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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与伦理规范

时间:2022-02-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与科学技术对伦理是否中立的问题是密切关联的。这种观点因其完全否认科学家的社会责任而受到广泛的批评。著名科学社会学家B·巴伯指出:“这种观点的危险是,社会可能会把科学家认为是一个无责任感的群体。”
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与伦理规范_当代科学技术哲学

四、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与伦理规范

1.作为一种伦理范畴的社会责任

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是从科学家实现社会对他们提出的科学伦理要求出发的,说明科学家对社会所采取的态度以及对达到的行为后果应该负责的一种伦理范畴。在伦理学上,一个人的责任是与他的义务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如果说,一个人的义务是指个人所意识到的对他人、集体和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那么道德责任就是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过失及其不良后果在道义上所承担的责任。

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与科学技术对伦理是否中立的问题是密切关联的。一般说来,主张科学技术与伦理无涉的人,是不承认科学家负有社会责任的。例如,被誉为美国“氢弹之父”的E·泰勒认为,科学家的“任务就是搞清自然在如何起作用,至于有无必要制造氢弹,是否使用它的问题则与科学家无关”(31)。1975年10月,在美国加斯塔瓦阿道弗斯学院举行的有4 000人参加的第11届诺贝尔年会上,27位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和6位著名神学家就“科学与人”的关系问题,当众举行讨论会。许多科学家在发言中不同意“道德问题来自我们所选择的工作”的说法,反对把科学研究与道德责任联系起来的观点。美国知名学者C·B·哈金斯博士直截了当地说:“我认为不存在道德的、人道主义观点的科学。科学就是为了科学的科学。在这个问题上我是一个纯粹主义者,我只是沿着科学的道路追求科学而不是为了人类的进步。”他们不同意把应否选择对社会有意义的课题作为道德问题,认为理论科学研究不考虑是否对人类有益,“它的惟一标准只能是追求知识”,不存在道德责任问题,“必须摆脱任何道德规范的约束”。他们说,人们没有必要在1905年“建立起一个道德标准劝阻爱因斯坦,叫他不要提出相对论,从而阻止原子弹的发明”(32)

这种观点因其完全否认科学家的社会责任而受到广泛的批评。著名科学社会学家B·巴伯指出:“这种观点的危险是,社会可能会把科学家认为是一个无责任感的群体。”(33)要知道科学本身对它的应用不负社会责任,不等于科学家本人对其研究的成果不负社会责任。科学家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在伦理价值上是不可能中立的,科学家必须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即促进科学的“善用”而防止科学的“滥用”。恰如J·齐曼所说:“现代科学研究已更多地和社会其他过程紧密地结合起来了。科学家不再是个社会的局外人,不再被允许沉溺于他自己的个人嗜好,随心所欲地随他自己的意志行事。在广泛的社会活动中,科学家作为一个专家、顾问、发明家甚至决策者,已经成为一个中心人物了。”(34)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科学活动的主体,其中负载着伦理道德。科学家对其行为有选择的自由,不能保持价值中立,必须对科学成果的社会应用负责,必须承担严肃的社会责任。

所以,一种广为科学家所接受的观点是,他们对于自己的科学发现与技术发明的后果“具有某种一般种类的社会责任”。那么,什么叫“一般种类的社会责任”呢?B·巴伯指出:“社会责任很大程度上是一件自愿承担的道义责任问题,我们中的所有人都承担这种责任,科学家与非科学家是一样的。”(35)

2.科学家的伦理规范:一种发展的体系

科学家的伦理规范是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应用所带来的不良后果紧密相联系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科学被广泛用于军事目的,特别是1945年8月6日和9日,美国在日本的广岛长崎先后投下两颗原子弹,开创了原子技术在军事上用于毁灭目的之先例。冷战时期,超级大国的核军备竞赛,把人类推向核毁灭的威胁之中。20世纪下半叶,科学技术的运用带来一系列全球性问题,科学技术的负面影响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引发了科学的价值和学者的责任等问题,人们要求建立起一些广泛的行动准则和价值规范,使科学技术能够在某种公认的价值尺度结构中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利益。

