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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视野下的文化权利观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自由主义的理论中,个人自由具有优先性,即个人文化权利具有优先性,个人权利优先于集体权利。事实上,自由主义非但没有否认文化权利的存在,相反,自由主义的内容中包含着文化权利。金里卡通过对个人自由和文化身份的考察,用平等原则证明少数群体文化权利的存在。自由主义对文化权利主体的探讨是围绕有没有集体文化权利这一问题展开的。
自由主义视野下的文化权利观_文化复兴:人文学科的前沿思考

自由主义视野下的文化权利观

Liberalism’s View of Cultural Rights

杨龙波

多元文化主义论述文化权利主要通过两条路径: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在自由主义的理论中,个人自由具有优先性,即个人文化权利具有优先性,个人权利优先于集体权利。正是基于这一点,自由主义备受批评,人们纷纷指责自由主义“极度的个人主义”或“原子主义”,认为忽略整体的文化权利是导致少数族群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原因。面对全球少数群体权利意识高涨以及来自其他理论的诘难,自由主义者从人与社会的关系入手,分析文化、自由和权利的论述,不仅回应了20世纪60年代的公民权运动所赋予弱势群体的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也同时回应了当代全球化下多元文化社会中如何实现文化权利的问题。

一、自由主义文化权利的主要观点

(一)文化权利是什么?

对于什么是文化权利,自由主义者之间也没有统一的定义。塔米尔认为,是指“维护一个人所选择接受的民族文化的权利”[1],即人们经过思考和评估,他们认为有价值的生活,而不是由历史或命运强加于他们的。金里卡并没有十分清晰说明文化权利到底是什么,但是金里卡也把文化看成是“民族”或是“种族”的同义词,与一个在体制上或多或少完整的、拥有一块既定的领土或家园、共享着一种独特的语言和历史的历经数代人的社群同义,即基于文化基础上的民族或种族权利。金里卡主张把群体的文化权利分为两类:一类涉及文化或族群内部成员的规定,成为“内部限制”,即防止来自群体内部成员不同政见的影响破坏群体的安定;第二类是“外部保护”,即保护群体不受外部文化的压力影响。金里卡同时指出,现代国家赋予少数群体的权利,只是为了实现“外部保护”,而对于“内部限制”的做法应当予以拒绝。尽管塔米尔和金里卡从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文化主义两条路径分析文化权利,但是我们还是会发现自由主义的文化权利概念具有以下内涵:即把文化权利看成是由一个特定的基于共同的语言基础上的文化团体成员所拥有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由作为受保护的文化团体成员的个人所拥有的,涉及的是共同体的生活方式。

(二)有没有文化权利?

很多批评者认为:“自由主义强调专属个人权利,它对公共利益的忽视,在个人和多维社区间产生了不平衡”,[2]而且也没有看到个人处在一定社群中的事实。众多的批评者指出,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文化属于“缺位”状态,在对权利的选择中没有考虑文化因素,因此就谈不上有什么文化权利了。事实上,自由主义非但没有否认文化权利的存在,相反,自由主义的内容中包含着文化权利。金里卡通过对个人自由和文化身份的考察,用平等原则证明少数群体文化权利的存在。个人是某个文化社群中的个人,对个人来说,“所形成的对各种联合体和共同体的依恋,以及对各种那个文化联系的依恋,……都是强烈得难以割舍”。[3]人们生来就被期望要在同一种社会和文化中过一种完整的生活,这种期望是通过社会、历史和故乡等文化作为纽带联系起来的。人们普遍希望生活在自己的文化中,正是由于这种愿望,决定给予少数族群权利,比如语言权、土地权等等,防止少数文化处于不利的境地,而这样的问题在多数民族中并不存在。这些权利可以保证少数民族成员,与多数民族成员一样,拥有相同的机会在自己的文化内生存和工作。[4]

(三)谁的文化权利?

了解文化权利的主体,是解决文化冲突、实现文化利益的关键。自由主义对文化权利主体的探讨是围绕有没有集体文化权利这一问题展开的。但是集体非常难以界定。塔米尔认为文化权利应该被看成一种集体权利,这种集体是以人数为多寡的少数族群。当然用人数多少来判断少数族群显然是一种血缘标准,这是一种种族标准,并不能说明真正的集体到底是哪些,也无法判断是由于文化权利缺失所造成的损害。所以金里卡认为只有用文化标准来衡量少数族群才是最重要的,因为一个母语是法语的人进入讲英语的地区和一个法国人到美国去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金里卡认为用语言、习俗、制度和生活方式等文化标准衡量之下的集体才是真正的集体。

二、自由主义文化权利观的特点

(一)个人权利优先于集体权利

自由主义强调个人及其权利的优先性和基础地位,个人权利不能从属于社会的、任何的、全体的利益,它强调每个人都拥有某些不能以任何理由被剥夺的权利,一个社会的首要正义原则就是尊重和维护这些权利。文化权利的目的在于选择过一种好的生活,这种最高利益将权利与个人自由联系起来。其目的在于保护个人塑造、维护、解释传统文化的权利和能力,甚至也是保障个人可以自由穿梭在不同文化之中作出选择。尽管这种选择是相当难的,但是这些可以看出,把个人的文化权利放在集体文化权利的前面,把个人置于文化保护中心,防止群体对其个人文化权利的侵蚀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内容。

(二)文化身份是文化权利的前提

自由主义非常重视文化身份。文化身份是指少数族群基于特定的族群与群体意识形成的文化成员身份即族群身份。文化作为权利的选择前提,是以一种文化身份的方式存在的。也就是说在人们不言而喻的背景中,文化身份是选择的前提。文化身份作为享有文化权利的前提条件,具有一种基本的善,是体现对个体平等关怀的一个重要部分,同时也使少数群体文化权利的规定获得道德上的论证。但是文化身份并不是一开始就具有“基本的善”,是通过把个人自主与民族文化相融合,把个体对民族文化的权利列为基本人权,作为社会选择的前提分配给个人。文化身份为少数群体的文化权利提供了道德论证的空间,把个人视为特定文化社群中的个别成员,对他们而言具有的文化身份是一个重要的善。[5]

(三)国家的立场

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必须保持中立,但并不意味着国家不需要做任何事情。国家必须能够提供人们关于什么是好生活的不同观点,以及理智反思这些观点的文化条件,比如教育、语言的使用,等等。国家中立的观点尤其体现在受教育权方面。国家只是在保障受教育权利本身,并不涉及受教育的内容,因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公民美德的培育目标是自由。自由主义者担心,由国家安排教育面临很多问题,尤其是教育陷入某种单一性,或者强迫通过教育塑造个人的民族认同、弱化本民族的历史和文化。自由主义者认为恰是国家立场的中立态度保护了个人的文化权利。

自由主义文化权利观面临的难题始终是如何调和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原则与文化权利的特殊性原则,即一方面强调文化作为一个整体可以拥有权利,一方面为了维护个人自由的优先性,主张文化成员可以自由选择进出其文化群体,而当社群以保护文化权利的名义禁止其成员自由选择的时候,这样的理论又出现了不可调和的困境。而含糊的文化权利定义也备受争议。

(作者为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博士)

【注释】

[1]耶尔·塔米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23页。

[2]Frances Svensson.Liberal Democracy and Group Rights.The Legacy of Individualism and Its Impact on American Indian Tribes[M].Political Studies 27,1979:438.

[3]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93页。

[4]威尔·金里卡:《多元文化公民权:一种有关少数族群权利的自由主义理论》,杨立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118页。

[5]威尔·金里卡:《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应奇、葛水林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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