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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公共行政的善治之本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此意义上言,公共行政伦理精神的张扬是现代社会主义行政体系的合法性的重要支撑。其二,公共行政伦理精神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共行政目标、提升社会主义公共行政组织权威的动力之源。社会主义公共行政伦理精神从积极的精神层面对行政主体实施引导,从而推动公共行政的良性运行和社会秩序的进步完善。

六、伦理精神:社会主义公共行政的善治之本

2008年2月23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扎扎实实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提高为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胡锦涛指出,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创新行政管理体制。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把政府主要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因此,“公共行政如何可能”成为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建设的重要课题。现代公共行政正从单纯的管理型行政向以满足公民和社会公共需求为宗旨的服务型行政转变,除了完善法规和制度建设外,积极倡导伦理精神从而构建良性的行政伦理秩序,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有效地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善治的需要。

(一)何谓公共行政的伦理精神

所谓伦理精神,其实质是依赖于正确的社会制度建立和人的德性的不断完善而产生的一种实践理性。公共行政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公共性”,公共行政的宗旨在于提供公共服务,公共行政的实践需要正确的价值理念和精神引导。什么是公共行政的伦理精神?所谓公共行政的伦理精神,就是在公共理性的指导下,在行政实践活动中秉承的价值理念和节操精神,它既是一种价值观念,又是一种德性精神;既是一种外在的伦理诉求,又是一种内在的道德操守。美国学者沃尔多指出:行政就是一种具有高度合理性的人类合作行动,这意味着合作行动力图最大化地实现某种目标。[37]倡导公共行政的伦理精神,就是在多元化价值共存的社会中,在尊重共同生活的共享价值基础上确保每个人具有公平自由的权利,减少因个人的道德价值观的分歧所带来的公共生活的分裂,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信任、真诚的社会合作。

公共行政的伦理精神由公共理性、价值观和公共节操三个要素构成。

罗尔斯曾言:“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础。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38]公共理性首先是公共领域中的理性,是关于公共的善及其实现的制度创设的理性;其次,公共理性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政治正义问题,是关于社会基本制度的理性要求;最后,公共理性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因此,公共理性是公民在处理社会政治生活、决定他们基本的社会合作形式时,相互沟通、平等交谈所应用的理性以及在此过程中所达成的最基本的共识和价值系统。在公共行政中,公共理性取消了公共意志的强制性,让每一个公民的意见、见解、权利受到国家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尊重。

公共行政中的价值观指的是行政过程中正确的方向、科学的标准、善的行为取向等价值选择、价值评价和价值偏爱。价值观决定了公共行政中对价值的选择次序,也规定了公共行政道德认同的意向结构与行政实践的行动结构。正确的价值取舍,才能保证公共行政朝着“善治”的方向前进。

公共行政伦理精神的第三个重要元素是公共节操。所谓公共节操是公共行政的主体德性的表现,具体而言就是公共行政管理的公务人员所具有的崇高的职责意识、公众认可的职业道德品质、对公共生活的正义评价和自觉责任感。现代公共行政处理的是关系全体公民的公共事务,公共利益是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因此公共事务不仅需要所有的公民共同关心,而且必须向全体公民开放。公共节操就是对公共事务的责任心和职责感,是公共主体内化公共职责而生成的德性品质,体现了对公共事业和公共利益的德性关切。

(二)社会主义公共行政需要伦理精神的支撑

为什么社会主义现代公共行政需要伦理精神?公共行政固然要依法行政,行政机构组成及其行为都是由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但信仰和精神的支撑对于公共行政管理的健康发展却是十分重要的。正如弗雷德里克森所言:“所有的公共行政必须依赖蕴含在构成我们国家基石的授权文献之中的道德真理,并受到这种道德真理的指引。”[39]没有公共行政伦理精神的支撑,就没有社会主义公共行政的正确行使,就没有真正意义的现代社会主义公共行政。