1946年7月,包括中国在内的14个国家的科学家协会的代表和观察员在伦敦成立了世界科学家协会,协会的宗旨中明确提出了科学家的行为规范:要充分利用科学来促进和平和人类幸福,尤其要保证科学应用有利于解决当代的迫切问题,鼓励科学工作者积极参加公众事务,并使他们更自觉地成为在社会中起作用的进步力量。

1949年9月,国际学者联合会第五次大会通过的《科学家宪章》,进一步规定了科学家的道德规范:要保持诚实、高尚、协作的精神;要了解自己所从事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弄清有关的道义问题;要使科学的发展有益于全人类的利益;要促进国际科学合作,维护世界和平。

1955年,获得诺贝尔奖的52位科学家聚会博登湖畔,联名发表了《迈瑙宣言》,表示:“我们愉快地贡献我们的一生为科学服务。我们相信:科学通向人类幸福生活之路。但是,我们怀着惊恐的心情看到,也正是这个科学在向人类提供自镣的手段。”宣言呼吁“所有国家都必须自动放弃使用武力作为政治极端的最后手段”。

1957年7月,召开了科学世界事务的第一次帕格沃希(Pugwash)会议。这次会议有10个国家的22位代表参加,一致认为:“科学家除了他们的本职工作之外,最大的责任就是竭尽全力来防止战争,帮助建立一种持久的、广泛的和平。他们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公众进行启蒙教育,使他们了解科学的破坏性和创造性潜力;还要寻求一切机会来影响国家政策的形成。”呼吁所有国家的科学家,无论其所在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制度如何,都能献身于这个目的,这是因为他们有共同的信念。会议提出了“为了全人类的未来”而发展科学技术,“合理利用”科学成就等11项要求。

1958年,有70位著名科学家在第三次帕格沃希会议发表宣言,即《维也纳宣言》,明确指出科学家的事业所具有的意义,由于科学家具有专门的知识,使科学家们能预先见到由自然科学的发展所产生的危险性,并能清楚地想象出同自然科学发展相联系的远景。他们在这方面对解决我们时代目前最紧要的问题具有特殊的权利,同时肩负特殊的责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4年18次大会上通过了《关于科学研究者地位的建议》中明确规定:“科学研究者在政府机构支持下履行如下责任和享有如下权利……对于某些项目在人性、社会或生态方面的价值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直至退出这些项目的研究,如果他们的良知这样决定的话。”

从1981年起,一批科学家定期聚会瑞典的乌普斯拉大学,专门探讨科学研究的伦理问题,并于1984年1月联名制定了《科学家的伦理规范》:(a)应该保证所进行的科学研究及其应用和后果并不引起严重的生态破坏。(b)应该保证所进行的科学研究的后果不会对我们这一代及我们的后代的安全带来更多的危险,因此,科学成就不应该应用于或有利于战争和暴力。应该保证所进行的科学研究的后果不应与国际协议提到的人类基本权利(包括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相冲突。(c)科学家应该认真地评估其研究将产生的后果并将其公开负有特殊的责任。(d)当科学家断定他们正在进行或参加的研究与这一伦理规范相冲突时,应该中断所进行的研究,并公开声明做出这一判断的理由。做出判断时就应考虑不利结果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1988年,在阿根廷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又通过了针对“科学家、裁军与和平”问题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宣言》。该宣言指出,在缺乏伦理控制的情况下,必须意识到,科学和它的产物可能损害社会及它的未来。为此科学家们宣誓保证:绝不会仅仅为了报酬或声望而将自己的科研能力受雇于人,也绝不会为了宣传雇主或政治领导人而去这样做,而只能是出自于本人信念和社会责任,它们基于本人的知识以及对环境和本人的工作可能产生的后果的关心,因此本人所承担的科学或技术研究纯粹只用于谋求社会与和平的最佳利益。

1999年6月,世界科学大会在通过的主要文件《关于科学与科学知识应用的宣言》和《科学纲领——行动框架》中又提出了如下规范:科学家要做出承诺,通过自身行动,体现高标准的道德;国际科技界要制定科学家职业道德规范,特别是要促进制定与环境有关的科学道德准则;科学家要承担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保证高标准的科学公正性及科学产物的质量;与社会分享知识,与公众交流,并教育年轻一代。

3.科学家社会责任的最高理念:“和平与发展”

