方或双方发生的大规模文化变异。产生文化涵化的前提有两个条件:一是文化接触;二是文化传播。作为条件之一的文化接触,是指相互、持续地接触。文化各异的民族群体之间接触时间越长,面越广,交往越深,相互借鉴的东西就会越多,他们的文化相似性就会越大。涵化的另一个前提就是文化传播,它是指由一种文化向其范围之外转移或扩散,引起他们的文化互动、采借及整合过程。在不同文化的持续接触中,文化传播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只有通过大量的相互传播,涵化才能最后实现。在涵化过程中,由于互相接触的各方文化差异程度的不同以及变迁一方文化内部选择的不同,都有可能呈现不同的过程和出现不同结果。文化的涵化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接受,即通过接触、选择、借鉴,接受了某些文化成分。有些接受是被迫的,称为“逆涵化”;有些是自愿的,称为“顺涵化”。二是适应,即把接受过来的各种文化成分同自己传统文化体系的部分或全部协调起来的过程。由于协调的方向不同,其结果或是接受其他文化的影响,逐渐失去本文化的特点而成为其他文化一部分的过程,它反映在民族文化上就是民族同化;或者是在两种文化的接触交往中,发生双向的调适,产生与各自原有文化特征均不相同的新特征,从而形成一个新的单一的文化,它反映在民族问题上,就是所谓的民族融合。三是抗拒,即在涵化过程中,由于政治上处于支配地位的文化压力太大,变迁发生过猛,致使许多人不能接受,从而导致排斥、拒绝、抵制或反抗现象。[21]

(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特征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体系,是文化符号的具象反映,它不仅具备文化具有的一般性特征,同时还具有其独特的文化特征。

1.融合性

相对于汉族和西方民族来说,我国少数民族社会文化分化程度不高,许多文化现象没有形成一种单独的文化体系,而以一种综合的、交融状态呈现。我们冠之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这种文化“符号”,是我们用“现代体育”的标准进行“衡量”和“套用”的产物,在许多民族的语言当中根本就没有“体育”这个词汇。为了应用和研究的需要,人为地将各种文化体系中符合“体育文化”的“事物”进行分类和罗列,便形成了现在所说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体系。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舞蹈、宗教、民俗、军事、生产活动等密切相关,有很多现象我们很难将它们的文化属性进行合理的区分。如苗族的“跳芦笙”是舞蹈还是体育;纳西族的“东巴蹉”是武术还是宗教表演;壮族的“抛绣球”是民俗还是体育表演;流行于哈萨克等民族的“姑娘追”是婚俗还是体育活动;傣族的“堆沙”是佛事活动还是体育创意等。虽然我们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一个单独的文化体系进行分类和研究,但是它与其他文化形式相互交融,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孤立地看待和人为地界线划分是行不通的。因此,通过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研究,我们透视的不仅是体育自身的文化内涵,同时也是对少数民族整体文化的探讨。从整体和宏观的高度去看待问题是我们研究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视野。

2.传承性

虽然在少数民族社会文化中,传统体育处于文化的边缘位置,作为一个独立的文化体系,其理论体系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但是作为一类客观存在的社会事物,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以其独特的文化特征在少数民族历史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各民族的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甚至在同一民族内部的不同地区之间也不平衡。新中国成立前,“只有21个少数民族有自己的文字,有53个民族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是复杂的。许多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汉族相同或大体相同,即封建地主经济占了统治地位。而有的一些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汉族地区则大不相同,有的是封建农奴制,有的是奴隶制,有的甚至还保有原始公社制残余。概括起来,可以说是一部四种社会经济形态并存的活的社会发展史”。[22]在这种社会环境下,肢体行为就成为许多民族传授技艺、讲述历史、传承文明的重要手段。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许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比赛和表演就是由他们的祖先世世代代延传下来的。

节日是展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重要场所,傈僳族的“刀杆节”中表演的“上刀山、下火海”是为了纪念抗击外寇而英勇献身的王骥将军。巫师在表演前,要进行一系列的宗教仪式,通过这种仪式和表演教育后代、祭祀先人,传承了傈僳族不畏强暴、勇于抗争的民族品质。白族的龙船竞渡也称为“捞尸会”,是为了纪念忠贞不渝的柏洁夫人不屈服于强势而投海自尽的英勇行为,传承了白族人民英勇不屈的崇高品质。鄂伦春族的“迁徙”游戏,表现了鄂伦春族人民崇尚自由、不畏艰辛的生存理念。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一种载体,被赋予了民族精神的烙印,它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心理品质、价值观念、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通过这种形式教育后代、传承文化。它不仅是一种行为方式的继承,更是一种民族精神的传承。