其一,公共行政伦理精神是现代社会主义行政体系合法性的根据。“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合法性程度取决于其行政伦理精神与公民社会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间的趋同程度。”[40]合法性作为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对政府的一种政治价值判断,指的是民众对于现存的政治秩序和政权的信任、支持和认同,是民众发自内心的、自觉的服从。“如果每一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种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41]公共行政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共行政相关政策必须反映民众公共利益,同时关切弱势群体利益,并为广大民众所接受;二是公共行政实践活动必须合乎法律程序、符合社会长远发展的需要,促进公共利益的稳定、长久地实现。公共行政伦理精神从价值维度倡导和尊重公共利益,反对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对公共利益的侵犯,从行政主体、公共政策制定和行政过程促进社会主义行政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剧烈的社会变迁引发众多的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滋生了严重的行政腐败、官僚作风等问题,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而产生的“离心力”是不容忽视的。从此意义上言,公共行政伦理精神的张扬是现代社会主义行政体系的合法性的重要支撑。

其二,公共行政伦理精神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共行政目标、提升社会主义公共行政组织权威的动力之源。公共行政的目的就是提供公共服务,谋取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公共行政的突出特征就是“公共性”,“公共性”一要回应公众对公共事务的需要,二要表达公共意志,三要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公共行政人员主体本质是为人民服务、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服务公众、为公共利益而努力工作是公共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的道德品质,没有这种道德品质,就难以保证公共权力不会被滥用、误用。社会主义公共行政伦理精神从积极的精神层面对行政主体实施引导,从而推动公共行政的良性运行和社会秩序的进步完善。我们难以想象一个缺少伦理精神引导的政府会是一个真正能实现公共行政目标的好政府。只有在伦理精神的指引下,并能有效实现目标的社会主义公共行政组织才能最大化地发挥其权威。尽管公共组织权威的授权来自于法律,但影响和实施的最优化却由公共理性指导下的伦理精神提供保障。马克斯·韦伯曾将合法权威或统治分为三种类型[42]:基于个人天赋才能而获得的“卡里斯马型(魅力型)权威”、基于传统的制度和惯例神圣性而获得的“传统型权威”、基于法律和合理性的“合理型权威”。伦理精神是这种合理型权威的动力之源。

其三,公共行政伦理精神是塑造社会主义公共行政主体的重要维度。公共行政完全是一种受托关系。对政府及其行政管理者而言,它们只是接受人民委托而行使公共权力,进行公共管理。“政府不是任何人或者一群人为了谋私利去开设或者经营的店铺,而完全是一种信托,人们给它这种信任,也可以随时收回。政府本身并不拥有权利,只负有义务。”[43]政府和广大民众的受托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契约关系,它决定了政府对公民的义务,政府有责任实现公民所认可的伦理价值,公共行政应该建立在这些伦理价值基础之上。权力的契约关系决定了行政主体的自愿性和自律性。行政官员必须自觉地去承担责任,并自觉地去维护它、履行它。凡是那种高高在上、强奸民意、侵犯民利的行政官员,就是严重的违约,是对契约精神的背离,也是对公共行政基本伦理精神的蔑视。因此,公共行政伦理精神是社会主义公共行政主体健康人格塑造的题中之义,是现代社会主义公共行政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主体保障。正如斯蒂尔曼所言:“当一个政府如果没有许多乐观的政府官员在其中发挥作用,那么它很快就会变成愤世嫉俗者操纵的把戏、个人扩张和寄生虫们的温床。一个自由社会的政府的极度腐败并不在于官员们的贪财好利,而在于他们的玩世不恭。”[44]

其四,公共行政伦理精神是化解社会主义公共行政实践中诸多问题、从而实现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的有效途径。西蒙认为:从根本的意义上说,行政是执行活动,是管理活动,因此实质上是追求效率的活动,而效率准则是任何理性行为的原则。[45]效率与公平的标准往往是相冲突的,公平的东西往往并不是最有效率的。“效率是私人管理最终的标准,而公共行政官员必须既有效率而又公平地进行管理。”[46]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公共管理领域的拓展、公共利益的共建共享逐渐增多,公共伦理精神如何化解问题、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呢?一是公共伦理精神有效保障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促进公平秩序的建立。“秩序并非一种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压力,而是一种从内部建立起来的平衡。”[47]现代公共行政制度应该是一种合法的“伦理的制度”,在其建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人的伦理精神,使公共行政的制度建设和改进沿着公平、人本的价值方向前进。二是公共行政伦理精神的实践能够增强行政主体在制度建立和实施过程中的主体能动性和自觉性,从而实现公共行政效率和公平的良性互动。从角色承担而言,公共行政主体具有双重人格特征:既是属于私人领域的个人,又是属于公共领域的工作人员,前者具有经济理性人的特征,后者具有公共道德理性的特征,两种特征又时常处于矛盾当中。当个体的经济理性特征超越于公共道德理性特征,就会导致公共行政当中的种种“异化”行为,如贪污腐败、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等。这种角色性冲突仅仅通过立法和制度约束是难以彻底有效解决的。任何一种道德中立、伦理缺失的制度,都将丧失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具有公正的价值理念、契约精神、伦理责任、人本思想的公共行政人员,才能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发展。

