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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伦理视域下的权利与患者权利

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利的核心是自主,但患者作为在身体或者或心理上有病的人,其自主往往受到疾病的痛苦、治疗的影响。表达的是权利的演进以及概念疾病对个人自主权的影响。首先,患者权利的倡导促使了社会尤其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尊重,但对患者权利的迷信甚至以患者权利为由作为是否行为的唯一标准,也有可能导致伤害患者健康行为的发生。

一、传统伦理视域下的权利与患者权利

权利作为理念性语词,是长期的历史演进造成的意义沉淀物。权利从产生到发展经历了从一个纯法律概念演化到个人自主为正当的漫长历史过程。最初权利是通过宪法性文件和惯例规定的,意为在某种前提下可做之事,并无“自主性”和“自由”之意。大约在14至15世纪,权利被引入西方语言。当西方人从中世纪神学的长期桎梏下觉醒以后,一些先进的思想家纷纷拨开神学的迷雾重新探索人权问题,尊重人权在西方社会逐步达成共识。人们从神学禁欲主义的枷锁中解放出来,人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张扬,为人权概念的提出培植了丰富的社会土壤,人文精神逐渐成为西方社会的主旋律。而人文的实质就是对人的自主性的充分肯定与彰显。据考察,自主性的观念在西方的出现最早不会超过16世纪。俗世个人主义和自由意志主义为现代权利的诞生奠定了理论基础。从权利发展的脉络来看,权利的产生是人类社会由“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形态向“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形态转型的必然结果。

权利有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的意义:前者指那些合法性的正当权力和利益;后者指“个人的自主性”,它是一种非道德的正当性。当人们说A拥有某项权利时,是说A的自主性,并不涉及是否应该,或是好是坏。自主性就是一个人的独立性、自力更生和独立作出决定的能力。[1]权利主张人的自主性具有非道德的合理性。当行为人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规则时,权利保证该行为的合理性(正当性)。权利的核心是自主,但患者作为在身体或者或心理上有病的人,其自主往往受到疾病的痛苦、治疗的影响。病人自主只有在以下两个问题上的考察的答案是肯定的话,才是有效的:(1)病人是否理解疾病的性质和不同可选方案的后果?(2)病人的决定是否基于理性的推理?否则病人自主就是无效的。

表达的是权利的演进以及概念疾病对个人自主权的影响。共两个方面:一方面,疾病带来情绪上焦虑、挫折等影响到病人的决定能力;另一方面,病人本身治愈的欲望也会促使病人放弃自主权的行驶。

患者权利作为公民健康权的一种,是人权在医疗领域的延伸。它是在医患关系破裂、患者利益被忽略的时候,为保护他们人格的整体性受到袭击、侵犯和严重剥夺而提出来的,是权利演变进程中的里程碑。患者权利的启蒙可以追溯到18世纪倡导的“天赋人权”时期。当时的生物医学模式强调医生的绝对权威和患者的绝对服从,患者权利非常有限。自20世纪,尤其二战后西方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对人体试验的批判,病人权利被各国政府专门立法保护,到80、90年代达到高峰。欧美、日本等国相继制定了类似病人权利法律条款。我国20世纪90中后期以来,随着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医疗纠纷也不断增多,患者权利在《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文件中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不断延伸和丰富。在美国病人权利典章以及世界各国的病人权利立法规定中,患者权利主要包括:医疗选择权、受尊重和保护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参与权、保密权、社会免责权等。[2]

患者权利话语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也孕育着深刻的危机。首先,患者权利的倡导促使了社会尤其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尊重,但对患者权利的迷信甚至以患者权利为由作为是否行为的唯一标准,也有可能导致伤害患者健康行为的发生。其次,患者权利的提倡虽然克服了传统医疗行为中患者处于完全被动的状况,然而它强调医疗行为对患者的尊重往往容易割裂医患关系,以致不同程度的使医务人员陷入矛盾中,而这与患者权利的初衷是想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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