众所周知,世界上的问题很多,但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和平问题,二是南北问题(36),南北问题就是发展问题。“和平与发展”是人类社会的主题。从上一节的论述可知,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和伦理规范是一个发展的体系,它主要体现了要确保科学技术用于维护和平与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人类社会的主题。

事实上,许多杰出的科学家正是在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驱使下,积极投身于“和平与发展”的运动和事业。A·爱因斯坦、B·A·W·罗素、O·哈恩、M·玻恩、E·P·维格纳、L·C·鲍林、R·鲍威尔、约里奥·居里、汤川秀树、A·D·萨哈罗夫等,就是其中的代表。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火正炽,A·爱因斯坦和美国的一批科学家(其中不少是从希特勒魔爪下逃亡出来的)写信给F·D·罗斯福总统,敦促美国赶在德国之前研制出原子弹,以利于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而当1945年8月两颗原子弹分别落到日本的广岛与长崎,造成24万人死亡时,为了防止威胁整个人类生存的核战争,A·爱因斯坦又于1946年发起组织“原子科学家紧急委员会”,刊行《原子科学家公报》,以唤起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感。1955年,他又和英国数学家B·A·W·罗素共同起草《科学家要求废止战争》即著名的《罗素—爱因斯坦宣言》,阐明核战争的巨大危险性,敦促各国政府寻求和平手段来解决国家之间的一切争端。美国物理学家O·哈恩则在这一年发起并发表了50多位诺贝尔奖获得者签名的《迈瑙宣言》,提出“所有国家都必须自动放弃使用武力作为解决政治争端的最后手段”。1958年,由诺贝尔奖获得者M·玻恩、E·P·维格纳、R·鲍威尔、L·C·鲍林、B·A·W·罗素、汤川秀树等签署的《第三次帕格沃希科学家代表会议宣言》,明确提出:“科学家的事业所具有的意义,由于科学家具有专门的知识,使科学家们能事先预见到由自然科学的发展所产生的危险性,并能清楚地想象出同自然科学发展相联系的远景。他们在这方面对解决我们时代目前最紧要的问题具有特殊的权利,同时肩负特殊的责任。”

美国化学家L·C·鲍林因在研究化学键的性质和复杂的分子结构方面的贡献获得了1954年诺贝尔化学奖,成为蜚声世界科坛的杰出科学家。然而,获奖后,他不仅继续热心于自然科学的研究,还积极投身于世界和平事业。早在1946年,他就与A·爱因斯坦等科学家一起,成立了“原子科学家紧急委员会”。1955年,他与51名诺贝尔奖获得者联合发表宣言,反对美苏发展氢弹武器。1958年元月,他向当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达格·哈马舍尔德递交了由他起草的《科学家反对核试验宣言》,要求缔结一项停止核武器试验的国际协定。这份宣言得到了11 021人(其中包括美国等49个国家的9 234名科学家)的签名支持。1962年他又分别给N·赫鲁晓夫和J·F·肯尼迪写信,再次敦促他们停止核试验。L·C·鲍林的这些争取和平的活动,曾遭到美国参议院国内安全小组委员会的传讯、当局的威胁,并打算对他进行起诉。但他坚强不屈,无所畏惧。正是在以L·C·鲍林等人为代表的世界和平力量的推动下,美、苏、英三国于1963年在莫斯科签署了《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L·C·鲍林本人因致力于反对“以任何形式的战争作为解决国际冲突的手段”而获得了1962年度诺贝尔和平奖。

苏联科学家A·D·萨哈罗夫,1948—1957年主要从事热核武器的研制,为苏联核武器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被誉为苏联的“氢弹之父”。之后,由于对热核武器的深入了解,认识到应用热核武器的战争对人类的威胁,他开始关注核武器对世界和平和人类安全可能产生的后果。1958年,他向苏联政府提出,要求取消大气层核试验计划,但遭到了当局拒绝。1961年和1962年,他又两次上书赫鲁晓夫,建议停止大气层核试验计划。1968年,他写成《进步、和平共处与理性自由》一书,呼吁美苏停止威胁世界和平的军备竞赛。为此,他受到苏联当局的公开批判,被解除国家原子能委员会政府首席科学顾问的职务,其行动受到了克格勃秘密警察的监视和限制,并与妻子一起被流放到高尔基城。此后,他又多次上书苏联最高当局,要求进行政治和经济改革。由于A·D·萨哈罗夫“不畏惧个人入狱的威胁,坚持人类之间应有的基本和平原则,使全世界真正为和平而努力的人大受鼓舞”,因而获得了1975年诺贝尔和平奖。