其五,公共行政的伦理精神是实现社会主义政府和谐善治的根本保障。人对自我与社会、他人之间关系的正确认识,人的行为的理性尺度,是实现和谐善治的重要因素;正确的自我认识和行为的理性尺度必然根源于人的伦理精神的建立。只有建立在伦理精神之上的社会组织,才具有能动的自我调节功能、保持良性互动的和谐机制。特别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时代,原来的那种专制强权垄断所有的政治与经济资源的状况已经被打破,市场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市民社会在经济规律作用下形成了一个一定程度自洽的体系,这都要求公共行政进行适应新时代的变革。此时,公共行政权力不是作为社会统治的工具出现,而是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而出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就提出了和谐社会的目标:“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增强社会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要实现社会和谐,善治是根本保障。公共行政伦理精神指导下的善治,意味着社会秩序的公平、公正;意味着对社会基本秩序的价值追问;意味着公民社会价值共识和普遍的伦理理性的形成;意味着广大民众关心公共利益,能够并且愿意积极参加政治和社会管理。在现代公共服务条件下,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其执政能力,有效地统合社会资源,平衡国家、社会与公民三者关系,使之良性循环发展,就必须具有公共精神的伦理支撑。

(三)社会主义公共行政伦理精神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公共行政需要什么样的伦理精神呢?公共行政以增进公共利益为旨归,以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善治与和谐。具体而言,当代社会主义公共行政的伦理精神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正义精神。亚当·斯密曾言:“正义犹如支撑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顷刻之间土崩瓦解。”[48]人的伦理精神从根本上维护着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程度,脱离了人的伦理精神,一切社会正义只能是理想或虚幻的,正如麦金太尔所言:“在德性与法制之间还有另一种关键性的联系,因为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等德性的人而言,才可能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49]

一方面,正义精神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增长。公正的出现是为了调节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正义否认了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50]如果个人与他人、社会处于经常性的利益冲突中,利益的失衡必然会导致心理的失衡和变态,会对社会正常的生存和发展秩序构成威胁和破坏。因此,维护利益公平,这是公正行政的基本问题。要实现此目的,政府一要处理好经济活动中的竞争公平、交换公平问题:要保证经济活动必须守法,遵守市场规律和规则;要保证资源配置的合理化、高效率,使公平与效率有机结合;要尽量避免利益分配两极分化,铲除投机取巧、“暴富”心理。二要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特别强调政府官员不能非法侵占公共利益,也不能让少数人或小利益集团打着“集体”的幌子侵占公共利益。特别在建设和完善市场经济过程中,市场化的程度日益提高,政府更要重视在行政决策、行政干预的执政过程中依法办事,维护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说,维护利益公正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另一方面,正义精神的贯彻落实关键在于尊重公共规则。现代行政具有两个鲜明特征:一是公共性,行政权力属于公共权力;二是民主性,民主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的政治表现,反映了社会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和社会成员参政治理的共同愿望。公共规则体现着公共的意志,维系着社会的基本秩序、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实现对公共规则的尊重呢?首先,公共规则应该是公正的,人民普遍认可的;其次,公共规则最重要的就是对每一个社会成员要平等、尊重并维护个人的权利;再次,公共规则强调与权利对等的义务,若有人享受着没有义务的权利,这本身就是最不公正的;最后,执行公共规则是一种受集体评价的行为,因此公共规则要求每一个人对其加以明确。那种独断专行、唯我唯上,以权代法、以权谋私、利益化部门、“官本位”的行为,是缺乏公共规则意识的表现。如果社会主义社会不显示应有的公正,就难以让民众对未来充满希望。