3.稳定性

历史上,我国曾经出现过多次民族大迁徙,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民族分成若干个支系,并走上了迁徙之路。体育作为一种肢体文化符号,与语言、宗教仪式和艺术等文化形式一样,将承载文化主体的人作为载体而世代延传着。尽管许多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不同的支系,各自走向了不同的发展之路,但是通过横向的对比可以看出,其体育文化的表演特征和民族意识却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纵观我国一些少数民族的发展史,可以说是一部血泪史,在民族压迫和民族冲突中许多民族不得不迁徙游离,从地肥水美的平原上搬迁到高山峡谷、深山密林等生存环境恶劣的环境中。但是,不管他们经历了怎样的苦难,只要他们人在,其体育文化所表现出来的民族精神就会得到继承。芦笙舞是我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喜爱的一项活动,特别是苗族每年都要举办“芦笙会”,人们利用各种方式进行竞赛和表演,体现了苗族的文化风情。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苗族分成了若干个支系,但是跳芦笙的活动却在只要有苗族人的地方就广泛流行着。因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4.制约性

按照经济文化类型的分类,可以把我国各民族的经济文化状况分成采集渔猎型经济文化类型、畜牧经济文化类型和农耕经济文化类型等。不同的自然环境、不同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不同的民族发展历程和不同的思想价值观念形成了不同形式、不同标准、不同类型的体育文化形式。同时,体育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也受人们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

傣族生活在“坝子”上,以稻耕经济活动为主,优越的自然环境使他们的体育文化特征表现出柔美的特点;傈僳族生活在高山峡谷的怒江江畔,险恶的自然环境使他们以射猎为生,射弩、吹枪、毒针等射猎形式是他们主要的体育文化特征;鄂伦春族生活在茫茫林海,骑马打猎是他们重要的活动方式,其体育文化就表现为骑射的文化特点。因此可以说,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体育文化形式受自然环境的制约。

不同的社会发展历程,不同的宗教信仰和不同的价值标准限定了不同民族的体育文化特征。形式相同的体育形式在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行为规范,一些活动方式在某些民族中具有严格的“禁忌”。例如打陀螺项目已经被列入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比赛,一些代表队根据规则发明了“吊球”、“抛球”的打法,并在运动会上取得了好的成绩。但是在云南省思茅地区景谷县这个少数民族聚集的陀螺之乡,人们却坚决反对这种打法,认为打陀螺必须用全力去击打,其他的打法是与他们传统的理念相违背的。因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也是受社会环境和其他因素制约的,其文化形式表现为制约性。

5.传播性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竞赛和表演而体现出来的,具有表演性强、观赏性强、趣味性强、模仿性强和人们喜闻乐见等特点,这些特点为文化的传播创造了条件。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研究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项体育活动往往呈现出多个民族共同拥有的情况,而且关于项目的文化特征和寓意还趋于一致性。这一方面是由于民族迁徙和民族发展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各民族接触中,体育作为一种具有肢体语言特点的文化体系,在民族交往和接触中易于传播。

体育是一种无声的语言,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是弘扬民族文化的舞台,通过这个舞台许多项目在全国被广泛地开展,民族文化也得到了弘扬。运动会竞赛的项目是由一个或几个民族拥有的,但在这个大舞台上,这些民族的文化通过这些项目被迅速传播,运动会也成为弘扬和传播民族文化的重要途径之一。

6.变迁性

尽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但是在文化接触和文化整合的过程中,少数民族不断适应新的社会文化观念,从而遗弃自己传统的文化。当少数民族社会内部和外部条件被改变时,当它赖以生存的空间被改变时,体育文化就会走向变迁、衰弱甚至消亡的道路。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迅猛发展,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一体化浪潮的推动下,原本较封闭和保守的我国少数民族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少数民族原有的社会体制被彻底打破,传统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被改变,经济大潮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原本人们喜闻乐见和积极参与的体育活动无人顾及,传统的文化被遗弃。

当今,在经济全球化、文化一体化和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冲击下,少数民族社会正在发生着剧烈的变化。文化转型、环境变迁、生活方式的改变、人口迁徙、道德价值观念的再认识、商品经济的洗礼等因素无情地冲刷着人们的头脑,现代的生活方式和标准成为少数民族年轻一代追逐的目标,传统的文化往往被人们视为原始的、落后的,在这种“现代化”的浪潮中,具有“神秘性、延续性和不可再创性”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正在快速消亡。这种文化反映了民族历史的进程,记载了人类文明发展的足迹,承载了文化的传承,不仅是少数民族,同时也是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财富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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