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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试验的伦理规范

时间:2022-05-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64年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召开的第18界世界医学大会上,又通过了第二个国际性伦理文件——《赫尔辛基宣言》,对人体试验做了比较具体的伦理规范,该宣言是对《纽伦堡法典》的补充和完善,它分别在1975年、1983年、1989年、1996年和2000年,经过第29届、35届、41界、48届和52届世界医学大会修订,目前它仍然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指南。

三、人体试验的伦理规范

人体试验是指以人体作为受试对象,科研工作者用科学的方法,有控制地对受试对象进行观察和研究,以判断假说真理性的实践过程。其中,受试者可以是患者,也可以是健康人。人体试验在医学研究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由于人与动物的差异性,任何一种医学新技术、新药物在经历动物试验等多种研究后都必须经过一定的人体试验,证实无害或利大于害时方可应用于临床。

护理工作对象是患者,护理科研就是涉及以人为受试对象的护理研究活动,是人体试验的一种。从医学发展史来看,不管是古代的“神农氏尝百草”还是近代的詹纳牛痘接种的发明,无一不是建立在人体试验成果基础上的,医学的进步与人体试验密不可分。为了维护人类的生命健康,护理科研必须进行人体研究。人体研究要用科学的方法,符合科学的规律,尽量减少或避免受试者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风险和伤害。

人体试验本身存在着一些伦理问题,比如利与弊的矛盾、主动与被动的矛盾、受试者健康利益与科学发展、社会利益的矛盾等。在人体实验历史上,曾发生过大量违背人类伦理的惨痛事件,如二战期间德国纳粹的人体试验,日本法西斯731部队在中国进行的细菌人体试验、塔斯基尼梅毒研究、柳溪肝炎研究和犹太人慢性病医院癌症研究等,大量无辜的人因这些惨绝人寰的人体试验而丢失性命。因此人类必须通过伦理规范化解这些矛盾,保证人体试验符合人类伦理。

国际社会非常重视保护受试者的利益,制定并通过了大量伦理法规文件。1946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在谴责纳粹强迫利用人体做试验罪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体试验的第一个国际性伦理基本准则——《纽伦堡法典》,它明确规定了实施人体实验必须遵守的伦理原则。1964年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召开的第18界世界医学大会上,又通过了第二个国际性伦理文件——《赫尔辛基宣言》,对人体试验做了比较具体的伦理规范,该宣言是对《纽伦堡法典》的补充和完善,它分别在1975年、1983年、1989年、1996年和2000年,经过第29届、35届、41界、48届和52届世界医学大会修订,目前它仍然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指南。1974年美国建立了国家保护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受试者委员会,并出台了提出“尊重人、有利、公正”三个生命伦理学原则的《贝尔蒙报告》。另外1982年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医学组织理事会联合发表了《人体研究国际伦理学指南》和《伦理学与人体研究国际指南》,这两个文件和《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为国际和各国医学组织和个人所公认和遵循。医护人员应该在护理科研中始终遵循以上伦理原则,杜绝违背人类伦理的惨痛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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