其二,责任精神。特里·L·库伯说:“责任是建构行政伦理学的关键……‘在公共行政和私人部门行政的所有词汇中,责任一词是最为重要的’。”[51]公共行政责任就是政府组织及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在行使公共权力对社会进行公共管理活动时所应当承担的与其权力相对等的责任。从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社会主义公共行政责任包含两重含义:一是政府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一个组织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是行政人员作为特殊的公民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体现了现代公共行政的伦理价值取向。从政府组织而言,其责任既包括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应当承担依法合理使用公共权力、对社会进行公共管理、高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建立和维护公共秩序的责任;又包括作为一个政治组织应当对凝聚其组织成员、发挥组织力量的责任。特别在多元化价值观念的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只能在不同社会成员与群体之间通过“重叠共识”才能有效实现,这是公共行政责任应当自觉承当并加以规导的。从行政人员而言,作为公共权力行使者也理所当然地承担责任,它既包括对其所属组织的责任,还包括作为公民一员的特殊性责任。与普通公民相比,行政人员从事公共行政与公共服务工作,对公共事务与公共秩序负有特殊的义务,这种特殊的义务构成了其特殊的责任。综上而言,对公共利益负责是公共行政的首要责任。现实生活中,许多政府官员不把为人民办事、为民众解决问题当作责任,这是伦理精神严重缺失的表现。库伯说得好:“无论如何,当发现所供职的机构疏于为公民的利益着想,更没有为公民的最大利益着想时,所有的公共行政人员,实际是所有的公共雇员都有责任去维护他们的公民利益。做不到这一点就违背了受托责任,也是对公民权利的否定。这是最基本的伦理关怀问题。”[52]

其三,诚信精神。古人云:“诚信者,天下结也。”[53]在整个道德体系中,诚信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最基本的价值观,也是社会主义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公共行政部门和权力机构诚信的缺失正以极端恶劣的“原子弹”效应损害着整个社会。首先,树立诚信的伦理精神,要求公共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公众怀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善良动机;其次,必须有忠诚的行动,对民众要信守诺言。提升公信力是树立行政权威的关键因素,一个失信于民众的政府和机构,带来的不仅仅是对政府部门的不信任、轻视甚至敌视,更为严重的是会加速整个社会不信任、敌对的状况。当前,公共行政诚信缺失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一是社会政策多变,朝令夕改,个别地方政策制度及行政执行缺乏严肃性和连续性,前任和后任各搞一套,甚至同一任期内也是今天一套明天一套。二是浮夸造假、隐瞒欺骗。一些行政官员为了政绩,说假话、办假事、隐瞒事实、掩盖失误、欺骗上级、蒙蔽群众。如陕西省“华南虎造假事件”经过三级行政部门仍然得以“出炉”,事后包括2名副厅长在内的13名官员受到处分;安徽阜阳“手足口病”由于相关行政部门隐瞒不报,致使从第一例患儿死亡到疫情发布一共经历了28天,而当真相被公开时,已有700多人感染,10多个孩子死亡。三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中央、上级的政策和指令扭曲执行、变相处理、欺上瞒下,败坏政府信誉。四是在其位不谋其政,对群众呼声充耳不闻、对民众的疾苦无动于衷、对民众的要求充耳不闻,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公共行政体系诚信的缺失,会造成社会风气的恶化,丧失民众的激情和信心。

其四,宽容精神。宽容作为公共行政的一种伦理精神,是对公民生存方式、生活价值、生活态度的理解和尊重,是对自由价值的肯定和维护。一个和谐的社会并不是说要达到一致的道德取向和价值目标,而是根据共同的生活的共享价值,发展公共生活所需要的公共理性,从而确保每个人具有公平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合作,减少因个人价值观分歧所带来的公共生活的分裂。公共行政倡导公共理性,而公共理性只是处理公共生活的一种可通约的方式,而不是规制个人生活的最高原则,其目的是在多元价值并存的社会实现“多元宽容”。保持公共行政宽容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在属于个人权利领域的地方坚持自由原则,而在那些毫无疑问属于公共领域的地方实行民主原则,而不是反过来,对个人领域实行公共权力干预,而对公共领域又实行个人权力扩张。一个私域无自由,公域无民主的社会,无法确保公民的精神和心灵免遭侮辱。只有公民在私人领域中自由自在,公域和私域界限分明而互相支持的社会,才是一个和谐而愉快的社会。因此,和谐社会就应该是相互信任、真诚合作、私域和公域相互尊重、社会秩序和而不同、社会活力得到激发的社会。