由此可见,“和平与发展”作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之最高理念,它濡染着一代又一代的科学精英,充分体现了科学家“为社会进步而发展科学”、“为造福人类而发展科学”的崇高的理想

【注释】

(1)H·庞加莱:《科学的价值》,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引言”第1、2页。

(2)Karl Jaspers.Origin and Goal of History New Haven.Co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53,p.115.

(3)H·萨克塞:“人与技术”,《哲学译丛》1979年第5期,第50页。

(4)许良英、赵中立、张宣三编译:《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53页。

(5)许良英、赵中立、张宣三编译:《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80页。

(6)I·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63页。

(7)约翰·杜威:《确定性的寻求》,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8)许良英、赵中立、张宣三编译:《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80~281页。

(9)J·J·卢梭:《论科学与艺术》,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1页。

(10)同上书,第11页。

(11)转引自J·D·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3页。

(12)转引自莫蒂默·艾德勒、查尔斯·范多伦:《西方思想宝库》,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24页。

(13)在人体全部22对常染色体中,1号染色体包含基因数量最多、块头最大。其基因数目多达3 141个,是平均水平的两倍,共有超过2.23亿个碱基对,破译难度也最大。一个由150名英美科学家组成的团队历时10年,才完成了1号染色体的测序工作。

(14)基因工程作物能通过有性生殖过程扩散到其他同类作物上,这是一种遗传学上称为“基因飘散”的过程,而这种人工组合的基因通过转基因作物或家养动物扩散到其他栽培作物或自然界野生物种并成为后者基因的一部分,在环境生物学上则称为基因污染

(15)英国沃诺克委员会(Warnock Committee)建议:胚胎研究可以在卵子受精后14天内进行,因为此时胚胎发育在二胚层阶段,又称前胚胎(pre‐embryo),尚属一般生物细胞,没有神经系统和大脑,既无知觉也无感觉。因此胚胎发育在14天内不具道德意义的人,这一观点已被各国科学家普遍接受。

(16)指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的病人。植物人的大脑皮层已经死亡,但脑干还活着,故有自主呼吸、吞咽反射,还能睁眼、咳嗽。

(17)指全脑死亡者,即皮层和脑干全死者。

(18)时至今日,互联网已经联结了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800多万台计算机主机和1亿多个互联网用户,并继续以每月15%的速度迅猛发展。

(19)N·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15页。

(20)尼尔·巴雷特:《数字化犯罪》,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96~197页。

(21)尼尔·巴雷特:《数字化犯罪》,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65页。

(22)尼尔·巴雷特:《数字化犯罪》,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

(23)R.N.Barger.In Search of a Common Rationale for Computer Ethics.Third Annual Computer Ethics Institute Conference.Washington,D.C.April,1994,p.28.

(24)理查德·A·斯皮内洛:《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53~55页。

(25)自然律论认为,人只能顺应自然,不应为了人的目的有意识地改变自然的原始过程,任何对自然过程的干预都是在破坏“自然秩序”。

(26)刘大椿等:《在真与善之间——科学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3~94页。

(27)刘大椿等:《在真与善之间——科学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9~89页。

(28)刘大椿等:《在真与善之间——科学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92页。

(29)Hans Jonas.The Imperative of Rasponsibility :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 ge.Frankfurt,1984.

(30)刘大椿等:《在真与善之间——科学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31)引自Г·К·阿申、B·H·德明主编:《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学中怎样批判现代资产阶级哲学和社会学》,求实出版社1985年版,第205页。

(32)引自Τ·罗宾逊:“关于‘科学与人’的论争”,载《国外社会科学》1980年第6期。

(33)B·巴伯:《科学与社会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71页。

(34)J·齐曼:《元科学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10页。

(35)B·巴伯:《科学与社会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66~267页。

(36)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地方经济不平衡及其相应产生的经济对立的问题,由于发展中国家大多地处南半球而发达国家大多地处北半球,故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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