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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动物权利的伦理规范

时间:2022-02-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动物保护运动的兴起直接促成了某些国家对于动物权利保护法的形成。德国国内法学界和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该宪法条款确认了动物的宪法权利,使德国成为承认动物的宪法权利的第一个欧盟国家。虽然,德国现行法律对动物饲养的环境和保护已有明文规定,但这是第一次将动物放在与人平等的位置上,并且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德国成为欧盟国家中第一个把动物保护列入宪法的国家。
基于动物权利的伦理规范_环境伦理学概论

不管辛格的动物解放还是里根的动物权利,在给予动物以道德身份方面的意见是相同的,他们都建议给动物以道德身份,这样我们应当在道德上考虑它们,给它们以基本的尊重。

一、食用动物违背了动物的生存权利

正如吃人是不合法一样,吃动物是不道德的行为,它直接侵犯了动物的生存权利。相应地,以动物作为获取财产的手段更是不道德的。至于大规模的工厂式畜牧养殖更是剥夺了动物的拥有正常生活的权利,是应当被摒弃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有伦理上的义务变为素食主义者。

二、把动物作为生产和娱乐上的工具是不公平的

农业机械化之前,牛马普遍作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动力来源。马戏团中动物表演中让动物做各种违背其本性的动作,体育比赛中,赛马被用来作为工具。这些行为中,虐待动物的行为当然是应当被谴责的,但生产和娱乐过程中人们把动物作为赚钱的工具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三、全面禁止动物实验

人体LD50实验被看做是极为邪恶的行为,对动物也是一样。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和日本进行的生物化学毒剂的人体试验被认为是罪恶,是难以原谅的反人类罪。现在在实验室进行的LD50的动物试验同样给动物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严重侵犯了动物具有的生存、生活的权利。

尽管辛格和里根的动物利益或权利可以方便地推广到动物物种,但是他们并不认可动物物种具有道德身份,而是坚持个体动物而非物种的道德身份。动物有忍受的能力,可以是生活的主体,但物种过于抽象,它不具备辛格和里根所说的那些特点。因此,我们对于动物个体要表示出应有的尊重,但对于动物物种这种讨论就无法进行。

动物保护运动的兴起直接促成了某些国家对于动物权利保护法的形成。


德国联邦议会(众议院)于2002年5月17日,以543票赞成(19票反对、15票弃权)通过了对《德国宪法》(又称为《德国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通过)的修订,修订后的《德国宪法》第20a条规定:“为了后代的利益,国家负有保护生命和动物的自然基础的责任。”


德国国内法学界和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该宪法条款确认了动物的宪法权利,使德国成为承认动物的宪法权利的第一个欧盟国家。

这项与动物有关的法案内容十分简单,但却具有重要意义。它只是对宪法20A条款稍加修改,在“人”字的后面加上了“和动物”几个字。从此,这意味着德国的动物与人一样平等,这是德国动物保护组织和各界人士经过十多年的争论和努力的结果。

虽然,德国现行法律对动物饲养的环境和保护已有明文规定,但这是第一次将动物放在与人平等的位置上,并且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德国成为欧盟国家中第一个把动物保护列入宪法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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