其五,奉献精神。公共行政特点就是不以营利、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是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公共行政权力只是实现公共利益、谋求社会公平的手段,它的全部行为指向和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简而言之就是为民。因此,具有服务的奉献精神是公共行政的显著特点。具体而言,奉献精神包含有三层含义:对民负责、为民服务、替民谋利。对民负责,源自于公共行政目的的确定性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逻辑必然性。公共行政权力生成过程中,权力行使者与公民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的契约关系,它规定着政府与公民间在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双向对等,体现着一种资源交换关系和互利行为。为民服务,就是以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为指导,把服务对象即广大人民摆在主人的位置上,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去承担责任并提供公共行政服务。替民谋利,就是要为最广大的人民根本利益着想,在公共行政过程中体现公意,其关键就是要防治公共行政权力的私有化,以保证公共行政部门的作用方向不变。要切实体现公共行政奉献的伦理精神,一要勤政,二要廉政。公共行政人员是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的代理人,首先要有勤政的意识和勤政的实践,要有“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态度认真对待公共事务,关心民众问题。廉政就是要反对腐败。《吕氏春秋·忠廉》有云:“临大利而不易,其义可谓廉矣。廉故不以富贵志其辱。”廉洁的道德要求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就是清正廉明、洁身自爱,不以公共权力谋取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公生明,廉生威”,公共行政组织只有廉洁行政,才可能得到民众的支持和拥护。

仅有法律和制度的规制,能够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但却难以激发社会的活力、实现社会的和谐善治。伦理精神是公共行政的价值导向和目标,只有伦理的精神、伦理的机制,才能有效地激励和推动公共行政健康、有序发展,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善治。一个和谐的社会是一个自由而有度、富有创造性的社会,它需要伦理精神指导下的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共同的合作管理。

【注释】

[1][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第427页。

[2][美]加里·沃塞曼著,陆震纶等译:《美国政治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7-8页。

[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27页。

[4]《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3页。

[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3页。

[6]《论语·颜渊》。

[7]《荀子·王制》。

[8]《孟子·离娄上》。

[9]《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10]《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11]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4-03-10),《国土资料通讯》,2004年第5期。

[12]《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13]《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3-64页。

[14]《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15]《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16]《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17]《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1-72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0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3页。

[2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22]参见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61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20页。

[24]《孟子·尽心下》。

[25]《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26]《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页。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3页。

[29]《列宁选集》第4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9页。

[30]《列宁选集》第4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91页。

[31]《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48页。

[32]《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64-1065页。

[33]《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4页。

[34]《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00页。

[35]《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19页。

[36]《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23-324页。

[37]DwightWaldo,The Stud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Garden City,N.Y.:Doubleday,1955,P5-6.

[38][美]约翰·罗尔斯著,万俊人译:《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224-225页。

[39][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著,张成福等译:《公共行政的精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71页。

[40]鄯爱红:《服务型政府的伦理精神》,《哲学动态》,2005年第2期,第33页。

[41][美]阿尔蒙德、鲍威尔著,曹沛霖等译:《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35页。

[42][德]马克斯·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238-282页。

[43][美]潘恩著,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254页。

[44][美]斯蒂尔曼著,李方等译:《公共行政学:观点和案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40页。

[45][美]赫伯特·A·西蒙著,杨砾等译:《管理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15页。

[46][美]詹姆斯·W·费斯勒、唐纳德·F·凯特尔著,陈振民译:《行政过程的政治——公共行政学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0页。

[47][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183页。

[48][英]亚当·斯密著,韩巍译:《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06页。

[49][美]麦金太尔著,龚群等译:《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277页。

[50][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4页。

[51][美]特里·L·库伯著,张秀琴译:《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2页。

[52][美]特里·L·库伯著,张秀琴译:《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7页。

[53]《管子·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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